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新旧对照,是十部被废止的法律里最老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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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6 月 28 日通过,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到 2026 年 8 月 15 日被法典取代,它施行了二十二年十个月十四天。

它的条文也不多——六十三条,七千七百六十三字。十部法里条数排第七,比环境影响评价法多二十六条,比清洁生产促进法多二十三条。

但它的结构最特殊:六十三个条文里,四十一条原封不动留在法典第八分编里,只有二十二条离开了。

这个比例在十部法里排第二——固废法留在固废分编的更多,但它散进了十个编、分编,这一部没有。放射性法的四十一条,全部集中在法典第六百条到第六百四十三条,一个分编,五章,四十四条。

进得少,散得少,改得也不多——但改的那几处,每一处都踩在实务的痛点上。

要点

  • 六十三条变四十四条:留在放射性分编 41 条(65.1%),上第一编总则 3 条,上第二编一分编通则 3 条,进第五编罚则 12 条,进附则 2 条,完全无对应 2 条。
  • 原样只有一条:旧第三十一条到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一字未改。原样率 1.6%,在七部有原样条的法律里最低(噪声 27 条、固废 21 条、海洋 20 条、土壤 16 条、大气 10 条、水 10 条、放射性 1 条;环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法三部零原样)。若把「高度相似」也算进去,照搬率 20.6%,十部法里排第八。
  • 废物那一章九条对九条:旧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七条,到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到第六百四十三条,条号偏移恒定 +596,顺序全同,一条不多一条不少。十部法里唯一一次整章一一对应。
  • 核设施那一章十条变七条:少的不是内容,是程序。旧第十八条(选址论证+选址前环评报批)、旧第十九条(建造许可证、运行许可证、装料审批、退役审批四类手续)、旧第二十条(申领许可前编环评报批)三条,被压成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百一十六条两句话。
  • 旧第五十二条整条让给《核安全法》: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旧法二十万到一百万的罚款幅度一个字没留。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里,罚则转致只此一例。
  • 旧第二十五条的核设施「安全保卫」义务消失:三款内容(安全保卫制度、场内应急计划、应急状态立即处置并报告)在法典核设施七条里找不到,法典「场内」零次、「应急计划」零次。放射源的安全保卫(旧第三十三条)则完整留在第六百二十八条,还进了罚则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
  • 五条全新,其中一条旧法连概念都没有: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写受控热核聚变,旧法「聚变」零次、法典五次。这是 2003 年立法时不存在的问题。
  • 八项定义散了五项、丢了三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射线装置三个技术定义在法典里没有落点,定义交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罚则四组全面加重:未批先建下限从一万提到二十万,三同时上限从二十万提到二百万,退运上限从一百万提到五百万,拒绝检查从「可以处二万元以下」变成「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一、八章六十三条,对五章四十四条

旧法八章,法典第八分编五章(第二十九章到第三十三章)。章级对照如下:

旧法章条数法典章条数条号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17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15600–614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0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7615–621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6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7622–628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5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6629–634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9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9635–643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并入第五编第十节)111193–1203
第八章 附则4———

第一件事:旧法前两章合并了。

旧第一章总则八条加第二章监督管理九条,十七条;法典第二十九章一般规定十五条。十七条变十五条,靠两件事补回来:旧第一条立法目的一条进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后半句,旧第六十二条定义条拆进五个条号(第六百零一、六百一十五、六百二十二、六百二十九、六百三十五)。

第二件事:旧法把定义条放在附则第六十二条,法典把它提到了分编第二条(第六百零一条)。

这是法典的一个统一动作:定义条不上附则,能提到条文就近位置的都提。大气、水、固废、噪声各部都做过,固废法那一篇拆过旧第九十九条九项定义的七个新家,海洋法那一篇拆过旧第一百二十条那一条。放射性法这次拆得最彻底——八项定义进了五个条号。

第三件事:法律责任那十二章,变成罚则一节十一条。

旧第七章十二条,法典第五编第十节(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十一条。少的不是一条——是十二条里只有两条原样对应,另十条全部换了条号、换了罚款幅度、换了执法主体。

