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废止新旧对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掉得最深的一部。

⁠​‌​‌​​‌​‌‌‌​‌​‌​​‌​‌‌‌​​​​‌‌​​‌​‌​‌‌‌​‌​‌​‌​‌‌​​⁠

它没有进某一编,也没有进某一章。它进了一节。

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节「清洁生产」,第九百六十条到第九百七十四条,十五条。

一部法律,最后剩一节。

而这一节里,没有定义。

旧法第二条用一百二十二个字回答了一个问题:什么是清洁生产。法典第九百六十条承接了这个位置,却把它改成一句倡导——全文检索「本法所称清洁生产」,零次。

一部以「清洁生产」命名的法律被废止,它留下的那一节里,法律不再告诉你清洁生产是什么。

要点

一、掉到「节」的只有它。 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七部法各占一个分编,环境保护法整体上提第一编总则,环评法整部进第一编第五章,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降到第四编下面的一个「节」。

二、条数砍六成二,字数砍五成二。 四十条四千八百一十六字,变成十五条两千三百一十一字。条数减了百分之六十二点五,字数只减百分之五十二——每一条都变长了,因为往里塞了旧法没有的东西:温室气体、绿色设计、电商快递外卖。

三、只有一条原样,二十八个字。 旧第三十四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原封不动成为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整部法四十条,只有这二十八个字一个字没改。照搬率(原样+高度相似)四条,百分之十,与环境保护法并列十部末位。

四、但机器说「零原样」,这个结论错了。 分条切分时,旧第三十四条末尾紧跟「第五章 法律责任」,标题被并进条文,一比一的相似度被稀释成零点八七七,掉出原样区间。这一条其实一字不差。

五、机器判二十一条「无对应」,实际只有三条。 逐条核完,真正在法典里找不到落点的只有旧第五条(部门职责)、旧第二十九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旧第三十六条(名单罚则)。误判十八条,误判率百分之八十六。

六、三个词归零。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旧法十一次、法典零次;「推行规划」旧法七次、法典零次,改成「推行方案」五次;「环境管理体系」旧法一次、法典零次。

七、一条升级。 旧第十二条的限期淘汰制度,从清洁生产法第二章升到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十九条,从「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扩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还加了四类主体的停止义务和「不得转让」。

八、一份对照的另一半还活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的废止名单里,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还在援引它。两部法的照搬率都是百分之十,一个废了,一个留着。

一、六章四十条,降成一节十五条

旧法的骨架很清楚:总则六条,推行十一条,实施十二条,鼓励措施五条,法律责任五条,附则一条。

章条号条数条文正文字数
第一章 总则1—66619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7—17111,573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18—29121,572
第四章 鼓励措施30—345270
第五章 法律责任35—395604
第六章 附则40120
合计1—40404,658

四十条,条文正文四千六百五十八字(另有标题、题注与六个章标题共一百五十八字,全文四千八百一十六字)。

法典给它的一节,十五条,两千三百一十一字。

每一章都去了哪,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先给一张总表:

旧章条数主要落点落点性质
第一章 总则6960、57、938、951、952拆散,节内只留两条半
第二章 推行11961、962、963、964、970十一条压成五条
第二章 推行1149、948、993、956、950、994五条散到编外
第三章 实施12965、966、967、968、969、972、973十二条进七条
第三章 实施1283、171、947、981、1001、517、496、976五条散到别的编
第四章 鼓励措施513、962、991、971四条离开这一节
第五章 法律责任51062、1220、1176、1221四条进罚则
第六章 附则11242并入施行条

这张表里最扎眼的是第四章。

「鼓励措施」五条:表彰奖励、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基金、税收优惠、费用列成本。

在法典里,它们分别去了四个不同的位置:

  • 表彰奖励去了第一编总则第十三条
  • 资金支持并入第四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五十条
  • 中小企业基金留在清洁生产节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三款
  • 税收优惠去了废弃物循环利用节第九百九十一条
  • 费用列成本留在清洁生产节第九百七十一条

