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绿色低碳罚则,八条,从一千二百二十条到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是这一章十四个小节里的第十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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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的分布很整齐:七条自带罚格,一条兜底。 自带罚格的七条管七类事——产品材料成分、清洁生产审核、禁淘汰目录、废旧产品回收体系、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碳排放。兜底的一条(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把没写到的绿色低碳义务,转给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这一节读完,最值得说清的是三件事。

第一件,罚格整体偏低。 全节最高一档是碳配额清缴的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其余大多在五万元以下到五十万元之间,最低一档是五千元以下。和前面几节的放射、固废动辄五百万起不同,绿色低碳这一节的罚格像是另一个世界。

第二件,执法主体以产业部门为主。 八条里只有两条(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余分别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海关,还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这是本节的体制特征,也是实务中最容易找错门的地方。

第三件,六条是「先给改正机会」。 八条里六条写成「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只有碳排放在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两款是直接罚、不以拒不改正为前提。这个结构决定了:绝大多数绿色低碳违法,第一次被查不会直接罚款。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十三节八条:一千二百二十条至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全部在本节内。
  • 七条自带罚格:1220、1221、1222、1223、1224、1225、1226。
  • 一条兜底:1227,指向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 罚款梯度跨五个数量级:1220 五万元以下、1224 二千元至十万元、1221 与 1223 五万元至五十万元、1225 按货值一倍至三倍、1222 按货值一倍至五倍、1226 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并可按市场价五倍至十倍。
  • 全节零双罚、零行政拘留。
  • 吊销许可证只有一处:1225 第一款,一次性塑料制品。
  • 停业关闭只有一处:1222,禁淘汰目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只出现在 1221、1226 两条。

一、八条怎么分配

先把八条摊开看。

条管的行为罚格执法主体前置
1220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等企业未注明或不如实注明产品材料成分五万元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1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2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禁淘汰设备材料产品,采用禁淘汰技术工艺,转让淘汰设备货值一倍至五倍,并没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海关责令改正,直接罚
1223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公开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4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二千元至二万元;情节严重二万元至十万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5违反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未报告使用回收情况生产销售端货值一倍至三倍;使用端企业事业单位一万元至十万元、其他生产经营者五百元至五千元生产销售端市场监管;使用端商务、邮政等部门使用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6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未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未报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未清缴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逾期按市场价五倍至十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报送直接罚;未清缴责令限期改正后直接罚
1227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无罚格,转致依被转致法律确定无

这张表里最该盯的是最后一列和倒数第二列。 前置栏里出现「拒不改正才罚」的,意味着第一次查处时执法机关只能下责令改正决定书,不能同时下罚款决定书;出现「直接罚」的,才可以在责令的同时并处罚款。

八条里「直接罚」的只有 1222、1226 两条。1222 是禁淘汰目录——生产销售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东西,没有改正的余地,所以不给改正期。1226 是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是有能力、有专业团队的市场主体,数据报送和配额清缴是刚性义务,也不需要改正期。

二、为什么罚格这么低

前面几节的罚格,放射一节最高五百万元,固废一节最高五百万元还要吊销许可证,海洋一节最高五百万元。到了绿色低碳这一节,最高一档只在碳配额清缴,其余基本在五十万元以内。

这不是立法者轻视绿色低碳。 看罚则保护的对象就明白了。

污染类罚则保护的是环境质量和人的健康——水被污染、空气被污染、土壤被污染,损害是即时发生的、可以测量的、往往不可逆的。所以罚格要高,要用罚款把外部成本内部化。

绿色低碳罚则保护的是资源和产品的管理秩序——产品上有没有标材料成分、包装是不是多了一层、废旧电池有没有回收体系、配额有没有按期清缴。这些行为的损害是弥散的、延迟的、难以归属到具体受害人的。罚格定得低,是因为它罚的不是损害,是不遵守管理秩序这个事实本身。

这个区分在实务上很重要。如果一起案件的实质损害是污染,就不能只按绿色低碳条款罚。 比如企业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同时超标排放污染物,那么前半段走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货值倍数),后半段走大气或水污染那一节的罚则,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

反过来,如果只按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罚了货值一倍至五倍,就以为什么都解决了,那是漏罚。这一点在后面的边界段还要展开。

