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旧对照,一百二十九条。
拆开看:实体条款六章九十七条,罚则一章三十条,附则一章二条。
法典大气分编,四章,七十九条。罚则不在分编里,在第五编第四节,二十二条。
六章变四章。
但中间那一章,一条都没少。
旧法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五十四条。
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到第二百五十四条,也是五十四条。
一条不多,一条不少。
被砍掉的二十八条,几乎全在两头:前面压缩了前置三章,后面压缩了罚则,再砍掉附则。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旧法实体条款 97 条 → 法典分编 79 条,减 18。
- 罚则 30 条 → 22 条,减 8。附则 2 条并入法典附则,减 2。合计减 28。
- 措施章 54 条对 54 条,条数完全一致。
- 总则 + 标准规划 + 监督管理三章 31 条,压成「一般规定」14 条。
- 十条一字不改,其中五条相似度 100%,连标点都一样。
- 十五条在法典里找不到对应位置,但只有一条是真的没有了。
一、先看两边的章
旧大气法八章,条号边界是这样的:
| 旧法章 | 条号 | 条数 |
|---|---|---|
| 第一章 总则 | 1–7 | 7 |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 8–17 | 10 |
|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8–31 | 14 |
|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32–85 | 54 |
|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86–92 | 7 |
|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 93–97 | 5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98–127 | 30 |
| 第八章 附则 | 128–129 | 2 |
7 + 10 + 14 + 54 + 7 + 5 + 30 + 2 = 129。
法典大气分编四章:
| 法典章 | 条号 | 条数 |
|---|---|---|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 187–200 | 14 |
|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201–254 | 54 |
|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255–260 | 6 |
|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 261–265 | 5 |
14 + 54 + 6 + 5 = 79。
把两张表并排放,对应关系一目了然:
| 旧法 | 条数 | 法典 | 条数 | 变化 |
|---|---|---|---|---|
| 总则 + 标准规划 + 监督管理 | 31 | 一般规定 | 14 | −17 |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54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54 | 0 |
| 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 7 | 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 6 | −1 |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5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5 | 0 |
| 法律责任 | 30 | 第五编第四节 | 22 | −8 |
| 附则 | 2 | 法典附则 | — | 并入 |
压缩的 28 条,来自四个地方:前置三章 −17、重点区域 −1、罚则 −8、附则 −2。
17 + 1 + 8 + 2 = 28。
129 − 28 = 101。而 101 = 79(分编)+ 22(罚则)。
账对上了。
注意这个口径:法典大气分编只有 79 条,是因为罚则被抽出去放进了第五编。 拿 129 直接减 79 得出「少了五十条」,会把罚则整章漏算,得到一个假变化量。
这个坑,看新旧对照的时候特别容易踩。
二、前置三章三十一条,只有十条留下
旧法总则七条、标准与限期达标规划十条、监督管理十四条,加起来三十一条。
法典大气分编的「一般规定」只有十四条(187–200)。
十四比三十一,看着像砍了一半多。
其实不是砍,是分流。
我把这三十一条一条一条查了落点:
| 落点 | 条数 | 占比 |
|---|---|---|
| 留在大气分编(189–199) | 10 | 32% |
| 进第一编总则 | 11 | 35% |
| 进第二编第一分编通则 | 7 | 23% |
| 其他(低相似度,另有归属) | 3 | 10% |
三十一条里,只有十条还留在大气分编。另外十八条,搬去了法典的前两编。
最彻底的是「监督管理」这一章。
旧法第 18 条到第 31 条,十四条。它们的落点是这样的:
- 第 18、19、20、21、22、25、28 条——七条进了第二编第一分编「污染防治通则」;
- 第 26、27、29、30、31 条——五条进了第一编总则;
- 第 23、24 条——只有这两条留在大气分编。
一章十四条,留在原处的只有两条。
为什么?因为这一章写的是「监督管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现场检查、信息公开。这些制度在法典里不是大气专有的,是全部污染领域共用的。
所以立法者把它们提到了通则。
举一个具体的。旧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改成「污染损害评估制度」,删掉两个字。
相似度 89.2%,位置从「大气法第三章监督管理」升到「第二编第一分编污染防治通则」。
删掉「大气」二字,管的事从大气变成所有污染物。
三、重点区域少的那一条
旧法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七条,86 到 92。
法典第五章六条,255 到 260。
少了一条。
比对明细显示,旧法 86 到 91 这六条,与法典 255 到 260 一一对应,相似度从 88.6% 到 100%。
旧法第 90 条相似度 100%——「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与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一字不差。
少的是第 92 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它现在在法典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条
- 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行政区域、流域、海域执法,交叉执法。
同样的手法: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换成「重点区域、流域、海域」。
从只管大气,扩到管流域和海域。
而且位置从第三编大气分编,提到了第一编总则。 一条大气法的执法协作条,成了全典通用的执法机制。
四、措施章:五十四条对五十四条
这一章是整部旧大气法的重心,五十四条,占全部条文的四成二。
在法典里,它一条都没少。
翻开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就是这一章的第一条:
再看旧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两句话很像,但不一样。
旧法那句「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一大串,全没了。
新法只留下一句:「优化煤炭使用方式」。
这一串内容没有消失,是搬到了绿色低碳发展编。 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煤炭消费比重,这些在法典里属于第四编,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
一次「剥离」:把能源政策从大气法里拿出来,放进绿色低碳编。
再看第二章那条,旧法第三十三条与法典第二百零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二条
-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这一条与旧法第三十三条的相似度是 99.7%。
差在哪?
