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速览
两家化工企业以明显低价把共七百七十六吨含酸性、剧毒物质的工业废液,交给无资质的中介,后者勾结水务公司员工,用槽罐车把废液直接偷排进城市污水管道窨井——废液冲垮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未经有效处理排入京杭大运河,国控监测断面水质报警。
辩解「排进管网不等于排进外环境」被法院驳回:污水处理厂无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废液仅被简单稀释即进入运河,其危害性与直接倾倒外环境具有相当性,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
两公司各判罚金十五万元,六名责任人获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两公司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千四百余万元及应急处置费用。低价委托处置的明知放任,就是共犯的入场券。
二、裁判要点提炼
将危险废物倾倒进公共污水处理管网,流入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及能力的污水处理厂,废液未被无害化处理仅经稀释进入外环境的,其危害性与直接向外环境倾倒具有相当性,构成污染环境罪。
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以明显低价委托处置、放任其偷排的,具有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故意;排放数量三百吨以上的,应认定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管网洗不白七百吨毒液
二〇二二年九、十月间,两条偷排线同时运转:南通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明知赵某金无危废经营资质,仍委托其处置未经预处理的工业废液;赵某金经人介绍结识某水务公司员工杨某,四人商定借城市污水管道偷排、违法所得按比例分成。十四车次、四百零一点二四吨废液直排进污水管道窨井。另一条线上,江苏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华同样明知徐某元无资质仍委托处置,徐某元转手交给赵某金,十二车次、三百七十四点七七吨。经鉴定,两家公司的废液均含酸性、剧毒物质,属危险废物。污水厂不是无底洞:生化系统被冲击失效,其他污水也未能有效处理直排运河,国控断面水质超标,应急处置花了六十二万元。
「排进管网」不是免罪通道
被告单位的辩解代表了行业的侥幸心理:倒进污水管网是走正规市政设施,与直接倒进河里性质不同。法院把这条通道焊死了: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水体排放酸液、剧毒废液,而「向水体排放」不限于直接排放——经处置仍具毒害性的废液排入水体的同样算。本案污水处理厂没有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毒性物质涤除不了,废液只是被稀释就进了京杭大运河;生化系统被冲垮后,连其他正常污水也带毒外排。社会危害程度与直接倾倒相当,「向水体排放」成立。再加上三百吨、四百吨的数量,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档位锁定,量刑区间直接抬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低价委托就是共犯入场券
本案责任链条上没有人能置身事外:产废企业总经理明知对方无资质仍以「明显低价」委托——市价处置一吨危废数千元,低价接单的只能靠偷排赚钱,这一点经营者心里清楚,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故意;中介转包、司机运输、水务员工里应外合,各按地位作用获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危废管理有个铁律:委托处置时核验对方经营许可证是产废单位的法定义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法律推定你「应当知道」对方要动手脚。两被告单位事后交纳一千四百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应急费用,这笔账加罚金,远超正常处置成本。
危废合规的三道闸门
给产废企业的合规清单:第一,选处置商先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范围,复印件不可信,许可证在监管部门官网可查;第二,核对转移联单——危废转移要跑电子联单,运输车辆、接收单位、处置方式全程留痕,联单对不上的都是雷;第三,价格异常即预警,报价低于市场价三成以上的处置邀约,本身就是危险信号。给污水处理行业:发现来水异常(水质突变、生化系统受冲击)立即留样、报告、报警,本案水务公司员工的里应外合构成犯罪,但运营方主动发现和报告也能止损免责。运河的水价,从来不含侥幸的成本。
七百七十六吨废液想借污水管网洗白进运河,法院的回答是:稀释不是处理,管网不是法外之地。一千四百万的赔偿单,把偷排的账算回了产废企业的报表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单位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明知被告人赵某金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委托其处置未经预处理的工业废液。赵某金通过被告人王某平、殷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某水务公司员工被告人杨某,四人商议通过某水务公司4号泵站外的城市污水管道偷排废液,违法所得按比例分成。期间,赵某金雇佣他人驾驶槽罐车将南通某化工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运输至某水务公司4号泵站外路边,并偷排至城市污水管道窨井内,流入某污水处理厂。经统计,赵某金总计安排运输废液14车次,数量共计401.24吨。
2022年9月,被告单位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华,明知被告人徐某元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委托其处置未经预处理的工业废液。徐某元明知被告人赵某金实施偷排行为,仍将废液转交赵某金处置,并雇佣他人驾驶槽罐车将江苏某科技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运输至某水务公司4号泵站处,赵某金在此接应,将废液偷排在城市污水管道窨井内,流入某污水处理厂。经统计,徐某元总计安排运输废液12车次,数量总计374.77吨。
经鉴定,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均含有酸性、剧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另查明,某污水处理厂隶属于某水务公司,该厂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因上述废液倾倒行为,导致某污水处理厂于2022年9月23日、10月27日受外来水冲击造成出水超标,致使国控水质量监测点位“瓜泾口北”断面也出现水质超标。为恢复生化系统,某污水处理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合计投入费用人民币62万余元(币种下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南通某化工公司、江苏某科技公司交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00万余元及某污水处理厂的应急处置费用。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苏0508刑初5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南通某化工公司、江苏某科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赵某金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赵某金提出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4)苏01刑终79号刑事裁定:准予被告人赵某金撤回上诉。本案争议焦点为:通过公共污水处理管网排放危险废物,是否属于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对于“向水体排放”,除直接排放外,还包括将经过处置但仍具毒害性、污染性、腐蚀性等特性的废液排入水体的情形。
本案中,两被告单位明知涉案废液是含有酸性、剧毒物质的危险废物,仍以明显低价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徐某元、赵某金等人处置,放任后者将危险废物倒入公共污水处理管网,经污水处理厂排入京杭大运河,具有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故意。因某污水处理厂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未能有效处置案涉废液,涤除其中的毒性物质,涉案危险废物仅被简单稀释即排入运河。且某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因受涉案废液冲击而失效,致使其它污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也被直接排入运河,造成运河断面水文监测报警。被告单位、被告人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对运河水体质量的破坏性,与直接向运河排放危险废物相当,属于“向水体排放酸液或者剧毒废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被告单位江苏某科技公司辩护人关于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倾倒至公共污水处理管网与直接倾倒至外环境有明显区别,涉案行为不属于非法倾倒,未污染环境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排放的危险废物分别达到370余吨、400余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综上,两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数量和持续时间,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公共污水处理管网,流入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及能力的污水处理厂,导致危险废物未得到无害化处理,仅被稀释后进入外环境,其危害性与直接向外环境倾倒危险废物具有相当性,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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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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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苏01刑终7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1-1-3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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