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新旧对照,搬得最完整的是土壤污染防治法。
九十九条,五十九条基本照搬,照搬率 59.6%,排第一。
排第二的是噪声污染防治法 47.8%,第三是海洋环境保护法 42.7%。差了十几个百分点。
而且它不光搬得多,还搬得整齐。
旧法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三十四条,法典第十八章第四百三十条到第四百六十三条,也是三十四条,一条不多,一条不少。
这一篇就把这部「最忠实的法」拆开看:为什么它搬得这么全,哪些地方反而动了。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旧法七章 99 条 → 法典三章 70 条。
- 风险管控和修复章 34 条对 34 条,条数完全一致。
- 16 条一字不改,其中 15 条在这一章。
- 条序基本保持:旧法第 19 条到第 34 条,对应法典第 412 条到第 429 条,一路平移。
- 「保障和监督」章 16 条被拆散:7 条挪到分编开头,6 条上了第一编总则。
- 罚则 14 条压到 10 条,十章里减得最多的一处。
- 十条「无对应」逐条回查,一条也没真丢:三种走法——升格、变性、自足。
-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在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删掉「本法实施之前」的限定,适用面放宽。
一、七章对三章
旧土壤污染防治法七章:
| 旧法章 | 条号 | 条数 |
|---|---|---|
| 第一章 总则 | 1–10 | 10 |
|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 11–17 | 7 |
|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 18–34 | 17 |
|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35–68 | 34 |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 69–84 | 16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85–98 | 14 |
| 第七章 附则 | 99 | 1 |
10 + 7 + 17 + 34 + 16 + 14 + 1 = 99。
法典土壤分编三章:
| 法典章 | 条号 | 条数 |
|---|---|---|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394–411 | 18 |
|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 412–429 | 18 |
|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430–463 | 34 |
18 + 18 + 34 = 70。
并排放:
| 旧法 | 条数 | 法典 | 条数 | 变化 |
|---|---|---|---|---|
| 总则 + 规划标准普查监测 | 17 | 一般规定 | 18 | +1 |
| 预防和保护 | 17 | 土壤污染预防 | 18 | +1 |
| 风险管控和修复 | 34 | 风险管控和修复 | 34 | 0 |
| 保障和监督 | 16 | 拆散 | — | — |
| 法律责任 | 14 | 第五编第七节 | 10 | −4 |
| 附则 | 1 | 法典附则 | — | −1 |
前两章各加了一条,第三章一条不差,后三章被拆走。
二、条序平移:一张三十六行的对照表
这部法最特别的地方,不是照搬率高,是搬得整齐。
很多法搬过去是打散的,土壤法不是。它的前三十四条,几乎是一条对一条平移进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到第四百二十九条。
| 旧法条 | 法典条 | 相似度 | 所在章 |
|---|---|---|---|
| 2 | 395 | 81.6% | 一般规定 |
| 4 | 397 | 86.2% | 一般规定 |
| 5 | 16 | 20.1% | 第一编总则 |
| 6 | 16 | 65.9% | 第一编总则 |
| 7 | 398 | 78.5% | 一般规定 |
| 8 | 405 | 86.9% | 一般规定 |
| 11 | 399 | 82.1% | 一般规定 |
| 12 | 400 | 96.7% | 一般规定 |
| 13 | 72 | 50.0% | 第一编总则 |
| 14 | 401 | 97.8% | 一般规定 |
| 15 | 402 | 81.4% | 一般规定 |
| 16 | 403 | 94.3% | 一般规定 |
| 17 | 404 | 92.0% | 一般规定 |
| 19 | 412 | 95.6% | 土壤污染预防 |
| 20 | 413 | 92.4% | 土壤污染预防 |
| 21 | 414 | 88.3% | 土壤污染预防 |
| 22 | 415 | 95.2% | 土壤污染预防 |
| 23 | 416 | 94.1% | 土壤污染预防 |
| 24 | 418 | 100% | 土壤污染预防 |
| 25 | 419 | 84.2% | 土壤污染预防 |
| 26 | 420 | 92.1% | 土壤污染预防 |
| 27 | 421 | 92.1% | 土壤污染预防 |
| 28 | 422 | 84.5% | 土壤污染预防 |
