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新旧对照,水污染防治法是年岁最大的那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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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年制定,2008 年换了一次血,2017 年又改了一次。四十多年,八章一百零三条。

到法典里,它只剩下四章六十八条。

章数减了一半。

但条文只少了三十五条——因为整章罚则搬去了第五编,不占分编的位置。

这一篇拆它,重点不在少了多少条,在搬运的方式:哪一章被整块挪走,哪一章被打散到五个层级,以及——从条号偏移量里能读出什么。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旧法八章 103 条 → 法典四章 68 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三十三条)。
  • 照搬率 28.2%,十部法里排第七,不到土壤法的一半。
  • 第九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章名一字不改,13 条对 13 条,偏移恒定 254。
  • 偏移量在四个区间依次是 +253、+252、+253、+254,每次跳动对应一次上提或拆分。
  • 旧法前三章 31 条,散到六个层级,只有 9 条留在水分编。
  • 旧法第五条「河长制」,在法典全文找不到落点。
  • 罚则 22 条,20 条进第五编,只有 1 条保持 98% 以上。

一、八章对四章

先把两边的骨架摆在一起。

旧水污染防治法条号条数法典第三分编条号条数
第一章 总则1–1111第七章 一般规定266–29631
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12–187同上——
第三章 监督管理19–3113同上——
第四章 措施32–6231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297–31620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63–7513第九章 同名317–32913
第六章 事故处置76–794并入一般规定291–2933
第七章 法律责任80–10122第五编第七节分散—
第八章 附则102–1032定义进第 267 条——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330–3334

八章变成四章。

旧法的「总则」「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三章,合成法典的「一般规定」一章。

旧法的「事故处置」四章条,三条并入「一般规定」,一条上了第一编总则。

旧法的「法律责任」整章,二十二条全部搬去第五编。

旧法的「附则」两条,定义进了分编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施行日期条没了。

而法典新开了一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四条,旧法没有这一章。

唯一一字未动的,是第五章的章名——「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十三个字,从 2017 年的旧法搬到 2026 年的法典,连标点都不用改。

章名不动,往往意味着内容也不动。后面会看到,这一章确实是全典搬得最整齐的一处。

二、三十一条对三十一条,换了一批条

法典「一般规定」一章,第二百六十六条到第二百九十六条,三十一条。

旧法前三章:总则 11 条 + 标准和规划 7 条 + 监督管理 13 条 = 也是三十一条。

数字一模一样。但这不是同一批三十一条。

一般规定这 31 条,是旧法 20 条 + 新写 11 条。

旧法前三章那 31 条,散到了六个地方:

去向条数举例
留在水分编9旧 2 → 法典 266(适用范围)
上第一编总则5旧 4 → 法典 57(排污许可)
上第二编第一分编通则7旧 19 → 法典 162
进第二分编大气污染2旧 15 → 法典 194
进第三编生态保护3旧 27 → 法典 784
无落点4旧 1(立法目的)、旧 5(河长制)

三十一条里,只有九条留在水分编。

为什么散得这么厉害?因为这些条不是「水」的条,是「所有污染」的条。

标准怎么定、规划怎么做环评、总量怎么控、现场怎么查、许可证怎么发、突发事故怎么应急——这些制度,大气要用,固废要用,土壤也要用。

旧法只能把它们写在自己那一部法里,法典把它们提到第二编通则,一次管四类污染。

通则就那么多条,谁的法条先上提,谁的分编就少一块。水法前三章三十一条,上提了十二条。

这是水法照搬率只有 28.2% 的第一个原因。

三、饮用水水源章:十三条整章平移

翻到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 国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这一条在旧法里是第六十三条,相似度 86.1%。

四款,划定程序完全一样:市县政府提方案 → 省政府批准;跨市县先协商 → 协商不成省级部门提方案;跨省省政府商流域机构 → 协商不成国务院部门提方案。

一步一步,一字不差。

差的是五处机构名:

