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油水分离器的滤芯常年不换,设备形同虚设;送检的水样是拿纯净水替代的;污水接收证明是低价买来自己填的。
两年间,船舶五次把舱底含油污水直接排进长江和近海。
十二名船员和公司一起被追责,含油污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指导案例20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经营的船舶航线为南京经芜湖至台州及宁波北仑港返回南京。公司虽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管理须知,规定舱底含油污水可经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或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但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亦未将含油污水交有资质第三方处理,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先后担任船长、轮机长的被告人伙同他人五次偷排舱底含油污水,并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二〇一九年三月,经举报,偷排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四万元;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令被告单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元及专家评估费、公告费,合计三万三千四百五十元。被告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公司虽制定污染防治措施,但措施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使用;公司弄虚作假获取水样合格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含油污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航线上千公里,随航程增加必然产生并持续累积含油污水,但污水既未经设备处理,也未交有资质第三方接收。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物证关于偷排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的内容互相吻合,足以认定实施了将含油污水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的行为。涉案含油污水性质稳定,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设备与操作规程及污水产生机理稳定,舱底残留污水与被偷排污水系同一整体、性状一致,可以取样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经鉴定属有毒物质。案涉行为系为公司利益、在分管副总经理指使下由船长、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共同实施,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各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关于附带民事部分,专家意见以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无不当,五次偷排造成的损害为一万元至三万七千五百元,检察机关取中间值主张,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专家评估费及公告费属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船在江上排的,证据从哪来
偷排发生在航行途中,没有现场、没有目击,取证靠三条线:一是人的供述,船长、轮机长、机工分别供述方式、时间、参与人,互相吻合;二是设备状况,油水分离器滤芯常年不换、设备无法正常工作,说明「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可能发生;三是污水去向,没有交给有资质第三方接收,也没有合法处置记录。三条线合在一起,排污行为就被锁死了。办理船舶污染案件,这三类证据要同步固定。
污水已经排掉,怎么鉴定
本案给出了一个很实用的方案:舱底残留污水可以替代取样。理由有三点——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设备与操作规程稳定,污水产生机理稳定;残留污水与被排污水来源相同、性质一致,属同一整体;不存在本质变化。因此对舱底残留污水取样送检,结论可以及于已排出的部分。这条规则解决了很多案件「取不到样就不能鉴定」的困境,但适用前提必须讲透:来源相同、性质稳定、机理未变。
单位犯罪怎么认定:钱进了谁的口袋
判决从三个角度切入:为了单位利益、由分管副总经理指使、船长轮机长机工多人参与实施。三点齐备,就是单位犯罪,公司被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责。本案十二名被告人中,既有决策层的副总经理,也有执行层的船长、轮机长、机工。这条对航运企业是明确的警示:把防污设备当摆设、把接收证明当报销凭证,风险不止落在船员身上,公司和高管一起进来。
损害赔偿:虚拟治理成本法怎么用
本案损害数额不是按实际损失算的,而是按虚拟治理成本法:假定把这些污水按合规方式处理,需要多少成本,以此量化生态损害。评估结论是一万元至三万七千五百元,检察机关取中间值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元,法院支持。这个方法在船舶排污、暗管排放等「损害难以实测」的案件里很常见。被告方想压低数额,抓手在治理成本的单价与污水数量,而不是否认方法本身。
企业合规的四件事
第一,耗材更换要有记录:滤芯、药剂、备件的采购与更换台账,是最直接的合规证据。第二,检测不能外包给「包过」的机构:用纯净水送检这种事,一旦查实,就从「管理不到位」变成「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第三,污水接收必须走有资质单位,接收证明要有对应的转运与处置记录,不能只买一张纸。第四,船上要留痕:油类记录簿如实填写,靠港接收要留存单据。四件事做到,才谈得上「已尽防污义务」。
船舶污染的案子,证据往往不是抓在现场,而是拼在账上:滤芯换没换、水样怎么来的、污水去了哪里。三本账对不上,船在江心也会被追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
依照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该须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也可由具备接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其亦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阳、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江林、胡国政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措施,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亦与涉案船舶常年定线运行,含油污水积累速度和偷排频率相对稳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认定案件相关事实。
因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稳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不存在本质变化,故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属于“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的专家评估意见证实,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五次偷排含油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卓航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750元、专家评估费用9000元及公告费用700元。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阳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苏01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虽制定了舱底含油污水等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但相关措施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用于防治污染的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含油污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航线上千公里,随着航程增加必然产生并持续累积含油污水,但含油污水既未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又未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物证关于偷排污水行为的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的内容互相吻合,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实施了将含油污水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的污染环境行为。涉案含油污水的性质稳定,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设备、操作规程及含油污水产生机理稳定,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被偷排的污水系同一整体、性状一致,可以取样据以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经鉴定,该含油污水系有毒物质。
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的单位利益,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指使下,由国裕1号船船长、国裕1号船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参与,共同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卓航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卓航公司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多次偷排至自然水域,专家意见以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无不当,卓航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经评估,案涉船舶五次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其中间值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数额,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专家评估费用及公告费用,属于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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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苏01刑终57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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