| 29 | 423 | 96.2% | 土壤污染预防 |
| 30 | 424 | 88.5% | 土壤污染预防 |
| 31 | 425 | 79.3% | 土壤污染预防 |
| 32 | 427 | 92.1% | 土壤污染预防 |
| 33 | 428 | 91.5% | 土壤污染预防 |
| 34 | 429 | 85.0% | 土壤污染预防 |
看第三列,除了三处,全在 78% 以上。
再看第二列,条号基本是连续的: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然后 412 到 429。
中间只跳过了几处:396、406 到 411、417、426。
这几处跳过的位置,正是「填进去的东西」:
- 396——法典新写的风险管控原则条;
- 406–411——从旧法第五章「保障和监督」挪过来的七条;
- 417——同样是挪过来的(旧法第 79 条);
- 426——法典新写的未利用地监管条。
所以土壤分编的前七十条,是这样拼起来的:旧法前三十四条打底,旧法第五章七条填空,新写两条补位。
这不是重写,是「重排 + 补位」。
也正因为如此,这部法的相似度才会高得离谱。别的法搬过去要打散重组,它只需要挪一挪位置,再补两条。
三、法典新写的两条
第一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旧法里没有这一条。
它是一个原则条——三个目标并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这三个目标在旧法里是散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用地那一章,人居环境安全在建设用地那一章,永续利用在总则里。
法典把它们提出来,写成一句原则,放在分编开头。
作用是什么? 给后面所有具体条文提供一个「解释的方向」。当某一条是管农产品还是管人居、该严还是该宽说不清的时候,回来看这十二个字。
第二条,第四百二十六条:
这一条是全新的。
旧土壤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里,「未利用地」这个词一次都没出现过。
旧法管的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类。未利用地不在它的射程里。
法典补上了这一类。
为什么补?因为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倒有毒有害物质,过去是一个明显的空档——它不属于农用地(不能种),也不属于建设用地(不能建),两头都不管。
法典把四类未利用地列了出来,明确要监督检查。
这两条新增,一条定方向,一条补漏洞。
四、修复章的三十四条
翻开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这是第十八章的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再看旧法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一字不差。
这一条是整章的总纲,把七个环节列了出来: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
后面三十三条,就是把这七个环节一个一个写开。
相似度一栏,这一章是这样分布的:
| 旧法条号 | 法典条号 | 相似度 |
|---|---|---|
| 35 | 430 | 100% |
| 36 | 431 | 100% |
| 37 | 432 | 100% |
| 38 | 433 | 100% |
| 39 | 434 | 100% |
| 42 | 437 | 100% |
| 43 | 438 | 100% |
| 45 | 439 | 100% |
| 46 | 440 | 100% |
| 49 | 444 | 100% |
| 60 | 455 | 100% |
| 62 | 457 | 100% |
| 63 | 458 | 100% |
| 65 | 460 | 100% |
十四条,相似度全部 100%。
连标点都没改。
五、不止章对章:三节十四条、九条、十一条,一模一样
前面说 34 条对 34 条。把节也掰开,会发现更像。
旧法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下面分三节:
| 旧法节 | 条号 | 条数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35–48 | 14 |
| 第二节 农用地 | 49–57 | 9 |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 58–68 | 11 |
法典第十八章下面也分三节:
| 法典节 | 条号 | 条数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430–443 | 14 |
|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444–452 | 9 |
|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453–463 | 11 |
14 对 14,9 对 9,11 对 11。
三节,全部一致。
这已经不是「搬运」,是「整体搬迁」。
而且节的名字几乎没改:旧法是「农用地」「建设用地」,法典加了六个字,变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加的六个字,是把节的标题写全了。旧法简写,法典写全。
为什么能搬得这么整齐?
