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新旧对照,一句话废止了十部法律。
十部法加在一起,八百八十一条。
法典自己是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有人在问:这八百八十一条,是不是就变成法典里的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了?
关于这次废止的整体坐标,站内另有一篇先看过的文章: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一部法典废止十部法律,先弄清这几条坐标。那篇讲的是「十部法同时没了意味着什么」,这一篇讲的是「每一条去哪了」。
不是。
绝大多数条文被重写了。
我把十部法的每一条,都在法典全文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里找了一遍最相似的对应条。结果是这样:八百八十一条里,只有一百零九条几乎一字未改,占十二点四个百分点。
另外一百三十二条,在法典里找不到任何对应位置。
这篇是这一组的第一篇,先把总账摊开。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法典施行日:2026 年 8 月 15 日。 同日废止十部法。
- 十部法共八百八十一条,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净增三百六十一条。
- 原样保留 109 条(12.4%)、高度改写 210 条(23.8%),合起来 319 条,占 36.2%。
- 中等改写 220 条、只剩骨架 210 条、找不到对应位置 132 条。
- 照搬率最高:土壤污染防治法,59.6%。最低:环境保护法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列,各 10.0%。
- 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在废止名单里。 它仍然有效。
一、先看两个第一条
旧《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七十九个字: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法典第一条,一百二十六个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
-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放在一起看,改了五处。
第一处,「环境」变成「生态环境」,全文一致替换。
第二处,「保障公众健康」后面加了「和生态环境权益」——权益的主体从人扩到了生态本身。
第三处,新增「维护生态安全」。
第四处,新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并列。
第五处,末尾加了「根据宪法」——旧法没有这一句。
此外还删了两个字:旧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法典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没有了。
字数从七十九到一百二十六,长了将近六成。
这就是整部法典的缩影:不是把十部法拼起来,是在十部法的基础上重新立法。
二、废止清单与施行日期
十部,一部不多,一部不少: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清洁生产促进法
这里有两件事要说清楚。
第一件: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在名单里。
很多人以为「环保方面的法都被法典吸收了」。不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仍然独立有效,法典只是在第四编里吸收了它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不在名单里。
不是漏了。这部 1996 年的法,早在 2021 年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替代,2021 年那部这次又被法典废止。
三代同堂:1996 法 → 2021 法 → 2026 法典。 这一条线后面单独写。
三、「搬进去了」怎么算
这里要交代方法,否则后面的数字没法验证。
做法是:把旧法按「第某条」切开,一条一条拿到法典全文里找最相似的那一条,算相似度。
相似度用的是逐字序列比对,标点和空白先去掉,避免格式差异干扰。
分五档,判定的要件是这样的:
| 档位 | 相似度 | 判定要件 | 含义 |
|---|---|---|---|
| 原样 | ≥ 98% | 只差个别字、标点或语序 | 基本照搬 |
| 高度 | 85%–98% | 主干、句式、列举项基本一致,有增删 | 改写后保留 |
| 中等 | 60%–85% | 主题相同,表述重排 | 重写 |
| 低 | 35%–60% | 只剩关键词重合 | 只剩骨架 |
| 无对应 | < 35% | 全典没有一条与之相似 | 找不到位置 |
这套口径有三个必须说明的局限:
第一,相似度不等于法律效果。一条法改写九成但保留一个关键限定词,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反过来,一条法改写三成但核心规则未动,效果可能没变。数字只能告诉你「文本动没动」,不能告诉你「规则变没变」。
第二,「无对应」不等于「被删除」。它可能被拆成三段分放到法典不同位置,每一段单独比都不像。这种情况要靠人工读,机器判不出来。
第三,旧法的罚则章基本都会被归到「低」或「中等」。因为罚则的写法整个换了——旧法是「违反本法第某条规定,处……」,法典是「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句式一变,逐字相似度就掉下去了。
所以下面的表,看的不是「哪条被删了」,是「哪条的文本被保留得最多」。
四、十部法的总账
| 被废止的法律 | 旧条数 | 原样 | 高度 | 中等 | 低 | 无对应 |
|---|---|---|---|---|---|---|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129 | 10 | 42 | 37 | 25 | 15 |
| 水污染防治法 | 103 | 10 | 19 | 26 | 32 | 16 |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26 | 21 | 26 | 30 | 34 | 15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124 | 21 | 32 | 24 | 35 | 12 |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99 | 16 | 43 | 19 | 11 | 10 |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90 | 28 | 15 | 21 | 19 | 7 |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63 | 1 | 12 | 15 | 18 | 17 |
| 环境保护法 | 70 | 1 | 6 | 29 | 20 | 14 |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37 | 0 | 12 | 11 | 9 | 5 |
| 清洁生产促进法 | 40 | 1 | 3 | 8 | 7 | 21 |