二、放射性废物那一章,九条对九条,偏移恒定 +596

先看这一章,因为它是整部法里唯一一段「一一对应」的地方。

旧法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七条,九条。法典第三十三章,第六百三十五条到第六百四十三条,九条。

旧条法典条号偏移首句
第三十九条第六百三十五条+596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
第四十条第六百三十六条+596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第六百三十七条+59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应当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
第四十二条第六百三十八条+596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第六百三十九条+596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第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条+596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
第四十五条第六百四十一条+596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送交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第四十六条第六百四十二条+596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取得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第六百四十三条+596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

九条对九条,偏移量从头到尾一个数:+596。

这个数怎么来的?法典前八分编(第二编到第八分编之前)净增了 596 条。对射线废物章来说,它前面的所有条文位置都定型了,它整块搬过去,位移量恒定。

在十部被废止的法律里,这是唯一一次整章一一对应、条号连续、顺序全同。

噪声法有一段三十二条连续(旧第三十九条到第七十条→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到第五百九十九条,偏移恒 +529),但那是跨两章——建筑施工章和社会生活章拼在一起。噪声法那一篇讲过这一段。固废法的偏移量一直在变(旧第七十五条到第九十一条恒 +454,旧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八条恒 +457,两个不同的数)。海洋法是四个污染防治章四十七条对四十七条,但章内条号有交错。

只有放射性废物这一章,是干干净净的 9 对 9。

为什么这一章搬得这么顺?两个原因。

一是分类维度稳。放射性废物按处置方式分(废气废液、低中水平固体、高水平固体、铀矿尾矿、废旧放射源),这个分类 2003 年以来没变过,法典也没动。技术流程型章节最搬得动,这是前几篇反复出现的规律。

二是没有横向挪用的诱惑。放射性废物虽然也进固废法体系,但它有独立的处置链条(近地表、中等深度、深地质),固废分编那几个通用条接不住它。所以法典没拆它,整块留着。

三、但「九条对九条」不等于「九条没动」

这一节是本篇的核心。

条数守恒,内容不守恒。九条对九条的表看起来很整齐,逐条对读,六处实质改动:

第一处,第六百三十五条多了一款。

旧第三十九条只有一款(减量化义务)。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照抄,第二款把旧第六十二条第八项的放射性废物定义搬了上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清洁解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旧法那一项写的是「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法典改「是」,删掉一个「指」字,然后加了一句全新的:「清洁解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这后半句是新增的。旧法只给了「清洁解控水平」这个概念,没说谁定。法典明确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处,第六百三十八条多了第三款。

旧第四十二条两款:不得排放的要处理或贮存;可以排放的要按规定的排放方式排放。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三款,前两款保留,第三款全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不能经净化或者贮存衰变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放射性废液,应当使其转变为符合处置要求的稳定的、标准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应当采用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 禁止通过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三款这一串「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是从水污染防治法搬过来的通用禁止条款。旧放射性法没有这一句,但实务里放射性废液偷排恰恰是最常见的违法形态之一。法典把它补上了。

第三处,第六百三十九条多了一种处置方式。

旧第四十三条三款:低中水平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高水平固体废物集中深地质处置;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

法条依据

第一款多了「或者中等深度处置」六个字。

这六个字不是修辞。「中等深度处置」(约地下几十米到几百米)是国际上近二十年发展出来的第三种路线,介于近地表(几十米以内)和深地质(五百米以下)之间,专门对付那些活度够不上深地质、放近地表又嫌不够安全的废物。中国在这块的技术储备和法规依据一直是空白,法典把它写进法律了。

旧法第四十三条还有第三款「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和第四款「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法典把 α 那一款删了,禁止那一款保留为第三款。

第四处,第六百四十条多了一款。

旧第四十四条只有选址规划一条。法典第六百四十条两款,第二款全新: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这一款把「邻避」问题写进了法律。处置场选址规划是国务院批的,但地是地方出的。旧法只字未提地方政府的用地义务,法典补上了。

顺带一个细节:编制主体从「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改成「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的结果。