因为这一章的逻辑是「先总后分」:第一节讲通用的七个环节,第二节只讲农用地怎么走这七个环节,第三节只讲建设用地怎么走。分类维度是「土地用途」,两类,不重不漏。
这个结构,八年时间没能让它过时。
对比大气法就明显了。旧大气法措施章下面分五节,法典也分五节,总条数都是 54,可里面全变了:
| 节 | 旧法条号 | 条数 | 法典条号 | 条数 | 变化 |
|---|---|---|---|---|---|
| 燃煤和其他能源 | 32–42 | 11 | 201–210 | 10 | −1 |
| 工业 | 43–49 | 7 | 211–218 | 8 | +1 |
| 机动车船等 | 50–67 | 18 | 219–238 | 20 | +2 |
| 扬尘 | 68–72 | 5 | 239–243 | 5 | 0 |
| 农业和其他 | 73–85 | 13 | 244–254 | 11 | −2 |
| 合计 | 54 | 54 | 0 |
总数一条不差,但五节里三节变了。
机动车船那一节多了两条——新能源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这类新东西要写进去。 农业那一节少了两条——农业循环经济、秸秆综合利用的部分内容,剥离到了绿色低碳编。 燃煤少一条,工业多一条。
这就是「分类边界在动」的样子:总量封死,内部此消彼长。
大气法的节是按「污染来源」分的,五类,边界一直在动。 新能源汽车算不算机动车船?秸秆焚烧算农业还是其他?分类维度本身在变,条文就不可能一条不动地搬。
土壤法的节是按「土地用途」分的,两类,边界清晰。 一块地要么是农用地,要么是建设用地。分类稳定,条文就稳定。
这是一个很少被注意到的规律:法典搬运的整齐程度,取决于旧法的分类维度稳不稳。
六、修复章为什么改不动
从「分类维度」再看一层,答案更清楚。
土壤修复章写的全是动作:
怎么查?布点、采样、检测、出调查报告。 查出来超标怎么办?做风险评估,算风险等级。 等级高怎么办?划定管控区域,限制用途。 要修怎么办?编制修复方案,报备,施工。 修完了怎么办?效果评估,验收。 验收完怎么办?后期管理,长期监测。
这七步,2018 年制定法律的时候是这么走,2026 年还是这么走。
技术流程不因立法而改变。
再看大气法措施章,也是技术条款为主:除尘、脱硫、脱硝三个装置,二十年没变过。所以那一章 54 条也保住了 10 条 98% 以上。
但土壤法保住了 14 条 100%,大气法只有 5 条。差别在哪?
两个判定要件:
| 判定要件 | 土壤法修复章 | 大气法措施章 |
|---|---|---|
| 是否含政策条款 | 几乎不含 | 含(能源结构、煤炭比重) |
| 分类维度是否稳定 | 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 变动(按污染来源分五节) |
| 结果 | 14 条 100% 保留 | 10 条 98% 以上,5 条 100% |
| 原因 | 纯技术,无政策可剥 | 政策被剥离到绿色低碳编 |
「纯」与「杂」,是第一个要件。
大气法措施章里混着政策条款。比如旧法第 32 条那句「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这是能源政策,不是技术规范,所以被剥离到了绿色低碳编。
土壤法修复章里几乎没有政策条款。全是技术动作:调查、评估、管控、修复、验收。要剥离也没得剥。
「稳」与「动」,是第二个要件。
土壤法的分类维度八年没动,大气法的分类维度一直在动。分类一动,节就要重排,条就要重编,一字不改就成了奢望。
七、语序调整:旧法第十九条与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一字不差的之外,还有一类改动值得单独说。
旧法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 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请把两句话的六个动词对照着念一遍。
旧法: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
新法: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回收、处置、排放。
「使用」从第二位挪到了第四位。
一个字没增,一个字没减,只换了顺序。
这就是相似度 95.6% 而不是 100% 的全部原因。
为什么调? 因为这六个动词是按「物质流转的物理顺序」排的:生产出来,贮存起来,运输出去,然后才被使用,用完回收,最后处置排放。
旧法的「使用」排在「贮存、运输」前面,不符合物流顺序。法典把它摆正了。
这种改动,法律效果为零,但它是一次「条文整理」。
逐字比对的用处就在这里——它能把这种「只调顺序」的改动找出来。如果只看内容,谁也不会注意到「使用」挪了位置。
八、一条拆成两条:旧法第二条
旧法第二条有两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在法典里,这一条变成了两条。
第一款独立成条,也就是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独立成条,即第三百九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适用范围条被整个重写了。
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新法:「本分编适用于土壤污染的防治。」
从三十五个字压到十三个字。
而且删掉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这句管辖表述。
为什么可以删?因为法典第一编总则里已经有适用范围条,管着整部法典。分编不需要再重复一遍主权表述。
这就是「适用范围条」在法典里的新写法:21 个字,只讲管什么,不讲管到哪。
