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这句话在《能源法》里是政策目标,到了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仍然是政策目标,但后面跟了三个限定词:安全、可靠、有序。这三个词不是修辞。它们决定了任何要求企业立刻停煤、立刻改电、立刻上光伏的行政命令,都要先过“安全可靠有序”这道关。同一节的另外三条,写的是煤炭——不是“逐步退出”,而是“清洁高效利用”和“绿色智能开采”。这四条合在一起,才是法典对能源转型的完整态度:替代是方向,煤炭是底盘,节奏由安全可靠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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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能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逐字照搬,只有一处标点不同:能源法写“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法典写“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一个“和”改成顿号,除此之外一字未动。第二款的中长期目标则被挪到了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不在本条。
  • 三个限定词是抗辩资源:“安全”“可靠”“有序”分别对着能源安全、供电可靠性、转型节奏。企业面对“一刀切”关停或者强制改造要求时,这一条可以用来主张比例原则。
  • 非化石能源的定义不在法典里。全法典检索不到一处“用语的含义”式的定义条,只能回《能源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非化石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这意味着核电计入“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但不计入“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是两个不同口径的指标,不能混用。
  •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只写了中央两级:《能源法》第十二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法典这一条只剩“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层级没有出现在条文里,职责只能回能源法找。
  •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通篇没有“应当”:六处“国家建立健全”“国家支持”“国家鼓励”“有序推进”“淘汰”“推进”,主语全是国家,没有一个条文指向具体企业的作为义务。这一条不能单独作为处罚依据。
  • 但第二款里有一个硬接口:“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可以直接落到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目录名录中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罚的是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关闭。这比《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设备,无罚款)硬得多。
  • 洗选义务被拆成了两层:设施建不建,在第二编第二百零二条,罚则在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十万至一百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业关闭,能源主管部门执法);洗选水平高不高、原煤入选率够不够,在本条第二款,没有罚则。能罚的是“没建”,罚不了的是“建了但洗得不干净”。
  • 回采率没有进法典。《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达到规定回采率,第五十七条的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责令停止生产,没有罚款。煤矿“采多少”仍归煤炭法,“怎么采”归本条,两部法可以并行适用。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 国家建立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支持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推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和转化,促进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 国家鼓励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开采和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布局,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采用先进煤电技术降低供电煤耗,推进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用煤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 国家鼓励、支持煤炭绿色智能开采,因地制宜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对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升煤炭洗选加工水平,提高原煤入选率。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和系统治理,统筹开发利用煤炭共伴生资源,开展煤层气开采利用,提高煤矸石、煤泥等清洁利用水平,科学合理利用关闭煤矿残存资源和地下空间。

二、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一个替代条款,三个限定词

2.1 与《能源法》第二十二条的逐字对照

能源法第二十二条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差异
第一款: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仅“和”改顿号,其余一字不差
第二款: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未承接挪至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未承接挪至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与消纳责任未承接挪至第一千零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最低比重目标与消纳责任的监测、考核未承接挪至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这张表说明一件事:法典把《能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五款内容拆成了五条,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只留了总纲那一款。所以这一条单独读,看不出任何可执行的义务;必须连着读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一条,才能看到目标、监测、公布、考核这一整套链条。

为什么要拆? 从体例上看,总纲条放在章首,具体制度条放在后面,是法典第四编一贯的做法。对实务的影响是:引用“非化石能源替代”作为义务依据时,不能只引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必须引到具体制度条。

2.2 “安全可靠有序”三个词各自的含义

这三个限定词在《能源法》里原本就有,法典照抄,说明立法者认可这套平衡逻辑。拆开看:

限定词对着什么实务含义可能用到的地方
安全能源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替代不能以牺牲供应安全为代价反对在保供期强制压减煤电出力
可靠供电可靠性、系统调节能力替代必须先有替代能力,包括调峰、储能、备用反对在储能和调峰能力不足时强行关停机组
有序转型节奏、先立后破替代要分行业、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反对“运动式减碳”、限期一刀切

这三个词是有法律意义的。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里,企业主张某地发布的“限期关停”或者“限期改电”文件违法,理由通常有两条:超越职权、违反比例原则。而“安全可靠有序”正好是法律文本层面对比例原则的具体化——行政机关的转型措施如果导致供电缺口、导致区域供热中断,就与本条相冲突。