第五处,第六百四十二条加了一个豁免。

旧第四十六条两款:设立专门从事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从事该活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仅贮存、处理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专门从事贮存、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活动。
  •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处理、处置。

第一款后半句「仅贮存、处理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取得许可证」是新增的。

这是放宽。旧法按字面理解,只要是「专门从事」就要许可,自己存自己的废物算不算「专门从事」,实务里一直有争议。法典一句话解决:自存自处不办证。

第三款「禁止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新增的,旧法没有这一句(旧法只有禁止无证从事)。这一句是加严——把委托方的责任也堵上了,跟固废法那套「连带责任」逻辑一致。

第六处,第六百四十三条多了五个字。

法条依据

旧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多了「违反法律规定」五个字。

这是本篇最需要盯的一处。旧法是无条件绝对禁止:放射性废物一律不许进,一律不许过境。法典加了限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才禁止,言下之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

这不是笔误。放射性废物进出口在国际上有合法通道: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废物返回、医用同位素原料进口、跨境科研合作样品运输,这些都有对应的审批制度(《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海关总署的放射性物品监管办法)。旧法那句绝对禁止在实务中早就被各种例外打穿了,法典只是把它写成「依法可以」。

六个字、六个字的改,一处一处都是实务入口。

四、核设施那十条,只剩七条

现在看反方向。旧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十条(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七条)。法典第三十章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七条(第六百一十五条到第六百二十一条)。

少的不是三条内容,是三道程序。

旧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旧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旧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手续。

三条,加起来三百多字,讲的是四件事:选址论证、选址环评、四类许可证(建造许可证、运行许可证、装料审批、退役审批)、许可前环评。

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百一十六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
  • 本法所称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上述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设施。
法条依据

三百多字变两句话。

四类手续(建造许可证、运行许可证、装料审批、退役审批)合成一个「核设施安全许可」,环评的两次报批(选址前、申领许可前)合成「在建造、退役以及选址、运行等环节开展」。

为什么能这样压?因为《核安全法》。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的《核安全法》,第三章「核设施安全许可」把建造许可证、运行许可证、装料、退役这一整套写得清清楚楚(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比 2003 年的放射性法细得多。法典没必要重复。

所以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那半句话「应当依法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那个「依法」指的是《核安全法》。

顺带注意第六百一十六条那个语序:「在核设施建造、退役,以及选址、运行等环节」。正常该写「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法典偏把「建造、退役」提到前面。这是把旧第十八条(选址)、旧第二十条(建造运行退役)两份清单拼接时留下的痕迹——四个环节都保留了,只是排序乱了。

五、旧第五十二条整条让给《核安全法》

这一条是整部法里最干脆的一刀。

旧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法条依据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这十六个字,一个都没留。

旧法自己定的罚款幅度,法典直接删掉,改成转致。

翻遍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罚则里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只有这一处。

对比同节的其他条,都没有让:

  • 旧第五十一条(未建防治设施即投产)→ 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自己规定二十万到二百万
  • 旧第五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规)→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自己规定五万到五十万
  • 旧第五十四条(不建尾矿库等五项)→ 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自己规定五万到一百万
  • 旧第五十七条(放射性废物许可违规)→ 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自己规定一百万到五百万

为什么只有核设施这一条让了?

因为核设施违法的处罚权本来就在核安全法体系里,生态环境部门只是其中一个执法主体。核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到第六十二条有完整的罚则(无许可证建造运行罚五十万到五百万、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吊销许可证),比旧放射性法那二十万到一百万重得多。

法典如果自己再规定一遍,会出现两法竞合、一事二罚的麻烦。转致是最干净的处理。

实务提示:涉核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不要翻法典第五编第十节找罚款幅度,直接查核安全法。

六、旧第二十五条没了:核设施的「安全保卫」义务消失

这一节需要单独说,因为它是减法里唯一一处没有替代物的。

旧第二十五条,三款: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法典核设施那一章七条(第六百一十五条到第六百二十一条),一条一条对过去:

法典条内容对应旧条
615核设施安全许可+定义旧19、旧62(二)
616环评环节旧18、旧20
617进口核设施标准旧22
618规划限制区旧23
619环境监测+监督性监测旧24
620核事故应急制度+协调委员会旧26
621退役计划+费用预提旧27

没有一条对得上旧第二十五条。

用词核对:法典全文「场内」零次,「应急计划」零次。旧法「场内应急」一次、「应急计划」两次。

再看放射源那一边。旧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 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字不减,还加了第二款。

而且放射源的安全保卫还进了罚则——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可处二万到二十万。

同样是「安全保卫」,核设施那份删了,放射源那份留着,还加强了。

为什么?

因为核设施的安保归《核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管。核安全法第四十条专门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实体保卫责任(核设施保卫制度、保卫力量、技术防范措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七条把核设施列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放射性法 2003 年写的「接受公安部门监督指导」,在 2015 年反恐法、2017 年核安全法之后已经过时。

但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法典删了旧第二十五条,没有写「核设施安全保卫依照《核安全法》」,也没有任何转致。它就是删了。

对律师来说这意味着:涉核设施安保义务的争议,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在生态环境法典里找不到依据,只能去核安全法和反恐法里找。而涉放射源安保义务的争议,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都是直接依据。

七、五条全新,其中一条旧法连概念都没有

法典放射性分编四十四条里,五条找不到旧条来源:

法典条内容旧法对应
第六百一十三条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无(「聚变」旧法 0 次、法典 5 次)
第六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核技术利用分级分类管理无
第六百二十七条放射源使用场所、同位素生产场所、射线装置退役无(旧27 只管核设施退役)
第六百三十条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无
第六百三十一条伴生放射性矿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无

第六百一十三条是这一篇最值得写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
  • 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设施)建造等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003 年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受控热核聚变」还是实验室里的东西。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2006 年才签协定,中国的 EAST 装置 2006 年才建成。旧法六十三条里「聚变」零次——不是不想管,是当时没有可管的对象。

二十三年后,中国聚变工程实验堆(CFETR)已经进入工程设计阶段,商业聚变公司开始跑审批,法典必须给一个制度出口。第六百一十三条给了三样东西:一个专门的制度(符合聚变特点)、一个管理方法(分级分类)、一个前置程序(建造前环评)。

「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这七个字是开放的——聚变装置的放射性废物主要是活化材料(中子辐照后的结构材料),跟裂变堆的裂变产物完全是两回事,管理逻辑不能照搬。法典留了口子,等配套办法。

第六百二十七条是另一条实务价值高的:

法条依据

旧法只有核设施要退役(旧第二十七条),放射源用完了、射线装置报废了,旧法没说要退役。

实务里这块是空白地带:医院的钴-60 治疗机停用了,工业探伤用的铱-192 源退役了,辐照装置关停了,场所怎么处理、由谁验收、达到什么标准算退役完成——旧法一个字没有,全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一堆技术规范。

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把三类对象拉进「退役」这个法律概念:危害程度较高的放射源使用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并且配了罚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三项,未依法实施退役的,罚五万到五十万,逾期不改由原发证机关指定单位代为退役,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六百三十条、第六百三十一条是一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核素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制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统一规定纳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判定方法及标准、矿产类别和工业活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记载排放废液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排放量,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类别、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去向,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及相关设施等信息。

旧法管伴生放射性矿只有三句话(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环评、旧第三十七条尾矿库、旧第三十八条不涉及)。没有名录,没有判定标准,没有排污许可记载要求。

法典这一对条把伴生放射性矿从「原则性提及」变成「可操作制度」:先有名录(第六百三十条),名录内的单位进排污许可(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已经把「排放放射性废液或者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列为排污许可管理对象),许可证里必须记载六类信息(第六百三十一条)。

稀土、磷酸盐、锆英砂、独居石这些行业,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的合规起点是「查名录」,不是「查排放标准」。

八、八项定义散了五项,丢了三项

旧第六十二条一条,八项定义。法典拆进五个条号:

旧定义项法典落点变化
(一)放射性污染第六百零一条原样,只把「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改成「本法所称」
(二)核设施第六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表述重组,外延不变
(三)核技术利用第六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改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四)放射性同位素无消失
(五)放射源无消失
(六)射线装置无消失
(七)伴生放射性矿第六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加「列入名录」前置条件,定义实质变了
(八)放射性废物第六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是指」改「是」,加清洁解控办法授权

三项定义消失,不是漏了。

旧法写「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这是物理学定义,抄自教科书。「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这两项也是技术定义。

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写「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那个「规定」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条例第二条有完整定义。

立法技术的选择:技术定义交给行政法规,法律只留法律概念。

三项消失里有一项改得最狠,是伴生放射性矿。

旧法:「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法典:「本法所称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列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稀土矿、磷酸盐矿等非铀矿。」

加了「列入名录」四个字做前置。

这是从「实质标准」改成「形式标准」。旧法问的是「你的矿放射性核素浓度高不高」,法典问的是「你的矿在不在名录里」。

差别在哪?旧法标准模糊——「较高水平」是多少?谁来判?实务里企业自己测、自己判,争议一堆。法典改成名录制:在名录里就是要管,不在名录里就是不管,判定权收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百三十条)。

对企业是好事(确定性提高),对律师是新活(先查名录,再谈适用)。

九、四条加严,三条放宽

逐条对读下来,加严四处、放宽三处。

加严一: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划限制区加了禁止性规定。

旧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两处变化:划定主体明确为省级政府(旧法没写谁划);新增一整个禁止性句子——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三类东西: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设施、贮存设施、人口密集场所。

旧法只有「划定」两个字,划完了里面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没有规定。法典补上了。

加严二:第六百一十九条加了监督性监测。

旧第二十四条只有一款:营运单位自己监测、定期报告。

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全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监督性监测」是新增的政府义务,而且明确财政出钱。旧法只有企业自测,政府看报告。

加严三:第六百一十一条资质条件从一句话变成四项。

旧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一句话,两款制度,没有条件。

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照抄,第二款加了四项条件:有法人资格;有与所开展监测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工作场所、实验条件、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明写「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

加严四:第六百二十三条禁止网上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 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全新的一句,旧法没有。配的罚则是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网络上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算。

放宽一、二已经说过:第六百四十三条加「违反法律规定」,第六百四十二条加「本单位自存自处免许可」。

放宽三是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一十条缩小了运输监管范围。

旧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法典第六百零九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旧第十六条:「……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容器和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法典第六百一十条:「……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两处都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删掉了。

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比如便携式 X 射线探伤机、料位计)在运输环节的监管,现在归《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门的规章。法典只管「放射性物质」。

这是执法主体的调整,不是义务的消灭。但对律师来说要注意:涉含源射线装置运输的案件,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不能引法典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一十条。

十、罚则四组全面加重

旧第七章十二条,法典第五编第十节十一条。逐条对读,罚款幅度普遍上调。

违法行为旧法旧幅度法典新幅度倍数
未批先建第五十条一万至二十万第一千零九十五条二十万至一百万下限 ×20,上限 ×5
三同时未落实第五十一条五万至二十万第一千一百条二十万至一百万,拒不改正一百万至二百万上限 ×10
放射性废物非法输入第五十八条五十万至一百万(海关责令退运)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五十万至五百万上限 ×5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以下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五万至二十万,责任人五千至五万由「可以」变「应当」,下限 ×2.5

四组里最值得说的是第一组。

旧第五十条:「……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限从一万提到二十万,二十倍。

而且旧法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补办手续是给企业留的口子。法典写「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补办手续这四个字没了。

第二组三同时罚则的对比更极端。旧第五十一条五万到二十万,法典第一千一百条二十万到一百万,拒不改正再罚一百万到二百万。上限从二十万提到二百万,十倍。

第三组退运的变化要注意口径。旧第五十八条只管放射性废物,罚五十万到一百万。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把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并在一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废物失去独立条号,并入固废罚则。下限不变(五十万),上限从一百万提到五百万。

