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罚则编 罚款标准,三万八千五百字。
这是生态环境法典里最厚的一编,也是唯一一编几乎不谈「应该怎样」、只谈「违反了会怎样」的部分。一百九十一条,占全典十六万八千九百三十七字的二十二点八个百分点——比总则编还长。
但把这一百九十一条摊开数一遍,会看到几个不常见的数字:明码给出罚款区间的只有一百零二条,其余要么只写「处以罚款」,要么改用货值倍数,要么整条转致到别的法律;能拘留的只有七条;能按日连续计罚的只有一条;「代履行」三个字一次都没出现。
这篇文章不逐条讲,只做一件事:把罚则编当成一张表来读——它怎么分节、钱罚到什么档、哪些手段用得最省、哪些义务根本没有对应罚则。
一、先把骨架摆出来:三十二加一百五十九
罚则编的结构不是按「污染种类」一刀切,而是先用三节立总则,再按领域铺开。
开头三节没有冠以「违反某某规定」,讲的是通用的责任规则:编首八条(一千零五十二至一千零五十九)定三类行为、过错推定、追责时效、竞合、从重从轻、时间效力、三责关系;第二节「责任主体」十一条(一千零六十至一千零七十)讲按日计罚、政府责任、规划编制机关责任、服务机构连带责任;第三节「责任追究」十三条(一千零七十一至一千零八十三)讲移送、磋商、公益诉讼、按日计罚的衔接。三节合计三十二条。
剩下的十一条分领域节,从「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一路排到「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再加一节「其他违法行为」,共一百五十九条:
| 节 | 条数 |
|---|---|
|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 9 |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7 |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 12 |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2 |
|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 11 |
|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 12 |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 10 |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13 |
|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 12 |
|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 11 |
|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 7 |
|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 9 |
|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 8 |
| 其他违法行为 | 16 |
大气二十二是全编最大的一节,比整个噪声分编还多十条;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三个领域合起来只有七条,是分领域里最小的一节。这个比例不是随手分的——它大致复制了前四编条文的密度:大气分编本身条文最多,罚则自然最厚;光污染全章只有七条,罚则一共一条(一千二百一十条),罚五千到五万。
看这张表能立刻回答一个实务问题:某类违法的罚则在不在这一编。 比如噪声,十二条罚则全部集中在第九节,不会散到别处;但海上的船舶污染不在海洋节,而在「其他违法行为」里,二十二项罚则集中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三至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查条的时候按领域找会走错门。
还有一层结构值得先说明:一百九十一条不是同一种条文。纯罚则(只写违法情形和处罚)大约一百四十条,都以「违反本法规定」开头;罚则+衔接(罚完之后还要移送、责令修复、记入信用记录)约二十条;纯程序与责任分配(不设处罚,只讲谁追究、怎么追究、责任怎么分)三十二条,就是开头那三节。
三类条文的读法完全不同:第一类看数额和情形,第二类看后续动作有没有做,第三类看主体和顺序。把第三类当罚则读,会以为法典「没有规定罚多少」;把第一类当责任分配读,会漏掉移送公安、责令修复这些真正决定成败的动作。
二、九个档位:从五万到两千万
明码给出「X 万元以上 Y 万元以下」的条文一百零二条。把每条的上限抽出来排一遍,只有九个数值,没有一个例外:
| 上限 | 条数 |
|---|---|
| 2000 万元 | 1 |
| 1000 万元 | 1 |
| 500 万元 | 8 |
| 200 万元 | 18 |
| 100 万元 | 27 |
| 50 万元 | 15 |
| 20 万元 | 19 |
| 10 万元 | 11 |
| 5 万元 | 2 |
一百万的档最厚(二十七条),其次是二十万(十九条)和两百万(十八条)。两百万以上只有二十八条,占明码条文的四分之一强;五百万以上只有十条。
这个分布说明一件事:罚则编的重心压在「十万到两百万」这一段,也就是中小企业的痛感区间;五百万以上是为大项目、大事故、大倾倒准备的,条数少但每条都指向无法用「整改」消化的行为。
九个档位之外还有两类不按万元计的写法:按货值倍数罚(一倍到五倍、三倍以下),集中在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消耗臭氧层物质这几类「产品型」违法;按上年收入比例罚,只有一条,就是事故条里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
各档的典型条文也值得记住,因为裁量时最先看的就是「这一档里别人怎么罚」:
- 二十万档十九条,几乎全是「日常违法」:一千零八十七(企业监测设备不合规或未遵守规范致数据失真)、一千零九十(机构同类行为,机构另加没收违法所得)、一千零九十三(干扰破坏监测设施设备)、一千一百一十九(大气无组织排放)、一千一百四十四(水污染)、一千一百七十二(固废)、一千一百八十六至一千一百九十一(噪声四类)。这一档的共同点是「有明确整改动作可做」。
- 五十万档十五条,开始出现吊证与停业:一千零八十九(监测机构不具备能力或不备案)、一千一百零五(排污许可)、一千一百五十三与一千一百五十四(船舶污染两组罚则)、一千二百一十八(放射性)等。
- 一百万档二十七条,是「无证」「超总量」「拒不执行」的集中区:一千一百零二(无证排污)、一千一百零三(超许可排放)、一千一百零八(暗管偷排)、一千一百一十四(拒不执行限产停产)都在这一档。
- 两百万档十八条,多为「造假+后果」或「机构失职」:一千零九十一(监测机构造假,情节严重另可到两百万以上)、一千零九十六(环评报告书严重质量问题)、一千一百六十(农用地重金属)。
这条递增线很清楚:二十万治「不合规」,五十万治「不具备资格」,一百万治「没有许可」,两百万治「造假」与「严重后果」。
二之二、罚的不只是企业:四类主体各有各的罚则
罚则编容易被读成「罚企业」的一编,实际至少有四类主体被单独设了罚则,条号是分开放的:
第一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是主体,一百多条罚则都指向它。
第二类,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与监测机构。 一千零八十九至一千零九十一三条专管监测机构:不具备设施设备人员能力的、不备案的、设备不合规致数据失真的、造假的,各有一条,而且条条配「没收违法所得」。一千零九十六第二款更进一步,环评报告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这是全编唯一直接对「从业人员」设禁业的条文。
第三类,设备生产销售者。 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这一条把监管权从生态环境部门挪到了市场监管和海关——查监测设备,生态环境部门不是处罚主体。
第四类,地方政府与部门。 一千零六十一至一千零六十三条管的是政府不履职、包庇违法、规划编制机关弄虚作假,处理方式是处分,不是罚款。三条都写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四类主体、四套罚则、四个处罚主体,交织起来才是罚则编的全貌。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企业被罚了,以为服务机构没事;或者反过来,服务机构和委托方都以为连带了就不用各自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各自的,连带责任只在民事赔偿层面成立。
三、两条顶格:一千万和两千万
上限到一千万的只有一条,一千零九十五,环评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拆开看它的梯度:报告书类项目,二十万到一百万;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到一千万。报告表类项目,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的,五十万到五百万。登记表没备案的,五万以下。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变化:罚法从「按投资比例」改成了「按定额」。 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同一行为的规定是「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一座投资一百亿的化工项目,按旧法可以罚到一亿到五亿;按法典一千零九十五条,报告书类情节严重顶格一千万。
对大项目,这是明显的下调;对投资两千万的小项目,旧法罚二十万到一百万,法典罚二十万到一千万,区间反而更宽。立法者把「罚多少」从项目规模上解绑,交给了「情节」——这在实务上的直接后果是:投资额不再是减轻的理由,情节认定成了主战场。
上限到两千万的也只有一条,一千二百三十六,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对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
四档梯度按事故等级走:一般三十万到一百万,较大一百万到两百万,重大两百万到一千万,特别重大一千万到两千万。但真正的高点在第三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前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 两千万的五倍,是一个亿。
全典唯一能罚到一个亿的地方,不在故意偷排,而在「出了事故还不当回事」。同一条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上年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并可以直接责令停业、关闭;未按要求治理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是全编唯一一处写「代为治理」的地方,「代履行」三个字确实一次都没有。
四、五百万元那八条,落在四个领域
五百万上限八条,逐条对过去,领域非常集中:
- 海洋两条:一千一百一十二(境外废弃物运进我国管辖海域)、一千一百五十二(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 固体废物两条:一千一百六十九(无证或不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一千一百七十八(危险废物、污泥等特定固废违法)
- 放射性两条:一千二百零三(未按许可证从事贮存、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一千二百三十二(未经书面同意经我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等)