一个必须说清的边界:这三个词约束的是“替代”的方式和节奏,不构成企业继续使用落后煤电机组的理由。机组如果列入淘汰目录,该淘汰还是要淘汰,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照样适用。区别在于:淘汰的理由是“设备落后”,不是“要减碳”。

2.3 非化石能源到底包括什么

法典没有定义条。这一点值得单独说:全文检索“用语的含义”,零命中,说明法典不设附则式定义条款。所以术语只能回《能源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七十五条
  •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化石能源,是指由远古动植物化石经地质作用演变成的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 (二)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 (三)非化石能源,是指不依赖化石燃料而获得的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
  • (四)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和城乡有机废物通过生物、化学或者物理过程转化成的能源。
  • (五)氢能,是指氢作为能量载体进行化学反应释放出的能源。

由此可以推出三个口径问题,实务里经常搞混:

第一,非化石能源包含核能,可再生能源不包含核能。 所以“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是两个分母相同、分子不同的指标。前者含核电,后者不含。用错指标,考核结论会差好几个百分点。

第二,生物质能的定义比一般人理解的窄。 定义要求“通过生物、化学或者物理过程转化成”,也就是说,直接燃烧未经转化的原生生物质(比如直接烧秸秆、烧薪柴),在严格的术语意义上不属于“生物质能利用”,而属于“固体废物处置”或者“农村生活用能”。这个区分在骗补案件、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案件里是实质性争点。

第三,氢能被单列,既不属化石能源也不属可再生能源。 灰氢、蓝氢、绿氢的区分不在法律文本里,而在产业政策里。这意味着“绿氢”目前没有法律定义,任何以“绿氢”名义主张优惠的诉求,都要落到具体的财政、税收、价格文件上。

2.4 提高消费比重:谁的义务

条文写“国家支持……推进……提高”,三句话的主语都是国家。这不是企业义务条款,也不是公民义务条款。

那“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这个指标怎么落到企业头上?路径有两条:

一条是间接的: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到省级,再分解到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电企业。这条路径的依据是《能源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千零二十条,不是本条。

另一条也是间接的:通过碳排放双控、碳排放权交易、能耗和碳排放评价,把化石能源的成本推高,让企业自愿转向。这条路径的依据是《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法典的碳市场条款。

所以,凡是有企业被直接依据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要求“限期提高非化石能源使用比例”的,这个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不足的。 要么补上消纳责任权重的分解文件,要么补上地方性能源规划,单靠这一条不行。

三、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只写中央两级,地方留白

3.1 与《能源法》第十二条的对照

能源法第十二条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差异
第一款: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的规定,负责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从“全国能源工作”缩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增加三法并列的授权表述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未承接地方层级未写入法典

两处实质变化:

第一,范围收窄。 能源法第十二条讲的是“能源工作”全部,包括规划、勘探开发、储备、应急、市场建设、价格、国际合作。法典这一条只讲“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也就是第四编第三章这一章管的事。这意味着不能拿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去论证某个部门对能源市场准入有职权——那是能源法第十二条的事。

第二,地方层级消失。 这是个真问题。绿色低碳转型的落地环节大量在地方:散煤替代、煤电机组改造、光伏备案、消纳责任分解、节能审查,都是省市两级在办。法典却只写了国务院两级部门。

怎么补? 只能回《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职权依据是能源法,不是法典。这一点在行政诉讼里很关键:如果被告是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它引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作为职权依据,属于引错法;正确做法是引《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再引法典的具体制度条。

3.2 第三次明示引用旧法

条文里“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的规定”这句话,在法典里一共出现四次,这是第三处。前两处是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第九百零九条(防沙治沙法),第四处是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三款(节约能源法,虽为“适用”而非“依照”,性质相同)。

这句话的法律效果有三层:

第一层,授权是复合授权。 能源主管部门行使绿色低碳转型职权,依据不止法典一部,还包括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三部法的规范要合起来看。

第二层,冲突时按新法优于旧法处理。 法典 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能源法》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10 年 4 月 1 日施行。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典为准;法典没有规定的,适用旧法。

