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写在第一编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到第一百三十六条,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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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章读下来,这一章的位置很清楚:前面七章讲「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这一章讲「做了有什么好处、钱从哪来、工具在哪」。

十条的结构是一个工具箱:

工具条文
财政128
税收129
价格130
采购131
金融132
产业133
市场交易134
技术推广135
转产搬迁关闭支持136

十条里九条的主体是「国家」,只有第一百三十六条直面企业。

而第一百三十六条只有一句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保护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句是政策性关停补偿在法典层面的依据。但「支持」两个字下面,什么也没有——没有补偿标准、没有程序、没有救济。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百二十七条列了六类政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
  • 第一百二十八条是预算条款: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本级预算,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 第一百二十九条是税收优惠的两个方向:参与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为保护捐赠的社会各界。
  • 第一百三十条是差别化价格:对资源高消耗、高污染行业依法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
  • 第一百三十一条是绿色采购,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
  • 第一百三十二条是四类绿色金融产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
  • 第一百三十四条是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这一组。
  • 第一百三十六条是唯一直面企业的条款,也是内容最空的一条。

一、第一百二十七条:六类政策

法条依据

一句,六类政策,一个「等」字。

六类政策的排列顺序不是随意的。 财政在最前(钱是基础),税收其次(价格信号),价格第三(直接影响成本),采购第四(政府需求),金融第五(资金杠杆),产业最后(结构调整)。

这一条是宣示性的,本身不产生任何具体权利义务。它的作用是把后面九条串起来——第一百二十八条到第一百三十六条,就是这六类政策的具体化。

二、第一百二十八条:钱从预算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句,五个要求。

要求一,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这是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谁的事权,谁出钱。中央的事中央出,地方的事地方出,共同事权按比例分担。

生态环境保护的事权怎么分? 环境质量监测、跨区域治理、重大工程属于中央事权或者共同事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监管执法属于地方事权。这个划分直接决定钱从哪一级出。

要求二,纳入本级预算。 不是「视财力安排」,是必须纳入。纳入预算意味着要经人大审议,有约束力。

要求三,加大财政投入。 方向性要求,没有量化指标。

要求四,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这一句是这一条最有分量的表述——投入不够,就是没履行这一条。

实务中的用处: 一个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投入明显不足,可以据此主张财政保障不到位。这类主张通常不走诉讼,走人大审议、审计、督察渠道。

要求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这一句针对的是「钱花了没效果」。绩效评价是落地工具。

三、第一百二十九条:税收优惠的两个方向

法条依据

两款,两个方向。

第一款,正向激励:参与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税收优惠。

现行的具体优惠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注意「依法」两个字。 这一条本身不创设税收优惠,优惠的具体内容在税法里。主张优惠,依据是具体的税收法规,不是这一条。

这一款在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是「适用条件」。 比如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要求产品原料中特定废弃物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环保设备抵免,要求设备在目录内。条件不符,优惠拿不到,还可能被认定为骗取税收优惠。

第二款,捐赠优惠: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给税收优惠。

这一款的对象是「社会各界」,包括企业和个人。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内扣除;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 30% 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注意受赠对象的限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能享受优惠。直接捐给某个村、某个项目,拿不到税前扣除。

四、第一百三十条:差别化价格,高耗能企业的直接成本

法条依据

一句,两个内容:完善价格机制、差别化价格政策。

第一部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四个领域: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用水用能。

这四个领域的共同问题是「价格不能反映成本」。 水资源价格长期偏低,污水处理费覆盖不了处理成本,垃圾处理费更低,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反映环境外部性。价格低了,节约就没有动力。

第二部分是这一条的核心:对资源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

这就是差别电价、阶梯水价、差别污水处理费的法律依据。

具体的政策工具: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的电价;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费加收;对高耗能行业实行更严的阶梯电价。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直接的: 一家被列入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电价可能比普通工业电价高 0.1 到 0.3 元每度,一年几千万度电,就是几百万的成本差。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一个用法: 企业被错误列入差别化价格适用范围(比如被误判为限制类),可以主张纠正。依据是「依法实行」——差别化要有法定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五、第一百三十一条:绿色采购,政府订单的偏向

