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里只占三条,第九百五十条讲钱、第九百五十一条讲技术、第九百五十二条讲国际合作。三条都是「国家……」的表述,没有义务主体、没有期限、没有罚则,读起来最像空话。但从企业角度看,这三条恰恰是最实在的——因为绿色转型的钱从哪儿来、技术从哪儿买、产品卖给谁,这三件事决定了一个高耗能企业能不能活下来。第九百五十条把资金来源分成财政、社会资本、产业基金三条路;第九百五十一条把技术分成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推广三个阶段;第九百五十二条把市场从国内扩展到国际,并且给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参与规则制定。本篇把三条放在一起讲,重点在两处:一是三层资金的规则差异与企业的对应路径,二是碳边境调节机制背景下,第九百五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碳足迹制度如何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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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三个动词三层效力:第九百五十条里「加大」是义务性表述,「引导和规范」是行为引导,「鼓励」是纯授权。判层级再决定怎么用。
  • 绿色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定的融资渠道:条文说「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意味着政府不出资、不兜底、不承诺回报。企业拿到基金投资,法律关系是股权,不是补贴。
  • 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法条接口在第九百五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前者给国际规则参与的上位依据,后者给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与披露制度。两条一外一内。
  • 科技条款的三层对应三套钱:应用基础研究对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研究开发对应重点研发计划,示范推广对应首台套、首批次、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
  • 「引领全球绿色转型」是目标表述,不是义务:它不能用来主张国家必须签署某个国际协定,但可以作为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对接的解释依据。
  • 绿色金融的具体规则不在法典里:绿色债券标准、绿色信贷指引、碳减排支持工具、转型金融目录,全部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里。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 国家优化绿色转型投资机制,加大对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领域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二、第九百五十条:三层资金来源与三套规则

这一条一句话,三个分句,对应三种资金来源。

第一层:财政投入

「加大对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领域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

三个投向:技术示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对应的财政工具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地方专项资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

这一句用的是「加大」,是义务性表述。 它意味着财政支出应当向这个方向倾斜,但「加大」多少、占多大比例,没有量化。实务中判断财政是否履行了这一条,只能看预算安排的实际变化,无法通过诉讼主张。

企业能拿到的具体支持: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通常是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五到三十;设备更新可以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有专门的示范工程清单。

第二层:社会资本

「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注意这里的两个动词:「引导」和「规范」。引导是给方向,规范是设边界。社会资本参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在规范框架内参与。

对应的制度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二〇二三年之后,PPP 全部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全部使用使用者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加政府补贴的方式,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变相举债。这个变化对绿色低碳项目影响很大——垃圾焚烧发电、污水处理、生态修复这类项目,过去靠政府付费,现在必须找到使用者付费的来源。

实务中最常见的纠纷:政府承诺的补贴不到位,社会资本主张违约。这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特许经营协议,不是法典第九百五十条。但第九百五十条的「引导和规范」可以作为主张政府应当依约履行的政策背景。

第三层: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这一句的关键词是「市场化」。市场化意味着:政府不出资、不兜底、不承诺最低回报;基金按市场化方式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做,政府不干预。

这一句是纯授权,不是义务。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对应条款见生态修复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地方不设基金,不违法;设了基金,运作不规范,按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处理,不按法典处理。

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形态有三类: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一部分,撬动社会资本)、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纯社会资本)、产业资本设立的基金(大型能源企业、制造企业设立)。三类基金的监管规则不同,政府引导基金受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管理,市场化基金受证监部门和基金业协会管理。

企业融资时的常见误区:把产业基金投资当成补贴。基金投资是股权投资,要占股、要董事席位、要退出安排。企业拿了基金的钱,等于让出了一部分控制权和未来收益。

三、第九百五十一条:科技条款的三层与三套钱

这一条把绿色低碳科技分成三段。

第一段,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加强绿色低碳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环节,目标是解决「能不能行」的问题,不追求马上产业化。对应的资助渠道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研究专项。

第二段,技术研究开发。 「鼓励、支持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研究开发」。这一段对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里的相关专项,比如「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储能与智能电网」「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第三段,示范推广应用。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这一段对应的政策工具最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先进适用技术目录。

三段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具体。

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要求的是科学问题、机理研究、论文产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要求的是技术指标、样机、中试。申报示范工程,要求的是工程规模、运行数据、可复制性。

用错渠道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 一个已经完成中试的技术去申报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会认为没有科学问题;一个还在实验室阶段的技术去申报示范工程,评审会认为工程可行性不足。

这一条对企业的实际价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绿色技术专利布局,都可以以第九百五十一条作为政策方向的依据。但具体的税收优惠依据是税法和科技政策,不是法典。