七个分编,同一句话,只换主语。 大气是「本分编适用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土壤是「本分编适用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海洋、水、固废、噪声、放射性都一样。
定义条则一字不动。
一个删,一个留:删的是重复的话,留的是独有的话。
九、「保障和监督」十六条去哪了
这一章是整部旧法里最不「技术」的一章。
十六条,69 到 84,写的是:资金保障、政策支持、责任考核、监测网络、信息平台、联合执法。
在法典里,这一章被彻底拆开了。
我一条一条查了落点:
| 落点 | 条数 | 举例 |
|---|---|---|
| 留在土壤分编(406–411、417) | 7 | 旧 82 → 法典 406 |
| 进第一编总则 | 6 | 旧 69 → 法典 127 |
| 进第二编第一分编通则 | 1 | 旧 76 → 法典 159 |
| 进第三编生态保护 | 1 | 旧 73 → 法典 769 |
| 无对应 | 1 | 旧 83 |
七条留下、六条上总则、一条进通则、一条进生态编、一条消失。
最值得说的是「七条留下」。
旧法第 82 条与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相似度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一字不差。
但它换了位置:从旧法第五章「保障和监督」,挪到了法典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这是与大气法相反的处理。
大气法的「监督管理」章十四条,七条上了通则,五条上了总则,只留两条在大气分编。
土壤法的「保障和监督」章十六条,七条留在本分编,还挪到了开头。
为什么做法相反?
看两边的「一般规定」章有多少条:大气分编一般规定 14 条,土壤分编一般规定 18 条。
土壤分编的「一般规定」需要更多条来填。
旧法总则只有 10 条,加上规划标准普查监测 7 条,一共 17 条——不够撑起 18 条的一般规定。于是从「保障和监督」里调 7 条过来。
这不是法律逻辑,是编章结构的需要。
这一点很关键:法典的条文位置,有一部分是被「章要凑多少条」决定的,不是被「这条属于什么性质」决定的。
十、罚则:十四条压到十条
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十四条,85 到 98。
法典第五编第七节,1158 到 1167,十条。
减了四条,是这部法里减得最多的一处。
比对下来,旧法 87 到 89 三条与法典 1160、1161、1163 的相似度在 85% 以上,旧法 92 条与法典 1164 是 83.2%。
其余七条,落进了「中等」和「低」两档。
罚则的压缩幅度比义务条大得多。
这也符合整个法典的规律:义务条可以照搬,罚则一定要重写。 因为旧法的罚则是按「违反本法第某条」逐条对应的,法典把所有罚则集中到第五编,必须重新组织条文结构。
十一、十条「无对应」:逐条回查,一条也没有真丢
比对器给出十条第 35% 以下,其中五条干脆是 0.0%。
我把这十条逐条回查了一遍。十条都有家。
| 旧法条 | 讲什么 | 法典真实落点 | 比对器最佳分 |
|---|---|---|---|
| 1 | 立法目的 | 法典第一条 | 0.0% |
| 3 | 六项原则 | 总则第六条 | 0.0% |
| 5 | 政府负责与目标考核 | 总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20.1% |
| 9 | 科技研发、人才、国际合作 | 总则第十一条 | 0.0% |
| 10 | 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 总则第十二条 | 27.3% |
| 18 | 涉土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 | 第一编第五章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条 | 0.0% |
| 73 | 修复单位税收优惠 | 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 24.6% |
| 83 |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 总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 0.0% |
| 97 | 土壤污染公益诉讼 | 总则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 0.0% |
| 99 | 施行日期 | 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 0.0% |
顺带纠正我自己的两处错。 上表里旧法第 9 条,我最初写成「部门职责」,实际原文是科技研究开发与人才培养;旧法第 73 条,我最初写成「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实际原文是「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基金条是第七十一条,不是第七十三条。
按条号查条文,是这一步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差两条,结论就全反了。
十条落点,分三种走法。
第一种,专条升为总则条。
旧法第七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体变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从一类企业扩到所有单位和个人,还多了「个人」。
