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废止新旧对照,是十部被废止的法律里身份最特殊的一部。
它不是单行法,是母法。1989 年制定,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十部法里,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环评、清洁生产九部,都要在它下面找位置。
2026 年 8 月 15 日,法典施行,它被废止。同时废止的还有另外九部。
而它在法典里,只剩一条原样。
十部法的原样条数:噪声 28、固废 21、海洋 21、土壤 16、大气 10、水 10、放射性 1、清洁生产促进法 1、环境保护法 1,然后——环境影响评价法 0。
十部法里只剩环评法零原样。它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列末位:照搬率都是 10.0%。
那一条原样是旧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条十五个字,一字不差变成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它为什么能保住?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险种名称,「环境」在这里不是可以替换的概念词,是专有名词的一部分。 法典的术语替换没有动它——动了,这个险种就不叫这个名字了。
这个例外反而把规律钉死了:凡是「环境」作为一般概念出现的地方,全被换掉;作为专名出现的地方,一个字都没动。
如果只看这张表,结论会很简单:内容被大改了。
但翻到相似度最高的那一条,会看到完全不同的东西。
旧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典第八十三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相似度 0.956。全条改了四处,四处都是把「环境」写成「生态环境」。
一个字的意思都没变。
要点
- 七章七十条,只剩一条原样:旧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字不差变成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它是唯一一条不需要改字就成立的条文,其余六十九条全部改过。六十二条有明确落点,八条被判「无对应」,其中六条能在家,真落空两条。
- 唯一一部整体上移的法律:38 条进第一编总则(1–147 条),9 条进第二编一分编通则(148–186 条),合计 47 条(67.1%)落在法典前 186 条里。其余九部法都是往下沉进各自分编,只有它往上提成了总则。
- 「零原样」这个结论是切分假象:比对器给出的原样数是 0,逐字复核后是 1。旧第五十二条末尾紧跟「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标题,切分时标题被并进条文,一比一被稀释成 0.667,掉出原样区间。同一个切分问题还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旧第九十二条、噪声污染防治法旧第三十三条、清洁生产促进法旧第三十四条——四部法各藏了一条一字不差的条文。
- 改称谓才是主线:旧第十九条→法典第八十三条相似度 0.956,只改四处「环境」→「生态环境」;旧第二十七条→法典第三十条相似度 0.918,只改三处。这两条如果按实质内容算,都是原样。
- 术语替换的规模:旧法「环境」189 次,法典「生态环境」1,142 次;旧法「环境保护」85 次,法典「生态环境保护」183 次;旧法「环境影响评价」10 次,法典「生态环境影响评价」52 次。旧法「生态环境」只出现 1 次。
- 立法目的条从 51 字变成 117 字:新增「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以及「根据宪法」四个字。
- 六项原则换了三项,顺序全变: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新增绿色发展;「预防为主」从第二位提到第一位。
- 「重点排污单位」法典零次:旧第五十五条的核心概念整体消失,改成「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 诉讼时效从三年改五年:旧第六十六条三年,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五年。
- 「引咎辞职」法典零次:旧第六十八条末尾「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只留处分,不留辞职。
- 上级机关的直接处罚权被删:旧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没有第二款。
一、七章七十条,去哪了
旧法七章七十条,八章都没有——它只有七章。
| 旧法章 | 条数 | 法典落点 | 条数 |
|---|---|---|---|
| 第一章 总则 | 12 | 第一编总则 | 11 |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15 | 第一编总则+二编一分编通则 | 12+3 |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12 | 第一编总则+三个分编 | 9+3 |
|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13 | 二编一分编通则+第一编总则 | 6+7 |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6 | 第一编总则第九章 | 6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1 | 第五编法律责任 | 9 |
| 第七章 附则 | 1 | 第五编附则 | 1 |
按落点编次重新算一遍更清楚:
| 落点 | 条数 | 占比 |
|---|---|---|
| 第一编总则(1–147 条) | 38 | 54.3% |
| 第二编一分编通则(148–186 条) | 9 | 12.9% |
| 大气分编 | 3 | 4.3% |
