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这条线上,同样是「设施没好好干活」,后果可以差出四档:二万到五万,五万到二十万,十万到一百万,十万到一百万再加拘留五到十日。分界线不在设施坏得多严重,而在两件事:有没有排放污染物,以及是不是以逃避监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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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间那句「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是立法者主动划的界。这一句话把「过失的设施失效」和「故意的逃避监管」分开,前者最高二十万,后者十万到一百万还要拘留。读懂这一句,就懂了整条线。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有三层:未按规定运行维护,二万到五万;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五万到二十万;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第一层与第二层的分界是「设施有没有失效」,不看排放是否超标。
  • 第一款第二层有一个明确的排除:「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这一句把案件分给了两条不同的罚则。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管擅自拆除,十万到一百万,不要求有排放行为。这是独立的行为罚。
  •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列举九种方式,罚十万到一百万,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移送公安拘留五到十日。
  •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停业关闭,拘留升到十到十五日。
  •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的核心要件有两个:「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和「排放污染物」。缺任一要件,都不能适用。
  • 设施不正常运行但企业已停产、没有排放的,不构成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回到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 设施坏了主动报告、主动停产的,属于过失,不构成逃避监管,这是最有效的抗辩。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既是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的方式之一,也是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对象,三条竞合时按择一重处。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四档后果摆在一起看

把两条的后果按轻重排开,四档一目了然。

档行为条文罚款附随后果
一未按规定运行维护设施1104Ⅰ前段2–5 万无
二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非逃避监管1104Ⅰ后段5–20 万情节严重可限产停产
三擅自拆除设施1104Ⅱ10–100 万拒不改正可限产停产;严重吊销+停业关闭
四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110810–100 万限产停产+拘留 5–10 日;严重吊销+停业关闭+拘留 10–15 日

四档的罚款差最大五十倍(2 万到 100 万),而附随后果的差别更大:第一档只有罚款,第四档有人身自由。

第三档与第四档的罚款幅度相同,都是十万到一百万,但第四档多了拘留,命令也更硬(责令限产停产是必须,不是可以)。这个设计说明:擅自拆除本身已经很重,但拆除之后还排污,性质再升一级。

三、第一层与第二层:设施有没有失效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两层,分界是「设施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一层,未按规定运行维护。 指没有按许可证的要求做运行记录、加药、清淤、更换耗材、定期检修。这一层不要求设施失效,只要有「没按规定做」的事实即可。罚二万到五万。

第二层,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指设施虽然在那里,但已经起不到治理效果。比如:除尘器的滤袋破损未更换、脱硫塔的喷淋堵塞、污水站的生化池污泥死亡、活性炭长期未更换导致吸附饱和。

第二层的认定不需要证明排放超标。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结果要件。这一点常被企业误判——企业以为「我排放达标了,设施就算正常」,实际上设施失效而排放恰好达标(比如低负荷生产),仍然构成第二层。

两层之间的差距是三倍(二万到五万,对五万到二十万)。判断的关键证据是运行记录与设施状态:运行记录完整但参数异常,倾向第一层;参数异常加现场核查确认设施失效,进入第二层。

四、那句排除语,是整条线的枢纽

第一款第二层里有一句「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这句话不是修辞,是管辖分配。

它的作用是把两类情形分开:

第一类,过失的设施失效。 设备老化、耗材未及时更换、操作失误、设计缺陷,导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企业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目的,客观上可能超标,也可能没超标。落第一千一百零四条,五万到二十万。

第二类,故意的逃避监管。 企业为了省钱或者应付检查,故意让设施不发挥作用,以此减少运行成本,同时把污染物排出去。落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十万到一百万加拘留。

分界的判断,实务中看四组事实。

第一组,有没有排放。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要求「排放污染物」。企业停产期间设施停运,没有排放,不构成。这一条常被忽略——很多案件由于没有查清「是否实际排放」,导致适用条款错误。