四、第九百五十二条:绿色经贸与两个战场

这一条列了五个合作领域:绿色经贸、技术、金融、标准。核心是最后一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引领全球绿色转型。」

战场一:碳边境调节机制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二〇二三年十月进入过渡期,二〇二六年起正式征收。覆盖六个行业: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进口商要申报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并购买相应数量的凭证。

这个机制对中国出口企业的直接影响是:出口到欧盟的钢铁、铝等产品,要按欧盟的核算规则算碳足迹,并为差额部分付费。

应对路径有三条。

第一条,降低产品碳足迹。 用绿电、用短流程工艺、提高能效。这是根本办法,但受技术和成本约束。

第二条,争取核算规则互认。 这是第九百五十二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的实际落点。如果中国的碳市场、绿证、碳足迹核算规则能与欧盟互认,企业就可以用国内的减排成果抵扣欧盟的碳成本。

第三条,调整市场结构。 把高碳产品转向不征收碳关税的市场,或者把产能布局到第三国。这是被迫的选择,但现实中有企业在做。

战场二:绿色标准与认证互认

第九百五十二条把「标准」列为合作领域,与第九百四十八条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产品碳足迹制度形成闭环。

标准互认的实际意义:一个中国的绿色产品认证,如果欧盟不认,出口时还要再做一次认证,成本和周期都翻倍。互认的前提是标准的实质等效,而标准等效的前提是核算方法、数据质量、核查程序都可比。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是关键的一环。 碳市场的整体制度见碳排放权交易标签页。 它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这是国内碳足迹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国际互认的技术基础。

这一条对企业的具体含义:产品碳足迹核算不再是自愿的绿色营销,而是可能成为出口的合规门槛。钢铁、铝、化工行业的出口企业,现在就应该建立产品级的碳足迹核算能力。

五、三条之间的逻辑:钱、技术、市场

把三条连起来看,是一个完整的支撑体系。

钱(第九百五十条):财政、社会资本、产业基金三条路。 技术(第九百五十一条):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推广三个阶段。 市场(第九百五十二条):国内国际两个战场。

三者构成一个循环:财政投入支持技术研发,技术成熟后由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国际竞争的压力反过来推动技术升级。

这个循环里缺一环:退出机制。 产业基金投进去,怎么退出?技术示范成功了,怎么规模化?出口受阻了,怎么转型?三条条文都没有涉及。这是促进型条款的通病——讲投入不讲退出,讲支持不讲约束。

六、碳足迹制度的实务链条

把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展开,碳足迹制度对企业的实际要求分四步。

第一步,核算。 按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ISO 14067、PAS 2050)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分「从摇篮到大门」和「从摇篮到坟墓」两种,出口欧盟的 CBAM 用前者。

第二步,核查。 由第三方机构核查核算结果。核查机构的资质、核查程序、数据质量要求,目前在国内还没有统一规则,主要靠认证认可体系和行业协会自律。

第三步,标识。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碳足迹数值。目前国内是自愿标识,欧盟的部分产品已经强制。

第四步,披露。 在年度报告、ESG 报告、供应链管理中披露。上市公司受交易所的 ESG 披露要求约束,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受链主企业的要求约束。

四步里最难的是第一步和第二步。 核算需要完整的供应链数据,很多企业连二级供应商的能耗数据都拿不到;核查需要可追溯的原始凭证,很多企业的能源计量还停留在总表层面。

这也是第九百五十二条「标准互认」难以推进的深层原因:标准好写,数据难建。没有可信的数据基础,互认就是空谈。

七、绿色债券与转型金融:两类钱的门槛不同

绿色金融里最容易混淆的是「绿色」与「转型」两个概念。它们对应两类不同的资金,门槛和监管要求完全不同。

绿色债券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者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绿色债券原则。目录是白名单制,只有列入目录的项目才能用这笔钱。钢铁、水泥、煤电这类高碳行业的普通技改项目,进不了绿色债券的投向范围。

转型金融是后来补上的一块。它的对象正是那些无法进入绿色目录、但确实在减碳的高碳行业。转型金融的核心要求是「转型计划」:企业要说明现在的碳排放水平、转型路径、阶段性目标、资金用途与减碳量的对应关系,还要有第三方评估和定期披露。

两者的差别在实务中非常具体。一个钢铁企业做超低排放改造,绿色债券不认(因为钢铁生产本身不是绿色产业),转型金融认(因为有明确的减碳效果和转型路径)。这个差别决定了高碳行业能不能融到资。

第九百五十条对这两类资金都没有直接规定,它讲的是财政、社会资本、产业基金。绿色债券和转型金融的具体规则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文件里。法典的作用是给整个体系一个上位依据:绿色转型需要钱,钱的来源要多元化。

