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在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废止。它是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废止清单里唯一一部「促进法」——同清单里的其他九部都是污染防治或者环境保护的骨干法律,只有它是促进型立法。废止之后,它的内容由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接管,从第九百六十条到第九百七十三条,十四条。十四条对旧法的四十条,压缩了一半多。压缩的方式不是简单删减,而是重写:旧法的定义条变成了鼓励条,旧法的三项「规划」全部降为「方案」,旧法的五项措施减为三项,旧法「从源头削减污染」的目标改成「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 这些变化看起来是措辞调整,实际改变了清洁生产制度的重心——从「管污染」转向「管资源」。本篇处理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六十四条,重点是前两条:定义为什么消失、「规划」降为「方案」意味着什么。后三条讲钱、讲目录、讲指南,是这套制度的执行工具。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定义条消失是本批最重要的发现:旧法第二条用一整条定义清洁生产,法典第九百六十条没有定义。没有定义,判断一个活动是否属于清洁生产就失去了法定标准。
- 「规划」全部降为「方案」: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变为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行业专项规划变为行业重点任务,地方实施规划变为实施方案。规划要纳入规划体系、有编制审批程序,方案没有。
- 治理对象位移:旧法「从源头削减污染」,法典改为「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前者管排放,后者管投入。
- 措施从五项减为三项:删掉「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留下绿色设计、清洁能源原料、先进工艺设备。
- 「避免」二字被删:旧法要求「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法典只留「减少」。避免是更高的要求,减少是相对的。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安排没有进法典:旧法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安排适当数额支持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三款里没有这一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条
- 国家鼓励通过开展绿色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等措施,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推进清洁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应当包括推进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本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按照本行政区域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制定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 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
二、第九百六十条:定义为什么消失了
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法典第九百六十条:「国家鼓励通过开展绿色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等措施,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推进清洁生产。」
两句话的句式和功能完全不同。旧法是「本法所称……是指……」的定义句式,法典是「国家鼓励通过……推进……」的鼓励句式。
定义条消失,意味着什么?
第一层,判断标准失去法定表述。 判断逻辑与传统产业绿色转型里讲的约束性标准同源。 一个技改项目是不是清洁生产项目,能不能享受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能不能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办理,过去可以直接对照旧法第二条的要素:是否改进设计、是否使用清洁能源原料、是否采用先进工艺设备、是否改善管理、是否综合利用。现在没有这个对照表了。
实践中判断的依据转向了下位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这三套东西是由发展改革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不是法律。
第二层,旧法第二条的目的表述也消失了。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这是清洁生产的终极目的,法典没有保留。删掉之后,清洁生产的价值指向变得模糊:是降资源消耗,还是减排放,还是两者兼有?条文里两个都写了(「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但哪个优先,没有说。
第三层,从「削减污染」到「降低资源消耗」的位移。 这是最实质的变化。
旧法:从源头削减污染。 法典: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
前者管的是排放口,后者管的是投入端。两者有重合——降低资源消耗往往也减少排放——但不是一回事。一个企业可以通过末端治理削减污染,而不改变资源消耗;也可以通过降低消耗减少排放,但如果不改变工艺,单位产品的排放浓度可能不变。
这个位移与整部法典的定位一致。 第四编的主线见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适用范围与四大方向。 法典第四编叫「绿色低碳发展」,主线是资源效率和碳排放,不是污染防治。污染防治在前三编。清洁生产放进第四编,就要服从第四编的主线——从「怎么少排污」变成「怎么少用资源、少排碳」。
第四层,措施的减少。 五项变三项。
删掉的「改善管理」是一项软措施,指的是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培训。删掉之后,清洁生产的技术色彩更浓——只认硬件改造,不认管理改进。
删掉的「综合利用」是废物利用,这一块现在归到循环经济章(第九百七十五条至第九百九十条)。这是章节分工的结果,不是内容的消失。
第五层,「避免」二字的删除。 旧法要求「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避免」是一个更高的标准——不仅减少,还要尽可能不产生。法典只留「减少」。一字之差,要求降低了一档。
三、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划」为什么降为「方案」
这是本篇第二个重点。
旧法第八条有四款,用了三个层级的「规划」:
-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 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 地方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
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对应三款,名称全变了:
- 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
- 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
- 地方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
「规划」和「方案」在行政法上的区别不是文字游戏。
第一,程序不同。 规划要纳入国家规划体系(法典第五十六条),要经过编制、论证、衔接、批准、公布等程序,要与国土空间规划、上级规划相衔接。方案是工作文件,程序简单得多。
第二,期限不同。 规划通常有五年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方案可以是年度的,也可以是专项的,期限灵活。
第三,效力不同。 规划是政策依据,可以作为下位规划、专项政策的制定依据。方案是工作安排,效力限于执行层面。
第四,公开程度不同。 规划一般要向社会公布。方案可能只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降级的实际后果是什么? 规划与方案在规划体系里的位置,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从好处看,方案比规划灵活。清洁生产的技术更新快,五年不变的规划容易过时;年度或者专项方案可以跟着技术走。
从坏处看,方案的约束力弱。规划有法定的编制审批程序,方案的制定程序是部门内部的事。地方的实施方案如果不编、编了不落实,追责的依据比规划弱。
还有一处值得注意:行业这一层的变化最大。 旧法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这是一个独立的规划;法典只要求「确定本行业推进清洁生产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没有独立的规划文件。行业层面的制度供给明显减弱。
地方这一层的变化也有讲究。 旧法说「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法典说「制定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从「规划」到「方案」,从「实施」到「推进」,两个词都往弱的方向走。
四、第九百六十二条:三层资金与一个遗漏