第三层,“等法律”是开放式列举。 除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至少还包括节约能源法、电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也就是说,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规范体系是“一法典加五法”,不是“一法典”。

一个容易忽略的后果:既然本条明文“依照……能源法……的规定”,那么以“法典施行后能源法失效”为由主张某部门无职权的,站不住。法典自己承认能源法继续适用。

3.3 四个部门的边界在哪

绿色低碳转型的执法权是分散的。按法典条文梳理:

部门管什么条文依据有无罚则
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能源局)转型目标、消纳责任、节能审查、洗选设施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洗选设施有(十万至一百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碳市场清缴、超标排放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零七条有(碳市场最高五百万)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淘汰设备材料、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有(货值一至五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能效标识、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有(定额或货值倍数)

这张表解释了一个常见的困惑:企业收到“责令改正”通知,第一件事应该看落款单位。落款是发展改革部门的,多半走节能审查、消纳责任、洗选设施这一线;落款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多半走排污许可、超标排放、碳市场这一线;落款是工信部门的,多半走淘汰目录、回收体系这一线。三条线的救济路径、举证责任、裁量基准都不一样。

3.4 “有关部门”没列举,怎么办

条文只写“国务院有关部门”,没有列名单。判断某个部门有没有职权,看三样东西:

第一,三定方案。 部门职责的正式依据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批准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是最硬的证据。

第二,单行法的授权条。 比如《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十条明确“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节能工作;《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明确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法典自身的分工条。 比如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三款把重点用能单位范围指向节能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把洗选设施的执法权给了能源主管部门。

三样都拿不出来,职权依据就是空的。 这是行政诉讼里撤销之诉最常见的胜诉理由之一,也是本书反复强调“先查职权、再查事实”的原因。

四、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两款六件事

4.1 第一款是政策清单,不是义务清单

把第一款拆开,六项内容全是“国家”做主语:

序号条文表述规范类型对应旧法
1国家建立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制度建立无(新增)
2支持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促进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促进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表述完全不同)
4推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和转化促进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部分)
5促进煤炭分质分级利用促进措施无(新增)
6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目标宣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部分)

六项里没有一项是义务性的。 没有“应当”,没有主体,没有后果。这一款的作用是把散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各条里的政策表述收拢成一段,同时新增“机制”“分质分级利用”两个提法。

4.2 散煤替代:从地方义务到国家行为,但禁止性规定搬去了第二编

这一处最容易被误读为“减法”,其实不是。对照一下:

法条依据

旧法这一条有三层内容:地方政府的管理义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禁止性规定、鼓励居民燃用洁净型煤的引导措施。

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款只剩“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三层内容里只留下第三层的替代方向。看起来是减法。但翻到第二编:

法条依据

禁止性规定不但搬过来了,还扩了:旧法只禁“销售”,法典禁“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三个环节全封。罚则也跟着加码:

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典变化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第一百零三条,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上限提高
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第一百零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货值一至三倍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责令退运、没收、货值一至五倍;无法退运的没收手段改为退运,罚基提高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第一百零五条,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上限提高

结论:散煤这一块不是减法,是搬家加加罚。 执法依据是第二百零四条加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不是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留给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只有一件事:替代的方向和节奏。“积极有序”四个字与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有序”呼应,说明散煤替代不能搞限期清零。这一点在北方农村清洁取暖的行政诉讼里已经被反复用到。

4.3 第二款:煤电联营与三类被删掉的深加工

第二款有五件事:煤电联营、上下游一体化布局、煤炭深加工产业、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降低供电煤耗、重点用煤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对照《煤炭法》第二十八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
  •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煤炭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二款变化
煤电联产煤电联营用词从“联产”改“联营”,法律含义不同
炼焦未列举删除
煤化工未列举(只有“煤炭深加工产业”这一概括表述)具体列举变为概括表述
煤建材未列举删除
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保留但加“有序”

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联产”改“联营”不是文字游戏。 煤电联产指的是煤矿配套建电厂、把煤就地转化为电,是一种生产组织方式;煤电联营指的是煤矿企业和发电企业通过股权、长期合同等方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前者侧重物理连着,后者侧重资本连着。政策口径的变化,直接影响项目备案时按“煤矿配套电厂”还是按“发电企业收购煤矿”申报。

