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新旧对照,是十部被废止的法律里最年轻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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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2022 年 6 月 5 日施行。到 2026 年 8 月 15 日被法典取代——

它只施行了四年两个月十天。

比海洋法(两年七个月半)长,比固废法(六年)短。

按常理,一部刚施行四年的新法,立法技术最新、体例最完整,应该是十部法里最经得住搬的。

结果正好相反。

它是被搬得最多的一部。

九十条里,二十八条被判为原样搬进法典,原样率 31.1%——十部法里第一,比第二名固废法(16.7%)高出十四个百分点。

如果把「高度相似」也算进去,照搬率是 47.8%,十部法里第二,仅次于土壤法(59.6%)。

两个数字都成立,看你算的是哪一头:单看一字未改的,噪声法第一;把改了几个字的也算上,土壤法第一。

这一篇要拆的,是这九十条的去向,以及一个比数字更有意思的问题:

为什么同一部法里,有的章几乎整章搬家,有的章一条都留不下?

答案不在法律本身,在章节的性质。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旧法九章 90 条 → 法典五章 54 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至第五百九十九条)。
  • 原样 28 条,原样率 31.1%,十部法第一(噪声 28、固废 21、海洋 21、土壤 16);若按「原样+高度相似」的照搬率算 47.8%,排第二,土壤法 59.6% 第一。
  • 分界线在第三章与第四章之间:旧 1–33 只保住 1 条原样,旧 34–70 保住 24 条。
  • 旧 39–70 这 32 条 → 法典 568–599,条号偏移恒定 +529,三十二条对三十二条,一条不差。
  • 建筑施工 5/5、交通运输 15/15、社会生活 12/12,三个分则章条数完全相等。
  • 工业章 5 条变 4 条——排污许可那一整套被抽到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九条)。
  • 「重点排污单位」在法典里出现零次,旧法里出现三次。
  • 附则四个定义散进正文:夜间→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噪声敏感建筑物→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交通干线→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噪声排放那一个消失。
  • 27 条「原样」里,真正一字不差的只有 16 条,另 11 条改了几个字,改的全是术语统一。

一、九章对五章

旧法九章,九十条:

章条号条数
第一章 总则1–1212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13–219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2–3312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34–385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39–435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44–5815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59–7012
第八章 法律责任71–8717
第九章 附则88–903

法典里,它是第二编第七分编「噪声污染防治」,五章,五十四条,从第五百四十六条到第五百九十九条:

章条号条数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546–56318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564–5674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568–5725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573–58715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588–59912

九章压成五章,九十条减到五十四条,少了三十六条——整整四成。

少掉的去处,六条路:

去处条数
留在噪声分编52
进第五编法律责任15
上提第一编总则9
进污染防治编通则5
判到别的分编(误配)5
找不到落点4
合计90

五十二条留在噪声分编,十五条进罚则,九条上提总则,五条进通则,五条判错,四条无对应。

再说一件容易搞混的事:旧条和法条不是一个数。

噪声分编五十四条里,五十条接上了旧条号,四条没有——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其中第五百六十六条其实是旧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独成条,第六节会细说。真正全新的只有三条:本分编的适用范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反过来,有两条法条各接了两份旧内容:第五百五十七条同时接旧第十九条(防噪声距离)和旧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交通干线定义);第五百九十六条同时接旧第六十七条(社会生活噪声禁止行为)和旧第八十三条(罚则条,落错了地方)。

五十二条旧条装进五十条法条,两条被合并,四条是新的——这就是「五十四条」这个数字的来源。

二编一分编通则那五条,指的是总则性规定被提到了污染防治编的通用部分——排污许可、监测这类,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都要用,就放在通则里,十个分编共用。

这也是《生态环境法典》和十部旧法最大的结构差别:旧法是十部平行法,各自写一遍通用制度;法典是一部法,通用制度写一遍。

二、分界线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之间

把九十条按「是否原样」排一遍,会看到一条极清楚的断线。

旧条区间条数原样条数原样率
旧 1–33(前三章)3313.0%
旧 34–70(四个分则章)372464.9%
旧 71–87(法律责任)1700%
旧 88–90(附则)300%

