陡坡退耕是水土流失治理里最难推进的一件事:一块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粮三五年,表土冲光,石头露出来,再想恢复要几十年。所以《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刀切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三十七条又专门规定已经开垦的怎么办。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第九百零三条接手了这件事,但把处置手段从「退耕,植树种草」改成了「生态修复」。同一节里,第九百零四条把弃渣堆放的要求从结果标准改成行为标准,第九百零五条把沼气、节柴灶并入了生物质能。这三处看起来都是措辞调整,实际上每一处都改变了案件的打法:第一处影响行政机关能不能要求退耕,第二处影响行政处罚能不能成立,第三处影响补贴政策的适用依据。本篇把这三处拆开讲,重点不在条文说了什么,而在条文改了之后,谁的主张更容易被支持。

⁠​‌​‌​​‌​‌‌‌​‌​‌​‌​‌‌‌‌​‌‌​‌‌​‌​​‌​‌‌‌​‌​‌​‌​‌‌​​⁠

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退耕的依据没有断,只是换了法源:第九百零三条用「生态修复」替代了「退耕,植树种草」,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补助、验收,仍由《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政策规定。写案件时不能只引第九百零三条。
  • 「生态修复」比「退耕」宽,也比「退耕」虚:宽在手段不限,土壤改良、植被重建、封育、梯田化都算;虚在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当事人做了什么都可能自称修复,行政机关要否定就得拿出技术依据。
  • 第二款把坡耕地分成两类四种措施: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情况修梯田、整治坡面水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四类措施不是任选,要按坡度、土层、水源条件对应。
  • 弃渣义务从结果标准改成行为标准:这是本批最值得注意的改动。水保法要求「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法典要求「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前者看结果,后者看行为。
  • 行为标准不免除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上,采取了三项措施就不构成违法;民事上,仍然造成损害的要赔。两条责任线不重合。
  • 闭库尾矿库复垦不在这一条:法典没有吸收水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这一句,但矿山生态修复另有专条,且《土地复垦条例》继续有效,义务没有消失。
  • 沼气、节柴灶被生物质能吸收:第九百零五条第三项用上位概念统摄,涵盖面更宽,但具体补贴目录要看部门规定。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零三条
  •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修复;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利用其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 国家鼓励、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 (三)发展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二、陡坡已垦:从「退耕、植树种草」到「生态修复」

先把两条原文并排放。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法典第九百零三条第一款:「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修复;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两句话只差一个分句:前半句的「退耕,植树种草」被换成了「进行生态修复」,另外「国家有关规定」删成了「国家规定」。后半句「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完全保留,注意这里「退耕」两个字还在。

这一改,改掉了什么

「退耕」和「植树种草」是两个有明确指向的动作。退耕指停止在坡耕地上种植农作物,让它退出耕作;植树种草指在退出的地块上恢复林草植被。两个动作合起来,构成一条完整的处置路径,可以分解成可核查的步骤:是否停止耕作、是否种上树或草、成活率多少、几年后植被覆盖度多少。

「生态修复」是一个概括表述。它把「退耕」和「植树种草」都包含在内,但不止于此。土壤改良、封育保护、修筑反坡梯田、建设水平沟、客土回填、甚至局部的地形重塑,都可以归入生态修复。范围宽了,可对应的具体动作反而模糊了。

这个变化带来两个方向的后果。

一个方向对行政机关不利。 要求当事人退耕,法律依据从明确变成概括。当事人完全可以说,我没有退耕,但我做了封育、做了土壤改良、坡面已经稳定,这符合「生态修复」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否定这个主张,就不能只说「你没退耕」,而要证明当事人的措施没有达到生态修复的标准。标准在哪?法典没给,只能找技术规范。举证负担从「证明你没退耕」变成了「证明你的修复不达标」,难度明显上升。

另一个方向对行政机关有利。 「生态修复」比「退耕、植树种草」宽,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我退耕了但没种树」或者「我种了草没种树」为由主张已经履行义务。修复是结果导向的,最终要看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而不是看做了哪几个动作。