法条依据

一句。主体、对象、要求。

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社会组织。

注意不包括一般企业。 这一条不给企业设采购义务,只约束用财政钱的单位。

对象是五类节约型产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加「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

「应当优先采购」——这是义务性表述,不是倡导。

落地的工具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列入清单的产品,政府采购时优先或者强制采购。这就是企业做绿色产品认证的直接动因——进了清单,就有了政府订单的入场券。

对企业的意义: 不是义务,是机会。做节能认证、环保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成本不高,收益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

六、第一百三十二条:四类绿色金融产品

法条依据

一句。四类产品加一个「等」,加一个「规范健康」。

四类产品:

绿色信贷——银行对绿色项目给优惠利率、优先额度。这是规模最大的一类,占绿色金融的绝大部分。

绿色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享受审核便利和较低利率。包括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典型。这一项对高环境风险企业最直接:投保环责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赔偿由保险承担,减轻企业的一次性冲击。

绿色信托——信托资金投向绿色项目。

「规范健康」四个字,是对「洗绿」的约束。

洗绿是指打着绿色旗号融资,资金实际投向非绿色项目。 这类行为在绿色债券市场出现过——募集资金用途与披露不符,环境效益无法验证。「规范健康」要求的是信息披露和资金用途监管。

对企业的实务意义:

一是融资成本。 绿色项目能拿到更低的利率,这对重资产、长周期的环保项目影响很大。

二是环境风险管理的倒逼。 银行给企业授信时会看环境合规记录——有处罚记录、有环保失信记录,可能被降额、抽贷。这就是为什么第五十四条的信用记录那么重要。

三是环责险的实际价值。 一次重大污染事故的赔偿可能上亿,环责险能把这个风险转移出去。但要注意保单的除外责任——故意违法、未按规定报告、未采取应急措施,通常不赔。

七、第一百三十三条到第一百三十五条:产业、市场、技术

法条依据

一句,三类产业:环保技术装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服务。

这三类对应环保产业的三个板块:

装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大气治理设备、固废处理设备、监测仪器。 资源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再制造。 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环境监测、环评、碳核查、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方治理」是这一类里增长最快的。 排污企业把治理设施委托给专业公司运营,按效果付费。这个模式的法律关系要理清:委托运营不免除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出事了,罚的还是排污单位,运营方按合同和第一百二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另担责任。

法条依据

一句。这是「四权交易」的顶层依据: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

四类交易的进展差别很大:

碳排放权交易——2021 年上线,全国市场,制度最完整。 排污权交易——试点多年,各地进展不一。 用水权交易——2022 年《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起步阶段。 用能权交易——2016 年试点,规模小。

「市场化配置」四个字,意味着这些权利要能定价、能流转、能抵押。 这对企业是双向的:用得好,富余的指标能卖钱;用不好,缺口要花钱买。

法条依据

一句。四个目标:减少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注意「先进适用」四个字,不是「最先进」。 这个限定很实际——技术要能落地、能负担,不能一味追求前沿。这个表述给了中小企业空间:不必上最贵的,上适用的就行。

八、第一百三十六条:唯一直面企业的条款

法条依据

一句话。这一条只有二十七个字,但它是整章唯一直接涉及企业财产权的条款。

拆开看: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事由:为保护生态环境。 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 后果: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应当」两个字,是义务性表述。 不是「可以」,不是「鼓励」,是「应当」。

但「支持」是什么?条文没有说。

支持可以是:资金补助、税收减免、土地置换、职工安置、信贷支持、新址审批便利。具体给什么,取决于「有关规定」——也就是各地方的政策文件。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真正价值,是给「政策性关停」的补偿请求提供了一个法典层面的依据。

背景要说清: 企业因环保政策被要求关停、搬迁,损失很大。能不能要求补偿?过去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信赖保护原则,二是各地关于政策性关闭的补偿办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这样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条依据的问题在于,很多关停不是「撤回许可」,而是「不再续证」「要求限期退出」「列入关停名单」 ——形式上不是行政许可的撤回,适用第八条有障碍。

第一百三十六条补上了这个缺口:只要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政府就应当支持。这是环境法领域的专门依据。

但缺口补得不够。 三个问题没有答案:

问题一,「支持」是否等于「补偿」? 「支持」的外延比「补偿」宽,可以包括政策扶持、审批便利,也可以包括资金。但如果只给政策不给钱,企业的实际损失谁承担?

