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水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口地下水与三级保护区」的,多半碰上一个具体问题:企业在河边新开了一个口子排水,村民怀疑污染了井水,或者自家鱼塘、取水口上游建了项目。这类纠纷的判断顺序是固定的——先定位水体类型(地表水还是地下水、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再定位行为(设口、排放、倾倒、建设),最后才谈责任。因为《生态环境法典》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的是「禁设排污口 + 分级禁止建设 + 已建成责令拆除关闭」的组合,比对一般水体严格得多。
先看这几个要点
- 适用范围: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第二百六十六条)。海洋污染不适用本分编(第二百九十六条)。
- 优先顺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第二百六十八条)。
- 入河排污口:新设、改设、扩大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第二百七十五条)。
- 不达标限批: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第二百七十六条)。
- 六项绝对禁止(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地下水三防: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加油站、采油厂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毒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百八十七条)。
- 饮用水水源三级: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外围划定准保护区(第三百一十七条)。
- 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第三百二十六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 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新设、改设、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 本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加油站、采油厂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入河排污口:从「审批」到「排查整治」的全链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构成一套完整的排污口管理制度,是法典新增的系统性内容:
| 环节要件 | 规则 | 条文 |
|---|---|---|
| 新设改设扩大 | 报经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审批时征求水行政或流域管理机构意见 |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
| 水功能区不达标 | 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 | 第二百七十六条 |
| 排查整治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
| 责任主体日常义务 | 加强源头治理、排污通道巡查维护和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 共用口 | 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监测,按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 | 第二百七十八条 |
实践中的三个关键点:
- 「改设」「扩大」同样要报批——不只是新设;
- 审批机关可能是流域机构——跨区域、重点流域的入河排污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管辖;
- 不达标水功能区有例外——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仍可设口,但属于「严格控制」而非绝对禁止。
三、地下水:三类主体的特别义务
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条是地下水专章内容,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的三款分别指向三类主体:
第一类:工业与固废场所。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①采取防渗漏措施,②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第二类:加油站、采油厂。 地下油罐应当①使用双层罐,或者②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③进行防渗漏监测。
第三类:任何单位和个人。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另外四条也值得注意:
- 第二百八十五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 第二百八十六条: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 第二百八十八条: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 第二百八十九条: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四、饮用水水源:三级保护区的强度递减
第三百一十七条确立三级结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划定权限: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跨省的由相关省级政府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报国务院批准。
| 保护区要件 | 禁止设置排污口 | 禁止建设项目 | 已建成的处理 | 活动限制 | 条文 |
|---|---|---|---|---|---|
| 一级保护区 | 禁止(第三百一十八条) | 禁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三百一十九条 |
| 二级保护区 | 禁止(第三百一十八条) | 禁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网箱养殖、旅游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 第三百二十条 |
| 准保护区 | 同属保护区内,适用第三百一十八条 | 禁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排污量 | 无拆除关闭规定 | 政府应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 |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
三条容易搞混的地方:
- 一级保护区禁的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范围最宽;二级保护区禁的是「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范围次之;准保护区禁的是「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新建扩建——范围最窄。
- 游泳、垂钓只在一级保护区被禁止,二级保护区只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 拆除关闭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条文用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是「可以」。
另有两条配套:
- 第三百二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通报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 第三百二十四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
- 第三百二十六条: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涵盖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三个环节。
五、向水体排放的六项绝对禁止与代履行
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列举的禁止行为,法律后果走的是限期治理 + 代履行的路径(原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模式在法典中由总则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承接):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
含病原体污水另有专门要求(第二百八十一条):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含热废水(第二百八十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温符合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避免对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海洋污染防治不适用本分编。 第二百九十六条明确:海洋污染的防治不适用本分编,归第四分编(第三百三十四条起)。入海排污口的规则也不同——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是备案而非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15 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船舶污染有独立的监管主体。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归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农业面源是「指导 + 控制」,不是一律禁止。 第三百零八条要求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第三百零九条要求畜禽养殖场保证粪污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第三百一十条要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应当自行监测。
第四,农田灌溉渠道的排放有条件允许。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第五,水污染事故的报告链条是分流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但渔业污染事故向渔业渔政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的事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物直接排入水体(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为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省级政府批准的划定方案为准;个案行为是否落入禁止范围需对照保护区级别判断,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