| 合计 | 881 | 109 | 210 | 220 | 210 | 132 |
横着看这一行合计:109、210、220、210、132。
一头一尾特别值得看。
原样一百零九条,不到总数的八分之一。
无对应一百三十二条,刚过总数的七分之一。
中间三档——高度、中等、低——加起来六百四十四条,占七成三。七成以上的旧条文,是被改写过的。
五、照搬率:土壤第一,环境保护法垫底
把「原样 + 高度」除以旧条数,得一个照搬率:
| 法律 | 照搬率 |
|---|---|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59.6% |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47.8%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42.7% |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40.3% |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7.3% |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32.4% |
| 水污染防治法 | 28.2% |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6% |
| 清洁生产促进法 | 10.0%(并列末位) |
| 环境保护法 | 10.0%(并列末位) |
排序不是随机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 年才制定,是十部里最年轻的一部,也是最贴近法典体例的一部。 它 99 条里有 43 条高度相似、16 条原样,合计 59 条。原因很直接:它制定的时候,「土壤污染责任人」「风险管控」「修复」这套概念已经是按现代法典思路设计的,法典拿来就能用。
环境保护法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列垫底,各只有一成。
这也不奇怪。环境保护法是「基本法」——它写的是原则、体制、基本制度,不是具体行为规范。原则条一进法典,必然被拆散、重组、并入各个位置。
旧环保法第一条那段「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在法典第一条里被改写成另一句话;旧法讲「监督管理」的那些条,散进了法典第一编;旧法的罚则,进了第五编。
一条都不像原来,但一条都没丢。
清洁生产促进法 10.0%,跟环境保护法一个量级。
四十条里只有四条高度相似,二十一条找不到对应。原因后面单说。
六、一百三十二条「找不到位置」,去哪了
这是最容易误读的一档。
举三个例子,都是真的。
第一例,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原文写的是: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法典大气分编里,这条找不到了。
因为在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四)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
- (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 (六)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七)排放放射性废液或者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八)运行一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运行二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 (九)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看第一项,几乎一字不差。
但它现在的位置不是大气分编,是第二编第一分编「污染防治通则」。
一次提级。 旧大气法里只讲大气的排污许可,到了法典变成九个领域共用一份清单。
而且第七项、第八项是旧大气法里根本没有的——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设施。旧大气法第十九条只管大气,这两项当年分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电磁辐射相关管理规定。法典把它们并进了同一张清单。
这就是「无对应」的第一种成因:搬到了别处,而且搬到了更上层。
第二例,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原文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名录内污染物的单位要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这一条在法典里,落点是第二百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并适时更新,实行风险管理。
-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两处实质变化,藏在几乎一样的句子里。
第一处,「卫生行政部门」改成「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跟着 2018 年机构改革改了。
第二处,「公布」改成「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加了更新义务。
旧法只说「公布」,没说要多久更新一次。新法把「适时更新」写进了条文。名录不再是一张挂上去就不动的纸。
第三例,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旧法写的是: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等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在法典里,这一条被拆成了两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入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生态、城镇三类功能空间,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四条线。
第六十条单独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三款:优先划入哪些区域、开发利用要严守红线、省级政府要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一条变两条,还多了一句「定期评估」。
这三个例子说明同一件事:「无对应」的意思是文本上找不到一条像的,不是制度消失了。 它们被搬到了别处——有的往上提,有的原地改写,有的拆成几条。
真正被删掉的,是那些本来就不该进法典的条——旧法的附则、施行日期条、以及被新制度整体替代的名词解释。
七、十部法逐部看
上面是横着切的账。竖着看,每部法的情况差别很大。
大气污染防治法,129 条减到 79 条。
原样 10 条、高度 42 条。罚则章有 11 条落进了第五编第四节。它是十部法里罚则搬运最多的一部,因为大气罚则写得最细,22 条罚则在法典里保留得最完整的一批就在这儿。
水污染防治法,103 条减到 68 条。