一章五条,被拆到四个地方。

这不是疏漏,是法典的编排逻辑决定的:法典按「活动」组织,不按「法律」组织。旧法是一部专门的促进法,所以把「怎么鼓励」单独列成一章;法典是一部综合法典,鼓励措施要么上升为全编通用(第九百五十条),要么下沉到具体活动(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一条)。

旧法按法律分章,法典按活动分节。这是十部法被拆散的根本原因。

二、十部法里,只有它降到「节」

把十部法的落点摆在一起看,落差非常直观:

被废止的法律法典里的落点层级条数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编第二分编分编79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编第三分编分编68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编第四分编分编60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编第五分编分编70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编第六分编分编82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编第七分编分编54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编第八分编分编44
环境保护法第一编总则(承接旧条 47)编147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编第五章章29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节15

十五条,是十部法里最少的一处落点。

比它稍多的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四十四条,占一个分编。清洁生产促进法连放射性法的三分之一都不到。

原因不复杂:清洁生产本身就是一种「生产方式」,不是一种「环境要素」。 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每一个都对应一类污染因子、一套排放标准、一组监测方法,天然可以独立成编。清洁生产没有这些,它是一套关于「怎么生产」的方法论,只能挂在「绿色低碳发展」这个编下面,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环节。

一个环节,装不下一部法律。 这是它掉到「节」的真正原因,也是它被拆得最散的真正原因。

三、唯一的原样条:旧第三十四条,二十八个字

整部法四十条,与法典一字不差的,只有一条。

法条依据

旧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十八个字,一个标点都没动。

这是整部法与法典距离最近的一条。也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条——它不讲制度、不讲义务、不讲罚则,只讲会计处理:这笔钱可以进成本。

有意思的是,这条在最初的比对里被判成「非原样」。

原因在分条切分。旧法第三十四条是第四章的最后一条,它后面紧跟「第五章 法律责任」这个标题行。切分脚本按「第X条」到下一个「第X条」取段,取到的就是: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多出来的六个字,把一比一稀释成零点八七七。它就掉出了「相似度不低于零点九八」的原样区间。

这不是这一部法独有的问题。

把同样的切分问题在所有条末紧跟章标题的位置上复核一遍,另外还有三条也是这个情况:

法律旧条被并入的标题原判去掉标题后法典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旧 92章标题0.9281.000390
噪声污染防治法旧 33章标题0.9331.000561
环境保护法旧 52章标题0.6671.000169
清洁生产促进法旧 34第五章 法律责任0.8771.000971

四条法各藏了一条一字不差的条文。

这条方法论值得记下来:「零原样」这个结论,必须用逐字比对复核,不能只看相似度分布。 相似度是工具算出来的,条文是不是原封不动,是一个可以一句一句读出来的事实。

(关于比对器为什么会漏,第十六节还有一张要件表。)

四、定义没了:法典里再没有「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现在说这一节里最重的一件事。

旧法第二条全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一百二十二个字。这是整部法的地基——后面所有条文,审核也好、导向目录也好、罚则也好,都是围绕这个定义展开的。

法典第九百六十条:

法条依据

七十六个字。从定义句变成倡导句。

逐句对照,能看出三个动作:

旧法第二条的要素法典第九百六十条结果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国家鼓励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定义句式改为倡导句式
改进设计开展绿色设计换词,概念升级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保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加「适用」
改善管理——删除
综合利用——删除
从源头削减污染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重心从「污染」移到「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删除
防止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删除
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加温室气体

六个要素,删了四个半。

最要紧的两处删除是「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

清洁生产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原始定义里,本来就是「源头削减+全过程管理」两条腿。旧法第二条把「改善管理」写进去,正是为了记住这一点——清洁生产不只是换设备、换原料,还包括把管理流程改掉。

法典第九百六十条只保留了技术措施:绿色设计、清洁能源原料、先进工艺设备。管理这一维,在定义层面没有了。

「综合利用」也走了。它去了第三节「废弃物循环利用」,在第九百七十六条重新出现:「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所以不是删掉,是搬到隔壁去了。 清洁生产只管「进来的时候干净」,不管「出去以后怎么再用」;后者归废弃物循环利用管。