旧法第六十三条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国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调整

五处:一处加字,三处改机构名,一处简化表述。

这就是 86.1% 的全部来源——不是内容变了,是主管部门换牌子了。

越过这一条,后面十二条更整齐。

旧法第六十四条,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法条依据

二十个字,一字不改。

旧法条法典条相似度讲什么
6331786.1%保护区划定
64318100%禁止设排污口
65319100%一级保护区禁止事项
6632099.1%二级保护区禁止事项
67321100%准保护区禁建重污染项目
6832298.8%保护区水质监测
6932395.4%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70324100%饮用水水源保护
7132596.3%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
7232696.5%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
7332784.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7432891.0%备用饮用水水源
7532967.0%特殊水体保护

十三条,一条不落,顺序不变,偏移恒定 254。

六条 100%,平均 93.4%。

这不是「搬」,这是「挪」。整章搬过去,连条序都没动。

为什么这一章动不了?看它写的东西:一级保护区里不准建排污口、不准搞网箱养殖、不准旅游游泳;二级保护区不准建排污口、不准设装卸垃圾的码头;准保护区不准新建扩建严重污染项目。

这些禁止事项,是按「水体用途」划的,不是按「污染种类」划的。

水法废止了,噪声法也废止了,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里不能建排污口」这句话,在法典里还是同一句话。

因为这句话本身就是制度,不是某一部法的表达。

四、偏移量是搬运留下的指纹

这一节是本篇方法上的核心。

我逐条比对时,顺手算了一个东西:法典条号减去旧法条号,差值是多少。

结果很意外——差值不是乱的。

区间旧法条法典条偏移这个区间发生了什么
一44–45297–298+253基线
二47–48299–300+252旧 46 上提去了第一编总则
三49–59302–312+253旧 49 被拆成 301、302 两条
四60–75314–329+254旧 60 被拆成 313、314 两条

四段,三个跳点。

第一个跳点,旧 46 不见了。

旧法第四十六条讲的是「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条在法典里升到了第一编总则第四十九条,改成「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范围从「水」扩到「所有污染和生态破坏」,从「工艺和设备」扩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五类。

它一走,水分编就空出一个位置,后面所有条往前挪一位。偏移从 253 掉到 252。

第二个跳点,旧 49 被拆开了。

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只写了旧法第四十九条的前两款——「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加上建管网、建污泥处置设施、推进雨污分流。第三款「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留在第三百零二条。

一条拆两条,多出一个位置。偏移从 252 回到 253。

第三个跳点,旧 60 也被拆开了。

旧法第六十条讲船舶污染防治,里面夹着一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法典把这一句单独立成第三百一十三条,剩下的留在第三百一十四条。

又拆一条,再多一个位置。偏移变成 254。

三个跳点,三个动作:一条上提、一条拆分、一条再拆。

偏移量不是一个数字游戏。它是搬运过程的记账凭证——每挪走一条,账上减一;每拆出一条,账上加一。

所以只要看到偏移量跳变,就一定能找到一条对应的立法操作。反过来,如果偏移量一整段不动,那一段就是整块搬过去的,没有增删。

这个办法比逐条读相似度快得多:先看偏移量在哪跳,再看跳点附近有没有新增条号,一次就能定位到所有结构性改动。

判定要件,可以归成这张表:

判定要件饮用水水源章总则与监督管理章
条文按什么分类按水体用途(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按管理制度(标准、规划、许可、检查)
是否只适用于水是,只在水否,四类污染通用
有无配套技术规范有(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无,靠单行法各自规定
制度本身是否跨介质否是
结果13 条整章平移,平均 93.4%31 条拆到六个层级,只留 9 条

