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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号:(2024)沪0114执恢121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其他类案件 · 执行 · 2024-08-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上海某汽配公司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用,被罚五十万元;逾期未缴,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其多个账户,基本户冻结致工资发不出。企业申请分期缴纳并解除基本户冻结。

法律争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和解?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与法工委答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申请法院执行——可以和解,前提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内容限于履行时间安排,且罚款不宜减免。

达成和解:分十二期缴纳,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担保,法院对设备「活封」。企业全部履行完毕结案。规则确立:行政罚款也能分期——「活封」加担保的文明执行样本。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适用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内容限于对自动履行时间等的协商安排,如约定分阶段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不宜减免。

执行和解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分期履行罚款协议的,为确保履行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担保;法院可对相应价值固定资产采取灵活查封(活封)措施,兼顾公共利益实现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五十万元罚单压出的困境

案情的起点是一次环保违规:上海某汽配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罚款五十万元。企业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违法状态消除了,但罚款没按期缴。生态环境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嘉定区法院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该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连锁反应随即出现:基本账户被冻结,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员工工资发不出来。企业向法院提出:希望与生态环境局协商分期缴纳罚款,并请求解除基本户冻结。这个请求把一个法律问题摆上台面——民事诉讼里的执行和解是常规操作,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能不能也谈个分期?

执行和解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的法门

答案是肯定的,但路径要说清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过去实践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偏窄,认为只指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〇一九年的答复正面厘清:该款所指既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可以组织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划了两条边界:一是前提,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内容,和解的对象是履行时间等安排(分阶段履行),行政机关不宜减免罚款本身——处罚决定的严肃性不动,动的只是付款的节奏。本案的全部安排都落在这两条边界之内。

分期加活封加担保的执行方案

法院的方案设计堪称模板。第一步,摸清底数:前期网络查控已确认企业不具备一次性履行能力;实地考察发现企业有足值固定资产、订单充足、经营稳定——「暂时没钱、有造血能力」的典型画像,与欠薪示范诉讼案里的研判逻辑一脉相承。第二步,利益权衡:直接评估拍卖设备,变现周期长、处置成本高、资产贬损,还会打垮正常经营——罚五十万、毁一个厂、几十个员工失业,公共利益反而受损。第三步,结构化方案:企业与生态环境局达成和解,罚款分十二期缴纳;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执行担保,堵住「分期变赖账」的口子;法院对企业部分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查封但不影响使用与正常经营,只锁定处分权,既保协议履行又保生产运转。最终企业按约缴清全部罚款,二〇二四年八月执行结案。罚款足额入库、企业经营保住、员工工资正常——三赢。

给被处罚企业的操作路径

给企业:收到处罚决定后,最优路径是按期履行;确有资金困难的,别等账户被冻结才行动——在催告与执行申请阶段就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分期意愿、提交经营与资产证明,主动协商的姿态本身就是「采取补救措施」的体现;进入执行程序后,分期方案要自带增信(法定代表人担保、抵押物、第三方保证),活封方案下配合法院对设备的管理要求。给行政机关: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与维护公益,不是把企业罚死——对有履行意愿与恢复能力的相对人,分期和解比强制拍卖更高效;但担保与监督节点(每期履行的核查、违约后恢复强制执行)要在协议里写死。给执行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文明执行」空间来自第四十二条,活封、置换查封物、解除基本户冻结辅以替代担保,都是既有工具,关键是把「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审查做实。罚款是刚性的,履行的节奏可以是柔性的——本案把这层关系理顺了。

五十万元的罚款、十二期的分期、一副活封的设备——执行和解走进行政程序,罚单没有打折,企业没有倒下。刚性的处罚配上有节奏的履行,才是执行的完整答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因上海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汽配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某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某汽配公司按要求予以整改,但是未按期缴纳上述罚款,某区生态环境局遂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上海某汽配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上海某汽配公司表示,因其基本账户被冻结导致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希望与某区生态环境局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罚款,并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基本账户的冻结措施。

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组织实地考察,某区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上海某汽配公司具备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且近期订单量较大,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足以覆盖本案的执行标的额。基于此,某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汽配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海某汽配公司分12期履行50万元罚款;上海某汽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以其个人财产为执行和解协议做执行担保。同时,嘉定区人民法院“活封”上海某汽配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

此后,上海某汽配公司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沪0114执恢1218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能否适用执行和解。

当前,执行和解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能否适用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践存在不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对于上述规定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据此,行政强制法前述规定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还包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而言,在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执行和解的前提条件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执行和解的内容为,双方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例如,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

本案中,法院通过前期网络查控,已确认上海某汽配公司不具备一次性即时履行能力。虽然上海某汽配公司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但是若直接进行评估拍卖,不仅变现周期长、处置成本高、资产价值遭受贬损,而且会极大影响上海某汽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经实地考察评估,上海某汽配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基本稳定,订单来源相对充足,具备通过持续经营逐步恢复履行能力的现实条件。因此,法院基于规范文明执行的考虑,积极推动双方沟通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同时,法院对上海某汽配公司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采取灵活查封措施,确保协议履行,避免损害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也依法保障了案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适用执行和解。

2.执行和解程序中,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的,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案号:(2024)沪0114执恢121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7-5-30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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