三、七条自带罚格的三种结构

七条罚则,结构上分三类。分清楚这三类,看条文的时候就不会混。

第一类,定额罚加改正前置。 1220、1221、1223、1224、1225 第二款,五条。写法都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某某幅度罚款」。这类条款的关键在「拒不改正」四个字——它既是处罚的启动条件,也是实务中最大的争点。

第二类,倍数罚。 1222、1225 第一款,两条。写法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倍数罚的基数是货值,不是销售额,不是利润,不是合同金额。货值怎么算,是这类条款的主战场。

第三类,定额加倍数双层。 1226 一款和二款,一条两款两种结构。第一款未报送数据,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定额,拒不改正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二款未清缴配额,先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定额,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再按未清缴配额乘以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乘以五倍至十倍。

第三类是本节唯一的双层结构,也是全法典唯一以市场价格为基数的罚款。这一条值得单独一篇,后面会讲。

四、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兜底指向四部法

第八条是全节唯一的兜底条款。

这一条有三个技术点。

第一,转致对象是四部法律加一个「等」字。 四部法律点名: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不封闭,还包括电力法、煤炭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已废止,见下)、以及各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是适用范围。 不是「违反本法」就行,必须落在「绿色低碳义务」这个范围内。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整编(九百三十八条至一千零五十一条)的义务,如果本节没写罚则,就走这一条。

第三,「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是排除条件。 如果本节已经写了罚则(比如 1220 至 1226 覆盖的七类行为),就不能再往 1227 转。同一行为不能既按本节罚,又按单行法罚,这是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

法条依据

这一条是转致条款适用的总闸门。转致出去以后,如果单行法和法典对同一行为都有罚款,只能罚一次,且按数额高的那个罚。

五、四部法到底有多少条罚则

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指向四部法。这四部法在站内法规库里都能查到现行文本,罚则条数可以逐条数出来。

法律现行版本罚则所在章实体罚则条数
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7 条
节约能源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六条)16 条
能源法2024 年 11 月 8 日通过,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四条)4 条
可再生能源法200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3 条

四部法合计三十条实体罚则。这三十条能不能接住法典第四编的绿色低碳义务,是判断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是否真的有用的关键。

先说结论:接得住一部分,接不住一大块。

接得住的部分:淘汰名录(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节能标准(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能效标识(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电网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网入网(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条)。这些都有明确的义务条款加罚则。

接不住的部分,是法典自己首创、单行法里没有对应罚则的义务。比如第四编里的绿色低碳产品标准体系、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引导、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建设——这些是促进型、倡导型义务,本来就不设罚则。

这就是转致条款的边界:它能接住已经成熟的、有罚则的管理制度,接不住新创的、还没有罚则的义务。 办案件的时候如果一头扎进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找依据,最后很可能什么也找不到。正确顺序是先看义务是哪一条,再看那条义务在单行法里有没有配罚则。

六、一个必须先弄清的前提: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废止了

写这一节绕不开一个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日废止。这部法的第四十条条文里,第三十七条管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第三十九条管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这两条的罚则,被原封不动搬进了法典的一千二百二十条和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搬是搬了,罚格一个字没改,但有一处搬不走的东西:「哪些企业必须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这个范围规定,在法典里没有承接。

原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列了必须强制审核的情形。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只说「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还说「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注意「根据需要」四个字,和「强制性」之间是断开的。法典正文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这个词只出现过一次,就是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罚则本身。义务条款里一次都没有。

这意味着:法典施行后,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法律层面没有直接依据,只能看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而原来那部法已经废止,它的第二十七条不再有效。

这个空白在办案时是什么后果?执法机关要罚一家企业不实施强制审核,得先证明这家企业属于强制审核范围。证明依据如果是「原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那部法已经废止,不能作为现行依据;如果是「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办法」,那得拿出具体办法的文本,还要说明这个办法在法典体系下仍然有效。

这是本批十五篇里最尖锐的一个立法衔接问题。 它不影响罚则本身(罚则还在,罚格没变),但影响罚则能不能被启动。

七、六张执法主体,别找错门

这一节的执法主体,是整章最分散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20(产品材料成分)、1224(过度包装)、1225 第一款(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端)。

发展改革部门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221(清洁生产审核),按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加海关:1222(禁淘汰目录)。「指定的部门」这五个字意味着地方要有一份指定文件,没有指定文件,执法主体就不明确。海关管进口环节。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1223(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商务、邮政等部门:1225 第二款(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226(碳排放)。

