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什么没有废止,第十一部活了下来。

⁠​‌​‌​​‌​‌‌‌​‌​‌​‌‌​​‌​‌​​​‌‌​​‌​‌​‌‌‌​‌​‌​‌​‌‌​​⁠

被废止的是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份名单写在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一个字不多。

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在名单上。

它比清洁生产促进法还早一年制定——2008 年 8 月 29 日通过,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2018 年修正过一次。同一批「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立法思路,同一批起草班子,同一年代的法律语言。清洁生产法废了,它没废。

这不是遗漏。

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写着:「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典自己点名让它继续有效。

真正的原因在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法典把它的罚则整部借走了。

要点

  • 十一部旧法,只有它还在施行: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废止十部,循环经济促进法五十八条、七章、条文正文七千七百三十五字,全部保留效力。它是这次法典化里唯一的「幸存者」。
  • 幸存的原因是罚则,不是实体:法典第四编第二章写了四十九条新义务,但罚则编第十三节只有七条具体罚则。剩下的全靠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典那一章四分之三是新写的:反向比对(拿法典四十九条去旧法里找来源)显示,原样一条、高度相似一条、中等七条、低度三条,新创三十七条,占百分之七十五点五。前十部法是「旧条找新家」,这一部是「法典新写了三十七条」。
  • 一部法典章装了两部法:第四编第二章四节,第二节「清洁生产」十五条两千二百一十八字,来源是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毫无关系。真正属于它的只有第一节七条、第三节十七条、第四节十条,合计三十四条三千零九十九字。
  • 五组「实体+罚则」成对消失:节油组(旧二十一+旧五十二)、矿产五率组(旧二十二+旧五十三)、粘土砖组(旧二十三第三款+旧五十四)、电网收购组(旧三十二第二款+旧五十五)、再利用标识组(旧三十九+旧五十六)。实体条和罚则条一起没了,不留孤零零的义务。
  • 五个率全归零: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土地复垦率,旧法五个指标出现十次,法典零次。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的量化审查门槛消失。
  • 四个法定定义一个没写:旧第二条四款一百八十一字,定义了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法典全文检索「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本法所称减量化」,均零次。
  • 「减量化优先」四个字没了:旧第四条要求「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只写「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者并列,没有先后。这是本篇最锋利的一处降级。
  •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十五次变零次,「发展改革部门」零次变二十次:术语完成正名,2018 年机构改革后的实际部门写进了法典。
  • 两法并存怎么适用,法典给了三步:一千零五十二条(三类责任)→ 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 一千零五十五条(竞合取高)。再加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转致,构成一条完整的找法链条。

一、先把账算清:十一部法,一部没死

这次法典化动的旧法,不是十部,是十一部。

前十部在废止清单上,处理方式我们已经用十篇文章逐条拆过:大气一百二十九条、水一百零三条、固废一百二十六条、海洋一百二十四条、土壤九十九条、噪声九十条、放射性六十三条、环境保护法七十条、环评法三十七条、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十条,合计八百八十一条。原样保留一百零九条,高度改写二百一十条,照搬率三成六。

第十一部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五十八条,条文正文七千七百三十五字。

它的章结构是这样分的:

章条号条数条文正文字数
第一章 总则1—11111,085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12—1761,072
第三章 减量化18—28111,885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29—41131,316
第五章 激励措施42—4871,145
第六章 法律责任49—5791,211
第七章 附则58121
合计1—58587,735

注意第六章:九条罚则,一千二百一十一字,占全法百分之十五点七。

这个比例在十一部法里不算高——清洁生产促进法罚则五条占百分之十二点九,环境保护法罚则更多。但它是唯一一部罚则还活着、而且被法典点名借用的。

先看法典的那句话:

数一遍:十部。 环境保护法、环评法、海洋法、大气法、水法、土壤法、固废法、噪声法、放射性法、清洁生产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五个字,在这条里一次都没出现。

再看第九百八十七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 企业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和飞机、废轮胎、废铅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处置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

「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里,唯一援引的未废止法律就是它。这是立法者主动写下的确认:这部法还有效,而且法典要用它。

二、反常识的第一个数:法典那一章,四分之三是新写的

前十篇文章都是同一个方向:拿一条旧法条文,去法典里找它的新家。这叫「旧条找新家」。

这一篇要掉过头来。因为这部法没死,所以真正该问的不是「旧条去哪了」,而是——法典那一章四十九条,有多少是从它这儿抄的?