第二,炼焦、煤化工、煤建材三类被删。 这三类的政策依据回到《煤炭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但要注意,煤炭法是“提倡和支持”,本身不是许可依据;焦化、煤化工项目的准入依据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地方的产业规划。所以删掉列举的实际影响有限,主要是政策宣示层面。

第三,“有序”是新增的限定。 旧法对深加工没有节奏限定,法典加了“有序推进”。这与近年来煤化工项目的产能控制、水耗约束、碳排放约束是一致的。

4.4 “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本条唯一的硬接口

这是整条里唯一能与罚则对接的表述。链条是这样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采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或者将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适用这一条要过四道门:

第一道,必须先有目录或者名录。 条文写得很死:“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没有列入目录的设备,即使技术落后、效率低下,也不能依本条处罚。现行可用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以及部分行业的落后产能退出清单。

第二道,行为方式有五种。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再加上“将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五种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把淘汰的锅炉卖给关联企业继续用,一样构成。

第三道,罚基是货值,不是违法所得。 这是与《节约能源法》最大的差别。看对比:

违法行为节约能源法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差别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设备;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一倍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停业关闭旧法无罚款,新法按货值罚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六十九条: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同上罚基从违法所得改为货值
将淘汰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无对应条款明确列举新增违法类型

过去罚不动的症结就在这里。 使用淘汰设备的案子,企业往往没有“违法所得”——设备是自用的,不产生销售利润。按旧法只能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设备,罚不了钱。现在按货值算,一台淘汰锅炉、一条淘汰生产线,货值几十万到几千万,罚款空间完全不同。

第四道,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海关。 不是固定的某一个部门。实操中多数地方指定工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也有的指定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处罚告知书时,第一件事是核对该部门是不是本级政府指定的执法主体。

4.5 “降低供电煤耗”卡在标准上

第二款最后两项是“采用先进煤电技术降低供电煤耗”和“推进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用煤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供电煤耗要执法,必须先有强制性标准。 而这里有个断链:《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并适时修订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法典第一千零八条只承接了第一款(节能标准体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全部未承接。这一处减法在前一篇里已经展开,这里只补一句结论:

煤电供电煤耗的强制性依据仍然是《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超限额的后果仍然是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限期治理和第七十二条的停业关闭。 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二款只是政策表述,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顺带说,“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与“降低供电煤耗”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前者靠目录,后者靠标准。目录制的优点是明确、可执行;标准制的优点是能持续收紧。目前煤电行业两条路径都在用,但处罚时引的条文不一样。

五、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绿色开采的三款,与第二编的分工

5.1 三款的规范强度完全不同

款次内容规范强度主体罚则
第一款鼓励、支持煤炭绿色智能开采,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促进(鼓励、支持)国家无
第二款提升煤炭洗选加工水平,提高原煤入选率义务(应当)煤矿企业无(详见 5.2)
第三款统筹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矸石煤泥、关闭煤矿残存资源与地下空间义务(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部分可间接适用

三款里有两款是“应当”,这是本节四条中最实的义务条款。 但“实”不等于“能罚”,要看罚则在哪。

5.2 洗选义务的双层结构:能罚建设,罚不了水平

这是本篇最重要的发现。洗选这件事,法典写在两个地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二条
  •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煤矿未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 (二)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未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 (三)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未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把三条规定摆在一起:

事项条文规范表述罚则执法部门
洗选设施建不建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新建同步建设、已建限期建成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十万至一百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业关闭能源主管部门
洗选水平高不高、原煤入选率够不够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升、提高无—
含放射性和砷超标煤炭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禁止开采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业、关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这张表划出了执法的边界:

能罚的是“没有设施”。 新建煤矿没同步建洗选设施、老矿在限期内没建成,直接适用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十万到一百万,拒不改正可以责令停业关闭。这一条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罚额原样搬过来,执法主体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简化为“能源主管部门”。

罚不了的是“建了但洗得不干净”。 原煤入选率不达标、洗选后硫分灰分仍不符合要求,法典没有对应罚则。第一款说的“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是建设标准,不是运行标准;运行不达标只能走别的路:或者按产品质量(第二百零四条加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如果洗选后的煤作为产品销售且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按超标排放(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如果洗选过程产生扬尘、废水超标)。