- 碳排放一条:一千二百二十六(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碳排放义务)
- 生态保护一条:一千二百三十四(未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八个条里六个跟「倒进海里」「埋进地里」「带放射性」有关。这不是巧合:这三类行为的共同点是损害不可逆、修复成本远高于罚款,所以上限设到五百万,同时配上没收违法所得、吊证、停业关闭、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反过来看,同样是「污染」,大气类的顶格基本停在两百万,水类停在一百万——因为大气和水的违法多数可以靠停产整治止损。罚则编的额度梯度,本质上是按「能不能修复」排的,不是按「危害大不大」排的。
五、最低档五万,只有两条,还都是备案
五万上限只有两条,一千一百六十七和一千二百三十五,内容都是程序性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 (二)土地使用权人未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 (二)应急预案未报备案;
- (三)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
一条是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工作方案、土地使用权人的调查报告没备案;一条是应急预案没编制、没备案、没配设备。两条都写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这两条是全编最轻的罚则,也是最典型的「先改正、后处罚」结构。 不备案本身不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而且罚得很少。对律师来说这是一条明确的抗辩线:只要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上备案,处罚的构成要件就不成立。
六、一百零二条给区间,二十八条不给
提「罚款」却没写「X 万以上 Y 万以下」的条文二十八条,写法有三类:
第一类,只写「处以罚款」,额度交给下位法。 最典型的是环评那一条的老写法——旧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就是「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具体额度在环评法里;法典一千零九十五条把这个洞补上了,但别的领域还有。
第二类,按货值倍数。 一千一百一十五(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一千一百一十六(进口)、一千一百一十七(燃用)、一千一百二十一(生产超标机动车船)、一千一百二十二(进口销售超标机动车船),都是「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三倍以下」。
第三类,只写上限不写下限。 比如「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类条文没有下限,理论上可以罚一元,实务中靠裁量基准补。
这三类加起来二十八条,说明罚则编并没有做到「一条一档」。写合规意见时如果只读法典,会在一批条文上失去数额预期,必须回头看配套规章和裁量基准。
七、拘留:七条,不是八条
全文出现「拘留」的条文八条,但有一条不算:一千零五十八讲的是行政拘留折抵刑期——「行政机关已经实施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这是执行衔接,不是处罚设定。
真正设定拘留的是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千零九十五: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到十五日拘留,情节较轻的五到十日
- 一千一百零二:无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同一梯度
- 一千一百零八: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开启应急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罚款之外责令限产停产,并移送公安
- 一千一百三十一第二款: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一千一百六十: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 一千一百六十五: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拒不履行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 一千一百七十九:固废五类情形(擅自倾倒焚烧造成严重后果、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未经批准转移危废、在生态红线等区域建设贮存处置设施等)
和旧环保法第六十三条比,情形从四种扩到十一种左右:旧法只有「未批先建不执行」「无证排污不执行」「暗管偷排」「禁用农药不改正」四种,法典新增了土壤、农用地、固废三类,并且把「拒不履行修复义务」写成了可以拘留的事由。
拘留的门槛也值得注意:十一条情形里没有一条是「超标排放」。 超标罚钱,但不拘留;拘留全部挂在「拒不执行」「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后果」这三个节点上。这条线对企业的意义很直接:罚钱可以谈,对抗执行不能谈。
八、按日计罚:全编只有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 前款规定的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