这条分工线,在法典里画得很清楚,在旧法里是模糊的。界限清楚了,但也意味着单看第九百六十条,你拿不到一个完整的清洁生产概念。

五、「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十一次,法典零次

旧法里有一个反复出现的机构名: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数一下:旧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一共出现十一次。

法典里出现零次。

取而代之的是「发展改革部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应当包括推进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本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按照本行政区域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制定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在第一款就点明了牵头。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逐条都是「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

这是一个消失了十一次的机构名。

背景不复杂:2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职责已经在发展改革委,法条上的这个称谓早就与实际不符,只是旧法没改。法典借这次编纂,把它一次性理顺了。

但实务上有一个后果要注意:

旧法第五条把职责分成了三层——国务院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国务院环保等部门各负其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这是一套完整的职责配置条。

法典没有对应的职责条。职责被拆进了第九百六十一条到第九百六十四条的每一款里,每一条都只说「谁牵头办这件事」,没有一条说「谁总体负责」。

对企业的直接影响是:遇到跨部门的事,法条上找不到一个「总协调机关」了。 旧法时代可以去找综合协调部门,法典时代只能按事找部门——发目录找发展改革,报审核找发展改革加生态环境,查处罚找发展改革或生态环境。

六、强制审核:删了一类,加了一类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这部法里企业最常碰到的一项义务。

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列了三类: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 (三)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情形。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还是三项,但内容换了一项。

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结果
(一)超标或超总量(一)超标或超总量原文保留
(二)超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构成高耗能——删除
(三)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二)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保留,序号前移
——(三)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强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新增兜底

被删的那一类,「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这个词在法典全文出现零次。

这是整部法里一处实打实的收缩。旧法时代,一家企业只要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就自动落入强制审核范围,不需要任何部门另行认定。这是一条自动触发的规则。

法典把这条删了,换成了「国家规定应当实施的其他情形」。自动触发变成了需要国家规定来点名。

对企业的现实意义是双面的:

一是不再有「我是不是高耗能」这个自动判定。以前可以自己算:查一下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了就要做审核。现在这个自查路径断了。

二是不等于不用做。兜底项授权国家规定去点名,将来完全可能用一份名录把高耗能行业重新纳进来,而且可以更精准——不必一刀切按能耗限额,可以按行业、按工艺、按碳排放强度。

从「按指标自动触发」改成「按规定点名触发」,是立法技术的转换,不是义务的取消。

七、审核结果公开:政府公布名单,改成企业自己公开

第三款是这次最容易被忽略、但实务上影响最大的一处改动。

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三款: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改成「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个字的表述,换了三种可能:

第一,载体从刚性变成弹性。 「主要媒体」是有明确指向的——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这类。法典改成「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企业官网、公众号、公告栏、行业协会平台,理论上都可以算。合规成本降了。

第二,可核查性也降了。 「主要媒体」是一个第三方可以查证的客观标准,你登了没有,报纸上有记录。而「便于公众知晓」是一个主观标准,出了争议,谁来证明「便于公众知晓」?

第三,举证责任实际转了向。 旧法时代监管方只需查报纸;法典时代企业要自己证明方式得当。这对企业不是纯利好——弹性给了你,举证也跟着给了你。

同样的表述在第九百六十八条又出现一次。旧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法典改成「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的名称和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两处「主要媒体」,一起改成了「便于公众知晓」。

八、旧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旧第三十六条,一起没了

现在说真正消失的东西。

旧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这是两条义务:政府公布名单,名单内企业公布数据。

法典里,第一款没有对应。

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三款承接的是「企业公开」这一层,但对象变了——旧法要求名单内企业公布的是「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法典要求强制审核企业公开的是「审核结果」。

从「公布排放数据」,变成「公布审核结论」。

数据是原始事实,结论是加工判断。这个替换的性质不难判断:公开的信息量下降了。

然后看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罚则,法典里也没有。

原因很清楚:它罚的是「未按第十七条第二款公布」,而第十七条第一款(名单)没了,第二款的义务对象也被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三款替换成了「公开审核结果」。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罚的是「不实施强制审核、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没有「不公开」这一项。

义务消失,罚则跟着消失。这是一条完整的因果链:

  1. 旧第十七条第一款(政府公布名单)→ 法典无
  2. 旧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公布数据)→ 被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三款替换为公开审核结果
  3. 旧第三十六条(罚未公布数据)→ 法典无,且新的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三款没有配套罚则

结果:企业不公开审核结果,法典里找不到罚则。

这不是漏写。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把「不报告」和「不如实报告」都写进去了,唯独没写「不公开」。从立法技术看,这是有意的取舍——报告是向监管机关,可核查;公开是向社会,难核查。难核查的义务,就不配罚则。

对企业的实务提示:报告义务仍然是硬约束,五万到五十万;公开义务是软约束,靠监管机关在评估验收环节施压。

九、技改四项措施:废水和余热走了,温室气体来了

旧法第十九条列了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四项措施。这一条与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相似度是零点九三零,是四条高度相似之一,改得不多,但改的地方很要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逐项对照:

项旧法第十九条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变化
一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删两个顿号
二污染物产生量少/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量少/多两处加温室气体
三对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大删
四原文一致原文一致无

第三项的删除幅度最大。

旧法第三项的对象有三类:废物、废水、余热。动作有两个:综合利用、循环使用。

法典只剩一类对象(废弃物)、一个动作(综合利用)。

「废水」「余热」两类对象没了,「循环使用」这个动作也没了。

而这两类对象、这一个动作,恰恰是清洁生产里最值钱的部分——余热回收、中水回用,是绝大多数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的主要抓手。

它们去哪了?去了第九百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余热、废水都在,还多了「压」和「废液」。

所以这又是一次跨节迁移:从「清洁生产」(第二节)搬到「废弃物循环利用」(第三节)。

代价是什么呢?

旧法第十九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四项全是「应当」。违反它,旧法没有直接罚则,但可以作为清洁生产审核不合格的认定依据。

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仍然是「应当」,四项仍是强制。但第三项被抽空之后,企业在技改时对余热、废水的综合利用义务,就不在「清洁生产」这一条里了,而在第九百七十六条。 而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表述是「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同样没有配套罚则。

义务还在,罚则仍然没有,只是换了个条号。 执法时引哪个条,会变成一个新问题。

第二项加「温室气体」两处,是整部法的一个缩影。旧法二〇〇二年制定、二〇一二年修正,通篇没有「温室气体」四个字。法典全文出现四十次。

一部讲「生产过程清洁化」的法,从只算污染物,变成同时算碳。

十、限期淘汰升级:从清洁生产法第二章,升到法典第一编第四十九条

这一条是整部法里唯一「往上走」的。

旧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它在旧法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里,是十一分之一。

法典把它放到了第一编总则第四十九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十九条
  •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设备、材料、产品。技术、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技术、工艺。
  • 被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从一章里的一条,升到整部法典的总则。

七处实质变化:

要素旧法第十二条法典第四十九条
淘汰理由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
对象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
制度名限期淘汰制度淘汰制度(期限单列一款)
名录限期淘汰的名录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主体义务无(只有部门制定名录)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四类主体停止义务
转让无规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罚则无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七处里六处是加,一处是减。

减的是「浪费资源」这个理由。旧法淘汰落后技术的第一个理由是不经济——浪费资源;法典只留「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淘汰的标准从「经济+环境」双轨,收到纯环境单轨。

加的最重的是四类主体的停止义务。旧法只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名录」,没说企业该干什么,义务要靠别的法去接。法典直接写明:生产者停止生产、进口者停止进口、销售者停止销售、使用者停止使用。

从「政府出名单」到「四类主体各有停止义务」,这一条从行政措施变成了行为规范。

最后一句「被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是全新的。它堵的是一个老漏洞:淘汰设备不能用了,卖到乡下、卖给小厂继续用。第四十九条把这条路封了,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配了罚则。

一部「促进法」里最硬的一条,最后进了总则。这是十部法里少见的升格。

工业固体废物领域还留了一个专门版:第四百八十八条,「制定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总则管一般,分编管特例,两层并存。

十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这条,真没了

旧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十四个字。法典里没有对应条。

「环境管理体系」这五个字,法典全文出现零次。

这不是一个字的得失。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过去二十年企业环境合规最常用的一套工具。旧法第二十九条给了它一个法律依据——虽然只是「可以自愿」,但明确了认证机构要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法典里,「认证」出现五次,全部指向产品:

  • 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标准实施和认证结果、标识信息的使用与效果评价
  • 第九百九十条:建立健全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
  • 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九百七十四条等:产品标识相关

从「管理体系认证」变成「产品认证」。

这个替换的逻辑不难理解:法典关心的是结果——这个产品是不是绿色低碳、这个材料是不是再生材料;旧法关心的是过程——这个企业的管理体系是不是健全。

但过程认证并没有失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仍然有效,ISO 14001 认证的行政法规基础还在。只是它从「清洁生产促进法授权的一件事」,变成了「认证认可条例规范的一件事」。

法律层级下降了,实务操作不变。

对企业的提示:如果你的合规文件里写着「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这条引用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就没有依据了,应改为引用《认证认可条例》。

十二、旧第二十七条六款,拆成两条,一款不多一款不少

旧法第二十七条是整部法最长的一条,六款,占了第三章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它在法典里被拆成了两条。

旧第二十七条内容法典落点
第一款企业应当监测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根据需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三类情形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超标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治理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款报告审核结果并在主要媒体公布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款监督、评估验收、不得收费第九百六十七条第四款
第六款审核具体办法由部门制定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三款

六款对六款,一款不多一款不少。

顺序上做了一个调整:旧法把「审核办法」放在最后(第六款),法典把它提前到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紧跟在「审核」这条之后。同一条的两端被收拢到一处,读起来更顺。

而第九百六十六条中间插进了一款全新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
  •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国家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将其作为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 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款是全新的。 旧法没有任何一条讲「审核结果怎么用」。

这一款把清洁生产审核从「一次性合规动作」变成了「持续影响企业成本的政策依据」——审核结果要作为用水定额这类差异化政策的依据。用水定额定得高低,直接决定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水费。

审核不再是做完就归档的一件事。它会回到你的水费单上。

第六款改第三款,还有一处机构变化:旧法「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法典「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缩成了「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不再提。

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变化更值得单独说:

旧法第三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法典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从「去治理」变成「担责任」,从「其他法律」变成「本法」。

旧法这一款是一个指路条款——超标了,去看环保法、大气法、水法怎么规定的。法典这一款是一个归责条款——超标了,按本法罚则编处理。

指路条款改成归责条款,意味着这一款自己就能产生法律后果,不再需要跳到别的法。

十三、新增的三条:绿色设计、包装、电商快递

旧法第二十条两款,讲产品包装设计。法典把它扩成两条八款,其中六款是新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设计,推动绿色设计应用。
  • 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
  •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 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对照旧法第二十条:

旧法第二十条法典性质
第一款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生命周期影响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改写,适用范围收缩
第二款 包装应当合理,不得过度包装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三款改写,加严
——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鼓励绿色设计全新
——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鼓励绿色包装、减量包装全新
——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标准化部门制定标准全新
——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全新

两句话变成八款,六款全新。

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有一处收缩,值得注意:

旧法的义务主体是「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覆盖所有产品。法典改成「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先列举两类,再加一个「等」。

列举式加「等」字,实践中就是执法先抓列举的两类。 一般消费品的设计义务,实际约束力下降了。

同时加了一句「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义务加重了。旧的只是「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方案,新的要求「源头减量和替代」,替代是硬动作。

适用范围收窄,单位义务加严。这是一次典型的精准化立法。

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也加了硬约束:「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旧法只有「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这个软表述,没有指向任何具体标准。法典指向了强制性国标——从原则变成可执行的判据。

然后是新的一整条:

法条依据

这一条,旧法完全不可能有。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 年制定,那时淘宝还没上线,快递业务量一年不到十亿件,外卖平台一个都不存在。二〇二六年,快递业务量已经过千亿件。

条文里的三个词在旧法里出现零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在法典里分别是二次、二次、二次。