原样 10 条、高度 19 条,落进罚则的只有 1 条。
注意这个「1」。 大气有 11 条罚则被高度保留,水只有 1 条。原因不是水的罚则少了,是水的罚则写法被改得更彻底——旧水法罚则常写「违反本法第某条规定」,法典统一改成「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句式一换,逐字相似度全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26 条减到 82 条。
原样 21 条,是十部法里原样条数第三多的。固废的技术性条文最多——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每一环都有硬指标,改不动,只能照搬。
同时有 1 条落进了第四编绿色低碳。 固废的「综合利用」内容,被归到了绿色低碳编。
海洋环境保护法,124 条减到 60 条。
原样 21 条、高度 32 条,砍掉一半以上,但保留质量高。它还有一个别人没有的特征:6 条落进了第三编生态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法,99 条减到 70 条。
原样 16 条、高度 43 条,合计 59 条,照搬率 59.6%,第一名。
2018 年才制定的法,体例最新,几乎不用改就能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90 条减到 54 条。
原样 27 条,原样条数第一,原样率 30%,也是第一。
这部法 2021 年才制定,比土壤法还新。大部分条文写的是「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和具体措施,这些内容技术性强、争议小,法典直接拿来。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63 条减到 44 条。
原样只有 1 条,是十部法里最少的。
这部法 2003 年制定,二十多年没大修。 它的条文里大量涉及核安全、辐射防护的技术标准,而法典把这些留给《核安全法》和配套条例,只吸收了管理体制和责任条款。
环境保护法,70 条,0 条原样。
一条都没照搬。
但它的 30 条落进了「中等」档——意思是主题保留、表述重排。加上 6 条高度、5 条进总则,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全都进了法典第一编。
环境影响评价法,37 条,0 条原样,12 条进第一编。
一条都没留在污染防治编。
环评是入口制度,法典把它整体搬进第一编第五章。旧环评法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在法典里都还在,只是位置从「单独立法」变成「法典的一章」。
清洁生产促进法,40 条,0 条原样,4 条高度,21 条无对应。
搬运率 9.5%,倒数第二。它是这一组里最特殊的一部——被废止了,但内容只吸收了一小部分。剩下的去哪了?一部分进了第四编第二章「清洁生产」,一部分散进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其他产业政策文件。
这十段看下来,有一个规律:法越新,搬得越多;法越老,改得越狠。
八、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什么它不在名单里
这一条是理解整部法典的钥匙。
它说的是:其他法律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法典不是要把环保领域的所有事都管完。 它管的是主干,具体领域留给单行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这样一个「留着的法」。
它 58 条,与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比对,只有 1 条原样、1 条高度、8 条中等、12 条低、36 条找不到对应。
但它没被废止。
因为它管的是「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这套产业政策,法典第四编只吸收了其中的原则和部分制度,剩下的仍然靠它自己。
对照一下清洁生产促进法。
四十二条,0 条原样、4 条高度、7 条中等、8 条低、23 条无对应。照搬率 9.5%,跟循环经济促进法差不多。
但它被废止了。
两个照搬率差不多的法,一个废一个留。
区别在定位。清洁生产促进法管的是「生产环节的清洁化」,是污染防治的上游,法典把它整体吸收进第四编第二章「清洁生产」。而循环经济促进法管的是「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超出了法典「生态环境」的范围。
废止与否,不看搬了多少,看这个法还有没有独立存在的领域。
九、跨编搬运:海洋法有六条进了生态保护编
落点统计里有一个孤例。
把每部法「原样 + 高度」的条文,按它在法典里的落点归类:
| 法律 | 主要落点 | 跨编情况 |
|---|---|---|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大气 40、罚则 11、通则 1 | — |
| 水污染防治法 | 水 28、罚则 1 | — |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废 44、罚则 2、绿色低碳 1 | 1 条进第四编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海洋 42、生态保护 6、罚则 4、总则 1 | 6 条进第三编 |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土壤 55、罚则 3、通则 1 | — |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噪声 36、罚则 7 | — |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 13 | — |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总则 10 | 全部进第一编 |
| 清洁生产促进法 | 绿色低碳 4 | 全部进第四编 |
| 环境保护法 | 总则 5、通则 1 | 散落 |
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六条进了第三编生态保护。
这是十部法里唯一一次「污染防治的法,把内容送进了生态保护编」。
原因不难找。海洋环境保护法本来就有一章叫「海洋生态保护」,管的是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岸带生态。这些内容在法典里不属于「污染防治」,属于「生态保护」。
于是整章搬家,从第二编挪到第三编。
这种搬运只有一处,说明法典的分编逻辑是严格的: 管污染的归污染防治编,管生态的归生态保护编,不管这部法的名字叫什么。
环境影响评价法更彻底:41 条,10 条进第一编,一条都没留在污染防治编。
因为环评本身就是「入口制度」,位置在第一编第五章。
十、边界:这张表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表里的「原样」不等于「效力没变」。
一条法原文照搬,但它在法典里的位置变了,配套的上位原则、罚则、责任主体也变了,实际适用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条文一样,效果不一定一样。
第二种,表里的「无对应」不等于「不再适用」。
尤其是那些被拆散重组的条。要判断某条旧法规则还在不在,不能看相似度,要顺着制度去找。
第三种,不能用这张表推算「哪部法被削弱了」。