旧法十二条罚则里,只有两条判了「无对应」但实际有落点:旧第四十八条(监管人员渎职)进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通用处分条,旧第五十九条(民事责任)进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这一处变化不小。旧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十四个字。

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多了「不论有无过错」五个字,把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文写上。

旧法「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回到侵权责任法找归责原则(放射性污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高度危险责任,本来就是无过错)。法典直接写明,不用再转一道。

十一、「检举、控告」改成了「举报」

这一处很小,但很典型。

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法典里「检举」零次、「控告」零次、「举报」十四次。

替代它的是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先说三处文字上的变化:

一是动词换了。检举、控告是 1989 年环境保护法以来的老词,法典统一改成「举报」。这不是修辞偏好——「控告」在诉讼法上有特定含义(控告人、被控告人),用在环境监督里容易混淆。

二是主体扩了。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法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看着是同义,法律上「其他组织」比「单位」宽——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都算。

三是加了部门的义务。旧法只给公众权利,不给部门义务。法典第一款要求部门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

还有第四处,是旧法完全没有的:举报对象从污染者扩到了监管者。

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旧第六条只让公众举报「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法典多开了一条通道——监管机关不作为也可以举报,且收件机关是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不是原机关。这在放射性领域很实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压案不查、核设施监督性监测流于形式,都可以直接走这一款。

这一处改动影响了十部法。大气、水、固废、噪声、海洋各部都有类似的权利条款,法典全部收进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条。放射性法旧第六条不是被删了,是被合并了。

十二、方针条一分为二

旧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法典里这句话被拆成两半。

一半上总则。法典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半留分编。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法条依据

「预防为主」上总则,「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留分编,「防治结合」四个字没保留。

「防治结合」在法典全文只出现一次,在生态保护编防沙治沙那一节的第九百零七条(防沙治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利用……),跟放射性没有关系。

这是十部法里唯一一次这样处理方针条。大气法旧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整条被重写进总则的制度和分编的原则,没有保留原句式。水法、固废法、噪声法类似。

放射性法为什么特殊?因为「严格管理、安全第一」这八个字是核安全领域的专属原则,写进总则不合适(总则要管大气、水、土壤、噪声),删掉又可惜(这是放射性监管的核心逻辑)。所以法典让它留在分编总则(第六百零二条位于第二十九章一般规定里)。

顺带说:第六百零二条后半句「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是从旧第一条立法目的里搬过来的。旧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条在法典里统一由第一编第一条承担,放射性法这一句「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无处安放,就挂在了第六百零二条后面。

这导致一个有意思的结果: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前半句是管制原则(严格管理、安全第一),后半句是促进原则(促进开发与和平利用)。一条两义。

实务里这句话有用:涉核项目的行政许可争议,行政机关往往只讲「安全第一」,不讲「促进开发」。第六百零二条后半句是可以援引的——法律要求的是两者并重。

十三、比对器在这部法上错了十条

这一节讲方法。

前几篇总结过比对器的四个盲区(两条并一条判无、九分编共用句式误配、罚则条拆开、旧条被加塞稀释)。放射性法上,前三个盲区全部出现,而且是最密集的一次。

盲区一:多条并一条,判 None。

旧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三条内容几乎一样,都是「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旧21)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旧30)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旧35)

三条分在三章,讲的是同一件事,只是对象不同(核设施、放射工作场所、铀矿项目)。

法典把它们合成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编一分编通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三条并一条,比对器给三份不同的相似度(0.486、0.428、0.476),全判到 162,且都不到 0.5——看起来像三条误配,实际是三条正确并合。

而且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比旧法三条都严:旧法只说「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法典加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二款把「验收」从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句的表述统一成一句。

盲区二:判 None,实际有落点。

旧法判「无对应」十四条,逐条回查,八条其实有落点:

旧条比对器判实际落点依据
第三条(方针)无法典 602+法典 6一分为二
第六条(检举控告)无法典 145「检举控告」改「举报」
第二十六条(核事故应急)无法典 620加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监管人员渎职)无法典 1062通用处分条
第四十九条(拒绝检查)无法典 1229通用罚则
第五十条(未批先建)无法典 1095环评罚则
第五十九条(民事责任)无法典 1053通用民事责任条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无法典 1242施行日期条