对企业的一个提醒:转型金融的核心是「转型计划」的可信度。计划写得漂亮但减碳路径不可行,第三方评估会通不过;通过了但后续不披露,会被认定为「转型洗绿」。这类风险在实务中已经出现,处理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则和债券市场的自律规则,不是法典。

八、绿证与碳市场的衔接:国际互认最难的一环

第九百五十二条讲标准国际合作,落到最具体的层面,是绿色电力证书与碳排放核算的衔接。

绿证是什么。 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唯一凭证,一证对应一千度电。企业购买绿证,可以主张自己使用了绿色电力。

问题出在核算规则上。 企业用绿电,碳排放怎么算?有两种算法:基于 location(按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算)和基于 market(按企业实际购买的绿电算)。欧盟的 CBAM 目前只承认「物理直连」或者「特定条件下的购电协议」,对中国企业购买的绿证是否认可,态度一直不明确。

这个不明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中国出口企业买了绿证、用了绿电,在 CBAM 核算中可能不被承认,还要按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付碳成本。这就等于绿证的国际价值被打了折扣。

解决路径正是第九百五十二条说的「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具体要谈三件事:绿证的唯一性(避免重复计算)、绿证的追溯性(对应到具体时段和具体发电机组)、绿证与碳市场的边界(用绿证抵扣了排放,就不能再在碳市场里用)。

这三件事在技术上都不难,难在规则协调。国内层面还有一个待解的重复计算问题:一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既可以卖绿证,又可以申请自愿减排量(CCER),同一度电的减排效益被卖了两次。这个问题的处理规则在主管部门的文件里,法典没有涉及。

对企业的实务建议:出口欧盟的钢铁、铝企业,如果打算用绿电降低 CBAM 成本,要优先选择「物理直连」或者长期购电协议的方式,不要只买绿证。这个判断来自 CBAM 的核算规则,不是法典。

九、三条的共同局限与三种补强办法

第九百五十条至第九百五十二条,作为促进型条款,共同的局限是「不能单独用」。补强的办法有三种。

补强一,找到下位的具体规则。 财政投入对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社会资本对应特许经营协议,产业基金对应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科技对应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国际合作对应具体的贸易协定和标准互认协议。法典是入口,具体规则在下面。

补强二,把政策转化为合同义务。 政府给的承诺写进协议,就从政策变成了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出让合同里的绿色条款,都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这一点在实务中最有效,也最容易被忽略——很多企业拿到的是会议纪要、备忘录,不是协议,出问题时主张不了。

补强三,用信赖保护原则。 企业依据公开的政策文件投入,政府后来改变政策造成损失,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基础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典的条款是「信赖的客观基础」。这类案件胜诉率不高,但并非没有先例。

十、要件与举证

绿色金融与碳足迹相关的争议,实务中主要出现在三类场景。

要件(场景)争点判断标准举证责任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投向绿色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发行人举证资金用途;监管机构核查
绿色信贷优惠被撤回项目是否属于绿色产业《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借款人对项目属性举证
碳足迹数据被质疑核算方法与数据是否可信是否按国家标准核算、是否有核查报告企业举证核算过程;质疑方举证方法错误
基金投资纠纷政府是否承诺回报协议文本是否有保底、回购条款主张承诺一方举证协议
特许经营补贴纠纷政府是否违约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社会资本举证协议与履行情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属于绿色技术研发是否列入相关技术领域目录企业举证研发项目内容

十一、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三条都不产生具体的资金给付请求权。 企业不能依据第九百五十条要求政府必须给补贴、必须设基金。要主张,得看具体政策文件和协议。

第二,绿色金融的规则不在法典里。 绿色债券标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碳减排支持工具,全部在金融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里。法典只给方向。

第三,第九百五十二条不构成对国际协定的直接适用。 它是对外合作的政策依据,不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通道。国际条约的适用要按条约批准程序和国内法的规定。

第四,「引领全球绿色转型」不能作为企业主张的依据。 它是国家层面的目标表述,企业不能据此要求国家在某个具体谈判中采取某个立场。

第五,产业基金投资不是补贴。 基金投资形成股权,有回报要求,有退出安排。把基金投资当补贴用,会在退出时产生纠纷。

第六,碳足迹核算不是法典直接设定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要求「建立」制度,制度的具体要求要看后续制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二、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融资前先分清钱的性质。 财政补助不用还,社会资本投资要回报,基金投资要退出。三者的协议条款完全不同,混在一起谈会出问题。

第二句,出口企业现在就要建碳足迹台账。 CBAM 已经进入正式征收阶段,核算需要的是连续多年的数据,临时补不出来。数据基础比核算方法更重要。

第三句,绿色金融争议找金融监管部门,不找生态环境部门。 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的认定和监管,归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生态环境部门管的是项目的环境合规。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至第九百五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以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政策文件撰写,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文章观点供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