方向一换,结论完全变了。

我把法典第四编第二章四十九条(第九百五十三条到第一千零一条)逐条拿去旧法五十八条里比对,一条一条找最像的那条,算相似度。结果:

档位相似度条数占比
原样≥ 0.9812.0%
高度相似0.85—0.9812.0%
中等改写0.60—0.85714.3%
低度残留0.35—0.6036.1%
新创< 0.353775.5%

三十七条是新写的,占七成半。

把有承继关系的十二条列出来,是这样:

法典条相似度旧法条内容
9530.774旧 3循环经济方针
9540.802旧 5主管部门分工
9550.832旧 12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9560.343旧 6产业政策应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9580.484旧 17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9760.637旧 30、旧 32工业废弃物与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9770.683旧 15强制回收名录产品回收责任
9800.982旧 36产业废弃物交换信息系统(唯一原样)
9810.863旧 34农业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
9840.664旧 37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布局
9870.444旧 38特定产品拆解再利用
9890.749旧 40再制造与轮胎翻新
10010.563旧 26餐饮娱乐宾馆服务性企业

十二条,占四十九条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五。

这个数字放在十部被废止法里会显得很低——土壤法照搬率五成九,噪声法四成八。但放在这一部上,含义完全不同:

前十部是「旧法被搬走」,这一部是「法典新写了一大章,顺带吸收了一部分」。

差别在哪?在谁主动。

前十部:立法者面对一部要废止的法律,要把它的内容安置好,所以逐条搬、逐条改、逐条找位置。搬完,旧法死。

这一部:立法者面对一个要写的新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先按自己的框架写了三十七条新内容,回头发现旧法有些条款还能用,于是吸收了十二条。剩下四十六条,一个字没动,继续在原法里待着。

三、第二个数:一部法典章,装了两部法

第四编第二章叫「发展循环经济」,四节,四十九条,五千三百一十七字。

但把四节拆开算字数,会出现一个奇怪的分布:

节条号条数字数
第一节 一般规定953—9597642
第二节 清洁生产960—974152,218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975—991171,602
第四节 绿色消费992—100110855
合计953—1001495,317

第二节两千二百一十八字,占这一章的四成二。

而第二节的十五条,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没有任何承继关系。

上一篇文章已经拆过:这一节是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落点。第九百六十条对应旧清洁生产法第二条,第九百六十一条对应旧第八条,第九百六十五条对应旧第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应旧第二十八条……十九条条,十八条都能对上清洁生产法的条号。

所以「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章,实际装了两部法:

  • 第二节十五条,来自清洁生产促进法(已废止)
  • 其余三十四条,才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地盘(未废止)

扣掉第二节,真正属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只有三十四条、三千零九十九字。旧法七千七百三十五字,落到这三千零九十九字里,砍掉六成。

再去掉里面新创的二十二条,实际有旧法影子的只有十二条。

一部法律,五十八条,最后在法典里留下十二条的影子,自己还完整地活着。

这就是「幸存」的真实含义:不是被完整保留,也不是被取代,是被部分引用,然后原地不动。

四、为什么独独留下它:罚则编的最后一条

现在回答标题上的问题。

法典第四编第二章写了四十九条「应当」,覆盖方针、规划、标准、统计、生产者责任、绿色设计、包装、废弃物回收、再制造、绿色消费。这些义务违反了怎么办?