位置也变了:从土壤法第五章「保障和监督」升到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保障措施」。从专享变成普惠。
第二款是新增的:向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也给税收优惠。旧土壤法里没有这一句。
第二种,权利条款变义务条款。
旧法第八十三条:「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法典第十二条第三款:「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处变化。
「享有……权利」变成「应当开展……进行舆论监督」——权利变成义务。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扩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大了。
「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这半句,没了。
我查了整部法典,「打击报复」只出现两次:第一百四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单位不得打击报复)和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罚则,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应当担责)。两处保护的都是举报人,没有一处保护新闻媒体。
这是十处落点里唯一一处「落点了,但落得不全」的情形。
第三种,转致条变自足条。
旧法第九十七条:「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自己不定规则,只指路。
法典把它拆成两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从「去看另外三部法」变成「自己把条件写清楚」。
原告资格的两个条件直接落在法典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两项,旧土壤法一个字都没有,过去要去民事诉讼法里找。
对办案的意义很直接: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起诉状里的原告资格依据可以直接引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条「无对应」,三种走法:升格、变性、自足。没有一条是被删掉的。
但这一节不是要证明「法典什么都没删」。 恰恰相反——它要说明「比对器打 0 分」和「这条没了」是两件事,中间隔着一次人工回查。
十二、比对器看不见的三种情形
为什么这十条会掉到 35% 以下?因为我的比对方法是四字片段重合加序列相似度。它认「字」,不认「事」。
有三种情形必然掉分。
第一种,整体改写。
旧法第三条六项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
法典第六条:「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 旧法第三条 | 法典第六条 | 结果 |
|---|---|---|
| 预防为主 | 预防为主 | 原样 |
| 保护优先 | 生态优先 | 换词 |
| 分类管理 | 无 | 降为具体制度(法典另有 15 处「分类管理」) |
| 风险管控 | 无 | 沉到分编第三百九十六条 |
| 污染担责 | 损害担责 | 换词 |
| 公众参与 | 公众参与 | 原样 |
| 无 | 系统治理 | 新增 |
| 无 | 绿色发展 | 新增 |
六项变六项,数都对得上,但语序和用词全变,四字片段几乎不重合,打分 0.0%。
这一处改动本身很值得说:「污染担责」改成「损害担责」,一个字,责任范围宽了一层——污染是行为,损害是后果。土壤没超标但造成了生态损害,也落在这个原则的射程里。
「分类管理」和「风险管控」没有进总则,不是被删,是往下沉。 风险管控沉到第三百九十六条,成了土壤分编自己的原则条;分类管理散在法典各处,作为具体制度出现,不再作原则表述。
第二种,专条被一般化。
旧法第五条第二款:「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法典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土壤污染防治」换成「生态环境保护」,句子骨架整个散了,打分 20.1%。
但这一处不只是换词。 旧法明写「考核评价……及其负责人」,法典改成中性的「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对领导个人的考核指向没有了。同时新增「力戒形式主义」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进一出:进的是公开和监督,出的是人到人的责任链。
第三种,专门要求被拆散。
旧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法典第一编第五章把「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改名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八十二条给定义,第八十三条给义务,第八十四条给原则。
但「环评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相应预防措施」这句专门要求,法典里没有对应表述。
现在只能从第八十二条「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一般定义里解释出来。
