参考案例尤某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案情速览
外国籍被告人尤某斯在境外物色想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用境内三家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外国人工作许可与工作签证入境,再陪同申领居留许可——人从未在「雇主」处上过一天班。
定性核心:持真实签证入境是不是「偷越国(边)境」?法院作实质审查: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本质上就是偷越——证件形式合法掩盖不了入境事由的虚假。
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驱逐出境。规则确立:空壳公司加假劳动合同加真签证的「合法通道」,在刑法评价里依然是组织偷越国(边)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组织他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骗取工作许可与入境签证后入境我国的,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应作实质审查,以是否合法取得许可为判断标准;设立空壳公司、联络人员、骗领证件全流程策划指挥、公司化规模化运作的,属多次组织,从重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全合规」的入境流水线
这条链条的每一步都持有真实证件。二〇二二至二〇二三年,外国籍被告人尤某斯伙同他人在境外物色有意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商定费用、收取部分款项;然后启用事先在境内注册的三家空壳公司(无正常业务、零税务申报),虚构公司与外籍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帮他们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凭许可通知,外籍人员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持证合法入境;入境后尤某斯陪同他们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工作类居留许可,取得约一年的居留资格。全程手续齐全、盖章齐备——但有一个致命的空洞:劳动关系是假的,这几个人一天班都没上过。纸面上的雇主与真实的生活完全脱节,整条流水线的地基是虚构的。
「真签证、假事由」为什么还是偷越
本案的定性难点一目了然:签证是真的、入境手续是合法的,怎么就「偷越」了?法院给出实质审查标准。二〇一二年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理由在于这类行为的本质:形式合法性是骗来的许可外壳,入境与居留的真实事由(务工、滞留、就业)与申报事由(受雇于某公司工作)完全脱节,冲击的是合法有序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判断标准是「是否合法地取得许可」,即许可所依赖的事实是否真实,而非证件本身真伪。本案空壳公司、虚假合同、未实际工作三个事实叠加,入境及居留事由被认定为「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外籍人员的入境属于偷越国(边)境;尤某斯负责策划指挥全流程、公司化规模化运作,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多次组织,判处七年六个月并驱逐出境。
组织行为的「服务化」特征
与传统蛇头偷渡的翻越边境不同,本案呈现的是出入境犯罪的服务化、公司化形态。尤某斯提供的几乎是全流程外包:境外招揽与议价、境内空壳公司池、劳动关系材料制作、工作许可与签证申请代办、入境后陪同办居留许可。每个环节单独看都可能披着中介服务的外衣,合起来就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组织行为——策划、指挥、主导作用齐备。量刑升格的关键在「多次组织」:三名外籍人员、三家空壳公司、跨年度运作,构成多次。这个案例给劳动监察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画出了新的排查重点:零税务申报却申办工作许可的公司、入境后长期不在「雇主」处出勤的外籍员工、批量出现同类型工作许可申请的中介渠道——三线并查,链条就会现形。对外籍求职者:支付费用走「挂靠公司」通道拿工作签证,你以为买的是便利,其实是把自己写进了别人的案卷。
正规用工与中介合规的对照提醒
给涉外用工企业:外国人就业的法定路径是真实劳动关系加真实岗位——工作许可申请材料中岗位、薪资、考勤须与实际一致;空壳公司挂靠、借证用人、异地用人的模式,企业自己就是共犯风险的第一责任人。给中介机构:为外籍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资质与边界要分清,代拟虚假劳动关系材料、组织挂靠申办许可,无论包装成「签证咨询」还是「人才服务」,都直接落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射程——本案七年的刑期就是这条业务线的定价。给出入境管理机关:实质审查不仅发生在口岸,更发生在许可审核环节——对申请单位持续核查实际用工(社保、考勤、场地),是堵住「合法外壳」的源头手段。国门的安全线,画在真实的事由上,不在盖满章的护照页上。
三家空壳公司、一摞假合同、三本真签证——手续越齐全,越说明这场骗局的预谋有多深。刑法看的不是签证页上的章,是事由的真假。挂靠上班拿来的居留许可,七天半的刑期每一年都算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尤某斯(外国籍)伙同他人在境外物色到有意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商定费用并收取部分款项后,利用事先在境内注册的三家空壳公司,分别虚构同外籍人员B*、C*、K*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帮助三名外籍人员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B*、C*、K*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Z字工作签证(有效期一个月,以下简称Z字签证),持Z字签证入境后,由尤某斯陪同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使B*、C*、K*获得长约一年的境内居留资格。另查明,与B*、C*、K*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均为无正常业务、零税务申报的空壳公司,外籍人员B*、C*、K*未实际在上述公司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3)沪0107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尤某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尤某斯组织他人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骗取入境证件,继而入境我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申言之,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虽具备形式合法性,但本质上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冲击合法、有序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行为应当作实质审查,以“是否合法的取得许可”作为判断标准,依法打击采用虚假事由、隐瞒身份、冒用证件等隐蔽手段骗取出入境证件后实施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斯组织多名外籍人员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与空壳公司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骗取入境Z字签证继而非法滞留我国。上述外籍人员入境后并未在该公司工作,可认定其组织帮助外籍人员的入境及留境事由系“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其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设立空壳公司、联络外籍人员、骗领证件等各环节中,尤某斯负责策划、指挥,起主导作用,并以公司化、规模化的方式多次提供全流程服务,形成稳定犯罪链条,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综上,尤某斯的涉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且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当从重处罚。行为人组织他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骗取入境工作签证后入境我国的,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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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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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沪0107刑初114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6-1-30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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