八条里只有两条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个分布不是偶然——绿色低碳管的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前端(生产、包装、回收、碳配额),不是末端的排放口。管产品的是市场监管和工信,管流通的是商务和邮政,管产业政策的是发展改革,管碳市场的是生态环境。

企业收到这类处罚决定书,第一个要核的不是数额,是主体有没有职权。 主体不适格,处罚决定就要撤销,这比争数额有效得多。

八、时间效力:这一节为什么特别依赖「持续状态」

绿色低碳违法行为有一个共同特点:大多是持续状态。

未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不是某一天的行为,是从应当建立那天起一直到被查处都在持续。未清缴碳排放配额,从清缴期限届满那天起持续。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是一批一批产品持续在违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从开业到现在都没有这张纸。

这一点在时间效力上非常关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这是从旧兼从轻的明文依据。但只有这一条还不够,因为「违法行为发生时」对持续状态的行为说不清是哪个时点。

真正的钥匙是最高人民法院那份时间效力规定。

法条依据

这一条把持续状态的行为整体拉到法典这一边。 绿色低碳违法行为如果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还在持续,就适用法典;如果在 8 月 15 日之前已经终了,就适用当时的法律。

配上一千零五十四条的时效规定,这套组合就完整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
  •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句是关键: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未建立回收体系这种不作为,行为终了之日就是建立起体系之日或者被查处之日,所以两年时效从那时起算。

给企业的实务提示:如果某项绿色低碳义务从法典施行前就一直没履行,且到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仍未履行,那么被查处时适用法典,不适用旧法,从旧兼从轻在这里没有空间——因为旧法时期的行为并没有终了。

这个结论对未建回收体系、未清缴配额、未建责任制度三类企业最要紧。

九、一张要件核对表

把七条罚则的构成要件拆开,做成核对表。执法机关认定违法、企业自查、律师做合规,都可以直接用这一张。

条义务条款要件罚格前置程序
1220969主体是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或工信部门指定产品的企业;行为是未在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标准牌号或不如实注明五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1966行为是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249、488行为是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禁淘汰目录内设备材料产品,采用禁淘汰技术工艺,或转让淘汰设备货值一倍至五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直接罚
1223978主体是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生产者;行为是未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体系或未向社会公开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4973主体是生产经营者;行为是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二千元至二万元;情节严重二万元至十万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5998生产销售端未遵守禁限规定;使用端未遵守禁限规定;未报告使用回收情况生产销售端货值一倍至三倍;使用端单位一万元至十万元、其他五百元至五千元使用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生产销售端直接罚
12261037主体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行为是未报送数据报告,或未按期足额清缴配额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并可按市场价五倍至十倍未报送直接罚;未清缴责令限期改正后直接罚

这张表的用法:从左往右核。主体对不对、义务在不在、行为够不够、罚格落哪一档、前置程序走没走。五个环节任何一个断了,处罚决定都站不住。

最常断的是第一环和第五环。第一环断在主体:1220 只限生产特定产品的企业,不是所有生产者;1223 只限特定产品的生产者,不是所有企业;1226 只限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是所有排放企业。第五环断在前置:本该先责令改正的,直接下了罚款决定,程序违法。

十、边界:这一节用不上的三种情形

用不上第一种,实质损害是污染的情形。 企业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同时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污染那一段要走污染类的罚则(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海洋、放射各节),不能用绿色低碳条款替代。绿色低碳罚则罚的是管理秩序,不能覆盖实质损害。

用不上第二种,义务条款本身没配罚则的情形。 第四编里大量义务是促进型、倡导型的,比如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引导、绿色金融支持,这些本来就不设罚则。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出去以后,单行法里找不到对应罚则,兜底就落空。

用不上第三种,已经由其他节明确规定的行为。 比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走排污许可那一节;比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走环评那一节。这些行为可能同时违反绿色低碳义务,但罚则适用要按特别规定优先。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节的七条罚则是「管秩序」,不是「罚损害」。 罚格低不是立法疏漏,是保护对象不同。要罚实质损害,去污染类各节。

第二句,执法主体以产业部门为主,生态环境部门只占两条。 收到处罚决定书第一件事是核主体职权,不是核数额。

第三句,六条都是先改正后罚款,第一次被查通常不直接罚。 但未报送碳排放数据、未清缴配额、生产销售禁淘汰产品这三类例外,直接罚。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与四部转致法律的现行版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适用范围、碳排放配额清缴的具体口径,请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