| 水、海洋、化学物质三个分编 | 3 | 4.3% |
| 第五编法律责任 | 9 | 12.9% |
| 判「无对应」 | 8 | 11.4% |
38+9=47 条,67.1%,全在法典前 186 条里。
这个数字是这一篇最要紧的一个。十部法里,其他九部的条文都往下沉:大气法的条进大气分编,固废法的条进固废分编,噪声法的条进噪声分编。只有环境保护法往上提,提成了总则和通则。
为什么?因为它的条文本来就是总则性质的。
旧法第一章总则十二条讲的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国策、原则、义务主体、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监管部门、举报奖励、表彰奖励——这些全是总则内容,法典第一编总则正好需要。
旧法第二章监督管理十五条讲的是标准、监测、规划、环评、督查、人大报告、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生态补偿、查封扣押、突发应急、损害赔偿——这些是通用监管制度,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到第八章接住了大部分,剩下几条进二编一分编通则。
所以这部法不是被拆散,是被「提级」。从一部单行法的总则章,升格为法典的总则编。
二、六十九条的真相:改的不是内容,是称谓
现在讲那个 0.956。
旧第十九条和法典第八十三条并排放: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处「环境」,四处加「生态」二字。其余一个字未动,标点都一致。
再看旧第二十七条和法典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处「环境」,三处加「生态」。
相似度 0.918。字数从 128 变成 137,多出的 9 个字就是三个「生态」。
两条加起来,说明一件事:这部法几乎没有原样条,不是因为内容变了,是因为称谓变了。
十部法里,只剩环境影响评价法一部零原样。而它零原样的原因和本文这一部完全一样——「环境」出现得最密集。旧环评法三十七条,几乎每一句都有「环境影响评价」,替换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之后,一条不剩。
反过来说,凡是保住原样的那几条,都是不含被替换词的条文。 环保法保住的那条写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生产法保住的那条讲的是「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两条里都没有需要改的字。
法典把「环境」统一改成「生态环境」,这一部六十九条、环评法三十七条,就这样失去了「一字不差」的资格。
这不是文字游戏。称谓改了,法律的调整对象就变了:
「环境」在旧法第二条有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生态环境」在法典第二条有定义:「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新定义加了「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加了「自然空间」「相互联系与作用」,列举项从十六个变成十九个——多了「山岭」「冰川」「高原」「荒漠」,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换成「自然保护地」。
「环境」是一个静态的、要素的集合;「生态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有功能的整体。
称谓一改,整部法的气质就变了。
三、术语替换的规模有多大
这一节全是数字。
| 旧词 | 旧环保法次数 | 新词 | 法典次数 |
|---|---|---|---|
| 环境 | 189 | 生态环境 | 1,142 |
| 环境保护 | 85 | 生态环境保护 | 183 |
| 环境影响评价 | 10 |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52 |
| 环境质量 | 17 | 生态环境质量 | 45 |
| 环境信息 | 5 | 生态环境信息 | 14 |
| 环境监测 | 5 | 生态环境监测 | 28 |
旧法「生态环境」只出现 1 次(在第一条立法目的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算),法典「生态环境」出现 1,142 次。
这个替换规模在十部法里是最大的。大气法旧文本里「大气环境」为主,法典改成「大气环境」保留(不是所有「环境」都改),水法保留「水环境」,土壤保留「土壤环境」——但作为总称的「环境」全部改「生态环境」。
一个细节:法典里单独使用「环境」(不含「生态环境」)还剩 284 次,主要是三类——引用旧法名称(废止清单)、特定概念(「环境噪声」「环境健康」「环境权益」)、以及「环境」作为构词成分(「营商环境」)。凡是讲保护对象、讲体系、讲质量的地方,一律「生态环境」。
对实务的影响很具体: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的起诉状、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环境」和写「生态环境」是两种不同的表述。引用法典条文时不能照抄旧法原文,必须用「生态环境」;引用旧法时期的事实和行为,仍用「环境」(因为行为发生时法律是那样写的)。一份文书里两个词并存是正常的,但不能混用。
四、立法目的条:五十一个字变一百一十七个字
旧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五十一个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
-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百一十七个字。翻了一倍多。
逐句对:旧法四个分句,法典八个分句。
| 旧法 | 法典 | 变化 |
|---|---|---|
| 保护和改善环境 | 保护生态环境 | 改称谓,删「改善」 |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原样 |