退耕的制度没有消失

必须说清楚的一点:第九百零三条用「生态修复」替代「退耕」,不等于退耕制度被取消。

退耕还林还草是国家层面运行了二十多年的制度,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生态地位重要且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规划中优先安排。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补助范围。该条例继续有效,退耕的范围、补助标准、验收程序、成果巩固要求,都依该条例和国务院政策执行。

所以完整的规范链条是:第九百零三条确立「应当处置」的义务,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政策确定「怎么处置、补多少、谁验收」。 行政机关作出要求退耕的决定,应当同时引用两者;只引第九百零三条,会被质疑缺少具体依据;只引条例,又缺少上位法的义务基础。

这里还有一个连带问题。第九百零三条后半句保留了「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这意味着退耕不是唯一选项,在耕地短缺的地方,修梯田是被明确允许的替代方案。《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两条合起来看,立法者对陡坡已垦问题的态度是务实的:能退则退,退不了就改,改的标准是不让水土流失继续恶化。

第二款:四类措施怎么选

第九百零三条第二款处理的是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也就是低于二十五度、可以合法耕作但仍有水土流失风险的坡地。四类措施是: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退耕。

这四类不是随便挑一个就行,要按条件对应。坡度接近上限、土层薄的,优先退耕或者修梯田;坡度中等、土层较厚的,修水平梯田或者坡式梯田;坡面长、汇水面积大的,先做坡面水系整治,把水引走再谈耕作;坡度缓、土层厚、已有耕作的,用蓄水保土耕作法,包括等高耕作、沟垄种植、垄作区田、秸秆覆盖。四类之间还可以组合,比如梯田加坡面水系,或者蓄水保土耕作加地埂植物带。

实务中的常见错误是把「蓄水保土耕作」当成万能方案。这种耕作法只适合坡度较缓、土层较厚的地块,用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一场大雨照样冲垮。判断措施是否适当,要看不采取工程措施的情况下,坡面径流能不能被耕作方式控制住。这个技术判断需要现场勘察和坡度测量数据支撑,也是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具体编制要点见本站水土保持方案到底怎么办。

三、地表土剥离:一条被拆开重组的规则

第九百零四条不是对应《水土保持法》的某一个条文,而是把三条内容重新组装了一遍。要看清楚,得先把原材料摊开。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原文:「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原文:「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法典第九百零四条第一款是把这两条揉在一起,再按逻辑顺序重排:地表土剥离与土石方平衡(来自第三十八条前半)、排弃物综合利用与规范堆放(来自第二十八条)、植被恢复(来自第三十八条后半)。

三项基本义务

第一项,地表土的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三个动作是递进的:剥离是把耕作层和心土层分开挖起来,保存是把剥离的土方就近堆存并采取防护,利用是工程结束后回覆到需要恢复植被的地块。三个动作缺一个,整个链条就断了。只剥离不保存,土堆在雨里冲走;保存了不利用,等于白剥。这一项在矿山、公路、输油管道、大型厂区项目中最容易出问题,也是验收时查得最细的一项。

第二项,土石方挖填平衡。 这是方案审查的硬指标。挖方总量和填方总量要匹配,缺的从哪来、多的往哪去,都要在方案里说清楚。不平衡的项目,要么外购土石方增加成本,要么产生大量弃渣增加占地和风险。实务中故意虚报平衡、实际大量弃渣的项目不少,这类项目的方案与实际严重脱节,验收时对不上账。

第三项,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这是一项过程性义务,贯穿施工全过程。控制施工便道宽度、限制机械行驶路线、集中布置临时设施、分段施工、边施工边恢复,都是履行这一项的具体做法。

排弃物的处理规则

第九百零四条第一款中段是这一条的实务重心:「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利用其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三层要求:综合利用优先、确需废弃的放在方案确定的存放地、采取三类措施。

与《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相比,有一处实质改动,而且是对建设单位有利的改动,下一节专门讲。

「专门存放地」改成「存放地」,删掉了「专门」二字。这是文字精简,含义不变:存放地点必须是方案确定的那个地点,不能自行另选。选错地方堆放,就是违法,不管那个地方是不是也适合堆放。