两个要件决定搬运方式:一是条文是不是「只对这一种污染成立」,二是条文背后的技术规范稳不稳。

两个都是「是」,就整章搬;有一个是「否」,就打散重排。

五、措施章:三十一条里的三段跳

旧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三十二条到六十二条,三十一条。

法典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二百九十七条到三百一十六条,二十条。

三十一条变二十条。

但留在水分编的,有二十八条。 三条外流:旧 46 上了总则,旧 38、旧 39 上了通则。

为什么 31 条只剩 20 条位置?因为中间插进了新条。

这一段里,法典插了五条全新的:二百七十五条到二百七十八条,四条讲入河排污口;第三百零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另外第二百七十九条把旧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并成了一条——两条讲的是同一件事,法典合并了。

所以账是:28 条旧条 + 5 条新增 − 1 条合并 = 32 个位置。 加上旧 46 腾出的位置和旧 49、旧 60 拆分多出的位置,正好落到 297 到 316 这二十个条号上。

这一章里保留得最好的,是「城镇水污染防治」那一节。

旧法第四十七条(禁止新建十五小)、第四十八条(清洁工艺)、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第五十条(排入城镇管网的水质)——四条,法典第二百九十九、三百、三百零一、三百零二条。

相似度 96.9%、98.1%、70.5%、94.0%。

旧法第四十七条那一条,改了一个字:

旧法:「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法典:「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删了开头「国家」两个字,「禁止新建」改成「禁止建设」,「以及其他」改成「及其他」。

十五类项目的名单,一类没动。

这份名单是 1996 年定下来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三十年过去,一个字没改,一条没删,直接进了法典。

六、法典新写的十六处

水分编六十八条,有五十二条能找到旧条落点。

另外十六条,没有任何一条旧法条文把它当成最佳落点。

逐条查过,这十六条分两类。

第一类,真新写的,十三条:

法典条讲什么旧法对应表述
275–278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严控、排查整治、共用监测旧法「入河排污口」零次
283黑臭水体调查治理、清单、方案、防返黑返臭旧法仅一处附带提及
284–286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污染防治重点区、泉域岩溶区禁建旧法有防渗条款,无此三项制度
294重点行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旧法零次
295水污染防治资金四类用途旧法无资金条
330、332、333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地方排放标准、产业布局旧法「重点流域」零次

第二类,从旧条里拆出来的,三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是部门职责条,来自旧法第九条。

第三百零一条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来自旧法第四十九条前两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是船舶压载水,来自旧法第六十条中的一句。

这十六条里,最值得单独说的是入河排污口。

七、入河排污口:旧法一次都没提过的四条

旧水污染防治法一百零三条,「入河排污口」这个词,出现零次。

法典里出现十三次,其中四条是专门制度:

第二百七十五条,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要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审批时还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并且给了一个定义——「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第二百七十六条,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

第二百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入河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责任主体要管源头、巡通道、治排口。

第二百七十八条,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监测,按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 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新设、改设、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 本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四条制度,一套逻辑:审批在前,严控在中间,整治和监测在后。

旧法为什么没有? 因为 1984 年立法的时候,排污口是「企业自己的事」,法律只管「排放达标不达标」。「口门在哪、谁在用、几个单位共用」这些空间和主体问题,不在法律的视野里。

法典把它写进来了,而且写成了四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那句「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是过去执法里最麻烦的一类:一个口门,十家企业排水,超标了查谁?法典的答案是——责任主体负责监测,先把数据管起来。

八、重点流域:法典新开的第十章

法典第三分编第十章,第三百三十条到第三百三十三条,章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旧水法没有这一章。「重点流域」四个字,旧法出现零次。

四条的内容:

第三百三十条,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综合整治。

第三百三十一条,来自旧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讲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第三百三十二条,重点流域省级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种情形下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重点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重点流域中上游转移。

第三百三十二条和第三百三十三条,是两条硬规定。

一条把地方标准从「可以」变成「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重点流域省级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标准」。旧法用的是「可以」。

另一条直接禁止产业转移——「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重点流域中上游转移」。这一句,旧法里没有。