| 保障公众健康 | 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 | 加「生态环境权益」 |
| — | 维护生态安全 | 新增 |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建设生态文明 | 语序倒,删「推进」 |
| — |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 新增 |
|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 | 删 |
| — |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 新增 |
| — | 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 新增 |
| — |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 新增 |
| — | 根据宪法 | 新增 |
三个看点:
第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被删了。这是 1989 年环境保护法以来的核心表述,2014 年修订时也保留了。法典删掉,换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删掉「可持续发展」不是否定它,是升级它。可持续发展是 1992 年里约宣言的语言,绿色低碳发展是 2020 年双碳目标之后的中国语言。而且法典第四编整编叫「绿色低碳发展」(938–1051 条),把这句话落成了具体制度。
第二,「根据宪法」四个字是新增的。旧环保法没有这一句,旧大气法、水法、固废法也都没有。法典第一条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四个字在合宪性审查上有意义:它明确了法典的宪法依据(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也为将来依据宪法解释法典条文留了入口。
第三,「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里的「生态环境权益」是全新的法律概念。
旧法只有「公众健康」,法典加了「生态环境权益」。查遍十部旧法,「生态环境权益」零次;法典里出现多次。
这个概念的实务价值在于:它把「环境利益」从「公共利益」里分出来,给了个体主张的入口。旧法体系下,公民对环境的利益只能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主张,个人起诉常常被以「不属于人身、财产权益」驳回。法典把「生态环境权益」写进立法目的,为个人主张留了空间——虽然具体规则还要看侵权编和司法解释。
五、基本国策条:加了「节约资源」四个字
旧第四条第一款:「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条
-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十四个字。
旧法四个字「保护环境」,法典七个字「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是新加的,而且放在了前面。
这不是修辞。节约资源是《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三部法的核心,旧环保法不载体。法典把两条线并到一起,基本国策从「一条」变成「两条」。
第二款完全重写。旧法写「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落脚点是「协调」。
法典写「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落脚点是「统筹」和「协同」,而且写进了「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八个字。
这八个字是 2022 年以后的政策语言,2026 年进了法律。旧法里「降碳」零次、「扩绿」零次、「增长」在环境语境下零次。
对律师的意义:「降碳」入法,意味着碳排放开始成为法律上的规制对象,而不只是政策目标。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第一百一十四条到第一百五十一条有碳排放总量、碳市场、碳足迹的完整规定,起点就在第五条这八个字。
六、六项原则换了三项,顺序全变
旧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六项还是六项,但:
| 旧法 | 法典 | 变化 |
|---|---|---|
| 保护优先 | 生态优先 | 换词(且从第一降到第三) |
| 预防为主 | 预防为主 | 保留,从第二升到第一 |
| 综合治理 | 系统治理 | 换词 |
| 公众参与 | 公众参与 | 保留 |
| 损害担责 | 损害担责 | 保留 |
| — | 绿色发展 | 新增 |
三个变化值得说:
「保护优先」改「生态优先」。两个词差在哪?「保护」是相对于「开发」的——保护优先的意思是开发活动要让位于保护。「生态」是相对于「经济」的——生态优先的意思是生态考量要排在经济效益前面。前者是行为顺序,后者是价值排序。法典选了后者。
「综合治理」改「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是 1990 年代环境治理的提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强调多手段并用。系统治理是 2020 年以后的提法,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对应法典第一编第四章「生态系统保护」和第三编「生态保护」。
「预防为主」从第二位升到第一位。旧法把「保护优先」放第一,法典把「预防为主」放第一。这个顺序调整对应一个判断:在生态环境已经承压的情况下,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保护更紧要。
七、旧第六条四款,变成一款
旧第六条是整部法里最重要的一条之一,四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四款,四个义务主体。
法典第七条只有一句:
四款变一款。其余三款去哪了?