三类措施的具体含义:拦挡指挡渣墙、挡土墙、土工格栅加筋挡墙,防止渣体滑动;坡面防护指护坡、植被覆盖、坡面排水,防止坡面侵蚀;防洪排导指截水沟、排水沟、涵洞,把上游来水引开,防止洪水冲毁渣体。三类措施要配套,缺一类都可能失效,特别是防洪排导最容易被忽略,很多渣场垮塌都是因为上游来水没有截排。

植被恢复与尾矿库复垦的去向

第九百零四条第一款的末句是:「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对应位置还有一句「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法典没有吸收。

这是否意味着闭库尾矿库不用复垦了?不是。三个原因。

第一,《水土保持法》没有被废止。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的废止清单里没有它,这一句在原处继续有效。

第二,《土地复垦条例》对闭库尾矿库的复垦有完整的专门规定,而且抓手比水土保持法更硬。该条例第二条把土地复垦定义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尾矿库属于典型的损毁土地。第十一条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标准和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二条列明方案应当包括的八项内容,第十三条第二款更进一步规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还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真正让这套制度有牙齿的是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这一条是连带约束,比罚款更直接——矿山企业不把闭库的尾矿库复垦好,下一个矿权就办不下来。第十八条则规定了替代履行: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验收程序与期限,包括专家现场踏勘、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权利人意见、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书面整改意见。

这一整套制度在法典施行后独立运行,不依赖水土保持法那一句。

第三,法典本身对矿山生态修复另有专条。矿山生态修复的义务、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在第三编其他章节有系统规定,本站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与保证金与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具体内容两文已经详细拆解。

所以正确的判断是:这一句不是被删除,而是被分摊到了别处。写案件时,主张闭库尾矿库的复垦义务,依据应当是《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必要时辅以法典矿山生态修复条款,而不是这一条。反过来说,如果只引这一条而法典又没有这句话,文书会显得依据不足;把《土地复垦条例》摆出来,第二十条的连带约束反而成了最有力的施压点。

四、结果义务变成行为义务:本批最值得注意的一处改动

这一节是整篇的核心,也是本批十五条里最有实务价值的一处发现。

两条原文的区别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表述是: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法典第九百零四条的表述是: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加粗的两段,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是结果义务。义务的履行标准是结果:只要产生了新的危害,无论采取了什么措施,都构成违反义务。这是一种严格的结果责任,义务人承担了几乎全部的风险。

「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是行为义务。义务的履行标准是行为:只要按规定采取了这三类措施,就履行了义务,即使仍然产生了危害,也不构成对这一条款的违反。措施是否「采取」,看的是有没有建、建得合不合标准,而不是看渣场有没有垮。

对行政处罚的影响

这个转向对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影响是决定性的。

按《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查一个渣场垮塌的案件,只需要证明两件事:渣场产生了新的危害(垮了、埋了地、淤了沟);当事人是生产建设单位。不需要证明当事人没采取措施。当事人即使建了挡渣墙,墙被超标准洪水冲垮,仍然构成违法,因为结果发生了。

按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多证一件事:当事人没有按规定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标准。如果当事人举证证明三类措施都建了、都符合设计标准,垮塌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超标洪水,那么不构成对第九百零四条的违反。

这就是辩护空间所在。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要问的是:适用哪一条?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2026年8月15日之前,适用《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结果标准;之后,适用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行为标准。跨期的连续行为,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规定,也就是法典的行为标准。

第二步要问的是:当事人采取了什么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这时候证据的重心从「损害结果」转到「措施建设情况」,施工图、监理记录、验收资料、设计标准、暴雨强度数据,全部要摆到桌面上。这类案件的申辩思路,可以参考本站行政处罚的应对与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

对民事赔偿的影响

行为标准只在行政法领域起作用,民事领域完全是另一套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过错推定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所以,即使建设单位按规定采取了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三项措施,行政上不构成违法,民事上如果渣场垮塌造成了他人损害,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证明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条独立的线。行政上合规,不等于民事上免责;反过来,行政上被处罚,也不影响民事赔偿的认定。这个区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务两文里有更细的展开。

