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写在第一编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到第一百三十六条,十条。
十章读下来,这一章的位置很清楚:前面七章讲「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这一章讲「做了有什么好处、钱从哪来、工具在哪」。
十条的结构是一个工具箱:
| 工具 | 条文 |
|---|---|
| 财政 | 128 |
| 税收 | 129 |
| 价格 | 130 |
| 采购 | 131 |
| 金融 | 132 |
| 产业 | 133 |
| 市场交易 | 134 |
| 技术推广 | 135 |
| 转产搬迁关闭支持 | 136 |
十条里九条的主体是「国家」,只有第一百三十六条直面企业。
而第一百三十六条只有一句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保护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句是政策性关停补偿在法典层面的依据。但「支持」两个字下面,什么也没有——没有补偿标准、没有程序、没有救济。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百二十七条列了六类政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
- 第一百二十八条是预算条款: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本级预算,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 第一百二十九条是税收优惠的两个方向:参与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为保护捐赠的社会各界。
- 第一百三十条是差别化价格:对资源高消耗、高污染行业依法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
- 第一百三十一条是绿色采购,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
- 第一百三十二条是四类绿色金融产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
- 第一百三十四条是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这一组。
- 第一百三十六条是唯一直面企业的条款,也是内容最空的一条。
一、第一百二十七条:六类政策
一句,六类政策,一个「等」字。
六类政策的排列顺序不是随意的。 财政在最前(钱是基础),税收其次(价格信号),价格第三(直接影响成本),采购第四(政府需求),金融第五(资金杠杆),产业最后(结构调整)。
这一条是宣示性的,本身不产生任何具体权利义务。它的作用是把后面九条串起来——第一百二十八条到第一百三十六条,就是这六类政策的具体化。
二、第一百二十八条:钱从预算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句,五个要求。
要求一,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这是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谁的事权,谁出钱。中央的事中央出,地方的事地方出,共同事权按比例分担。
生态环境保护的事权怎么分? 环境质量监测、跨区域治理、重大工程属于中央事权或者共同事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监管执法属于地方事权。这个划分直接决定钱从哪一级出。
要求二,纳入本级预算。 不是「视财力安排」,是必须纳入。纳入预算意味着要经人大审议,有约束力。
要求三,加大财政投入。 方向性要求,没有量化指标。
要求四,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这一句是这一条最有分量的表述——投入不够,就是没履行这一条。
实务中的用处: 一个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投入明显不足,可以据此主张财政保障不到位。这类主张通常不走诉讼,走人大审议、审计、督察渠道。
要求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这一句针对的是「钱花了没效果」。绩效评价是落地工具。
三、第一百二十九条:税收优惠的两个方向
两款,两个方向。
第一款,正向激励:参与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税收优惠。
现行的具体优惠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注意「依法」两个字。 这一条本身不创设税收优惠,优惠的具体内容在税法里。主张优惠,依据是具体的税收法规,不是这一条。
这一款在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是「适用条件」。 比如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要求产品原料中特定废弃物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环保设备抵免,要求设备在目录内。条件不符,优惠拿不到,还可能被认定为骗取税收优惠。
第二款,捐赠优惠: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给税收优惠。
这一款的对象是「社会各界」,包括企业和个人。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内扣除;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 30% 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注意受赠对象的限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能享受优惠。直接捐给某个村、某个项目,拿不到税前扣除。
四、第一百三十条:差别化价格,高耗能企业的直接成本
一句,两个内容:完善价格机制、差别化价格政策。
第一部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四个领域: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用水用能。
这四个领域的共同问题是「价格不能反映成本」。 水资源价格长期偏低,污水处理费覆盖不了处理成本,垃圾处理费更低,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反映环境外部性。价格低了,节约就没有动力。
第二部分是这一条的核心:对资源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
这就是差别电价、阶梯水价、差别污水处理费的法律依据。