-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比对旧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法典这一条改了四处:
- 适用范围从「违法排放污染物」扩到「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把倾倒和处置拉进来了;
- 增加了「拒绝、阻挠复查」也可以启动按日计罚;
- 明确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复查」——从可以变成应当;
- 保留「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违法行为种类」。
计算规则没有变: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也就是说,一张十万的罚单,拖三十天就是三百万,拖一年是三千六百五十万,没有上限。这是全典最贵的两个字。
但按日计罚只挂在第一千零六十条这一条上,其他一百九十条罚则都不适用。要启动,必须同时满足:已经作出罚款处罚、已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仍在违法或拒不改正。三个要件缺一,只能重新立案罚一次,不能按日累加。
算一遍最直观:一家企业因超标排放被罚三十万,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天起算,第二天开始每天三十万。拖一个月是九百万,拖三个月是两千七百万,拖一年是一亿零九百五十万——按日计罚一旦跑起来,没有任何条文给它设上限。 这正是为什么法典同时给了另外两条配套出口:责令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执行机关不必等按日计罚累到天文数字,可以直接把生产线停下来。
对企业的意义反过来看: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的第一件事,不是提异议,是留下「已经在改」的证据。 按日计罚的停止点是违法行为终了或改正完成,不是缴款日;能证明哪天改完,就截断到哪天。这条证据链在实务里通常由三样东西构成:整改方案报送回执、监测数据、现场复查记录。三者缺一,执法机关只能按自己的复查结果算停日。
九、罚到人的二十条:门槛在「主管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出现在二十条罚则里,分布在六个节:责任主体一节(一千零六十四)、监测两节(一千零八十八、一千零九十一)、环评两节(一千零九十五、一千零九十六)、排污许可三节(一千一百、一千一百零二、一千一百零八)、大气一节(一千一百三十一)、土壤三节(一千一百六十、一千一百六十二、一千一百六十五)、固废三节(一千一百六十九、一千一百七十八、一千一百七十九)、其他五条(一千二百二十九、一千二百三十、一千二百三十四、一千二百三十六、一千二百三十七)。
二十条里除一千零六十四(总则性的宣示条,只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设具体处罚)之外,十九条都是实打实的个人处罚:个人罚款、拘留、禁业,或者三者并用;只有事故条(一千二百三十六)是按上年收入比例罚。个人责任的入口不是「企业违法」,而是「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句在实务中几乎是全部争点:谁是主管人员、谁只是执行人员、法定代表人在不知情时算不算。
举三个条文看差别:
一千零八十八(企业监测数据造假)。 对单位罚十到一百万,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到二十万。个人罚款是独立的一笔,不是单位的连带。
一千一百七十九(固废五类情形)。 不罚款,直接「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一条是二十条里唯一把「法定代表人」写进去的,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固废违法,先拘留人,再谈钱。
一千零九十六(环评报告书严重质量问题)。 对建设单位罚五十到二百万,同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五到二十万;自行编制报告书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罚一到五万,并五年内禁止从事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这条把「禁业」写成了对自然人的处罚,是全编唯一。
罚到人的条文全部集中在监测造假、环评造假、无证排污、暗管偷排、事故、固废倾倒这几类,没有一条落在「超标排放」「未备案」「台账不全」这类日常违法上。这条分界线很清楚:日常违法罚单位,造假、逃避监管、造成事故才罚人。
十、九十五条「责令改正」:改正优先是全编的基本结构
罚则编一百九十一条里,九十五条写了「责令改正」,四十九条写了「拒不改正」,四十九条写了「情节严重」。
三个数字叠起来看,罚则编的基本句式是: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处罚;或者先罚,情节严重再加重。 真正「一违即罚、不给改正机会」的条文是少数,主要集中在数据造假、无证排污、暗管偷排这类不可以补救的行为上。
四十九条「拒不改正」里有相当一部分同时挂着停业、关闭、吊证:一千一百零三条超许可排放拒不改正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一千零九十条监测机构设备不合规拒不改正可以吊证并责令停业。「拒不改正」不是加重情节,它是另一档处罚的构成要件。
三处最容易踩的「拒不改正」,值得单独记:
超许可排放(一千一百零三)。 第一款罚款十到一百万;拒不改正的,第二款才允许吊销排污许可证。也就是说,吊证不是罚款的附加,是「罚了还不改」的第二级反应。争点在「拒不改正」的认定:是指未停止排放,还是指未按整改方案完成?条文用的是「拒不改正」,按通常解释指向未纠正违法行为本身,不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程。