干旱缺水地区的一款

第九百零四条第二款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原文:「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这一款没有变化,两个义务:防风力侵蚀,蓄渗降水。前者针对干旱区的风蚀特点,措施包括沙障、覆盖、喷淋固化、砾石压沙;后者针对干旱区降水集中、蒸发强烈的特点,措施包括集雨面、蓄水池、渗井。两个义务经常被忽略,因为在湿润地区施工习惯里没有这两个环节。

五、五类鼓励措施:政策工具的法律化

第九百零五条把《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的五类鼓励措施保留下来,改了两处。

改了什么

第一处,「国家鼓励和支持」改成「国家鼓励、支持」。标点式的技术调整,含义不变。

第二处,第三项从「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改成「发展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沼气、节柴灶是生物质能的具体形式,法典用上位概念统摄,涵盖面更宽。生物质能包括农作物秸秆、林木剩余物、畜禽粪便、有机废弃物、能源植物等,通过直接燃烧、厌氧发酵、气化、液化、致密成型等方式利用。这一改动把秸秆压块、生物质颗粒燃料、生物质发电等新形式一并纳入,比逐一列举更有弹性。

但要注意,法律层面的鼓励不等于财政补贴。哪些生物质能项目能拿补贴、按什么标准补,要看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能源部门的政策文件。法律给的是态度,补贴给的是钱,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行政诉讼中主张「法律鼓励所以应当补贴」,法院不会支持。

五项措施逐一落地

第一项,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 这一组都是耕作方式,共同点是不改变坡面形态,靠调整耕作制度减少水土流失。免耕是减少土壤扰动;等高耕作是顺着等高线耕作,让垄沟成为一道道小挡水堰;轮耕轮作是让土地轮休;草田轮作是把牧草纳入轮作周期,用草根固土;间作套种是用高秆作物和矮秆作物、禾本科和豆科搭配,提高地面覆盖度。这一项与第九百零一条第一款的「统筹推进保护性耕作」是一套政策,前者是鼓励,后者是任务。

第二项,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这一组针对林地和草地。封禁抚育是划定范围禁止人为干扰,让植被自然恢复,配合必要的抚育措施;轮封轮牧是把草场分区,轮流封育和放牧,避免过牧;舍饲圈养是把牲畜从放牧改为圈养,彻底消除放牧对植被的破坏。这一项与《草原法》的草畜平衡制度、禁牧休牧制度紧密相关,具体适用标准要看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项,发展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 这一组是能源替代。核心逻辑很直接:山区农民砍柴做饭是植被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能源来源,砍柴的动力就消失了。以煤、电、气代替薪柴,本质是用商品能源换生态。这一项与农村能源革命、以电代柴、光伏扶贫等政策衔接。

第四项,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这一项在五类里最特殊,因为它涉及人口迁移。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往往也是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就地治理成本极高,效果有限,把人迁出来,让土地休养生息,是成本更低的选择。这一项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搬迁、避险搬迁政策衔接。

需要提醒的是,这一项是「鼓励、支持」,不是「强制搬迁」。迁移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到位。以生态修复为名强制迁移,或者迁移后补偿不到位,都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实践中这类争议的处理要点,可以参考本站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路径中关于职责边界的分析。

第五项,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兜底条款,给地方创新留出空间。判断某一措施是否属于「其他」,标准是它是否直接或间接减少水土流失,是否与水土保持目标存在实质关联。这条兜底在实践中用得不多,但在地方制定鼓励政策、认定补助对象时有用。