具体的政策工具: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的电价;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费加收;对高耗能行业实行更严的阶梯电价。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直接的: 一家被列入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电价可能比普通工业电价高 0.1 到 0.3 元每度,一年几千万度电,就是几百万的成本差。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一个用法: 企业被错误列入差别化价格适用范围(比如被误判为限制类),可以主张纠正。依据是「依法实行」——差别化要有法定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五、第一百三十一条:绿色采购,政府订单的偏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 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
一句。主体、对象、要求。
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社会组织。
注意不包括一般企业。 这一条不给企业设采购义务,只约束用财政钱的单位。
对象是五类节约型产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加「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
「应当优先采购」——这是义务性表述,不是倡导。
落地的工具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列入清单的产品,政府采购时优先或者强制采购。这就是企业做绿色产品认证的直接动因——进了清单,就有了政府订单的入场券。
对企业的意义: 不是义务,是机会。做节能认证、环保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成本不高,收益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
六、第一百三十二条:四类绿色金融产品
一句。四类产品加一个「等」,加一个「规范健康」。
四类产品:
绿色信贷——银行对绿色项目给优惠利率、优先额度。这是规模最大的一类,占绿色金融的绝大部分。
绿色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享受审核便利和较低利率。包括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典型。这一项对高环境风险企业最直接:投保环责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赔偿由保险承担,减轻企业的一次性冲击。
绿色信托——信托资金投向绿色项目。
「规范健康」四个字,是对「洗绿」的约束。
洗绿是指打着绿色旗号融资,资金实际投向非绿色项目。 这类行为在绿色债券市场出现过——募集资金用途与披露不符,环境效益无法验证。「规范健康」要求的是信息披露和资金用途监管。
对企业的实务意义:
一是融资成本。 绿色项目能拿到更低的利率,这对重资产、长周期的环保项目影响很大。
二是环境风险管理的倒逼。 银行给企业授信时会看环境合规记录——有处罚记录、有环保失信记录,可能被降额、抽贷。这就是为什么第五十四条的信用记录那么重要。
三是环责险的实际价值。 一次重大污染事故的赔偿可能上亿,环责险能把这个风险转移出去。但要注意保单的除外责任——故意违法、未按规定报告、未采取应急措施,通常不赔。
七、第一百三十三条到第一百三十五条:产业、市场、技术
一句,三类产业:环保技术装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服务。
这三类对应环保产业的三个板块:
装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大气治理设备、固废处理设备、监测仪器。 资源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再制造。 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环境监测、环评、碳核查、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方治理」是这一类里增长最快的。 排污企业把治理设施委托给专业公司运营,按效果付费。这个模式的法律关系要理清:委托运营不免除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出事了,罚的还是排污单位,运营方按合同和第一百二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另担责任。
一句。这是「四权交易」的顶层依据: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
四类交易的进展差别很大:
碳排放权交易——2021 年上线,全国市场,制度最完整。 排污权交易——试点多年,各地进展不一。 用水权交易——2022 年《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起步阶段。 用能权交易——2016 年试点,规模小。
「市场化配置」四个字,意味着这些权利要能定价、能流转、能抵押。 这对企业是双向的:用得好,富余的指标能卖钱;用不好,缺口要花钱买。
一句。四个目标:减少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注意「先进适用」四个字,不是「最先进」。 这个限定很实际——技术要能落地、能负担,不能一味追求前沿。这个表述给了中小企业空间:不必上最贵的,上适用的就行。
八、第一百三十六条:唯一直面企业的条款
一句话。这一条只有二十七个字,但它是整章唯一直接涉及企业财产权的条款。
拆开看: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事由:为保护生态环境。 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 后果: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应当」两个字,是义务性表述。 不是「可以」,不是「鼓励」,是「应当」。
但「支持」是什么?条文没有说。
支持可以是:资金补助、税收减免、土地置换、职工安置、信贷支持、新址审批便利。具体给什么,取决于「有关规定」——也就是各地方的政策文件。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真正价值,是给「政策性关停」的补偿请求提供了一个法典层面的依据。
背景要说清: 企业因环保政策被要求关停、搬迁,损失很大。能不能要求补偿?过去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信赖保护原则,二是各地关于政策性关闭的补偿办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这样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条依据的问题在于,很多关停不是「撤回许可」,而是「不再续证」「要求限期退出」「列入关停名单」 ——形式上不是行政许可的撤回,适用第八条有障碍。
第一百三十六条补上了这个缺口:只要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政府就应当支持。这是环境法领域的专门依据。
但缺口补得不够。 三个问题没有答案:
问题一,「支持」是否等于「补偿」? 「支持」的外延比「补偿」宽,可以包括政策扶持、审批便利,也可以包括资金。但如果只给政策不给钱,企业的实际损失谁承担?
