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处罚这一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里落在两处:一千二百二十条管产品材料成分的标注,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条挨着,结构也一样,都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某某幅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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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们放在一篇里讲,是因为这两条有同一个来历:都是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搬过来的,罚格一个字没改,只换了执法主体的名字。 那部法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日废止,罚则搬进了法典,但有一处没搬走——「哪些企业必须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规定。

这一处没搬走,直接决定了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能不能被启动。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一千二百二十条:未注明或不如实注明产品材料成分,五万元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
  • 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发展改革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执法。
  • 两条都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第一次被查通常不直接罚。
  • 两条的前身分别是原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罚格完全一致。
  • 一千二百二十条的适用主体只有三类,不是所有生产者。
  • 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范围,法典正文里没有承接条款。

一、一千二百二十条:产品上那个牌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注明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注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短,但要拆出四个要件。

第一,主体是三类企业。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的、生产机动运输工具的、生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不是所有生产企业,也不是所有产品。

「大型机电设备」没有法定定义,实务中一般参照产品目录或者行业标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需要有指定文件,没有指定文件,第三类就落不下来。

第二,义务内容指向另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把义务和罚则并排看,会发现一处不对齐。

义务要求三件事:按技术规范、在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罚则只描述一件事:未注明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注明。

义务比罚则细。 义务里的「按技术规范」「主体构件」「标准牌号」三个限定,罚则一个都没写进去。

这个不对齐在实务上意味着什么?

一家企业在产品外壳上刻了「材质:铝合金」,没有按技术规范标标准牌号,也没有标在主体构件上。它注明了成分,但没达到义务的要求。执法机关按一千二百二十条罚它「未注明产品材料成分」,企业可以抗辩:我注明了,只是不合规范。

这个抗辩能不能成立,取决于怎么理解「未注明」。如果按义务条款的完整要求理解,不合规范等于未注明;如果按罚则的字面理解,注明了就是注明了。

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这种不对齐应当作有利于企业的解释。 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从轻减轻的通道,第三款确立了轻微不罚、首违可不罚,都可以用来支撑「标注不合规范但已实质标注」的从宽处理。

第三,罚格是五万元以下。 没有下限。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可以在零到五万元之间自由裁量,也意味着情节轻微时可以趋近于零。

第四,前置是责令限期改正。 必须先下责令改正决定书,给了期限,期限届满仍不改正,才能罚。没走这一步直接罚,程序违法。

二、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三个行为,一个罚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款管企业,三个行为共用一个罚格:不实施强制审核、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注意第三个行为的主体被限定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只有已经做了审核的企业,才谈得上报告审核结果。没做审核的企业,落在第一个行为里。

三个行为、一个罚格,意味着弄虚作假和不报告罚得一样重。这在立法上是有意为之还是粗糙,可以讨论;但从条文看,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这一档不区分行为类型,只区分拒不改正与否。

第二款是另一回事。罚的对象不是企业,是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种行为: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不如实评估验收、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处理方式是「依法给予处分」,不是罚款。

这一款的性质是内部责任,不是行政处罚。处分走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一套,不走行政处罚程序,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款对企业的意义在于:如果评估验收环节被查实弄虚作假,企业那一边的审核结论也就不成立了。 企业不能拿一份靠弄虚作假拿到的评估验收意见,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审核义务。

三、两条条款的来历:罚格一字未改

这两条不是新写的。它们的前身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

项目原清洁生产促进法法典变化
产品材料成分第三十七条,未标注或不如实标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五万元以下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同罚格主体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表述从「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改为「未注明产品材料成分」
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不实施、弄虚作假、不报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同罚格主体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罚格完全一样,一分钱没动。 变的只有执法主体的名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入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改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的职能划给了发展改革部门。

这种「搬家不改价」的立法处理,在法典里很常见。它的好处是制度连续,企业不会因为法律更替而面对突然加重的责任;坏处是有些条文里带着旧体制的痕迹,读起来会别扭。

对办案的实际影响是: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发生并终了的违法行为,按原清洁生产促进法处理;之后持续的,按法典处理;两者罚格一样,从旧兼从轻在这里没有实际差别。

唯一的差别在执法主体。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产品材料成分的处罚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一份处罚决定书在法典施行后仍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名义作出,主体表述就有问题。

四、那个搬不走的东西:强制性审核的范围

这是本篇最要紧的一段。

原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哪些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那部法废止后,这条规定没有出现在法典里。

法典里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的义务条款只有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
  •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国家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将其作为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 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读三遍会发现一个问题:「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根据需要」不是「必须」。

法典正文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这个词只出现过一次,就是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罚则本身。义务条款里一次都没有。

再看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兜底:「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废止,转不过去。

结论:法典施行后,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法律层面没有直接依据。

现有的接口只有一个: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这个办法在法典施行前就存在,法典施行后应当继续有效并据此调整。但它现在是唯一的依据,而且是部门规章层级的依据。