问题二,支持的标准是什么? 没有标准,就没有预期的谈判基础。实务中只能参照各地的政策性关闭补偿办法。

问题三,不给支持怎么办? 没有救济条款。企业能不能起诉要求履行「支持」义务?可以尝试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但法院会审查「支持」的具体内容是否明确——如果不明确,可能以「不属于受案范围」或者「缺乏具体给付内容」驳回。

给企业的实务建议:

第一,关停前先固定证据。 关停的行政决定(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合法经营的证明(许可、批复、纳税记录)、实际损失的证据(设备净值、职工安置成本、停产损失)。

第二,先谈政策,再谈钱。 「支持」的第一层是政策——土地置换、新址审批、转型扶持。这些谈成了,比一次性补偿更有价值。

第三,资金补偿要落到协议。 口头承诺不作数,要签书面协议,写明金额、支付时间、支付主体。

第四,找不到地方政策依据时,直接引第一百三十六条加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两条并用,论证力更强。

九、要件核对表

十条摊成一张表,按「工具→主体→受益或受限对象→能不能主张」对齐。

条政策工具实施主体适用要件与对象能否据此直接主张
127六类政策宣告国家不特定否
128财政预算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否,可作监督依据
129Ⅰ税收优惠国家参与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否,依具体税法
129Ⅱ捐赠优惠国家捐赠的社会各界否,依具体税法
130价格机制与差别化价格国家自然资源、污水垃圾、用水用能;高消耗高污染行业部分,可对错误适用主张纠正
131绿色采购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产品与服务否,但形成市场机会
132绿色金融国家绿色项目、绿色企业否,依金融机构规则
133环保产业国家环保技术装备、资源循环、环境服务否
134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国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否,依交易规则
135技术推广国家企业否
136转产搬迁关闭支持人民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主张,但「支持」内容不明确

这张表最后一行是唯一一个「可以主张」的。 其余九条都是国家的政策义务,企业只能间接受益,不能直接要求给付。

十、边界:这一章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拿第一百二十九条直接要求税收优惠。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的「依法」指向税法。优惠的内容、条件、程序都在税收法规里。拿这一条去申请优惠,税务局会告诉你依据不对。

第二种,拿第一百三十一条要求某个企业必须采购绿色产品。 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一般企业的采购行为不受这一条约束。 但要注意:如果企业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招标文件里的绿色要求是另一回事。

第三种,认为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支持」等于「全额补偿」。 「支持」不等于「补偿」,更不等于「全额」。实务中补偿通常是部分补偿,覆盖直接损失的一部分,不含预期利润。

第四种,等政策上门。 这一章的九条都是「国家采取」「国家推动」,没有一条会自动落到企业头上。税收优惠要申请,绿色金融要申报,转产支持要争取。 坐着等,什么也拿不到。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章是工具箱,不是权利清单。 十条里九条讲国家做什么,企业只能间接受益;能不能拿到,取决于有没有去申请、去争取。

第二句,第一百三十六条是唯一能直接主张的条款,也是内容最空的一条。 「应当予以支持」给了依据,但支持什么、支持多少,要看地方规定。主张时要把这一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并用。

第三句,差别化价格和绿色信贷是两条最实际的影响路径。 一个增加成本,一个降低成本,都直接落在财务报表上。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各项政策工具的具体条件与程序以现行财政、税收、价格、金融法规和地方政策为准,转产搬迁关闭的支持标准以地方规定为准,具体事项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