旧法写的是「不需要洗选的以外」,法典写的是「不需要洗选的外」。
少了一个「以」字。
就这一处。 其余包括「硫分」「灰分」「同步建设」「限期建成」全部相同,连分号位置都一样。
这是整部法典里最典型的「搬运」:条文内容不动,只做文字精简。
五、十条一字不改
我逐条比对下来,旧大气法有十条与法典的相似度在 98% 以上,其中五条是 100%——连标点都没动。
| 旧法条 | 法典条 | 相似度 | 内容要件 |
|---|---|---|---|
| 33 | 202 | 99.7% | 煤炭洗选加工 |
| 43 | 211 | 100% | 钢铁建材等行业除尘脱硫脱硝 |
| 49 | 218 | 98.6% | 挥发性有机物 |
| 62 | 231 | 100% |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 |
| 68 | 239 | 98.4% | 扬尘污染防治 |
| 79 | 248 | 99.0%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 83 | 252 | 100% | 农业面源 |
| 84 | 253 | 98.6% | 农药喷洒 |
| 90 | 259 | 100% | 重点区域煤炭等量替代 |
| 113 | 1126 | 100% | 罚则中的一项 |
十条,全部在措施章和罚则里。
拿相似度 100% 的那条举个例子。旧法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一字不差。
为什么这一条能一字不改?
因为它写的是技术性义务:「除尘、脱硫、脱硝」这三个装置,二十年来没变过;「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这些路径,也没有更好的替代说法。这类条文改无可改。
反过来,凡是涉及体制、权限、程序的条,一条都保不住——因为法典把这些全部重排了。
六、罚则:三十条变二十二条
旧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三十条,98 到 127。
法典第五节第四节,1113 到 1134,二十二条。
减了八条。
但这八条不是被删。
比对明细显示,旧法罚则 30 条里有 11 条与法典罚则的相似度在 85% 以上——比如旧法第一百零三条与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86.3%)、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与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93.5%)、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94.7%)。
剩下的,要么落进了「中等」档(改写),要么落进了别处。
比如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那条按日连续处罚,它没有留在罚则里,而是升到了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这件事下一节讲。
七、重污染天气:五条对五条
旧法第六章五条,93 到 97。法典第六章五条,261 到 265。
条数一致。
明细里的相似度:旧 93→法典 261(92.1%)、旧 94→262(69.7%)、旧 95→263(91.7%)、旧 96→264(93.7%)。
四条里三条在九成以上。
第五条不一样,旧 97 只有 46.9%,落点在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
看旧 97 原文: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短了一半,改了三处。
第一处,删掉了整整一句。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这句没有了。
原因很直接:环境保护法已经废止,突发事件应对的机制进了法典的应急制度,大气分编不需要再指一遍。
第二处,「突发环境事件」改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加了「污染」二字。
第三处,「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改成「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公布」改「公开」,两个字。
公布是「我给你看」,公开是「你随时能查」。在信息公开制度里,这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强度。
八、法典新写进去的三条
前面说的都是「搬走」「压缩」「改写」。这一节说三处新增。
第一条,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21 个字,旧大气法里没有。
第二条,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本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这一条是全新增加的。
我把旧大气法全文搜了一遍:「本法所称大气污染」零次,「大气污染,是指」零次。
用了一部法二十多年,从来没有定义过什么叫大气污染。
旧法里唯一一处「是指」,是附在第十三条后面解释「非道路移动机械」。
法典补上了这个定义。 而且定义里有一个词值得注意——「某种物质的介入」。它没说「污染物」的介入,说的是「某种物质」。这个表述比「污染物」宽,因为某种物质在被认定为污染物之前,就已经可能构成大气污染。
第三条,法典第二百条:
一句话,十四个字。旧法对应的位置在附则: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旧法是「指过去」,法典是「推出去」。
旧法说: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去看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典说: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不适用本分编。