问题二,支持的标准是什么? 没有标准,就没有预期的谈判基础。实务中只能参照各地的政策性关闭补偿办法。
问题三,不给支持怎么办? 没有救济条款。企业能不能起诉要求履行「支持」义务?可以尝试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但法院会审查「支持」的具体内容是否明确——如果不明确,可能以「不属于受案范围」或者「缺乏具体给付内容」驳回。
给企业的实务建议:
第一,关停前先固定证据。 关停的行政决定(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合法经营的证明(许可、批复、纳税记录)、实际损失的证据(设备净值、职工安置成本、停产损失)。
第二,先谈政策,再谈钱。 「支持」的第一层是政策——土地置换、新址审批、转型扶持。这些谈成了,比一次性补偿更有价值。
第三,资金补偿要落到协议。 口头承诺不作数,要签书面协议,写明金额、支付时间、支付主体。
第四,找不到地方政策依据时,直接引第一百三十六条加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两条并用,论证力更强。
九、要件核对表
十条摊成一张表,按「工具→主体→受益或受限对象→能不能主张」对齐。
| 条 | 政策工具 | 实施主体 | 适用要件与对象 | 能否据此直接主张 |
|---|---|---|---|---|
| 127 | 六类政策宣告 | 国家 | 不特定 | 否 |
| 128 | 财政预算 | 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否,可作监督依据 |
| 129Ⅰ | 税收优惠 | 国家 | 参与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 否,依具体税法 |
| 129Ⅱ | 捐赠优惠 | 国家 | 捐赠的社会各界 | 否,依具体税法 |
| 130 | 价格机制与差别化价格 | 国家 | 自然资源、污水垃圾、用水用能;高消耗高污染行业 | 部分,可对错误适用主张纠正 |
| 131 | 绿色采购 | 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 |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产品与服务 | 否,但形成市场机会 |
| 132 | 绿色金融 | 国家 | 绿色项目、绿色企业 | 否,依金融机构规则 |
| 133 | 环保产业 | 国家 | 环保技术装备、资源循环、环境服务 | 否 |
| 134 | 资源环境要素交易 | 国家 | 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 | 否,依交易规则 |
| 135 | 技术推广 | 国家 | 企业 | 否 |
| 136 | 转产搬迁关闭支持 | 人民政府 | 为保护生态环境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可主张,但「支持」内容不明确 |
这张表最后一行是唯一一个「可以主张」的。 其余九条都是国家的政策义务,企业只能间接受益,不能直接要求给付。
十、边界:这一章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拿第一百二十九条直接要求税收优惠。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的「依法」指向税法。优惠的内容、条件、程序都在税收法规里。拿这一条去申请优惠,税务局会告诉你依据不对。
第二种,拿第一百三十一条要求某个企业必须采购绿色产品。 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一般企业的采购行为不受这一条约束。 但要注意:如果企业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招标文件里的绿色要求是另一回事。
第三种,认为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支持」等于「全额补偿」。 「支持」不等于「补偿」,更不等于「全额」。实务中补偿通常是部分补偿,覆盖直接损失的一部分,不含预期利润。
第四种,等政策上门。 这一章的九条都是「国家采取」「国家推动」,没有一条会自动落到企业头上。税收优惠要申请,绿色金融要申报,转产支持要争取。 坐着等,什么也拿不到。
十一、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章是工具箱,不是权利清单。 十条里九条讲国家做什么,企业只能间接受益;能不能拿到,取决于有没有去申请、去争取。
第二句,第一百三十六条是唯一能直接主张的条款,也是内容最空的一条。 「应当予以支持」给了依据,但支持什么、支持多少,要看地方规定。主张时要把这一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并用。
第三句,差别化价格和绿色信贷是两条最实际的影响路径。 一个增加成本,一个降低成本,都直接落在财务报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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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法典深读
- 专题:行政争议
- 赔偿:赔偿标准总览
- 罪名:污染环境罪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各项政策工具的具体条件与程序以现行财政、税收、价格、金融法规和地方政策为准,转产搬迁关闭的支持标准以地方规定为准,具体事项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