第二组,有没有规避检查的行为。 检查前临时开启设施、检查后立即关闭、在线数据在检查时段突然正常、以「设备检修」为由在检查期间停运,这些都是典型的规避痕迹。

第三组,经济动机。 设施运行有成本(电费、药剂、耗材、人工)。长期不运行可以省下可观的费用。查证方式是比对用电量、药剂采购量、产量与设施运行记录。产量稳定而药剂采购量骤降,是很强的证据。

第四组,技术痕迹。 旁路阀门、临时软管、可拆卸的短接、被拆除的搅拌器、被短接的加药泵。这些装置的存在本身就说明有人为安排的意图。

四组事实里,第二组和第三组最有说服力。因为它们证明的不是「设施坏了」,而是「有人不想让它好」。

五、九种逃避监管方式,逐个数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列举了九种方式,末尾有「等」字,是开放式列举。

一,暗管。 地下埋设的、不向监管部门申报的排放管道。认定要点是「暗」——不在许可证载明的排口清单内,且有意隐蔽(埋地、伪装、可快速拆装)。

二,渗井。 垂直的、用于将污染物渗入地下的井状构筑物。与暗管的区别是排放方式:暗管是管道输送,渗井是原地渗漏。

三,渗坑。 地面的、用于让污染物渗入土壤和地下水的坑塘。常见于小作坊、养殖场。

四,灌注。 用压力将污染物注入地下. 这种方式对地下水危害最大,实务中一旦认定,几乎必然移送刑事。

五,裂隙。 利用岩层裂隙、溶洞排放。多见于岩溶地区。

六,溶洞。 与裂隙类似,利用天然溶洞排放。

七,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修改设备参数、替换样品、编造数据。这一项与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交叉。

八,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这个方式很特别——它处罚的是「停产」这个动作。企业得知要检查,临时停产以避开检查,检查过后恢复生产。认定要点是「临时」与「目的」:停产时间与检查时间高度重合,且没有正当理由。

九,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这一项与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二层直接重叠,区别在于是否「以逃避监管为目的」并「排放污染物」。

九种方式之外,「等」字还覆盖其他形态:私设排口、绕过在线监测采样点、稀释排放、夜间偷排等。判断的实质标准不是方式本身,而是「是否以规避监管为目的」。

六、拘留:这一条真正的重量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的拘留是硬规定,不是裁量。

一般情形: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注意条文写的是「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用的是「并」,说明移送与拘留是必须的,不是可以选择的。

情节严重: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同时吊销排污许可证、报批停业关闭。

这个结构与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证排污)的拘留起点不同:无证排污是十日起步,逃避监管是五日起步。原因在上一批已分析过——无证排污的拘留以「拒不停止」为前提,那个「拒不」本身就是加重情节。

拘留的对象是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包括:决定停运设施的企业负责人、具体操作的车间主任、执行关闭的班组长。实务中,一线操作工如果只是执行指令,通常从轻;拍板的人从重。

企业能做的一件事是:在移送前主动整改、主动报告。这不能免除拘留,但可以影响公安机关的裁量——部分案件在情节较轻时按五日下限处理。

七、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逃避监管排污是通往刑事的最短路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独立的一条,不要求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化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类行为并排放了污染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还有一条更细的规则: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层递进很清楚:行政处罚(10–100 万加拘留),刑事(污染环境罪),竞合从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实务中还有一个判断点:排放量。逃避监管排污的刑事追诉,通常要考虑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持续时间。排放少量生活污水与长期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处理结果完全不同。

八、擅自拆除为什么单列一款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把「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单列,罚十万到一百万,不要求有排放行为。这个安排值得说。

理由一,拆除是不可逆的。 设施停运可以恢复,拆除则要重新建设。拆除行为本身表明企业已经放弃了治理能力,性质比停运严重。

理由二,拆除不需要排放要件。 拆除后尚未生产、没有排放,也构成违法。这是预防性的规定——不等污染发生就处罚。

理由三,罚款起点与逃避监管相同。 都是十万到一百万,但擅自拆除不必然移送公安。是否拘留,要看拆除后有没有排放;有排放的,才会同时适用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擅自」两个字是要件。经批准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导致的拆除,不构成。批准的形式通常是环评变更审批、排污许可证变更。企业主张「设备报废所以拆了」,要有报废审批、更新计划、替代设施的安装记录。