「一次性塑料制品」旧法零次、法典七次;「一次性用品」旧法零次、法典四次;「过度包装」旧法一次、法典七次。

一部二十多年前的法,缺的正是这二十多年长出来的东西。 法典补上了。

十四、罚则五条剩四条,处分档次变具体了

旧法第五章五条,法典罚则编里对应四条。

旧条旧法内容法典变化
第三十五条部门未履职,给予处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处分档次具体化
第三十六条未公布能耗或排放情况,罚十万以下无随旧第十七条消失
第三十七条未标注材料成分,罚五万以下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执法主体改市场监管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超标,依法追究三类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删「行政」
第三十九条不实施强制审核,罚五万到五十万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主体改名,删刑责衔接

第三十五条的去向最有意思。

旧法:「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典里,它没有独立条。落点是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十条列举式处分条,第十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这个兜底。

从一条一句话的处分条,变成十条列举里的一项。

这是加严还是放宽?看两面:

加严的是档次。 旧法只说「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档,具体给哪一档,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档次写进了条文:「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放宽的是覆盖。 旧法专为清洁生产设一条处分条,法典没有专条,「未依法履行清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挤进第十项兜底。而第十项前面九项,全是污染防治、许可、处罚、监测、信息公开这类核心职责。

专门条款变兜底条款,在适用顺位上是要往后退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与旧法第三十七条的相似度是零点五九六,看起来差得多,其实只改了三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注明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注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旧法:「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执法主体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改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罚额不变,加了「违反本法规定」前置。

一个二〇一八年就完成的机构改革,在法条上拖到二〇二六年才落地。

最后是一个体例变化,值得单独记住:

法典罚则不再援引条号。

旧法第三十七条写「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旧法第三十九条写「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全部写成「违反本法规定」+描述行为。

援引条号,认定违法要先定位条号;描述行为,认定违法要看行为是否落在描述里。

对企业的影响是双向的:少了「条号引错」这种形式抗辩,多了「我的行为算不算这条描述」这种实质争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描述的是「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四个动作,缺一不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删掉了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末尾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不追究了,是不在这里重复了。 法典罚则编对刑责衔接另有统一处理,单条不再重复「构成犯罪追究刑责」这类提示语。这是编纂技术的简化,不是实体规则的放宽。

十五、判定要件:哪些旧条看起来没落点、其实有

比对器给出 21 条「无对应」(相似度低于 0.35),占比 52.5%,是十部法里最高的——第二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 22.2%。

逐条核完之后,真正找不到落点的只有三条:

  • 旧第五条(部门职责配置)——「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这个机构名不存在了,职责拆进各条
  • 旧第二十九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法典零次,只有产品认证
  • 旧第三十六条(未公布数据的罚则)——旧第十七条第一款消失,罚则跟着消失

21 条里 18 条是误判,误判率 86%。

误判不是随机的,有很清楚的规律。下面这张表列出六类误判和识别方法:

要件误判表现识别方法本法实例
条文跟着「活动」走还是跟着「法律」走旧条在旧法里是独立一章,法典按活动拆分,比对器找不到单一落点按旧条中的动作去目标编找,不按条号找旧 15(教育宣传)→ 法典 12
一条被拆成多款多条旧条整段比对失败,实际散在多个条款看目标条的款数,逐款比对旧 27 六款 → 966+967
机构名称改过文字大面积不同,实质只换了机构名把旧机构名换成新机构名再比一次旧 5→各条「发展改革部门」
短条藏在长条里旧条 40 余字,落在 260 字长条的某一款,整段比对必然失败按款切目标条,逐款比对旧 32(47 字)→ 962 第三款
条末并入章标题相似度被稀释到 0.85 以下,掉出原样区间剥掉条末「第X章」再比一次旧 34 → 971
术语系统性替换「废物」→「废弃物」等,每处几个字,累积后相似度骤降统计术语词频,看是否全文替换旧 33 → 991

第五类和第六类,本法各中一条,而且正好是最关键的线索。

前面的第三、四节已经说了旧第三十四条的事。这里补上旧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四十七个字,比对器判「无对应」(相似度 0.000)。

而它在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三款:

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四十七个字,只改了两个字:「依照」改成「按照」。

它之所以被判「无对应」,是因为第九百六十二条是二百六十四字的三款长条,短条对长条,整段比对相似度只有零点二九六。而比对器的候选筛选还有一道长度门槛:长度差超过百分之七十五的直接跳过。四十七字对二百六十四字,差百分之八十二,连候选都进不了。