| 旧款 | 法典落点 | 变化 |
|---|---|---|
| 第一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义务 | 第七条 | 「一切」改「任何」 |
| 第二款 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 第八条 | 扩写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
| 第三款 企业义务 | 第九条 | 大幅扩写,加「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 |
| 第四款 公民义务 | 第十条 | 改写,「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改「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
「一切」改「任何」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
「一切单位和个人」是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的原文,「一切」有全称、无例外的意味。「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民法典、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通行表述。
差别在解释上:「一切」强调范围的周延性(没有哪一类主体被排除),「任何」强调个体的无例外(没有哪一个个体可以例外)。法律上用「任何」更精确,因为义务主体是个体而不是类别。
第三款扩写值得单独看。法典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旧法第三款:「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两件事。
法典第九条:「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五件事。
新增三件: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写进企业义务,是这一条最大的变化。旧法体系下,温室气体不是污染物,企业没有法定减排义务(碳市场靠配额交易,不靠法律义务)。法典第九条把它变成企业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 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企业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可能构成违法。
八、「重点排污单位」这个词,法典里没有了
这是本篇最需要提醒实务的一处。
旧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五个字,法典里一次都没有。
用词核对:旧环保法「重点排污单位」出现 4 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相关表述、第六十八条),法典全篇 0 次。
替代它的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这个替换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会影响一大批案件的适用。
旧体系下,「重点排污单位」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类别,由《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确定,每年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公布名录。企业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看名录。
新体系下,判断标准变成「是不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依据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行业、规模、排放量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类。
两套名录不是一一对应的。有的企业是重点排污单位但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比如某些只排生活污水的单位);有的企业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但没进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比如新纳入的行业)。
实务提示: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案件,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不能再用「重点排污单位」这个身份做判断,要查排污许可证上的管理类别。
配套的罚则也换了。旧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处以罚款」,没有数额。
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公告上述生态环境信息。
「处以罚款」变成「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旧法这一条是十部法里少见的「有罚则无幅度」——执法实践中只能援引地方性法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罚则。法典把它补实了。
而且法典的处罚对象不再限于「重点排污单位」,改成「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主体范围扩大,只要有披露义务而不披露,都罚。
九、诉讼时效:三年改五年
旧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第二款:三年改五年。
两处变化:
一是期间从三年延长到五年。环境损害的潜伏期长,三年常常不够。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从排污到显现,五到十年是常态。旧法三年,大量案件在时效上就死了。
二是起算点加了「以及责任人」。旧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法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
这一处是对原告有利的实质修改。旧法下,只要知道受损就开始起算,哪怕还不知道是谁排的;等查清责任人,时效可能已经过了。法典改成「知道受损并且知道责任人」,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起算。
第一款是全新的,旧环保法没有。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五年;其他违法行为,二年。这是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在生态环境领域具体化(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是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