前三章三十三条,只保住一条原样。

那一条是旧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它到法典里是第五百六十条,一字未改。

除此之外,总则、标准规划、监督管理三章的三十二条,全部重写或者拆散。

后三十七条呢?二十四条原样。

断线落在旧第三十三条和旧第三十四条之间。

旧第三十三条是第三章最后一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旧第三十四条起,进入工业噪声章: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一条讲「什么时候可以限制」,一条讲「什么叫工业噪声」。性质完全不同。

前面三十三条,讲的是制度: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管理体制、标准体系、规划、监测、环评、排污许可、查封扣押、举报处理。

后面三十七条,讲的是行为:工厂怎么选址、工地能不能夜间施工、机动车喇叭怎么按、广场舞几点停。

制度条要全国统一,所以全部重写;行为条只在本领域适用,所以整章搬运。

这句话不是推测,下面三节的数据能证明。

三、旧 39 到旧 70:三十二条,偏移恒定 +529

先看一张表。左边是旧条号,中间是法典条号,右边是差值。

旧条法典条偏移
39568+529
40569+529
41570+529
……+529
58587+529
59588+529
……+529
69598+529
70599+529

三十二个数据点,三十二个相同的差值。

这不是巧合,是一次连续的整体搬运。

上一篇拆海洋法时总结过一个公式:偏移 = 基线 − 移出 + 插入。基线是一个常数,移出指旧条被删,插入指新条被加。

噪声法这一段,基线 529,移出 0,插入 0。

所以三十二条对三十二条,条号一一对齐,中间没有一条被删、没有一条被加。

再把范围往前推,就能看到基线是怎么形成的。

旧 34、35 偏移 +530,旧 36 偏移 +531——三条三个值,说明这一小段里插进了新条。

旧 37、38 判错了,落到了别的分编,后面第十节会细说。

从旧 39 开始,偏移锁定在 +529,一直到旧 70,一动不动。

三十二条,是这一篇里最长的一段连续搬运。

对照一下:海洋法那一篇最长的连续段是四个污染防治章四十七条,偏移恒 +300。固废法最长的一段是生活垃圾章十四条加危险废物章十六条,偏移恒 +454 和 +457。

噪声法这一段,是三篇里最长的——三十二条。

四、交通运输十五章:十五条全部九成以上

旧法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旧 44 到旧 58,十五条。

到法典里,第二十七章,第五百七十三条到第五百八十七条,还是十五条。

十五条,条对条,一条不多,一条不少。

十五条的相似度:

相似度区间条数
1.000(判为原样)10
0.95–0.993
0.90–0.952
低于 0.900

最低的一条是 0.909。也就是说,这一整章没有一条的相似度低于九成。

这一章里,一字未改的是修订得最晚、技术性最强的那几条: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声响装置使用、铁路和城市轨道、民用机场。

为什么交通章能整章搬?

因为交通噪声的治理手段,二十年来没变过:车要合格、喇叭要少按、路要隔声、机场要划禁建区。

技术规范型条文,只要技术不变,法条就不用变。

举个例子。旧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法条依据

一个字都没动。 连顿号的位置都一样。

这一条在法典里的作用变了。 旧法是一部单行法,定义写在分则开头;法典是一部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的巨法,这个定义只在这个分编里有效,出了第二十七章就没有意义。

但文字保留,因为技术实质没变。

再看三处改动,都是很小的改动,但每一处都有讲究。

第一处,旧第五十二条到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旧条写「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法典写「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

多了「生态环境」四个字。

这是全典统一术语的痕迹——法典把「环境影响评价」一律改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四处都改。交通章这一条没被落下。

第二处,旧第五十五条到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旧条第二款写「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法典写「噪声污染责任主体」。

「单位」改成「主体」。

两个字,但范围不一样。单位指的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还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个人。 一个体户开的加工点造成噪声污染,旧条说「责任单位」可能还有解释空间,法典说「责任主体」就没有了。