照搬率低,可能因为这部法的内容被拆到多处,也可能因为它本来就写得抽象。环境保护法 10.0% 看着最低,但它确立的基本原则全都进了法典总则,反而影响面最大。
第四种,这是一次性的文本比对,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个案判断某行为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前后如何适用,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及具体行为发生、持续、终了的时间点。
十一、实务三点
第一点,手里有 2026 年 8 月 15 日前的案子,先确认适用的法。
法典施行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处罚更轻,按从旧兼从轻处理——这一点在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里也写明了。办案时算时间点,可以用诉讼期限与时效计算器先把这个区间框出来。
第二点,引用旧法条文时,要同时给出法典的位置。
写意见书、代理词,如果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某条」,要注明该法已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废止,以及法典对应条文。只引旧法,会被对方指出引的是废止法。
第三点,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两部要单独记。
前者还在生效,别当成废止;后者早被 2021 年法替代,别在两部法之间搞混。
第四点,查条文时,先看位置,再看措辞。
这一篇比对下来最实用的一个体会是:同一条规则,换个位置,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举个例子。旧大气法第十九条要求「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句话现在在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位置从大气分编升到了污染防治通则。
位置一变,适用的范围就变了。 在旧大气法里,这条只管排放大气的;在法典里,第一百七十六条是七个污染领域共用的清单,第一百七十七条往后是通用的许可条件、许可期限、变更注销规则。
同样一句话,管的事从一件变成了七件。
所以拿到一个旧案子,不能只对着旧法条找法典里的「同一句话」,要顺着它在法典里的新位置,把前后条一起读完。这是新旧对照最容易漏掉的一步。
十二、新增的三百六十一条在哪
法典 1,242 条,旧十法 881 条,净增 361 条。
这 350 条不是均匀铺开的。
先看法典自己的结构:
| 部分 | 条号 | 条数 |
|---|---|---|
| 第一编 总则 | 1–147 | 147 |
| 第二编第一分编 污染防治通则 | 148–186 | 39 |
| 第二编第二至九分编 七个污染领域 | 187–673 | 487 |
| 第三编 生态保护 | 674–937 | 264 |
|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 938–1051 | 114 |
|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 1052–1242 | 191 |
再看旧法怎么对应。
七部污染防治法——大气 129、水 103、固废 126、海洋 124、土壤 99、噪声 90、放射性 63——加起来 734 条。
法典对应的第二编,39 加 487,共 526 条。
压缩 208 条。
另外三部——环境保护法 70、环境影响评价法 37、清洁生产促进法 40——加起来 147 条。
法典对应的第一编、第三编、第四编、第五编,147 加 264 加 114 加 191,共 716 条。
增加 569 条。
减 208,加 569,净增 361。 账对上了。
所以这一次编纂的真实动作是:污染防治做减法,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做加法。
第三编 264 条、第四编 114 条,这两个整编在旧十法里根本没有对应物。
生态保护的内容,过去散在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这些单行法里,环境保护法里只有寥寥几条原则。法典把它们收拢成 264 条,但没有把那些单行法废止——这是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那句「其他法律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用处。
绿色低碳 114 条更是全新。 旧十法里,清洁生产促进法 42 条是唯一沾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在废止名单内。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适应气候变化这些内容,过去没有一部法律层级的规范,法典第一次把它们写进法典。
这两编加起来 378 条,比净增的 361 条还多。
多出来的 17 条,是污染防治压缩让出来的空间。
十三、一句话收束
八百八十一条旧法,一百零九条原样,二百一十条改写,二百二十条重写,二百一十条只剩骨架,一百三十二条换了位置。
法典不是十部法的汇编,是一次重写。
而重写的重点,不在污染防治——那部分大体保留;在总则、生态保护、绿色低碳这三块——那里新增了三百六十一条。
十三、这一组接下来写什么
这一篇是总账,后面按法分篇,每篇做一件事:把一部旧法拆开,看它的条文分别落在法典哪一节、改了什么、哪些只是被搬走了。
已经能看出差异很大。 土壤法六成照搬,环境保护法一条未改原文但原则全进总则,清洁生产促进法被废止却只吸收了一成。
如果你手上正好有一个跨越 2026 年 8 月 15 日的案子,先看这几处:
- 制度本身怎么讲,看生态环境污染责任;
- 出事了要不要担刑责,看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
- 被罚了怎么申辩,用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配合行政处罚应对指引和行政处罚常见问题;
- 要主张损失,先按环境污染受损证据清单固定材料,再找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合同的范本对接机构;
- 走到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水电站与环评批复案可以用来看法院怎么处理「批了又变」的情形;
- 想先知道流程,看环境污染举报全流程;赔偿标准可以查赔偿标准总览。
这些都归在生态环境法典这个标签下,深度分析的分类是法律深读,程序类问题在行政专题里。
地方立法是这套制度的落地样本:同一部法典之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在监管权限、处罚幅度上的处理并不相同,对照读能看出地方立法的空间在哪里。
本篇的比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10 月文本与库内十部被废止法律的现行有效版本,条数按「第某条」标记逐条点数,相似度按逐字序列比对计算,标点与空白已剔除。相似度仅反映文本接近程度,不反映法律效果的异同。个案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为准。本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