这一条三款,对应三层资金来源。
第一款,中央预算。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加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投向三类:全国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以及生态脆弱地区的清洁生产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这一款几乎照抄旧法第九条第一款,只有两处改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改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改为「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从「促进」到「推进」,从「规划」到「方案」,都是跟着前面改的。
第二款,地方财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地方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也是照抄旧法第九条第二款。
第三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这一款在旧法里也有,位置不同。旧法把它放在第三十二条,属「鼓励措施」一章;法典把它并入资金条款的第三款,位置更合理。
所以第九百六十二条不是遗漏,是整合。 真正需要留意的是另一件事:旧法第七条的两款没有对应的法典条文。
旧法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六十四条没有这一条。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制定义务,没有进法典。
这一处删除的影响是:清洁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失去了一个「应当制定」的法条依据。当然,这些政策在税法和财税文件里有具体规定,不依赖旧法第七条。但从制度完整性看,删掉这一条意味着清洁生产与财税政策的连接条款消失了。
五、第九百六十三条与第九百六十四条:目录与指南的分家
旧法第十一条两款,一款讲导向目录,一款讲指南,合在一条里。
法典把它拆成两条:第九百六十三条讲目录,第九百六十四条讲指南。
目录这一条有两处变化。
变化一,发布主体。 旧法:「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法典:「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抽象表述变具体,五个部门变六个(加了林业草原),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对应。
变化二,新增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这是旧法没有的。旧法第十条讲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在法典里变成了第九百七十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是新加的,把地方政府的指导支持义务写进来了。
指南这一条有一处变化,但很关键。
旧法:「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
法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
编制主体从「国务院部门+省级部门」两层,改成「省级以上」一层。 这个表述在立法技术上是合并——「省级以上」既包括国务院部门,也包括省级部门。但实际操作中,这个变化意味着省级部门可以独立编制指南,不必等国家的指南。
这个变化有实际意义。不同省份的产业结构差别很大,一个省的清洁生产指南可以根据本省的重点行业来编,不必全国一刀切。
六、五条与旧法的完整对照
把五条和旧法对应条文排在一起。
| 法典条文 | 旧法对应 | 主要变化 |
|---|---|---|
| 第九百六十条 | 第二条(定义) | 定义条变鼓励条;五项措施减三项;「削减污染」改「降低资源消耗」;删「避免」;删目的表述 |
| 第九百六十一条 | 第八条(推行规划) | 三种「规划」全降为「方案」;行业规划降为重点任务 |
| 第九百六十二条 | 第九条(资金) | 基本照搬;中小企业基金整合进来;旧法第七条财税政策条未吸收 |
| 第九百六十三条 | 第十一条第一款(导向目录) | 部门具体化;新增地方指导支持义务 |
| 第九百六十四条 | 第十一条第二款(指南) | 编制主体合并为「省级以上」 |
这张表说明一件事:清洁生产制度在法典里被「瘦身」了。 定义没了,规划降级了,财税政策条没了,措施减了两项。留下来的是资金、目录、指南三个执行工具。
瘦身的原因不难理解:清洁生产本来就是一个跨领域的概念,它的具体内容分散在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各个方面。法典把「综合利用」划给循环经济章,「节能」划给能源节约章,「污染治理」划给前三编,留给清洁生产的只剩「工艺技术」这一块。范围缩小,条文自然减少。
七、要件与举证
清洁生产领域的争议,主要是专项资金申请、清洁生产审核、优惠资格认定三类。
| 要件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项目是否属于清洁生产 | 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列入导向目录 | 申报企业举证;主管部门核定 |
| 是否属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 | 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的范围 | 主管部门举证方案条目 |
| 是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 是否按审核办法完成审核、报告是否通过评估 | 企业举证审核报告 |
| 是否属于强制性审核对象 | 是否超标超总量、是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第九百六十七条) | 生态环境部门举证监测数据 |
| 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 是否用于方案确定的项目、是否专款专用 | 企业举证账目;财政审计核查 |
| 技术是否符合导向目录 | 是否列入鼓励类、是否属于淘汰类 | 企业举证目录对应 |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九百六十条不创设强制义务。 它用的是「国家鼓励」,不是「企业应当」。企业不开展清洁生产,不构成违法。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规定在第九百六十七条,那一条才是硬约束。
第二,第九百六十一条的方案不是许可条件。 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是工作文件,不能直接作为项目准入的门槛。
第三,第九百六十三条的导向目录不是强制标准。 列入鼓励类不等于享受优惠,列入淘汰类才有强制力(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处理)。
第四,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废止,不能再引用。 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之后写法律意见,引《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第八条,就是引废止的法律。替代条文是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七十三条。
第五,旧法保留的效力问题。 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废止清单里,所以是整体废止,不是部分废止。旧法的全部四十条都不再有效,不能因为法典只吸收了十四条就认为其余二十六条继续有效。这一点与水保法、防沙治沙法完全不同——那两部法没有被废止,未被吸收的条文继续有效;清洁生产促进法被废止,未被吸收的条文就是消失了。
第六,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仍由部门制定。 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个办法的名称、内容、程序,全部在部门规章层面。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写法律意见不要再引清洁生产促进法。 它已经整体废止,四十条全部失效。替代条文是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七十三条。这是本批最容易犯的错误。
第二句,「规划」降为「方案」影响的是追责路径。 地方没有编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追责依据比「未编制规划」弱得多。主张政府不作为,要找有明确义务表述的条文,不要停在第九百六十一条。
第三句,判断是否属于清洁生产,依据在评价指标体系,不在法典。 法典没有定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才是判断标准。这一点在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核评估中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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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六十四条、第九百六十六条至第九百六十七条,以及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撰写,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文章观点供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