第三处,旧第五十条到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旧条写「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法典写「等地方」。

多一个字。 纯粹是文字规范化,没有实质变化——但它说明一件事:这一章不是整体复制粘贴,是逐条过了一遍的。

五、社会生活十二章:七条一字未改

旧法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旧 59 到旧 70,十二条。法典第二十八章,第五百八十八条到第五百九十九条,还是十二条。

十二条里,七条判为原样,其余五条的相似度在 0.925 到 0.997 之间。

这一章是三章里「最原样」的:十二条全部九成以上,连一条掉队的都没有。

社会生活噪声管什么?装修、宠物、广场舞、商业经营的高音喇叭、居民楼里的电梯水泵、公共场所的娱乐健身。

这些东西二十年没变,法条自然不用变。

改动也都是术语级的:

  • 旧 59 → 法典 588:删了一个「之」字(「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之外」)
  • 旧 64 → 法典 593:加了一个「是」字
  • 旧 67 → 法典 596:加了一个顿号
  • 旧 68 → 法典 597:加了两个顿号、两个「的」

四处改动,加起来不到十个字符。

这就是「整章搬运」的实际形态:不是复制粘贴,是逐字核过一遍以后的搬运。

顺便说一句:旧第七十条(社会生活章的末条,讲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扰民行为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劝阻调解)到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相似度 0.925。

第五百九十九条是噪声分编的最后一条。 编的收尾落在「谁来管小区里的噪声」这个最基层的问题上,这个安排和旧法一致。

六、工业那五条为什么最不像:排污许可被抽走了

四个分则章里,工业章最特别。

旧法第四章五条,法典第二十五章四条。

前三章都是 5/5、15/15、12/12,条数完全相等——只有工业章少了一条。

少的这一条,去哪了?

先看旧第三十五条: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两款。到法典里,变成两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一款一条,文字一个字没改。

比对器给旧 35 打 0.689,就是因为它只对上了第一款——第二款单独成条了。

这是拆条,不是改写。

再看旧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两款,讲的是「减排义务 + 排污许可」。

到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只剩一句话:

法条依据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删了,第二款整款没了。

不是删了,是搬走了。

搬到第一编总则去了。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列举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六类主体,第六项就是「排放工业噪声」: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六)排放工业噪声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再把「持证排污」讲清楚:

排污许可证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于是工业噪声章只剩四句话:定义、选址、禁建、减排。

排污许可这一整套——申请、核发、记载事项、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放——全部上提到总则,由十个分编共用。

这就是「抽走」。和上一篇海洋法里的「拆开」「上提」是一回事,只是更彻底:旧噪声法里关于排污许可的三处内容(旧 36 第二款、旧 37、旧 38),在法典噪声分编里一处都不剩。

旧第三十七条更值得单说。

它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到法典里,这个词没了。

「重点排污单位」四个字,在法典全文出现零次。 旧噪声法里出现三次。

整个制度被取消了。

法典换了一个抓手:不再单列「重点排污单位」,而是统一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只要拿到排污许可证,就按许可证管;没拿到的,本来就不许排放。 一个标准,不再分重点和一般。

这个变化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以前「你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决定要不要装自动监测设备、要不要公开监测结果;现在「你有没有排污许可证」决定一切。

名录不公布了,但义务没有减少——义务的入口从「名录」挪到了「许可证」。

七、附则四个定义,三个散进正文,一个没了

旧法第九章附则,三条。第一条就是定义条,旧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四项定义,一条集中写。

到法典里,这条定义条没有了。四项定义散到了三个地方。

第一项「夜间」进了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就是那条禁止夜间施工的条文,一字未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是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本条第一款所称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注意第三款的写法:「本条第一款所称夜间」。

不是「本法所称夜间」,是「本条第一款所称夜间」。

这两个字差别很大。 旧法定的是整部法的「夜间」,法典定的是这一条的「夜间」。换句话说,法典没有给「夜间」下一个全典通用的定义,只在需要它的地方顺手定了一次。

第二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了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也是一字未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及时公布。
  • 本法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三项「交通干线」进了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写法变成「前款所称交通干线,包括……」——把「是指」改成了「包括」,把「九类」列成了清单。