注意这个五年和民事诉讼的五年不是一回事:一个是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时效,一个是当事人的起诉时效。两者起算点也不同——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终了之日),民事诉讼从知道受损和责任人之日。
十、按日连续处罚:一条留下来了,加了三个字
旧第五十九条是 2014 年修订时最有名的制度创新,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 前款规定的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
-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三款都留下来了,而且扩写了。
四处变化:
第一,行为方式扩了。旧法「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典「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倾倒、处置两种行为加进来了,对象从「污染物」扩到「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
这个扩展有实际意义: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以前不在按日连续处罚范围内(因为它们不是「排放」),现在进了。
第二,政府多了一道程序义务。旧法「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直接进入处罚。法典加了一句「应当组织复查」,发现继续违法、拒不改正、拒绝阻挠复查的,才启动按日计罚。
「组织复查」是新增的行政程序义务。这意味着按日连续处罚不能一纸决定直接下,必须先复查、留痕。对企业的抗辩空间也在这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复查记录,按日计罚的事实基础就有瑕疵。
第三,触发情形多了一种。旧法「拒不改正」,法典「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拒绝、阻挠复查本身成了触发条件。
第四,主体表述从「行政机关」改「部门或者机构」。因为法典把执法权扩到了「机构」(比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海警机构)。
还有一个细节:第二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确定的规定执行」改成「在法定幅度内按照……予以确定」。
旧法这句话的意思是「罚款数额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算」,法典改成「在法定幅度内按这些因素确定」——从「适用其他规定」变成「在幅度内裁量」,给了执法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也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裁量基准制度。
十一、旧第六十八条九项变十项,「引咎辞职」没了
旧第六十八条,九项,末尾一句「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 (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
- (四)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依法查处;
-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七)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 (八)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九)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依法移送;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九项变十项。逐项对:
| 旧项 | 法典项 | 变化 |
|---|---|---|
|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 范围扩:加「办理批准文件」,从「不该批却批」扩到「该批不批、批得不依法」 |
| (二)包庇 | (二)包庇 | 只改称谓 |
| (三)应停业关闭未作 | (三)同 | 原样(只改「的」的位置) |
| (四)未及时查处 | (四)同 | 加「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一种情形 |
| (五)违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 (五)同 | 标的扩:加「场所、船舶、工具、物品」 |
| (六)篡改数据 | (六)同 | 原样 |
| (七)应公开未公开 | (七)同 | 只改称谓 |
| (八)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 | (八)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 换对象:排污费改「依法收取的费用」(2018 年费改税) |
| — | (九)应当移送的案件不依法移送 | 新增 |
| (九)其他 | (十)其他 | 顺延 |
两处最要紧:
第一,「引咎辞职」四个字没了。
旧法这一条末尾明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只保留「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辞职两个字一个都没有。
用词核对:法典全文「引咎辞职」零次。
这是责任追究方式的收缩。旧法给了一个非处分的、政治性的责任形式(引咎辞职),法典把它删了,只留行政处分。实务影响: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再主张「有关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没有法典依据,只能看党内法规和组织程序。
第二,新增第(九)项「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依法移送」。
这一项针对的是「以罚代刑」——该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不移送。旧法体系下这种情形只能靠第(九)项「其他违法行为」兜,法典把它明确列举。
这两处一删一增,是同一个方向:把政治责任换成法定责任,把弹性的换成可核查的。
十二、旧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级直接处罚权被删了
旧第六十七条两款: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移送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只有一款。第二款没有了。
旧法第二款给上级机关一项很硬的权力:下级该罚不罚,上级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用等下级、不用指定管辖,直接自己下决定。
法典删了。
这是一处实质性的权力收缩。用词核对:法典里「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零次,「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零次。