监测机构(一千零九十)。 设备不合规致数据失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二到二十万;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报经批准责令停业。这一条把「改正」和「资格」挂钩——机构改不动,就直接失去从业资格。
未批先建(一千零九十五)。 被责令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不是加罚,而是直接跳到拘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到十五日,情节较轻的五到十日。这是全编唯一「罚款→拘留」之间没有中间档的条文:不执行就是拘留,没有「再罚一次」这一步。
十一、五条通用规则,比任何一条罚则都用得上
罚则编开头那几条不像罚则,但每一条都能改变结果。
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规范要罚款的,按数额高的规定罚——这是「一事不二罚款」的具体化。注意它只解决罚款的竞合,没收、吊证、停业不在其内,可以并罚。
举个例子算一遍:一家企业通过暗管偷排,同时构成无证排污(一千一百零二,二十到一百万)、超许可排放(一千一百零三,十到一百万)、逃避监管排污(一千一百零八,十到一百万并移送公安)。三条都指向同一行为,按一千零五十五条只能按数额高的一个罚,但三条的顶格都是百万,取高没有意义;真正的差别在附加动作——一千一百零八要移送公安、可以拘留,一千一百零三可以吊证。所以「取高」在数额相同时失效,实务中应当争的是「哪个条文的构成要件被完整满足」,而不是比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从重四种情形:恶意损害、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被处罚。从轻三种:主动消除减轻危害、有效修复、及时缴纳赔偿金。不予处罚两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后一句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首违不罚是同一套逻辑,但法典把它写进了生态环境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采过错推定——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采无过错——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这一条把举证责任明确压给了企业:说自己没过错,得自己拿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追责时效: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五年,其他违法行为二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五年——旧环保法第六十六条是三年,法典延长了两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时间效力: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作出处罚时规定已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定。这就是从旧兼从轻,与刑法同一原则。
十二、连带责任:旧法第六十五条搬到了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但换了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旧环保法第六十五条的原文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把主体换成了「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从列举式改成了概括式:好处是覆盖范围更宽,坏处是「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这个概念在法典里没有定义,监测机构、环评机构、治理设施运维单位算不算,要靠体系解释。
争点在两个地方:一是「受委托」——企业自行监测自己出数据,没有委托关系,这一条用不上;二是「负有责任」——不是签了合同就担责,要证明其行为对污染后果有原因力。
十三、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绿色低碳义务的罚则外包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 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罚则只有八条,是全编最薄的一节。剩下的违法行为,法典不自己规定,直接指向四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这四部法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没有被法典废止。十部旧法被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废止,循环经济促进法留了下来,理由就在这里——法典要用它的罚则。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本来就不在废止名单里,罚则继续有效。
对律师的直接影响:办绿色低碳的案子,翻法典找罚则是不够的,必须同时翻这四部法。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是一个开口,不是一个答案。
十四、罚则接不住的义务
罚则编一百九十一条,看起来很多;但把前四编的义务条数一遍,缺口立刻出现。