这个空白的实务后果,分三个角度看。

对执法机关: 要罚一家企业不实施强制审核,得先证明它属于强制审核范围。证明依据只能是具体办法,且要说明该办法在法典体系下仍然有效。如果具体办法还没按法典修订,执法依据就显得单薄。

对企业: 原来按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强制审核范围的,现在需要重新核一遍具体办法。不能想当然认为「以前不用做,现在也不用做」——具体办法可能在新法体系下调整。

对律师: 这是现成的抗辩点。如果处罚决定书援引的强制性审核范围依据是「原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直接指出该法已废止、不能作为现行依据。如果援引的是具体办法,那就去核具体办法的效力状态和适用条件。

这是本批十五篇里最尖锐的一个立法衔接问题。 它不是罚则的漏洞(罚则还在,罚格没变),是罚则启动条件的漏洞。

五、要件核对表

条义务条款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罚格前置程序
1220969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三类未在产品主体构件上按技术规范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或者不如实注明五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1 第一款966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不实施强制审核;审核中弄虚作假;已实施审核但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1221 第二款本条第一款所涉评估验收职责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不如实评估验收;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无罚款,依法给予处分无行政处罚前置,走处分程序

这张表的用法是先卡主体,再看行为,最后看程序。

第一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三类主体」。执法机关查到一家企业产品没标材料成分,第一反应是套一千二百二十条,但这家企业如果不生产大型机电设备、不生产机动运输工具、也不在工信部门的指定名单里,就套不上。这一条不是通用条款。

第二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应当实施」四个字。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强制审核义务,只有落在范围内的才有。范围依据现在只剩具体办法。

第三行根本不走行政处罚程序,企业不要指望用行政复议去质疑它,也不要把处分决定当成行政处罚决定来应对。

六、责令改正这一步怎么做

两条罚则都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这一步在实务中分量很重,但常被忽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确立了一个原则:责令改正不是可选项,是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应然动作。 但反过来,责令改正本身不是行政处罚,它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也不单独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除非它实际产生了处罚效果。

对一千二百二十条和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来说,责令限期改正有两个作用。

一个作用是给企业机会。 期限届满前改正了,就不罚。这是这两条最有价值的地方。

另一个作用是确定「拒不改正」的起点。 期限从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届满未改正,才具备罚款条件。期限定得合不合理,直接影响企业能不能改正。

限期多长,条文没写,由执法机关根据改正难度裁量。产品材料成分的标注,改模具、改印刷可能需要几个月;清洁生产审核,从委托机构到出报告、评估验收,通常要半年以上。如果执法机关给的期限明显短于行业普遍所需时间,这个期限本身就是可争的。

七、两个容易被混进来的概念

第一个,绿色低碳产品认证。 产品上标注材料成分,和绿色产品认证是两件事。前者是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强制义务,后者是自愿性认证。企业拿了绿色产品认证,不等于履行了材料成分标注义务;反过来,标了材料成分,也不等于通过了绿色认证。

第二个,产品标识的通用要求。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对产品标识有一般要求(品名、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法典这一条要求的是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是专门针对特定产品的一项附加要求。违反一般标识要求走产品质量法,违反材料成分标注要求走法典一千二百二十条,两条线不重叠。

八、边界:这两条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用不上第一种,主体不在范围内。 一千二百二十条只限三类企业,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只限应当实施强制审核的企业。主体不符,两条都套不上。

用不上第二种,行为不构成「未实施」。 企业做了审核,只是审核质量不高、结论不准确,这是审核质量问题,不是「不实施」。除非能证明弄虚作假,否则不能按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罚。

用不上第三种,已经有其他罚则覆盖。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中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可能同时构成骗取财政资金,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如果是环评、排污许可环节的虚假材料,走各自那一节。

用不上第四种,评估验收环节的问题。 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罚的是评估验收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走处分程序。企业如果觉得评估验收不公,救济路径不是行政复议,而是向该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九、企业自查清单

按这两条做自查,五步走完。

第一步,核主体。 是不是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或者在工信部门指定产品名单里。不在名单里的,一千二百二十条不适用。

第二步,核标注。 产品主体构件上有没有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只有外壳印了「铝合金」不算,要看是不是按技术规范标了牌号、标的位置是不是主体构件。

第三步,核审核范围。 对照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办法,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应当实施强制性审核的范围。不能沿用清洁生产促进法时期的判断。

第四步,核审核过程。 如果属于范围内,审核做了没有、报告交了没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弄虚作假的后果比不实施更重,因为同时可能触发其他责任。

第五步,核期限。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的,看清期限起算日和届满日,评估在期限内完成改正的可行性。做不到的,及时申请延期并留下书面记录。

十、三句话

第一句,这两条是搬家条款,罚格没变,只换了执法主体的名字。 从旧兼从轻在这里没有实际空间,因为新旧罚格一样。

第二句,一千二百二十条的主体只有三类,不是通用条款。 套之前先核产品类型。

第三句,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范围,法典没接住,现在只剩部门具体办法这一个接口。 这是现成的抗辩点,也是企业自查时最容易漏的一环。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适用范围,请以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办法现行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