六、要件与举证

这三条涉及的常见争议有四类:陡坡已垦的处置争议、表土剥离不到位的处罚、弃渣造成损害的赔偿、鼓励措施对应的补贴纠纷。

要件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地块属于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更低禁止开垦坡度以上行政机关举证,依据是坡度测量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图、划定文件
存在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事实有耕作行为、有农作物、有耕作痕迹行政机关举证,依据是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承包合同
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植被恢复达到技术标准当事人举证,包括修复方案、施工记录、验收材料、监测数据
退耕确有困难人均耕地低于当地标准,退耕后口粮无法保障当事人举证,依据是村集体耕地台账、人口数据、乡镇证明
已采取替代措施修建梯田或者其他水土保持措施,且符合技术标准当事人举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记录
地表土已分层剥离剥离厚度、分层方式、堆存防护符合方案要求当事人举证施工记录;行政机关举证现场状况与方案不符
土石方挖填平衡挖方量与填方量匹配,弃方量与方案一致当事人举证土石方平衡表、外运或外购凭证
弃渣堆放在方案确定的地点堆放位置与方案确定的存放地一致行政机关举证实际位置,当事人举证方案文本
已采取三类措施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设施建成并符合设计标准当事人举证设计文件、施工验收、监理记录
措施是否符合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者经批准的方案设计当事人举证;有争议时申请技术鉴定
损害的因果关系弃渣与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民事案件中由行为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鼓励措施范围措施类型落入五项规定之一,且位于适用区域主张补助的一方举证;行政机关举证不符合项

三处要点。

第一,坡度认定必须有测量数据。 二十五度是硬指标,认定不能靠目测或者照片。规范做法是提供坡度测量成果,注明测量方法、点位、仪器。只有历史台账或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属于证据不充分,容易被复议机关撤销。这一点在水保法时代就存在争议,法典没有改变。

第二,生态修复是否达标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这是「生态修复」替代「退耕、植树种草」之后的必然结果。当事人主张已经修复,就要拿出修复方案、施工记录、验收材料、监测数据。拿不出来,行政机关可以认定未履行义务。反过来说,行政机关认定不达标,也应当有技术依据,不能只凭现场观感。

第三,三类措施是否符合标准,是本批案件的技术核心。 拦挡墙的断面尺寸、基础埋深、排水孔设置,坡面防护的坡比、植被配置,防洪排导的汇水面积计算、设计频率,都有技术标准。争议焦点通常不在有没有建,而在建得够不够。这类争议往往需要技术鉴定,单靠书证难以解决。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不适用于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平地。 第九百零三条两款都以「坡地」为前提。平地上的耕地,即使造成水土流失,也不适用本条,适用的是第九百零一条第一款关于坡耕地和沟道整治的一般规定。

第二,不适用于非生产建设活动的表土扰动。 第九百零四条第一款前半句的主体是「生产建设活动」。农村宅基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农户自行取土,是否属于生产建设活动,要看规模、性质和是否纳入管理。规模很小、自用性质的取土,通常按第九百零五条的鼓励措施引导,不按第九百零四条处罚。

第三,「可以」与「应当」不能混。 第九百零三条第一款后半句是「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用的是「应当」。这意味着退耕确有困难不是免责事由,而是转换义务内容的触发条件。当事人不能以「退耕困难」为由什么都不做。

第四,鼓励措施不产生请求权。 第九百零五条用的是「鼓励、支持」,不是「应当给予补助」。当事人不能依这一条直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补贴或者政策优惠。补贴的依据是具体的财政政策文件,法律只提供方向。

第五,生态修复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履行了第九百零三条的修复义务,不免除因水土流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修复针对的是地块本身的功能恢复,赔偿针对的是他人权益的损害填补,两者标的不同。

第六,法典施行前的行为按行为时法处理。 2026年8月15日之前发生的陡坡开垦、弃渣堆放行为,适用《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特别是弃渣案件,行为时法采结果标准,处理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这一点在办案时必须首先厘清。

八、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要求退耕就把《退耕还林条例》摆出来。 第九百零三条只给了「生态修复」这个概括义务,退耕的范围、补助、验收全在条例和国务院政策里。只引法典,决定会被质疑依据不足。

第二句,弃渣案件先看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 2026年8月15日之前按结果标准,之后按行为标准。行为标准下,当事人举证三类措施建成并符合设计标准,就可以排除行政违法,这是最有力的抗辩。

第三句,行政上合规不等于民事上免责。 三类措施建齐了、标准也够,行政责任可以排除,但造成损害仍然要赔,而且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不存在。两条线要分开准备材料。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至第九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撰写,检查日期为2026年10月。法典施行后与保留单行法的适用关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准。本文仅为法律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