翻到罚则编,第十三节「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一共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到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八条里,七条是具体罚则:

罚则条针对的义务罚什么
1220产品材料成分标注(969)五万元以下
122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967)五万到五十万
1222淘汰名录设备材料(49)货值一倍到五倍
1223废旧产品回收体系(978)五万到五十万
1224过度包装(973)二千到十万
1225一次性塑料制品(998)货值一倍到三倍
1226碳排放数据与配额清缴(1032 等)五万到五十万/一百万到五百万

七条罚则,四十九条义务。

剩下的四十多条怎么办?第八条,也是这一节的最后一条:

这一条把四部法的罚则整部借了过来。

四部法里,循环经济促进法排第一。它的第六章九条罚则,一千二百一十一字,就在这里派上用场。

具体怎么派?举个例子。

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不做,罚多少?法典没写。走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去看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工业废物不综合利用」也没有直接罚则,它的罚则针对的是淘汰名录、燃油锅炉、矿山指标、粘土砖、电网收购、标识这几类。

所以这一条实际上是「宣示性义务」,没有可执行的罚则。 这是本篇第六条要专门讲的问题。

再看一处能用的: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过度包装」,罚则在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二千到十万。这个有。

再看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这一条法典自己写了「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于把罚则指回旧法——而旧法对拆解环节的罚则是第五十一条(设计使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二万到二十万)和第五十六条(无标识销售,五千到五万)。两条都对不上「使用落后拆解技术」这个行为。

这就是两法并存最麻烦的地方:转致条款指过去了,但指到的地方不一定有对应的罚则。

五、两法并存怎么找法:法典给了一条四步链

这是律师最需要的一段。同一个行为,法典有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有规定,客户问「按哪个罚」,答案在四条里。

第一步,看责任类型。 一千零五十二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法典把违法行为分成三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第三类是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管的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全部落进第三类。

第二步,看时间。 一千零五十七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从旧兼从轻。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那时候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都有效,就按它们罚。但如果按法典罚得更轻,或者法典不认为是违法,按法典。

第三步,看竞合。 一千零五十五条:

法条依据

一个行为既违反法典又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罚款高的那条罚,不并罚。这一条解决了两法并存最直接的冲突。

第四步,找罚则。 法典罚则编没有的,走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致到循环经济促进法。

四步走完,才算把「按哪个法罚、罚多少」定下来。

这里有个容易踩的坑:一千零五十五条说的是「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前提是两个规范都规定了罚款。如果法典规定了义务但没规定罚款,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没规定,那就不是竞合,是没有罚则——不能因为「违反了两个法」就推定要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把这个逻辑又确认了一遍:「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确定法律责任时,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注意它把「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列写了三次。 这不是修辞,是承认第三类违法行为独立存在。

六、五组「实体+罚则」成对消失

现在回到旧法本身,看它丢掉了什么。

这部法的处理方式与前十部不同——它没被废止,所以谈不上「丢」。但法典在吸收它的过程中,有五组条文是实体和罚则一起不要的。

成对消失这件事本身值得说。立法者删一条义务,往往顺手删掉配套罚则;但也有只删罚则、留下义务的(比如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致后发现的空档)。成对删,说明是有意识地整块放弃,不是遗漏。

第一组:节油。

旧第二十一条三款,要求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企业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合规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要按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

配套罚则旧第五十二条:未在规定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五万到五十万。

法典里,「节油」零次,「燃油锅炉」零次,「燃油发电机组」零次。

整组没了。替代它的是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以下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以及第一千零七条到一千零一十一条的能源节约。思路从「换燃料」变成了「换能源结构」。

第二组:矿产五率。

这一组最重要,下一节单独讲。

第三组:粘土砖。

旧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配套罚则旧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典里,「粘土砖」零次,「烧砖」零次。

理由不难猜:这一条是 2008 年的产业政策,针对实心粘土砖毁田问题。十七年过去,禁实工作已经完成,全国范围内粘土砖早已被新型墙材替代,这一条的历史使命结束了。法典把它整组放掉。

第四组:电网全额收购。

旧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配套罚则旧第五十五条:电网企业拒不收购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典里,「低热值燃料」零次,「上网电价」零次。

这一组消失得比较彻底。但要注意: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没有消失,它进了《可再生能源法》——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致的那四部法里就有它。所以这一组不是「制度取消」,是「制度换法承载」。

第五组:再利用产品标识。

旧第三十九条: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配套罚则旧第五十六条: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没有再制造或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到五万,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典里,「再利用产品」零次。

