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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案号:(2020)苏01刑终525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污染环境罪 · 二审 · 2021-11-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家农药企业把三千六百余吨产余物料以「产品中间体」的名义在厂区露天堆场堆了四年多,物料渗漏、挥发,气味扰民屡被举报。法院认定:不返回工艺使用时属危险废物,长期堆放就是非法处置,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公司被判罚金一千万,总经理、副总分别获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并处罚金。案发后合法处置这批废料,花了两千四百二十余万元。

「堆着不排放就不算污染」的侥幸,被这个案子彻底终结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危险废物在不作为中间物料返回生产工艺使用的情况下即属危废;在不具备长期贮存条件下大量堆放危废,属于非法处置,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即属后果特别严重;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中间体」三个字遮不住的鉴定意见

企业的抗辩逻辑很直白:这些物料本来要返回生产线再用,是产品中间体,不是废物。法院不跟它绕概念,直接看两样东西:一是现场——物料散发刺激性气味,巡检要戴橡胶手套、口罩、护目镜,溅到身上会伤人,遇水析出有毒有害物质;二是资质鉴定——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按国家危废名录和鉴别标准出具意见,前提写得分明:「不作为中间物料返回生产工艺使用的情况下,属于危险废物」。堆在露天堆场四年多的东西,当然不处于「返回使用」状态。鉴定意见把命名游戏打回了原形。

堆放如何变成「处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行为方式是排放、倾倒、处置。处置的法定含义包括改变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或最终置于符合环保要求的填埋场——露天堆放好像都不沾边。法院借五部委座谈会纪要补上了这块拼图:在不符合长期贮存条件下大量堆放危废,就是非法处置。理由很扎实:地面硬化有裂缝、围堰雨布破损、雨天堆场黄色积水、物料流失泄漏挥发、堆场周边土壤地下水指标超基准线两成——这不是「存放」,是让毒物在自然环境里慢慢散开,与倾倒的区别只在速度。三千五百余吨,远超一百吨的「后果特别严重」线。

这笔账公司算错了三次

第一次,省处置费:正规处置每吨数千元,露天堆放近乎零成本,四年「省」下的钱以千万计。第二次,赔罚款刑金:罚金一千万,两名高管获刑并处罚金,公司品牌与客户订单的损失无法计量。第三次,最讽刺——案发后被迫把三千五百余吨废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支出两千四百二十余万元,比当初按规矩处置贵出何止一倍,因为还多了转移、仓储、检测费用。企业环境合规的成本从来不是省出来的,是挪到后面加倍付的。

高管个人的刑事风险清单

本案两名被告人不是老板,是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共同研究决定」扩建堆场、明知防范措施不达标仍安排堆放,就直接责任坐实了。刑法追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签字的人、拍板的人、分管的人都在射程内,年薪七十三万和二十八万的收入记录后来都成了量刑考量里的背景板。给化工、农药、电镀等行业管理层的建议只有一句:当生产成本和危废合规打架时,你在会议上投的每一票,都可能是未来法庭上的证据。

废物不会因为名字叫「中间体」就变得无害,堆场不会因为围了围堰就等于合规。环境刑法的账最终都会算清——只是利息贵得惊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0)苏01刑终52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0-02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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