这两个案例指向同一个方法论结论:

比对器能告诉你「哪里可能不对」,不能告诉你「哪里确实不对」。 它筛出来的是候选集,最终判断必须回到条文原文,一款一款读。

(本站此前九篇同类文章所用的数据,都是在这个前提下逐条核过的。本文这一条原样条,是复核中新发现的——第四节和第三节已经说明。)

十六、边界:这一节管什么、不管什么

这一节只有十五条,边界必须说清楚,否则很容易引错条。

第一,它只管「生产过程」,不管「废弃之后」。

清洁生产节(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七十四条)管的是:怎么设计、用什么原料、用什么工艺设备、怎么做审核、怎么标注、怎么包装。

废弃物怎么回收、怎么利用、怎么再制造,在第三节「废弃物循环利用」,第九百七十五条至第九百九十一条。余热、废水、废液的综合利用在第九百七十六条,不在第九百六十五条。

第二,它只管「生产」,不管「消费」。

绿色采购、二手商品、一次性用品、一次性塑料制品、绿色消费,在第四节「绿色消费」,第九百九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条。旧法第二十三条的餐饮娱乐宾馆条款,落点是第一千零一条,在绿色消费节,不在清洁生产节。

第三,它不管能源。

节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在第三章,第一千零二条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旧法里跟「节能」沾边的表述,法典不再放在清洁生产节。

第四,它不替代三部仍然有效的法律。

这四层边界画完,这一节的适用范围就很窄了:只覆盖生产环节的源头削减和过程审核。

第五,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是两套程序,不能互相替代。

环境影响评价在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三条,管的是「项目能不能建」;清洁生产审核在第九百六十六条至第九百六十七条,管的是「生产过程够不够清洁」。一个在事前,一个在事中;一个是审批,一个是自查加评估验收。

两者有交叉(第九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要求技改采用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技术),但没有替代关系。 做了环评不免除审核义务,做了审核也不能代替环评批复。

十七、实务四点

第一,存量合规文件里的法条引用,要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前全部改完。

需要改的引用至少四处:

第二,强制审核对象清单要重排。

如果你的企业过去是靠「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落入强制审核的,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这个自动触发点没有了。但不要以为义务消失——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开口的,国家规定随时可以把这一类重新纳进来。

实务上的动作是:盯住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的配套规定,而不是只盯法典条文。 法典把这一类交给「国家规定」,配套规定什么时候出、出成什么样,才决定你的义务。

第三,审核结果公开方式要重新设计。

「主要媒体」改成「便于公众知晓」,弹性给了企业,举证责任也给了企业。建议做法:

  • 公开渠道至少两处(企业官网+至少一个第三方可查的平台),形成互相印证
  • 公开时间、公开内容、留档截图,一并归档
  • 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按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除外规定单独说明,不要整份不公开

这类义务的争点从来不是「公不公开」,而是「能不能证明公开过」。

第四,罚则抗辩的重心从条号转到行为描述。

法典罚则不再援引条号,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列了四个动作:不实施、弄虚作假、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四个动作之外,不罚。

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不再有「条款援引错误」这种形式抗辩空间;二是每一个动作的边界都值得争——比如「不实施」是指完全没做,还是做了但没做完?「不如实报告」是指数据错误,还是指结论错误?

法典没有回答这些,配套规定和执法实践会回答。 在此之前,企业能做的只有一件事:把审核过程做成可追溯的记录,让每一个动作都有据可查。

(本文引用的条文均取自本地法律数据库,逐字核对;具体案件的适用,仍应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十八、一句话收束

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十条,最后剩下一节十五条、两千三百一十一字,唯一一字不差的是那条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会计条款——「费用可以列入成本」。

它的定义没了,它的协调部门没了,它的名单制度没了,它的体系认证没了。

但它的限期淘汰制度升到了总则,它的包装条款长成了两条八款,它补上了电商、快递、外卖这三个当年还不存在的行业。

一部法律被废止,不等于它写的东西都作废。它只是被拆开,重新分配到一部更大的法的不同角落里。

拆得越散,越要一条一条找。

接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