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涂某翠诉冯某维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案
一、案情速览
涂某翠与冯某维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结婚、经香港区域法院诉讼离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作出内庭审理命令(含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同意传票内容),二〇二三年三月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因分割房产在重庆,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
法院适用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审查:相关命令与证明书属香港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无不予认可情形,裁定认可其法律效力。
规则确立:香港离婚程序中的暂准离婚令、内庭审理命令、绝对判令证明书均可依安排申请内地法院认可——跨境婚姻的解纷结果在两地之间接通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案件中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内庭审理命令及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人民法院应适用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无不予认可情形的应予认可。
认可裁定生效后,香港判决确认的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安排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财产可在内地依法处置。
三、赵律师点评
一桩离婚的两地手续
案件的主角是两位香港永久性居民。涂某翠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婚姻诉讼,请求解除与冯某维在香港缔结的婚姻。香港的家事程序走完了几步: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法院作出暂准离婚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其中内庭审理命令载明双方诉前达成的同意传票内容,包括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共识,法官作出命令:双方可就执行同意传票的内容向法院提出申请。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到这里,香港程序全部完成。问题出在执行端:财产分割中处置的婚姻居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香港的离婚判令,管得到内地的不动产吗?涂某翠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
互认安排的适用与审查要点
审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院做了三层工作。第一层,判断性质:香港程序中的内庭审理命令与绝对判令证明书,属于安排所涵盖的香港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注意,不仅是那份「离婚证明」,连同载有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共识的内庭审理命令一并纳入。第二层,审查排除情形:安排列举的不予认可事由(如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损害公共利益、重复诉讼等)逐一排查,本案不存在。第三层,尊重合意基础:经询问双方,冯某维对认可请求没有异议,双方均认可同意传票内容并确认其现具执行效力——合意离婚的财产与抚养安排,本就是当事人自治的产物,认可程序是对合意的制度背书。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认可两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未复议,生效。
认可之后能干什么
把这份裁定的实际功能讲透。第一,婚姻状态的跨域确认:香港离婚判令经认可后,当事人在内地的婚姻状态为离异——再婚登记、户籍信息变更、涉内地身份事务的处理都以认可裁定为凭。第二,财产处置的通行证:本案的直接动因就是重庆的那套婚姻居所——认可裁定生效后,判决确认的财产分割安排可在内地发生效力,房产的过户、出售、抵押有了完整的权利凭证链条;若一方拒不配合,可依安排申请认可并执行相关判项,内地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子女抚养安排的落地:抚养费支付、探望安排等判项内容经认可后在内地可直接主张。这个案例对跨境家庭的意义在于闭环:香港结的婚、香港离的婚、内地的房——三段手续在互认安排下全部接通,不再需要就同一婚姻在内地重新起诉离婚。
跨境婚姻家事的操作路线图
给跨境婚姻当事人:结婚地、居住地、财产地分离的家庭,离婚方案设计要一次性考虑三地的承认与执行——本案的順利源于双方达成同意传票式的合意安排,对抗式诉讼的跨境执行成本会高得多;财产所在地在内地、判决在香港的,离婚生效后尽快启动认可申请,避免房产处置时点与认可程序的冲突。给代理人:梳理香港家事程序文书清单(暂准离婚令、审理命令、绝对判令证明书),确认哪些判项属于安排的认可范围;申请时附经公证转递的判决文本与证明材料,并核实不存在重复诉讼等排除情形。给两地司法协作的观察者: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是继民商事判决互认之后的专门安排,本案展示了它在不动产处置场景的实际效能。跨境家庭的解纷成本,取决于制度接口的顺畅程度——这个接口已经通了,用起来。
香港内庭的一纸命令、重庆的一套房产、一纸认可裁定——跨境离婚的最后一公里,由互认安排接完了。婚姻在香港画上句号,财产在内地安然落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涂某翠诉称:其与冯某维离婚一案,已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因判决中财产转让的婚姻居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特向法院申请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婚姻诉讼FCMC2022年第****号2022年12月1日的命令和2023年3月14日的证明书。
冯某维答辩称:对于申请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的请求和理由没有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涂某翠作为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提起婚姻诉讼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冯某维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二人离婚诉讼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暂准离婚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并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据此解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中载明了双方诉讼前达成的同意传票的内容,包含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内容达成的共识,审理法官就双方达成的同意传票的内容,作出命令:双方可向法院就执行上述同意传票提出申请。申请人涂某翠与被申请人冯某维现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因财产分割中处置的房产位于重庆市,申请人遂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其婚姻诉讼作出的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经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认可同意传票的内容,且认可该同意传票内容现具有执行效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3)渝05认港2号民事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22年第****号由区域法院陈振国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22年第****号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本案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就呈请人涂某翠及答辩人冯某维的婚姻诉讼作出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确认双方可向法院就执行同意传票的内容提出申请,并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离婚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确认二人婚姻关系的解除。
上述命令和证明书,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不存在安排中规定不予认可的情形,依法应予认可。故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相关命令及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最终解除的证明书属于前述规定认可范围且不存在不予认可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所作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相关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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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渝05认港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456-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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