为什么改?因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要废止了。 再指过去,指的就是一部废法。
而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现在归第二编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管。所以法典用一句排除条,把这件事从大气分编里划出去。
从「指到另一部法」到「划出本分编」,这是法典处理交叉管辖的统一做法。 同样的三条排除条,第二百条划掉海洋工程大气,第二百九十六条划掉海洋,第四百八十六条划掉海洋固废和放射性固废。
九、十五条「找不到位置」,去哪了
旧法 129 条里,有 15 条在法典全文找不到相似度 35% 以上的对应条。
这 15 条,我一条一条查了内容。
| 旧法条 | 讲什么 | 实际去向 |
|---|---|---|
| 1 | 立法目的 | 被法典第一条改写吸收 |
| 19 | 排污许可证 | 提到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通则) |
| 25 | 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 | 并入法典监测制度 |
| 26 | 禁止侵占损毁监测设施 | 并入法典监测制度 |
| 34 |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 | 剥离到绿色低碳编 |
| 42 | 电力调度优先清洁能源上网 | 剥离到能源与绿色低碳编 |
| 46 | 工业涂装 VOCs 台账 | 拆进挥发性有机物条款 |
| 57 | 环保驾驶、停车熄火 | 未保留 |
| 73 | 农业循环经济 | 剥离到绿色低碳编 |
| 75 | 畜禽养殖恶臭 | 并入法典恶臭条款 |
| 100 | (罚则中的一项) | 并入相邻罚则 |
| 122 | 大气污染事故按损失倍数罚款 | 并入法典罚则 |
| 123 | 按日连续处罚 | 升到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
| 125 | 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升到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
| 129 | 本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并入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
十五处,只有一条是真正被删的——旧法第五十七条,那句「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这一条在法典里,确实没有了。
其余十四条,全都能找到落点,只是落点不在大气分编。
这就是「无对应」的真相:不是删了,是搬走了。而搬走的方向有三个——往上提(提到通则、罚则通则)、往旁边挪(挪到绿色低碳编)、往回收(收进法典附则)。
十、三条被「提级」的
第一条,按日连续处罚。
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写的是四类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排放、逃避监管排放、建筑施工或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法典把它拿出去,写成了第一千零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 前款规定的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
-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三处变化,都是扩张:
第一,适用范围从「四类大气行为」变成「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 不限大气,不限四类,全领域通用。
第二,新增了第二款——「原罚款数额」怎么定。 旧法只说「按原处罚数额」,没说这个数额怎么来。法典补了三个因素: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违法所得。
第三,新增了第三款——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违法行为种类。 也就是说,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还能继续扩。
一条地方性的、大气专用的计算规则,升成了全典通用的制度,还留了扩口的授权。
第二条,侵权责任。
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句话:「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典把它写成了第一千零七十条:
从「大气污染」扩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从「侵权责任」改成「民事责任」,还加了一句「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民法典」。
这最后一句是关键。 它把法典和民法典的关系定下来了:法典管行政责任和专门制度,民事责任回民法典找。
第三条,施行日期。
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本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本法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
十年半。
十一、一个 21 字的分编开头
21 个字。
这七个字「本分编适用于…」在全典出现七次,分别管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七个分编。
其中大气、海洋、土壤、噪声四条,都是 21 个字,一字不差,只换主语。
这是法典的一个体例特征:七个分编,一个模板。
对比一下,旧大气法没有这样一句。旧法第一条直接讲立法目的,没有「本法适用于……」的适用范围条。
法典新加的这一句,作用是划边界——它明确了大气分编只管「大气污染的防治」,不管生态保护、不管绿色低碳、不管海洋。