实务上的三个提醒:

提醒一,执法文书引条要对。 罚“未建洗选设施”,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加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不能引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二款,因为那一款没有罚则。引错了,复议阶段就会被撤销。

提醒二,两类煤矿可以豁免。 条文明确两类不需要洗选: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的;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这两类要企业举证,而举证材料通常是煤质检测报告和电厂采购合同。这类案件里,检测报告的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检测机构的资质,是胜负关键。

提醒三,禁止开采的后果最重。 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不是罚款,是责令停业、关闭,而且没有“限期改正”的缓冲。这一条针对的是特定矿区的特定煤层,实务中极少触发,一旦触发就是生死问题。

5.3 回采率为什么不在法典里

《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第五十七条的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责令停止生产。

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通篇没有出现“回采率”。这不是遗漏,是分工:回采率是资源节约问题,属矿产资源管理;绿色开采是生态影响问题,属生态环境保护。两件事分别由《煤炭法》和法典管,可以并行适用。

这个分工在实务上有个后果:同一座煤矿,因为回采率不达标被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同时因为没建洗选设施被能源主管部门罚款,两个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侵害的法益、执法主体都不同。企业主张“一事不再罚”的,通常不被支持。

再看一个细节:煤炭法第五十七条的最重后果是“责令停止生产”,没有罚款。这意味着回采率违法的经济成本极低——停产的损失是间接的,罚款一分没有。这也是多年来回采率监管偏软的制度原因。

5.4 第三款三个新点

第三款是这一条里内容最新的:

新点一,地方政府被写进义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和系统治理”。这是本节四条里唯一给地方政府设义务的条款——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款全是“国家”,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国家鼓励、支持”,只有这里出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为什么? 因为第三款讲的是矿区层面的系统治理:共伴生资源统筹开发、煤层气抽采、煤矸石和煤泥利用、关闭煤矿残存资源和地下空间的利用。这些事单靠一个煤矿企业做不了,需要地方政府统筹矿区内多个主体、多个矿权。

这对地方政府意味着什么? 至少意味着三件事:矿区总体规划要覆盖共伴生资源和关闭矿井;要建立关闭煤矿的资料归档和移交机制;要为煤层气抽采、煤矸石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利用提供用地和审批支持。做不做,目前没有罚则,但会成为上级督察、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事实基础。

新点二,“关闭煤矿残存资源和地下空间”首次入法。 这是个新领域,涉及四类利用:

利用方式内容现行依据法律障碍
残存资源复采残留煤柱、边角煤、保护煤柱回收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鼓励复采安全规程限制、资源税与矿业权价款
瓦斯(煤层气)抽采关闭矿井瓦斯抽采利用本条、第二百零三条矿权已注销后的抽采权归属不明
地下空间储能储气压缩空气储能、油气储备、二氧化碳封存本条(概括授权)无专门许可类型,用地与安全监管空白
地下空间其他利用数据中心、仓储、旅游本条(概括授权)同上

“科学合理利用”这五个字背后是一大片法律空白。 关闭煤矿的采矿权已经注销,地下空间的权利归谁?是国家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人的空间使用权?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清楚。这类项目现在能落地,靠的是地方政府的个案批复和部门会商,不是靠法律。

新点三,煤层气与煤矸石、煤泥的处理分工。 第三款讲的是“利用”,排放标准在第二编:

法条依据

这一条对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半句。差别在于:旧法把这句放在“鼓励开采利用”的同一款里,法典把“鼓励利用”留在第四编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三款、把“排放达标”单独立为第二编第二百零三条。分置的好处是罚则清楚:煤层气排空超标,按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的超标排放处理,也就是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责令改正,十万至一百万元,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不再有“这一款到底有没有罚则”的争议。

5.5 与矿区生态修复的衔接

第一款说“减少对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这句话的执行落点在第三编。三条线索:

线索一,保水开采与地下水保护。 保水开采的核心是不破坏含水层结构。如果开采导致含水层破坏、周边居民饮水困难,除了第一款的政策要求,还会触发地下水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线索二,充填开采与地表沉陷。 充填开采用矸石、粉煤灰等回填采空区,目的是控制地表沉陷。《煤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这条义务与充填开采是替代关系:充填做到位,沉陷小,复垦压力小;不充填,沉陷大,复垦成本高。

线索三,关闭矿井的修复责任。 矿井关闭不等于义务终结。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方案的编制与验收、修复资金的计提,在第三编有完整规定。关闭煤矿的地下空间利用,前提是修复义务已经履行或者有明确的履行安排——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导致项目批下来却过不了修复验收。

六、要件与举证

要件(1014 淘汰落后用煤设备)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设备、技术、工艺列入国家目录或者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文本执法部门举证目录条文与对应型号
存在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或者转让行为采购合同、发票、报关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执法部门举证;企业可举证设备已停用、已拆除
属于“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目录的类别标注与期限执法部门举证
货值金额采购价、市场价、评估报告执法部门举证计算依据;企业可举证实际成交价
情节是否严重数量、持续时间、是否拒不改正、是否造成污染双方各自举证
要件(1015 洗选设施)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属于新建或者已建成煤矿采矿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投产时间执法部门举证
未配套建设洗选设施,或者未在限期内建成环评批复、设计文件、现场核查执法部门举证
是否属于两类豁免情形煤质检测报告(硫分、灰分)、燃煤电厂采购合同与达标排放证明企业举证;检测机构资质与采样程序是质证重点
原煤入选率洗选台账、产量报表、销售台账企业举证;目前无罚则,仅作整改要求
要件(1015 第三款 共伴生资源与关闭矿井)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矿区范围内存在共伴生资源或者关闭矿井矿区总体规划、地质报告、关闭矿井档案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举证
是否履行统筹开发和系统治理义务规划文本、批复文件、治理方案地方政府举证
煤层气排放是否符合标准监测报告、排放口数据执法部门举证超标;企业举证达标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不是义务条款,不能单独作为处罚依据。 全条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支持”“推进”“提高”。凡以本条为唯一依据作出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不是地方部门的职权依据。 条文只写国务院两级部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职权依据是《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被告引本条论证自己有职权,是引错法。

第三,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不适用于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本条管的是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开发的规定在下一节(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起)。煤层气的“利用”在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三款,“排放”在第二百零三条。

第四,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不适用于金属矿、非金属矿。 条文明确写“煤炭绿色智能开采”。铁矿、铜矿、石灰岩矿的绿色开采要求,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义务里,不在本条。这一点在执法中容易搞混:某地依据本条对砂石矿作出处罚,属于超出条文射程。

第五,洗选设施义务不适用于两类煤矿。 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的,以及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明文豁免。执法时没查这两类情形,直接认定“未建即违法”,是事实认定不清。

第六,“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必须依附目录。 没有列入目录的设备,不能依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处罚。技术落后、能效偏低、排放较大,都不是独立的处罚理由,只能作为限期改造、差别电价、能耗限额管理的依据。

第七,这四条都不构成民事请求权基础。 相邻居民因煤矿开采导致房屋开裂、水源干涸主张赔偿,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的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条款,加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是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只能作为说明开采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辅助论据。

八、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非化石能源替代是有条件的替代,条件写在条文里。 安全、可靠、有序三个词,是企业对抗“一刀切”关停和强制改造的法律抓手。用的时候要落到具体事实:供电缺口多少、调峰能力够不够、替代能源什么时候能到位。

第二句,煤炭这一块的罚则只有两条实线,其余都是虚线。 一条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淘汰设备,货值一至五倍),一条是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未建洗选设施,十万至一百万)。除此之外,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和第二款、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整个条文,都罚不了。查案子先看能不能挂上这两条。

第三句,洗选这件事要分两层看。 设施建不建,能源主管部门能罚,十万到一百万,拒不改正可以停业关闭;洗得干不干净、入选率高不高,没有罚则,只能责令整改。企业应诉时,先争“设施是否属于豁免情形”,再争“货值与建设标准”,不要笼统地说“我们已经洗选了”。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洗选设施的豁免认定、淘汰目录的具体型号、原煤入选率的国家规定,请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现行文件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与地方执行口径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