但「再制造产品」的标识要求还在——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区别在哪:旧法管「再利用」(修复后当产品卖),法典管「再制造和翻新」。 再利用这个概念被剔出去了,因为它与「二手商品」界限模糊。而第九百九十五条专门写了二手商品流通,走的是另一条线。

五组消失,一个共同点:都是有具体数值门槛、名录、标识或价格机制的条款。

节油(燃油经济性标准)、矿产五率(五个百分比指标)、粘土砖(期限和区域)、上网电价(价格机制)、再利用标识(标识义务)——五组全是可以量化、可以核查、可以逐项打勾的条款。

法典放弃的,恰恰是最容易执行的那一类。

七、五个率全没了:采矿许可的量化门槛怎么消失的

这一节值得单独立出来,因为它是「降级」最清楚的一处。

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百五十字里的前半段: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五个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土地复垦率。

这是一个把行政许可与资源利用效率直接挂钩的设计:五个率不达标,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不是罚钱,是不给证——比罚款硬得多。

配套罚则旧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五个率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到五十万;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两级处罚:先罚款,再不改正就吊证。

法典里这五个词,一个都没有。

「开采回采率」零次,「采矿贫化率」零次,「选矿回收率」零次,「矿山水循环利用率」零次,「土地复垦率」零次。

法典承接这个位置的是第七百七十五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江河湖泊、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比一比。

旧法:「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后果,三样齐全。

法典:「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没有审查主体,没有量化指标,没有后果。

从「五个率不达标不发证」,变成「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

这不是疏漏,是立法重心的转移。

旧法(2008 年)关心的是资源利用效率——矿石采出来能利用多少,选矿能回收多少。这是资源管理视角。

法典(2026 年)关心的是生态影响——地下水保不保护,森林草原耕地湿地破不破坏,尾矿库安全不安全。这是生态保护视角。

同一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两部法问的是不同的问题,所以用了不同的抓手。旧法用许可证卡效率,法典用生态修复义务卡影响。

那五个率现在还算不算数?

算。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没被废止,第二款还在。而且《矿产资源法》里也有「三率」指标的管理要求(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中把关。

所以实务上不是「不用管了」,是「管的依据换了」:从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法典,换成矿产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这里要提醒一句: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在法典里被大幅加强,第七百七十三条要求矿业权出让合同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要求,第七百七十四条要求勘查结束后清理恢复,第七百七十七条要求煤矿企业履行治理和修复义务。配套的还有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制度。

企业省下的五个率的合规成本,会以生态修复义务的形式还回来,而且更贵。

八、定义条整体消失:四个定义,法典一个没写

旧第二条,四款,一百八十一字: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四个定义,环环相扣。 循环经济是三个活动的总称,三个活动各有定义。

法典全文检索:

  •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零次
  • 「本法所称减量化」——零次
  • 「本法所称再利用」——零次
  • 「本法所称资源化」——零次

法典只在第九百五十三条用了这三个词:「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然后就走了。三个词是什么,法典不说。

这与上一篇的情况形成对照。上一篇清洁生产促进法,旧第二条一百二十二字的定义,法典第九百六十条改写成七十六字的倡导句——定义没了,但位置还在,还能看出是从哪儿来的。

这一部更彻底:连位置都没有。 第九百五十三条是方针条,不是定义条,它承接的是旧第三条,不是旧第二条。

为什么可以不定义?

一种解释是:这三个词已经进入日常语言,不需要立法定义。减量化就是少用,再利用就是再用一次,资源化就是当原料用。

另一种解释更实在:法典不是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它没有义务给循环经济下定义。 定义留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里,那一条还有效。要看定义,去看那部法。

这个解释在实务上很重要。 遇到「某个行为算不算资源化」的争议,法典里找不到答案,得回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第四款:「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两法并存,定义还得用旧法的那一条。

九、「减量化优先」四个字没了

这是本篇最锋利的一处。

旧第四条第一款: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减量化优先」。

四个字,定了一个顺序:减量化第一,再利用第二,资源化第三。三个动作有先后,不能颠倒。

这个顺序不是修辞。它意味着:能少用就少用,少用不了才谈再利用,再利用不了才谈资源化。 从源头减量永远优于末端利用。

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法条依据

「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者并列,用顿号连起来,没有优先。

检索法典全文,「减量化优先」零次。

从「优先」到「并列」,丢的是一个位阶。

这一处改动,影响的是判断顺序。举个具体场景:

某工业园要处理一批废溶剂。三个方案:

  1. 改造工艺,让溶剂用量减少一半(减量化)
  2. 溶剂回收后重复使用(再利用)
  3. 溶剂作为原料卖给化工厂(资源化)

按旧法第四条,顺序是固定的:先看方案一能不能做到,做不到才考虑方案二,再不行才方案三。 因为减量化优先。

按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三个方案并列。企业可以选成本最低的那个,不必先证明减量化不可行。

这就是「优先」两个字的实际价值:它把举证责任放在了企业身上——你得先说清楚为什么不能减量。

现在这个举证责任没有了。

再看旧第四条第二款: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这一款在法典里也没有对应。检索「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法典在第四编第二章范围内零次。

旧法担心的是「循环利用本身可能带来二次风险」:再利用的产品质量合不合格,资源化过程会不会再污染一次。这是一个很实在的担心——废溶剂再生的产品,质量可能不稳定;废塑料造粒,过程可能排放。

法典把这一层拿掉了。

两处合起来看,旧第四条是这一部法里技术含量最高的一条,也是消失得最干净的一条。

它规定的不是「要做什么」,是「按什么顺序做」和「做的时候别出事」。这类条款在立法技术上叫「原则条款」,最难写,也最容易被删——因为它不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看上去像宣示。

但它恰恰是整部法的操作逻辑。 删了这一条,剩下四十几条讲的都是「可以做什么」,不再是「应该先做什么」。

十、三个量化抓手:资源产出率、淘汰名录、重点企业

除了五个率,旧法还有三个量化抓手,在法典里全部归零。

第一个:资源产出率。

旧第十二条第二款: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两个指标: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

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五项内容,一字不差搬过来,唯独删掉了「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这一句。

检索「资源产出率」,法典零次。

规划照编,内容照列,但不再要求定指标。从「必须定两个率」变成「包括五项内容」。

第二个:淘汰名录从三类降为一类。

旧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三类名录:鼓励、限制、淘汰。

法典第四十九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十九条
  •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设备、材料、产品。技术、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技术、工艺。
  • 被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只剩「淘汰」。

检索「鼓励、限制和淘汰」,法典零次。「淘汰名录」旧法六次,法典一次。

鼓励类和限制类名录去哪了?法典没有交代。淘汰制度被强化了(加了期限、纳入产业政策目录、不得转让),但鼓励和限制两类没有了。

从三类到一类,管制的光谱变窄了:只剩下「不许做」,「鼓励做」和「限制做」两档没了。

第三个:重点企业能耗水耗监督。

旧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十个行业,两条线(能耗、水耗),一个门槛(超过国家规定总量)。

检索「重点监督管理」「重点企业」,法典零次。

这一条的制度功能被《节约能源法》的重点用能单位制度接走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所以不是取消,是换法承载。但循环经济促进法自己这一条还在,而且没有被法典覆盖。

三个抓手归零,指向一个共同的方向:法典的第四编,重「转型方向」,轻「量化考核」。

它讲绿色低碳发展要往哪走,讲得很清楚;讲走到什么程度算达标,几乎不讲。

十一、主管部门正名:十五次变零次,零次变二十次

这一处不是降级,是必要的更新。

旧法全文,「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出现十五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零次,「发展改革部门」二十次。

十五次变零次,零次变二十次。

为什么?因为「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这个称谓从来没有对应的实体机构。2008 年立法时,循环经济的主管职能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但法律不能直接写「发展改革委」,就造了一个功能性的称谓。实践中一直靠国务院文件解释为发改委。

2026 年的法典不绕了,直接写「发展改革部门」。

这一处不是文字修改,是把一个模糊的立法技术处理掉了。 对律师的意义很实在:以前查「谁是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翻法条+国务院机构改革文件+部门三定方案;现在法条直接写。

同时注意,法典把配合部门写具体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旧法只有「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一个笼统表述。