光污染全章七条,罚则只有一条。 一千二百一十条只管「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未采取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交通出行,罚五千到五万;玻璃幕墙(六百七十二条)没有对应罚则,分区管理(六百七十三条)也没有。
海洋垃圾六个环节写进一条,罚则里一个字都没有,微塑料全典零次。入海排污口要备案不要审批,罚则却在水分编里。小区配套垃圾房五类建设单位都有义务,没有一条罚则。污泥和实验室废物的两条「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一条罚二十万起,一条连罚则都没有。
这些缺口不是遗漏,是立法选择:法典把罚则留给了「能查、能证、能罚」的行为,对「管起来成本高、取证难」的义务,宁可不设罚则。 对企业的意义是反向的——没有罚则的义务仍然是义务,民事责任、信用惩戒、督察问责都不需要罚则作前提。
逐个看这四处缺口各自还能怎么被追:
光污染。 玻璃幕墙没有罚则,但受影响的住户可以走民事:一千零六十六条的民事责任条款、民法典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都还在。行政这条路走不通,不等于没有救济。
海洋垃圾与微塑料。 没有罚则,但不等于可以随意处置——海洋倾倒还有行政许可,没有许可证倾倒就是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罚五十到五百万。缺口在「生活垃圾、塑料垃圾随河流入海」这类分散源,罚则抓不到个体,只能靠地方的垃圾分类罚则。
入海排污口备案。 罚则在水分编,不在海洋节。查条时如果只翻海洋那一节,会得出「没有罚则」的错误结论。这是罚则编按领域分节带来的第一个陷阱:同一类设施,义务在 A 节、罚则在 B 节。
小区配套垃圾房与污泥。 前者五类建设单位都有义务却没有罚则;后者两条「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一条罚二十万起,一条连罚则都没有。差别在于前一条的违法后果可以直接量化(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后一条要证明「属于危险废物」才启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一千零五十二条把三类行为并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第三类是法典新造的责任基础,它的罚则大半外包给四部法,剩下一部分根本没有罚则。这不等于不用担责——民事、刑事、督察三条线都还在。
十五、罚则编之外的三步:听证、加处罚款、代履行
罚则编只管「罚什么」,不管「怎么罚」。真正决定一张罚单能不能站住的程序,全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里。三处接口最容易出问题。
第一步,听证。 罚则编里大量条文的上限在两百万以上,一旦落到「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就有听证权,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法典没有写听证,不等于没有听证——这是最常见的一个误解:企业收到处罚告知书,看见法典里没提听证,就放弃了申请。实际上只要数额达到地方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就必须告知听证权利,未告知即属程序违法。
第二步,加处罚款。 法典没有规定不缴罚款怎么办。按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这条和按日连续计罚是两回事:按日计罚罚的是「继续违法」,每天按原罚款数额算,没有上限;加处罚款罚的是「不缴款」,每天百分之三,上限是本金的一倍。同一个案子可能同时跑这两条线,实务中经常被混为一谈。
第三步,代履行。 罚则编一百九十一条里,「代履行」零次。唯一相关的是事故条里「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还有一千二百三十四条「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要强制当事人履行修复义务,依据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代履行前要催告,代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到场,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立即代履行只适用于「当事人不能履行」且「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紧急情形。
这三步合起来说明一件事:罚则编是「实体法」,程序必须回总法。 办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只读法典会漏掉听证、加处罚款、代履行三整套工具;只读行政处罚法又会漏掉法典特有的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两本必须并着读。
十六、边界:这些情形罚则用不上
第一,超过追责时效。 一般的违法行为二年内没被发现,不再处罚;造成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害后果的五年。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终了之日起算——偷排持续三年,时效从停排那天起算五年,不是从第一次偷排起算。
第二,行为发生时法典尚未施行。 法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适用行为时的旧法;只有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违法时,才适用法典。这是从旧兼从轻,也是新旧衔接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第三,同一行为已经被罚款。 一千零五十五条只允许按数额高的规定罚一次,不能再罚第二次;但吊证、停业、没收不受此限,可以并处。