这一章的出现,说明法典的水污染治理思路从「管排放口」往「管流域」挪了一步。

为什么单独立一章?因为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治理,靠单个省的地方标准管不住——上游放宽、下游遭殃。法典把「上游不能接重污染项目」直接写成了禁止性规定。

九、罚则二十二条:一条原样,十九条重写

旧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八十条到一百零一条,二十二条。

法典第五编第七节,落在二十个不同的条号上,从一千零五十九条到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一条保持原样——只有一条保持在 98% 以上。

那一条是旧法第八十七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和旧法第八十七条比,只改了一处:

旧法:「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法典:「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市、县」改成「设区的市、县级」。

相似度 98.6% 的全部原因,就是这五个字。

为什么要改?因为「市」在 2017 年可能指县级市,也可能指设区的市,执法时吵过很多年。法典把它写清楚了:设区的市,或者县。

其余二十一条,都不是改字,是重写。

举一个最能说明问题的:旧法第八十条。

旧法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三种情形,处分档次不明。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变成了十项清单加四档处分:

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依法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依法移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处分也写细了:一般情形给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撤职或者开除。

从「三种情形、依法给予处分」,到「十项清单、四档处分」,这一条不是改了,是重新立了一条。

二十二条罚则里,十九条都是这个路数。

原因不复杂:旧法的罚则是按「违反本法第某条」逐条排的,法典把四类污染的罚则全部集中到第五编,必须按行为类型重新组织。只要重组,条号就不可能平移。

十、河长制:唯一一条真正没有落点的

前面说过,旧法前三章三十一条,有四条「无落点」。

三条是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这类总纲性条款,被法典第一条和第六条吸收了,找得到位置。

只有一条,是真的什么都没有。

旧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三个字,在法典全文出现零次。

我核过两遍。整部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没有「河长制」。

这是 103 条里唯一一条,制度本身在法典中没有任何对应表述的。

要谨慎地说这件事:河长制没有取消。 2016 年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仍然有效,《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里也有河长制的规定,各省的河长制条例、河长制办公室都还在运转。

但作为「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旧法第五条是唯一一条把河长制写进法律的条文。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这条失效了,法典没有接过去。

实务上的影响是具体的:如果一份处罚决定、一份检察建议、一份判决书,引的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河长制」,那么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这个引注就断了。要继续主张河长制的法定职责,只能引政策文件、地方性法规,或者《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不再有一部「法典」层级的直接依据。

这类「制度还在、法条没了」的情形,是逐条比对里最需要留意的一种。它不是删除,也不是修改,是「没接住」。

十一、四处误判与一处假阳性

比对器给水法判了十六条「无对应」。逐条回查,十四条有家,一条真没有(河长制),一条是拆分造成的假象。

除了这十六条,还有五条被比对器判错了。

第一处,旧法第九条,部门职责。

比对器把它判给第六百六十八条,在「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那一分编,相似度 56%。

这是错的。旧法第九条真正的落点是第二百六十九条。

旧法第九条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船舶污染;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各管一摊。

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加了一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海事管理机构管船舶污染;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部门各管一摊。

三款对三款,一一对应。差别全是机构名。

为什么比对器判错?因为它按四字片段重合算分,而这一条里「部门名」占了近一半字数,五个部门名全换了,重合率就掉到 30% 以下,反而跟另一条同样罗列部门的条文更像。

第二处,旧法第三十条,现场检查。

比对器判「无对应」,0.00%。

真正的落点是第五十一条。

旧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的商业秘密。」

法典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三处扩容:检查对象加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保护范围从「商业秘密」扩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检查机关」改成「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落到人。

第三处,旧法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

比对器把它判给第三百一十八条,相似度 23.7%。

这一处不是判低,是判错了对象。 第三百一十八条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跟生态补偿毫无关系。两条都出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个词,就被拉到一起了。

真正的落点是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编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

旧法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升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补偿方式从「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细化为「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六种。