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拆除旧的、装新的,新设施尚未建成期间生产。这个空档期如果排放污染物,既是擅自拆除(旧设施没了),又是逃避监管(无设施运行),两条竞合,按重的处理。

九、要件与举证

要件(1104Ⅰ前段)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主体适格持证排污单位行政机关
未按规定运行维护无运行记录、未加药、未检修、未更换耗材行政机关
罚款二万到五万—
要件(1104Ⅰ后段)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现场核查、参数异常、处理效率下降行政机关
不属于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无规避痕迹、无经济动机、有报告记录行政机关先行判断,当事人反证
要件(1108)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九种方式之一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数据、临时停产、不正常运行行政机关
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规避痕迹、经济动机、技术装置行政机关
排放污染物有实际排放,有监测或者物料衡算支撑行政机关
情节严重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持续时间、是否多次行政机关

举证的重心在「目的」与「排放」两点。

关于目的,行政机关通常用间接证据组合:检查前后的设施运行状态对比、药剂采购量与产量的比值、用电量曲线、旁路装置的存在。企业要反证,最有效的是「主动报告」——发现设施故障后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动停产、限期修复。这一套动作能证明没有逃避的意图。

关于排放,行政机关要证明污染物确实排出去了。停产期间没有排放的,不能适用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企业在这点上的反证材料是生产记录、用电量、投料记录。

十、边界与不适用

不适用于停产期间设施停运。 企业停产、没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停运不构成逃避监管。但如果停产本身就是「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则落入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第八项。

不适用于设施故障后主动报告并停产。 这是最有效的抗辩。故障、报告、停产、修复四个动作齐备,能证明没有逃避意图,落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二层。

不适用于经批准的技术改造。 拆除旧设施、安装新设施,经环评变更审批或者排污许可变更的,不构成擅自拆除。但空档期有排放的,仍可能构成逃避监管。

不适用于设计能力不足。 设施一直正常运行,只是设计能力小于实际产生量,导致部分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这属于「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一种,落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二层,不构成逃避监管,因为没有「故意不运行」的行为。

不适用于非污染防治设施。 本条对象是「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设备、监测设备、安全设施不属于本条对象,分别适用其他条款。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不能与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并罚罚款。 同一行为,如果认定为逃避监管,就适用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不再按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罚款。两条是排斥关系,不是叠加关系。

拘留不能对单位适用。 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只能罚款、限产、停业,不能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拘留的对象是具体的自然人。

本条的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条线并行,财产不足时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优先赔偿民事。

不适用于第三方运营单位。 本条的处罚对象是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运营单位按其与排污单位的合同承担责任,行政上仍以排污单位为第一责任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点在委托运营案件中常被争,但持证主体不变,责任主体也不变。

不适用于设施尚未建成的新项目。 项目在建、设施未安装,不适用本条,应按第一千一百条(三同时)处理。两条的阶段不同:本条管建成后的运行,第一千一百条管建成投产时的配套。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给排污单位:这条线的分界不在设施坏得多严重,而在「有没有人不想让它好」。主动报告、主动停产、限期修复,这三个动作能把案件从十万到一百万加拘留,拉回到五万到二十万。

第二句给企业负责人:逃避监管排污的拘留是必须的,不是可选的。五日到十日,情节严重的十到十五日。设施停了没修,只要还在生产、还在排放,就可能是刑事案件的起点。

第三句给执法机关:适用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必须查清两件事——有没有实际排放、是不是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这两件查不清,实体再正确也会被撤销。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个案中「是否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认定依赖用电量、药剂采购量、设施运行记录等间接证据,请以具体案件材料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