为什么删?可能有两个理由:
一是与行政处罚法的管辖规则冲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上级直接下决定在管辖上站不住。
二是法典建立了「生态环境督察」制度(第一编总则),上级对下级不作为的处理走督察、约谈、挂牌督办的路子,比直接处罚更成体系。
对实务的影响:下级机关该罚不罚,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不能援引法典要求上级直接处罚。可用的路径有三条: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上级机关申请督办;依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针对下级的不作为)。
第一款的措辞也变了:「提出处分建议」改成「移送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变「移送」,从提议变成程序。旧法只是提个建议,采不采纳由任免机关定;法典要求移送,移送后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多了一个「单位」(对应没有任免机关的机构),也多了一层程序约束。
十三、八条「无对应」,六条能在家
比对器判旧法八条「无对应」: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
逐条回查:
| 旧条 | 内容 | 实际落点 |
|---|---|---|
| 第二十九条 |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 | 法典第六十条(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
| 第三十二条 | 加强大气、水、土壤保护,建立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 无 |
| 第三十四条 |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 无独立条(内容散进海洋分编与第三百三十六条职责条) |
| 第三十八条 | 公民遵守法规、配合措施、垃圾分类 | 法典第十条(公民义务条) |
| 第四十六条 | 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法典第四十九条(淘汰制度) |
| 第五十五条 | 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 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披露义务) |
| 第六十二条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信息的处罚 | 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罚二万至二十万) |
| 第七十条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
六条有落点,两条真落空。
真落空的两条,共同点很清楚:都是宣示性条款。
旧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一句话讲了四件事(大气、水、土壤的保护,加上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制度),每件事在法典里都有具体条文(大气分编、水污染防治分编、土壤污染防治分编各有专章),但没有一个条文承接这句宣示。
旧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同样是宣示加概括,内容进了海洋分编。
为什么宣示条会被删?因为法典是一部体系化的法律,宣示功能由总则的原则条(第六条)、政府职责条(第八条)承担,不需要每个领域再宣示一次。旧法单独成法,每部都要自我宣示;法典合并后,宣示一次就够。
这两条落空,不损失任何实体规则。
旧第二十九条那一处值得单独说,因为它不是原样搬,是升级:
旧法:「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法典第六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划定+严格保护」两句,变成「管理制度+划定标准+行为约束+地方监管」四项。
而且加了最要紧的一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旧法只有「严禁破坏」四个字,法典给了具体的行为规范。
这是「红线」从政策概念变成法律义务的一步。旧法里生态保护红线是「划定」的对象,法典里它是「严守」的约束。
把这两条落空和六条有落点放在一起,可以整理出一张「无对应条」的判定要件表。这张表是这一系列七篇反复用的方法,到这一篇定了型:
| 要件 | 判断方法 | 本篇例证 |
|---|---|---|
| 是否为宣示性条款 | 一句话讲多件事、无行为规范、无责任后果 | 旧 32(大气水土保护+四项制度一句带过)、旧 34(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
| 是否被概念替换后重写 | 全条只改称谓,实质未动 | 旧 55(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旧 62(同) |
| 是否拆成多款多条的 | 数旧条有几款,再看新款落在几个条号 | 旧 6 四款→法典 7、8、9、10 四个条号 |
| 是否并入通用条 | 同类条文在总则或罚则里有合并条 | 旧 46(淘汰制度)→法典 49;旧 62→法典 1110 |
| 是否升级为制度条 | 旧条一句原则,新条一套制度 | 旧 29(划定红线)→法典 60(红线管理制度) |
| 是否只剩施行日期 | 末条几乎必然判无对应 | 旧 70→法典 1242 |
| 落点是否在同一分编 | 旧总则条落到分编,多为误判 | 旧 10 判大气 191(实为法典 5 的国策条) |
七条要件里,只要有一条成立,「无对应」这个结论就要打问号。
本篇八条判「无对应」,按这张表过一遍:符合「宣示性条款」的两条(旧 32、旧 34)是真落空;其余六条分别命中「概念替换后重写」「并入通用条」「升级为制度条」「只剩施行日期」四条要件,全部有落点。
换句话说,比对器给出的八条「无对应」,准确率只有 25%。
这不是比对器不努力。它比的是字面,而立法者做的是重构。字面相似度低于阈值就判无对应,这个算法在母法上必然失效——母法的每一条都被拆开重新安放,字面自然对不上。
十四、边界:环境保护法管不到的地方
旧法被废止,但它的很多内容不在法典里,也不在十部法里。写清楚边界,比罗列条文有用。
一、排污许可的具体程序不归法典管。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到第一百八十六条定的是排污许可制度框架(谁要办、许可证记载什么、什么情形不予许可),具体申请、审查、变更、撤销程序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二、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不归法典管。法典第一编第七章定监测制度(谁建网络、谁发布数据、数据质量责任),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标准里(HJ 系列)。