反过来,海洋分编和大气分编之间怎么划? 靠三条「不适用本分编」的排除条:法典第二百条把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排出大气分编,第二百九十六条把海洋排出水分编,第四百八十六条把海洋固废与放射性固废排出固废分编。
七条入口,三条出口。 这一层结构,旧大气法完全没有。
十二、边界:这张对照表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相似度 100% 不等于条文没变。
旧法第四十三条和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一字不差,但它们所在的位置变了——旧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章,法典也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章,看似没变。
但罚则变了。 同一条义务,在旧法对应第一百零八条附近的罚则,在法典对应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附近的罚则,罚格可能不同。义务条照搬,责任条不一定照搬。
第二种,条数一致不等于内容一致。
措施章 54 条对 54 条,但第一条就动了(旧 32 剥离了能源结构那一串)。条数是巧合,内容是删改过的。
第三种,「无对应」的十五条里,有一条是真的没有了。
旧法第五十七条那句「鼓励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火」,法典里找不到。
这是十五条里唯一一条「纯倡导性、无罚则、无对应制度」的条文。 立法者没有把它带进来,可能是判断它属于倡导而非规范。
第四种,章条对应关系不能反过来用。
不能说「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就是旧法第三十二条」。它是旧法第三十二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进了绿色低碳编。一条旧法可能被拆到两个编里,这种时候任何单向对应都会错。
第五种,两张章条表不能当条文目录用。
我在上面做了两张表,一张是旧法八章,一张是法典四章,中间还有一张并排的对照表。
这三张表只能说明「哪一章大致对应哪一章」,不能说「第几章就是第几章」。
举一个反例:旧法「监督管理」章十四条,我前面说「只有两条留在大气分编」。但那两条(旧法 23、24)在法典里也不是单独成一节,是并进了「一般规定」。
章与章之间不是一一映射,是多对多。 一章的条文可能散进三章,三章的条文也可能并成一章。
要确认某一条的落点,只能逐条查,不能按章推。
这也是为什么这篇的比对要一条一条做——按章对,得出的结论会是错的。
十三、实务三点
第一点,办 2026 年 8 月 15 日前的案子,义务条可以引法典,责任条最好双引。
义务条大多照搬,引法典的没问题。责任条压缩了八条,指不准你手里那条被并进了哪一条。稳妥做法是旧法、法典各引一次,说明对应关系。
算时间点的时候,用诉讼期限与时效计算器先把行为发生、持续、终了三个节点框出来,再判断适用哪部法。
第二点,按日连续处罚这案子,注意适用面变宽了。
旧法只对四类大气行为适用。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管的是「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倾倒、处置废弃物的行为,过去没有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现在有了。
这是对当事人不利的变化,代理时要提前预判。
第三点,能源结构、煤炭消费比重这类主张,别再往大气法上靠。
它们已经剥离到绿色低碳编。还在大气分编里找依据,会找错地方。
十四、一句话收束
旧大气法 129 条,措施章 54 条原封不动,罚则 30 条压到 22 条,前置三章 31 条压到 14 条,附则并入法典附则。
最稳的是技术,最不稳的是体制。
除尘脱硫脱硝二十年不变,一字不改;监督管理三章十七个条文的变化,全在权限和程序上。
这也解释了整部法典的编纂逻辑:技术性规范照搬,体制性规范重写。
十五、接着看
这一篇是十部法逐部拆解的第二篇。第一篇算的是总账:十部法八百八十一条搬进法典——一百零五条原样、二百一十三条改写、一百三十二条找不到位置。大气法是这十部里照搬率第五高的一部,40.3%。
想先看这次废止的整体坐标,可以看一部法典废止十部法律,先弄清这几条坐标;法典全文在法规库里可以逐条调取。
如果是办案要用:
- 判断责任性质,先看生态环境污染责任;
- 够不够刑事,看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
- 收到罚单要申辩,用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配合行政处罚应对指引和行政处罚常见问题;
- 环境监测与排污许可的合规底线,看环境监测与排污许可服务合同的条款设计;
- 要主张损失,先按环境污染受损证据清单固定材料;
- 走到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水电站与环评批复案可以看法院怎么处理「批了又变」的情形;
- 报不报、怎么报,看环境污染举报全流程;赔偿标准查赔偿标准总览。
程序类问题归在行政专题,环境法的深度分析都在生态环境法典这个标签下,分类是法律深读。
国家法之外还有一层:以大气为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燃煤、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本地化规定,比国家法细得多,办案时不能只看国家法。
以上比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10 月文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行有效文本,条数按「第某条」标记逐条点数,相似度按逐字序列比对计算。相似度只反映文本接近程度,不反映法律效果。个案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为准。本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