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律师杨某为论证代理观点,向法院提交两个「高度契合」的最高法院与上海法院判例;法官按案号检索原文比对,发现案例所述事实与真实案件完全不符。经询问,杨某承认案例系其反复向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提问获得,未核实即写入代理意见。
定性分析:虚假案例属诉辩意见、不是证据,不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但违反诉讼诚信与律师职业道德,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其批评教育。规则确立: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法条必须核验来源与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未经核实即提交,是职业纪律与诉讼诚信的双重越界。
二、裁判要点提炼
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诉讼的规定处理。
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属于诉辩意见范畴而非证据,不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但律师对提交法院的材料负有甄别核实义务,确保来源可靠、内容真实。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完美」的假案例
事情发生在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里。二〇二四年十月通州区法院受理任某璐诉曹某与某国际旅行社的案件,杨某律师代理原告。庭审结束后,杨某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援引两个「相似案例」:一个标注为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民再三〇一号,一个标注为上海一中院二〇二二年民终一二三四五号——注意第二个案号,「一二三四五」这种顺子号本身就透着可疑。两个案例与本案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裁判逻辑「高度契合」,参考价值看似很强。承办法官按案号调取真实裁判文书比对:案例所述事实与真实案件完全不符。法官询问来源,杨某承认:根据本案事实提炼关键词与争议焦点后,反复向某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提问获得这两个案例,未经任何核实就写进了代理意见。
模型为什么「编」得出以假乱真的案例
这类事故的技术机理值得律师们看透。语言模型生成内容的基础是训练数据中的语言规律,不是对真实案卷的检索;当你把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喂给它、要求「找类似案例」时,它会生成格式上毫无破绽的内容——真实的法院名称、规范的案号格式、与你的案情完美呼应的事实与说理。这一切不来自数据库查询,而来自概率:什么样的「案例」最像你要的答案。于是产生了本案的奇观:假案例与真案情高度契合,恰恰证明它是对着你的案情反向编造的。生成的文案越贴合需求,越应该警觉——真实检索得到的相关案例不会那么巧地句句踩点。模型不会自称「我编的」,它只会流畅作答。把核实义务外包给流畅度判断,是这个时代法律职业的新陷阱。
定性:不是伪造证据,但绝不清白
法院的处理展现了精细的层级。第一层,不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处罚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而参考案例属于诉辩意见范畴,不是证据——这个定性很重要,它说明案例参考不承担证明功能,法院也不会基于它认定事实。第二层,但绝不是没有后果:提交虚假案例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如实陈述、合法举证、材料来源可靠内容真实),也违反律师法「以事实为根据」与职业道德——律师对提交法院的一切材料负有甄别核实义务,机器生成的内容不豁免这份义务。第三层,后果按情节裁量:无证据证明故意、事后主动说明来源、未造成严重后果——批评教育,写进判决书公开。若情节较重(如反复提交、拒不说明、干扰裁判),法院可参照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罚款、拘留都在工具箱里。对律师职业共同体,这份判决书的批评段落本身就是一张全国性的警示函。
法律人使用模型的核查清单
给所有向法院提交材料的法律人(律师、法务、公民代理人)四条铁律。第一,任何案例、法条、数据,提交前逐一到官方平台核验案号与原文——本案法院的做法就是标准动作:按案号调原文比对,五分钟的事故排除。第二,对模型生成内容默认「存疑待验」:案号规律号、当事人名称模糊化、裁判要旨过于贴合己方主张的,直接推定可疑。第三,把核实过程留痕:检索时间、平台、命中的原文链接,形成工作底稿——既是自我保护,也是职业勤勉的证据。第四,认清责任归属:模型提供商不替你担责,诉讼诚信与律师职业纪律的主体责任永远在提交人身上。给法院与当事人:本案示范了有效的制衡机制——法官按案号核验、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援引案例的真实性提出核查要求。模型可以帮你起草,但署名的每一个案例,都必须是你亲手验证过的。
两个「完美契合」的案例,一个顺子号的案号,一次判决书里的公开批评——人工智能可以替你起草代理意见,但替不了你对法庭的诚实义务。未经核实的流畅,比生疏更危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4年10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任某璐委托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庭审结束后,为论证该方观点,杨某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其中援引了两个与本案事实、争议法律问题相似的案例。该两个案例显示对应案件的案号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案号为关键词,通过相关平台进行检索并获取相应裁判文书。该院将裁判文书与杨某提交的案例进行比对、核实,发现:杨某提供的两个案例与本案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以及裁判逻辑高度契合,看似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但实际上,两个案例所述事实情况与相应案号对应的真实案件的事实情况完全不符。
经承办法官询问,杨某承认该两个案例系其依据本案的事实提炼关键词和争议焦点后,反复向某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软件提问后获得,其未经核实即将该两个案例写入代理意见提交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京 0112 民初 19067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曹某赔偿原告任某璐158273元;二、驳回原告任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在判决书中对杨某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载明:“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对于杨某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据此,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和信用要求。具体体现为应当如实陈述、合法举证,也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法律条文等诉讼材料应当确保来源可靠、内容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从业者,更应当遵循诉讼诚信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对于提交法院的证据及其他材料应当进行甄别核实,确保真实、准确。本案中,杨某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案涉案例,未作任何核实即提交法院。案涉案例被证实系虚假案例,与对应案件真实情况完全不符。
因此,杨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技术的边界,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和律师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条款规定的证据应当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以期参考适用的案例,系诉辩意见范畴,不属于证据。故向法院提交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行为不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但是,诉讼参与人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违反诉讼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妨碍民事诉讼程度等因素,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杨某系故意提交虚假案例,且其事后能够主动说明案例来源,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酌情在判决中对其提出批评教育。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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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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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49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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