为什么判 None?因为这八条的内容都「上升」到了总则、通则、通用罚则里,而比对器只在一个分编范围内找。

旧第二十六条最典型:它写「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法典第六百二十条把部门列举全删了,换成「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句子结构变了、主体变了、加了一个机构,相似度掉到零,但讲的是同一件事。

真正「无对应」的只有两条:旧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科研、推广先进技术、国际交流合作)、旧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安全保卫、场内应急计划)。

旧第四条的内容被总则的一般性条款吸收了(法典里「科学研究」十五次、「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次,都是通用表述),单独针对放射性的那条鼓励条没了。这一条消失影响不大——鼓励性条款本来就不产生权利义务。

旧第二十五条消失影响很大,第六节已经说过。

盲区三:罚则条落实体章,判错。

旧第五十八条(放射性废物非法输入,海关责令退运)被判到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禁止输入,实体条),相似度 0.361。

实际落点是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罚则,退运并罚五十万到五百万)。

判错的原因很清楚:实体条和罚则条都含「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这串字,比对器抓的是字面重合,不是法律功能。

同样的错误还有旧第五十一条(三同时未落实)被判到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放射性固体废物不处置),旧第四十八条判不到任何条。

这一篇的判定要件表如下,八个要件:

要件判断方法本片例证
落点分编是否一致旧条讲放射性、落点却在固废/土壤分编,多半误配旧58 判 643(实体)实为 1112(罚则)
条号是否连续连续区间内偏移恒定说明整段平移旧39–47 偏移恒 +596
句式模板是否唯一同一句式的条可能分属不同分编三同时三条(旧21/30/35)并进 162
落点是否为空判 None 但同期有通用条承接旧48→1062、旧59→1053
落点是否为罚则实体条旧罚则条落到实体章,查拆分旧51 判 1202,实为 1100
款级是否高度相似整条相似度低,但某款几乎一致旧25 第三款与 620 部分重合
篇幅是否悬殊旧长新短,查是否压缩旧18/19/20 三百字→两句
是否整条让渡落点写「依照××法」旧52→1197 转致核安全法

十四、边界:这部法管不到的地方

放射性领域是典型的「多法共管」,法典第八分编只是其中一块。写清楚边界,比写清楚内容更重要。

一、核材料管制不归它管。核材料(铀-235、钚-239 等特殊可裂变材料)的持有、使用、运输、储存,归《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年)和核安全法。法典全文「核材料」出现次数为零。

二、核设施的安全许可程序不归它管。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只说「依法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具体条件、程序、审查标准全在《核安全法》第三章。核设施违法的罚则也在核安全法(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转致)。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交通安全不归它管。法典第六百零九条只管「防止放射性污染」,运输车辆、驾驶员资质、路线审批归《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规章。

四、职业病不归它管。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旧第六十一条写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法典删了「劳动者」三个字,删了书名号,改成「职业病防治法律」。

这一处改动不是文字游戏。「职业病防治法律」比「《职业病防治法》」宽,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和《尘肺病防治条例》等配套法规。而删掉「劳动者」三个字,意味着保护范围不再限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生、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志愿者,只要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都适用。

五、军队不归它管,但处理方式变了。

旧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处变化:「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改成「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范围从放射性扩到全部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改成「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删掉「军用」二字(法典全文「军用」零次)。

六、辐射防护的剂量限值不归它管。那是国家标准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事,法典只说「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第六百零五条),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十五、实务四点

第一点,存量核设施项目的环评手续,节点变模糊了。

旧法给的是明确节点:选址前编环评报批(旧18)、申领建造或运行许可证前编环评报批(旧20)。办手续的时候,一看就知道该在哪个环节做环评。

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写的是「在核设施建造、退役,以及选址、运行等环节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四个环节都在,但没说每个环节具体做什么、报给谁、什么时点报。