第四,法条没有罚则。 前面列的缺口都是这一类。这时不是「不违法」,而是「没有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都不受影响。
第五,相对人没有过错且能举证。 一千零五十三条给了这条出口,但举证责任在企业自己身上,实务中能走通的多是「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执法机关误导」三类。
十七、要件表
| 要件 | 内容 | 条文 | 实务要点 |
|---|---|---|---|
| 违法主体 | 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 | 一千零五十二 | 个人责任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十条罚则有此表述 |
| 违法行为 |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反绿色低碳义务 | 一千零五十二 | 三类并列,第三类罚则多转致四部法(一千二百二十七) |
| 主观状态 | 行政责任过错推定,民事责任无过错 | 一千零五十三 | 举证责任在相对人,需证明「没有过错」 |
| 危害后果 | 分档依据: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 一千二百三十六 | 事故条四档,特别严重可二到五倍加重 |
| 追责时效 | 有危害后果五年,其他二年;民事五年 | 一千零五十四 | 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终了之日起算 |
| 竞合处理 | 同一行为多规范竞合,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 | 一千零五十五 | 只解决罚款,吊证停业没收可并罚 |
| 裁量情节 | 从重四种、从轻三种、不予处罚两种 | 一千零五十六 | 首违不罚须「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时间效力 | 从旧兼从轻 | 一千零五十七 | 新法较轻或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法 |
十八、实务五点
第一,先定节,再定档。 罚则编按领域分节,同一种行为落在不同节,罚则完全不同。船舶污染在「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在海洋节,入海排污口在水分编,这两处最容易查错。
第二,把「责令改正」当成第一个时间节点。 九十五条罚则都从责令改正起算:按日计罚从次日开始,拒不改正的加重档从这里触发,补正的机会也在这里。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天,就要开始算日子。
第三,罚到人的门槛是「主管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 二十条罚到人的条文用的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不当然在列,但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是例外——它直接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别忽略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连带责任。 环保服务机构和委托方之间是连带,不是按份;委托人赔完可以向服务机构追偿,但对外不能只赔自己那一份。
第五,绿色低碳的案子必须同时查四部法。 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指向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法典本身只有八条罚则。
企业可以自问的五个问题
把罚则编当表读完之后,一家企业要判断自己面对的是什么量级的风险,其实只需要回答五个问题:
一、我的行为落在哪一节? 节决定基础档。同样「排放」,大气节顶格两百万,海洋节可以到五百万,放射性可以到五百万并吊证。
二、这一节有没有「拒不改正」的第二档? 有,就意味着时间成本可以转化为处罚成本;没有,就意味着一次罚完。
三、有没有罚到人的条文? 一百九十一条里只有二十条,但一旦命中,个人罚款、拘留、禁业三项都可能落下来。
四、有没有按日计罚的入口? 只有一千零六十条一条,但它覆盖「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全部行为,只要被罚过、被责令改正过、还在违法,入口就打开了。
五、有没有转致到别的法? 绿色低碳八条之外全部转致;转致之后罚多少,要去看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五个问题答完,风险的量级基本就定了。剩下的才是争事实、争情节、争程序。
如果正在处理具体的处罚案件,可以先看被行政处罚了怎么办:从签收告知书到申请听证,再看行政处罚听证全流程,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的,听证申请书范本可以直接改;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可以对照使用。算期限的用诉讼期限与时效计算器,算诉讼成本的用诉讼费计算器。
十九、一句话收束
罚则编真正的信息不在那些大数字上,而在数字的分布里:九个档位、七条拘留、一条按日计罚、零条代履行。 立法者把钱罚得很细,把人身罚卡得很死,把执行手段留给了行政强制法。读罚则编,读的是这张分布图,不是那几条顶格。
以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条文整理,条文以法典全文为准,涉及旧法的对照见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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