从「一个兜底的等」到「三个点名的部门」,执法主体清楚了。

还有一处:旧法四处出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作为编制主体(第十二条规划、第十四条指标体系、第十八条名录、第二十八条一次性消费品名录),法典分别改成「发展改革部门」(955)、删除(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部门」(49)、删除(一次性用品名录)。

四个编制权,两个保留、两个取消。

十二、三合一与三合一:旧九、十、二十五并进 949,旧二十、二十七、三十一并进 793

法典对旧法条文还有一种处理方式:几条并成一条,全部重写。

第一处,三合一进第九百四十九条。

旧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旧第十条(公民义务与举报权)、旧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节约)三条,一百二十字、一百二十一字、二百四十八字,合计四百八十九字,并成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三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 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绿色办公、绿色采购,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发挥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绿色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自觉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社会责任。
  • 公民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生活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款对应三类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公民。旧法分散在三条里,法典并成一条。

变化在哪:

  • 旧第二十五条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和「财政部门根据定额制定支出标准」没了
  • 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不得决定拆除」没了
  • 旧第十条第三款的「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没了——但这一项权利进了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举报权),是上移,不是消失
  • 新增「绿色办公」「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生活垃圾分类」,这些都是 2008 年还没有的政策语汇

第二处,三合一进第七百九十三条。

旧第二十条(工业节水四款)、旧第二十七条(再生水)、旧第三十一条(串联用水与废水再生利用)三条,一百八十六字、五十七字、六十五字,合计三百零八字的主题,并进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 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生活节水,加强生活废水循环利用。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强灌区建设和改造,发展节水型农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六款。第三款接旧第二十条第三款(节水设施三同时),第四款接旧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旧第三十一条(循环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六款接旧第二十七条(再生水)。

「串联用水」这个词没了——旧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法典只留「增加循环用水次数」。「串联用水」法典零次。

用词归零,制度其实在。 串联用水是循环用水的一种具体形式,法典用上位概念覆盖了它。

但这里有个细节值得说:旧第二十七条的表述是「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法典改成「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从「禁用自来水」到「优先用再生水」,管制强度降了一档。

「限制或者禁止」是命令,「优先使用」是导向。前者违反要罚,后者违反没有后果。

十三、六要件表:一条旧法条文的六种去向

拆到这里,可以归纳一套判断方法。给定一条未废止法律的旧条文,它在法典里可能是六种情况之一:

要件判断方法本篇例证
有承继相似度 ≥ 0.35,主题与句式可一一对应旧 3 → 953(方针)、旧 5 → 954(部门)、旧 12 → 955(规划)
合并重写旧条字数明显大于新条,且新条含多个不同主题的款旧 9/10/25 → 949 三款;旧 20/27/31 → 793 六款
移编保留内容主题不属于新章,去别的编找旧 22 矿产 → 775(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矿产资源);旧 17 标准 → 957
整组消失实体条与其罚则条同时找不到,且相关关键词全部归零节油组、矿产五率组、粘土砖组、电网收购组、再利用标识组
原法独有法典未吸收,但原法未废止,条文继续有效旧 2(定义)、旧 4(减量化优先)、旧 16(重点企业)、旧 21(节油)、旧 35(生态林业)、旧 43(科技规划)
转致借用法典只写义务不写罚则,罚则从原法借1227 条转致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四部法

这张表最要紧的是第五行和第六行。

「原法独有」这一类,在前十部法里不存在——那十部都废了,没吸收就是没了。只有未废止的法才有这一类。

它意味着:旧法五十八条里,有四十六条属于这一档。法典里找不到,不等于失效,它们还在原法里,明天照样可以援引。

「转致借用」这一类,也只在未废止的法上出现。废止的法没法借。

用这张表去核前十部法,会发现「原法独有」和「转致借用」两行永远是空的。 这两行的存在,本身就是这部法特殊地位的证明。

十四、边界:哪些场合用不上这部法

写到这里必须划界。以下几类情形,循环经济促进法(无论新旧)都管不到,或者不该拿它当依据。

第一,污染防治的场合用不上它。

这部法管的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不管污染物排放。废水超标排放、废气超标排放、固废非法倾倒,依据是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各分编,不是循环经济促进法。