对律师的影响: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办理核设施环评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 2019 年开工的项目,当年按旧 18 做的选址环评,现在被质疑手续不全),不能只引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它太概括了。要引核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六条的程序规定,或者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点,核设施违法的处罚,直接查核安全法。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是转致条款,没有罚款幅度。核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到第六十二条有完整罚则。翻法典找不到数额,这是设计如此。

一个细节: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行为描述是「未经核设施安全许可,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旧第五十二条写的是「建造、装料、运行、退役」。「装料」换成了「选址」。

装料审批在核安全法里是运行许可证的一个环节(第二十七条),不是独立的许可类型。法典把它合并了,同时把选址加进来(选址阶段有核安全许可,核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这一处调整是对的。

第三点,放射性废物进口的「违反法律规定」是新增抗辩空间。

旧法绝对禁止,没有例外。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加了「违反法律规定」四个字,等于承认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输入」。

但这不是放开。符合法律规定的输入,指的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几类:乏燃料后处理产物返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原料、科研用标准源、国际公约允许的跨境转移(比如《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框架下的返运)。这些都要审批。

实务提示:涉放射性废物进口的行政案件,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第一件事是查「输入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不是直接套用「绝对禁止」。

第四点,伴生放射性矿的合规起点是查名录。

法典第六百三十条建立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制度,第六百三十一条规定名录内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要记载六类信息。

稀土、磷酸盐、锆英砂、独居石、铌钽矿这几个行业,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第一件事是查自己的矿在不在名录里。不在,就不适用放射性分编;在,就要按排污许可记载六类信息(废液放射性核素种类浓度排放量、固体废物类别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及设施)。

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第六百三十条末句),意味着这是个持续义务,不是一次性判断。

十六、一句话收束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六十三条,四十一条留在原地,二十二条离开;留下的那四十一里,只有一条没改过一个字。

它的搬迁方式在十部法里最不典型:废物章九条对九条、偏移恒定 +596,是所有旧法章节里唯一一次整章一一对应;核设施章十条变七条,三条程序压成两句,罚则整条让给核安全法;一般规定章十五条里,十四条接旧条、一条全新(热核聚变)。

条数守恒的地方,内容不守恒;条数减少的地方,减的是程序不是义务;条数增加的地方,加的是二十三年来新出现的问题。

如果要给这一篇留一句话,是这一句:

读放射性法的旧新对照,不能看条数,要看每一处改动的动词——「应当」改「可以」是放宽,「鼓励」改「禁止」是加严,「依照××法」是让渡,「本法所称」是重新划界。

接着看

十部被废止的法律,已经拆了六部:

剩下四部:环境保护法(七十条,一条原样)、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七条,零条原样)、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十条,一条原样、二十一条被判无对应)、循环经济促进法(五十八条,未被废止)。

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一对,是整组最有张力的:一部被废止了却只吸收一成,一部没被废止、照搬率同样是 10%。一个废一个留,为什么?

如果手上有正在办的放射性项目审批或者涉核处罚案件,需要核对某一条旧法条文落到法典哪一条,可以走举报与查处流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救济路径,或者照行政处罚应对指南排时间节点,也可以直接看行政处罚常见问题与行政处罚申辩书模板。新旧条文的对应关系本身,在法典与旧法衔接页面里有一张全表,比翻法条快。

涉及放射源丢失、被盗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证据固定的要点在环境污染侵权证据;责任构成看环境污染责任;刑事风险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放射源被盗后又被投入水源或者公共场所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污染环境罪,这是实务里最容易定错的一个点。

同类案件可参考超标排放重大风险公益诉讼案与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单位犯罪案;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生态环境法典全文可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旧文本也在库里,可以对着读。法条深读栏目下还有一百四十多篇按分编逐条拆的稿子,行政类专题按程序类型归了口,生态环境法典和放射性污染两个标签能翻出全部相关篇目。合同层面需要约定放射性废物处置责任的,合同范本库里有现成的处置服务协议模板;查企业环保处罚记录的,用启信。

放射性领域真正在用的是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了许可、备案、退役的全流程,与法典是一套并行体系。


以上为条文比对与实务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