三、环保税不归法典管。旧法第四十三条讲排污费,2018 年费改税后归《环境保护税法》。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八项把「排污费」改成「依法收取的费用」,就是这个变化留下的痕迹。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不归法典管。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到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定了责任构成、举证、时效,磋商程序、赔偿协议、资金管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分级不归法典管。法典第一编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条款,分级标准、响应程序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算细则不归法典管。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定了机制(按原罚款数额、自责令改正之日次日起算),具体计算规则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十五、实务四点
第一点,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写文书,称谓要分段。
引用法典条文,一律用「生态环境」;描述 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前的行为和事实,仍用「环境」(因为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是旧法)。
一份文书里两个词并存是正常的,但不能在同一句里混用。比如:「该公司 2024 年实施的建设项目,依当时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参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所确立的规则,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判断,改用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旧体系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新体系查排污许可证上的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两套名录不一一对应,判决书、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时候要写清楚依据的是哪一套。
第三点,按日连续处罚的抗辩点变了,多了一个「复查」。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要求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如果案卷里没有复查记录,按日计罚的事实基础有瑕疵。这是新增的程序抗辩点,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的案件可以用。
同时要注意触发情形多了「拒绝、阻挠复查」——企业拒绝配合复查,本身就能触发按日计罚,不能靠拖。
第四点,涉政府不作为的案件,上级直接处罚这条路走不通了。
旧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直接处罚权被删。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针对下级机关该罚不罚,可用的路径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机关)、上级督察督办、行政复议(针对不作为)、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是很多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说理依据之一,2026 年 8 月 15 日以后不能再引。
十六、一句话收束
环境保护法七十条,一条都没原样进法典。但它不是被拆散,是被提级——四十七条(67.1%)落进法典前一百八十六条,成了总则和通则。
几乎没有原样条的原因不是内容重写。旧第十九条到法典第八十三条,相似度 0.956,全条只改了四处称谓;旧第二十七条到法典第三十条,相似度 0.918,只改了三处。「环境」189 次变「生态环境」1,142 次,这场替换让每一条都失去了「一字不差」的资格。
真正改了的,是这几处:立法目的条从 51 字到 117 字,删「可持续发展」,加「绿色低碳」「美丽中国」「根据宪法」;六项原则换三项、顺序全变;企业义务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排污单位」整体消失;诉讼时效三年改五年;「引咎辞职」消失;上级直接处罚权消失。
如果说放射性法是「减法最多」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就是「升格最彻底」的一部——它的每一条都往上走,走到总则里去了。
接着看
十部被废止的法律,已经拆了七部:
- 十部法八百八十一条并入法典:原文比对总账——十部法的总盘子,照搬率、原样条数、无对应条的分布,以及比对方法的盲区。
- 大气法二百六十五条:污染防治那一章拆成了八个分编
- 水法一百零三条:饮用水源那十三条整章平移
- 固废法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两章原样搬走十七条
- 海洋法一百二十四条:海洋生态保护那一章整章搬进生态保护编
- 噪声法九十条:交通运输那十五条全部九成以上相似
- 放射性法六十三条:废物那一章九条一条不少搬到六百四十三
剩下三部: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七条,零原样)、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十条,一条原样、二十一条被判无对应)、循环经济促进法(五十八条,未被废止)。
这几部法里,环境保护法和环评法都是被「环境→生态环境」这场替换改到几乎没有原样的。环评法三十七条,每一句都有「环境影响评价」,替换后一条不剩——它是十部法里唯一一部真正零原样的。下一篇拆它。
需要核对某条旧法条文落到法典哪一条的,法典与旧法衔接页面上有全表;办行政处罚案件找思路的,行政处罚应对指南和举报与查处流程能排时间节点,行政处罚常见问题与行政处罚申辩书模板可以直接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救济路径另说一条线。
政府信息公开和不作为之诉的,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损害赔偿的证据要点在环境污染侵权证据,责任构成看环境污染责任;刑事风险看污染环境罪。
同类案件可参考超标排放重大风险公益诉讼案与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单位犯罪案。
生态环境法典全文可查,环境保护法旧文本也在库里,可以对着读。法条深读栏目下还有一百四十多篇按分编逐条拆的稿子,行政类专题按程序类型归了口,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公益诉讼两个标签能翻出全部相关篇目。合同层面要约定环境服务责任的,合同范本库有现成条款;查企业环保处罚记录的,用启信。
环境保护法废止之后,地方环保条例并未随之失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仍在施行,其中不少条款承接的是旧环保法的制度设计,办案时要留意它现在依据的是法典还是地方条例。
以上为条文比对与实务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