这是一处需要留意的收窄:过去环评文件里写「土壤影响」是法定必写内容,法典没有这么写。 实务中如果要主张某份环评漏了土壤影响,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的依据会比现在弱一层。
三种情形合起来说明一件事:条文比对能查出「搬没搬」,查不出「改没改实质」。
所以每一处低分都要人工回查。十处我查了十处,全都有家——但有家的方式不一样:有的原样住进去,有的改了名字住进去,有的被拆成三处住进去,还有一处住进去了但住得不全。
十三、边界:这张对照表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照搬率高不等于这部法更重要。
土壤法 59.6% 排第一,但它只是一部单行法。环境保护法 10.0% 垫底,却是基本法。照搬率反映的是「条文可搬性」,不是「法律地位」。
第二种,一字不改不等于适用不变。
旧法第 82 条与法典第 406 条一模一样,但它们的上位制度变了:法典新增了「生态环境信息平台」的统一规定,土壤信息平台要接进去。条文一样,配套不一样。
第三种,「挪位置」这七条,不能按旧法的章序找。
旧法第 82 条现在在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之后、第四百一十二条之前。按旧法「第五章保障和监督」去法典第五章找,找不到。
第四种,比对结果不能用于判断「某行为现在还罚不罚」。
罚则压了四条,具体哪一条被并进哪一条,要按行为类型重新检索,不能按条号平移。
十四、实务三点
第一点,修复流程类的案子,可以直接引法典。
这一章 34 条对 34 条,14 条一模一样。调查、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这七个环节的条文,引法典和引旧法效果一致。
这对办理修复合同纠纷、修复验收争议特别有用——法条稳定,争议就集中在事实和标准上。
第二点,涉及基金的,条文不是没了,是放宽了。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在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与旧法第七十一条相似度 94.0%,六处差异里五处是文字整理,只有一处是实质改动。
旧法:「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法典:「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前面十三个字「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被删掉了。
适用范围从「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地块」,放宽到「所有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地块」,不再问污染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但同时加了「按照规定」四个字——实体放宽,程序收紧。
所以基金申请类案子,实体资格比旧法好主张,程序要件要去查财政部门和五部门联合制定的管理办法。
这是条文比对查不出、必须读差异字的地方。
第三点,罚则条号全部平移失效。
旧法第 85 到 98 条,法典是 1158 到 1167 条,而且不是一一对应。引用旧罚则条号的做法,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会直接引错。
十五、一句话收束
土壤法七章 99 条,修复章 34 条一条不差,预防章 17 变 18,一般规定 18 条里有一半是从「保障和监督」挪过来的,罚则 14 压到 10。
它是十部法里最「听话」的一部:技术条款全留,制度条款才动。
原因也简单:2018 年立法,2026 年入典,中间只隔八年。 八年前的体例,离法典已经不远了。
而大气法 1987 年立法,中间改了三次,条文体例和法典差得最远。 同样的三十年,一个还新,一个已经旧了。
法典对不同年岁的法,态度不一样。
十六、接着看
这是十部法逐部拆解的第三篇。
- 总账在十部法八百八十一条搬进法典;
- 大气法的拆解在大气法五十四条措施条一条不差;
- 废止的整体坐标看一部法典废止十部法律。
办案要用的:
- 责任性质看生态环境污染责任,够不够刑事看污染环境罪;
- 修复合同与验收争议,可以对照土壤污染调查与修复服务合同的条款结构;
- 要主张损失,先按环境污染受损证据清单固定材料;
- 收到罚单要申辩,用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配行政处罚应对指引与常见问题;
- 时效与期限用诉讼期限与时效计算器先框区间;
- 走到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水电站与环评批复案可以看法院的处理思路;
- 举报与流程看环境污染举报全流程,赔偿标准查赔偿标准总览。
法典全文在法规库可逐条调取;深度分析归在生态环境法典标签,分类是法律深读,程序问题在行政专题。
土壤这一块地方立法走得比国家早: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风险管控、修复责任认定上的细则,是可以直接对照的技术性条款。
以上比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10 月文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现行有效文本,条数按「第某条」标记逐条点数,相似度按逐字序列比对计算。相似度只反映文本接近程度,不反映法律效果;条款去向经逐条核对,但拆分合并的情形仍需人工判断。个案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为准。本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