这是升格,不是消失。

第四处,旧法第四十六条,淘汰制度。

判给第一编总则第四十九条,相似度 49.4%,落在「低」档。实际上这是一次扩容升格: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扩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

第五处,旧法第八十条,渎职处分。

判「无对应」,0.00%。实际落点是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那条从一句话变成了十项清单。

五处的共同点:改动越大,分数越低。分数最低的,往往不是「没了」,而是「改得最狠」。

这跟直觉正好相反。相似度衡量的是「像不像」,不是「在不在」。

十二、边界:这张对照表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照搬率低不等于这部法不重要。

水法 28.2%,排第七,比放射性法(20.6%)高,比环评法(32.4%)低。但水污染防治是法典第二编里条数第四多的分编——六十八条,前面是固废八十二条、大气七十九条、土壤七十条。 照搬率反映的是「条文可搬性」,跟法律地位无关。

第二种,偏移量恒定不等于内容没变。

饮用水水源章偏移 254,十三条位置全对,但第三百一十七条还是改了五处机构名。位置对得上,字不一定对得上,两者要分开核。

第三种,「无落点」不等于「被删除」。

河长制是真没有。但旧法第八条(生态补偿)、旧法第四十六条(淘汰制度)都不是——它们升格去了总则和生态编。十六条「无对应」里,只有一条是真没有。

第四种,比对结果不能用来判断「某行为现在还罚不罚」。

罚则二十二条全部重排,从八十条到一百零一条,散到一千零五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二十个位置。按旧条号找新罚则,一定找错。

十三、实务三点

第一点,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案子,可以直接引法典。

第九章十三条整章平移,六条一字不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事项,条文结构和旧法完全一致。引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到第三百二十九条,和引旧法第六十三条到第七十五条,效果一样。

这类案子的争点,过去是「条文怎么理解」,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还是「条文怎么理解」——法条没动,争议就还在事实和程序上。

第二点,涉河长制的,要换依据。

旧法第五条失效,法典无对应。涉及河长制职责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建议,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不能再引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替代路径三条: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省级河长制条例或决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相应条款。具体用哪一条,要看涉案河湖属不属于长江、黄河流域。

第三点,涉入河排污口的,条文是全新的,没有旧例可循。

旧法一百零三条里「入河排污口」零次,法典四条。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的执法案例、处罚决定,引不到这一条;二是「设置审批」「共用排污口责任主体」这些概念,是从零开始建立的,第一批案子的认定标准会很关键。

第二百七十八条那句「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监测」——谁是责任主体,法典没说是「全体共用单位」还是「其中一家」,这一条将来一定会出争议。

十四、一句话收束

水法八章一百零三条,四章六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章十三条整章平移,平均相似度 93.4%,六条一字不改。

前三章三十一条散到六个层级,只有九条留在分编——这是照搬率只有 28.2% 的全部原因。

偏移量依次是 +253、+252、+253、+254,三个跳点对应三个动作:一条上提、一条拆分、一条再拆。

河长制没了,入河排污口来了,重点流域单独立了一章。

一部 1984 年的法,进法典时被拆得最散,但拆得最散的那几章,恰恰是「通用条款」——不是它不重要,是它管得太宽,只能上提。

十五、接着看

这是十部法逐部拆解的第四篇。

办案要用的:

法典全文在法规库可逐条调取,旧法文本在水污染防治法可对照;深度分析归在生态环境法典标签,分类是法律深读,程序问题在行政专题。

水污染防治的地方差异最大: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在流域管理、排污口设置上的规定,与南方丰水地区完全不同,不能套用。


以上比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10 月文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文本,条数按「第某条」标记逐条点数,相似度按逐字序列比对计算,偏移量按「法典条号减旧法条号」计算。相似度只反映文本接近程度,不反映法律效果;偏移量恒定只说明该区间没有增删,不说明条文内容未改。河长制的现行依据、入河排污口审批的具体办法,均需以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为准。个案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为准。本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