旧法第五十条虽然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但这条针对的是产品质量准入,不是排污。两套逻辑不能混用。

第二,生态破坏的场合用不上它。

采矿破坏植被、占用水域、损害保护地,依据是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旧法第二十二条讲了矿产资源开发,但讲的是资源利用效率,不是生态损害。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到七百七十七条才是生态修复的依据。

第三,纯粹的民事赔偿不能用它算损失。

这部法没有民事赔偿条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侵权赔偿,依据是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下,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旧法第五十七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援引条款,不产生独立的请求权。

第四,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的行为,实体义务优先看法典。

一千零五十七条虽然讲从旧兼从轻,但那是对「已发生行为」的处罚规则。新行为的发生时点如果落在 8 月 15 日之后,实体义务就直接是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的四十九条。 这时候再援引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讲企业义务,属于找错了依据——虽然内容不冲突,但表述已经不准确。

第五,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地方,不要只引旧法。

举例:企业建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旧法没有明确规定(旧法只有第三十七条讲回收体系「国家鼓励和推进」,没有企业建体系的义务),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明确要求「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这是新增义务,只能引法典,罚则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五万到五十万)。

第六,纯政策倡导的条款,不构成可诉义务。

旧法里大量「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鼓励和引导」句式,全法出现「国家鼓励和支持」七次。法典第四编第二章更多,四十九条里「国家鼓励」「国家支持」开头的占了一半以上。

这些条款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也不能作为民事请求权基础。 它们的作用是解释其他条款、支撑政策文件,不是直接的行为规范。

以上六条边界,是我在办案中反复核对过的口径。具体个案的处理还要看事实与证据,本文的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十五、实务四点

第一点:先确认「法还在」,再确认「条还在」。

这是这部法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很多同行的检索习惯是「法典施行了,旧法都失效」,于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被默认作废。恰恰相反:它是唯一没被废止的。

处理方法:拿到一个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再制造的案子,先查法典第四编第二章有没有直接对应条;没有,再去循环经济促进法找。两步都查,别跳。

第二点:罚则要看三处,不能只看一处。

第一处:法典罚则编第十三节(1220—1227),七条具体罚则。 第二处: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致的四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第三处:法典其他节的罚则。比如淘汰设备材料,除了 1222,还要看是否同时触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处都查完,才能说「没有罚则」。 只查第一处就下结论,是常见的疏漏。

第三点:竞合时按一千零五十五条取高,但要先确认两条都有罚款。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的适用前提是「应当给予罚款处罚」——两个规范都得有罚款规定。如果一条有罚款、一条只有责令改正,不构成竞合,直接适用有罚款的那条。

如果两条都有罚款,取高。取高之后不能再叠加,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罚。

第四点:时间效力要算准行为终了日。

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释〔2026〕15 号第八条又明确:施行前发生、施行后终了的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适用法典。

所以一个跨越 2026 年 8 月 15 日的持续行为——比如长期未建废旧产品回收体系——适用法典,不适用旧法。

这一条对企业的实际影响: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就存在、之后还在持续的不合规状态,按新法处理,不享受从旧兼从轻。

企业自查可以用企业合规体检的流程过一遍,重点看第四编第二章那四十九条里哪些是「应当」、哪些是「鼓励」。遇到行政处罚,应对路径见行政处罚应对,申辩材料的写法见行政处罚申辩书模板,证据准备见环境侵权证据。要算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可以用期限计算工具。

十六、一句话收束

十部法被搬进法典,一部法被留在原地当罚则仓库。

它的实体条文被法典引用了十二条,剩下的四十六条在原处继续有效;它的九条罚则被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整部借走,成了法典第四编四十九条义务的执行工具。

这不是巧合,是设计。

法典要在一部法律里装下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三大块,绿色低碳这一块是全新的,写得快、写得粗,四十九条里三十七条是新创。新创的义务需要罚则,但一时写不出四十九条罚则,于是借。

借的对象必须是一部还活着的法。所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不能废。

代价是:中国的绿色低碳领域,从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是两部法并行。 一部管方向和新增义务,一部管定义、原则和罚则。

律师的工作,从「查一部法」变成「拼两部法」。

接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