第四项「噪声排放」没有落点。

法典里「噪声排放」出现五次,没有一处是定义。这个定义被放弃了——因为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已经定义了「噪声污染」,而「噪声排放」在法典的语境里不再需要单独界定。

四项定义,三个搬进正文,一个消失。

这是《生态环境法典》的一个体例特征:不设集中的用语解释条,定义跟着条文走。

对办案的影响很直接:以前翻附则,现在翻用到这个词的那一条。 一个夜间施工的案件,要引的是第五百七十二条,不是附则;一个机场周边禁建区的案件,要引的是第五百五十三条。

路径变了,但文字没变——这就是「搬运」和「重写」的分界:文字一样,位置不一样,引用的条号就不一样。

八、「原样」到底有多原样:二十七条里十六条真的一字不差

前面一直说「判为原样」。这个词得掰开。

比对器判原样的标准,是相似度 1.000。但 1.000 不等于一字不差。

我把这二十七对条文全部抽出来,逐字对了一遍。结果是这样:

类别条数
真正一字不差16
有改动(difflib 0.98–0.998)11

二十七条里,十一条改过。

改动明细:

旧→新相似度改动
26→5580.9953加「的」
46→5750.9834「有」→「相」、「以及」→「和」、加「的」
48→5770.9826删「救援」、加「有关」
50→5790.9877「等地」→「等地方」
52→5810.9915加「生态」、加「的」
55→5840.9847「单位」→「主体」
59→5880.9907删「之」
64→5930.9974加「是」
67→5960.9953加「、」
68→5970.9845加两个「、」、两个「的」
74→11840.9816删「并」、「责令关闭」→「责令停业、关闭」

十一条,十一条全是术语统一和文字规范,没有一处改动实体权利义务。

但有两条值得单独拎出来。

第一条,旧 52 → 法典 581,「环境影响评价」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这不是噪声法一家的改动。整部法典把「环境影响评价」这个词全部换成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因为法典把「环境影响评价法」整部吸收了,评价对象从「环境」扩到「生态环境」,术语必须跟着走。

一个只改了四个字的改动,背后是一部法律的并入。

第二条,旧 74 → 法典 1184,「责令关闭」改「责令停业、关闭」。

这一条在罚则编,讲的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处罚。旧条写「责令关闭」,法典写「责令停业、关闭」;旧条写「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法典写「报经……批准」,删了一个「并」。

「责令停业」和「责令关闭」是两种处罚。 停业可以恢复,关闭不能恢复。法典把两个都写上,等于给了执法机关一个梯度:情节轻的停业,重的关闭。

这一处改动,是这一章里唯一一处实质性的加严。

所以「原样」这个词,准确的说法是:「文字基本未改,改动限于术语统一,实体规则未变」。

比对器判 1.000,是因为改动的比例低于它的分辨率;但办案的人不能按 1.000 去理解,要按改动后的文字去引。

这就是为什么这一篇要逐字复核。 机器能找出「哪一条对应哪一条」,找不出「哪两个字被换了」。

九、罚则十七条:十五条进第五编,只有一条「原样」

旧法第八章「法律责任」,旧 71 到旧 87,十七条。

去向:

去处条数
第五编法律责任15
留在噪声分编1(旧 83 → 596)
找不到落点1(旧 85)

十七条罚则,原样 0 条。

最接近的是旧第七十四条到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相似度 1.000、difflib 0.9816——就是上一节说的那一条,「责令关闭」改成「责令停业、关闭」。

除了这一条,其余罚则条的相似度全部在 0.98 以下,多数在 0.6 到 0.9 之间。

罚则为什么改得最多?

因为十部旧法的罚则,罚款幅度各写各的:大气法一套、水法一套、噪声法一套。法典把它们统一了。

统一之后的结果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在旧法里罚多少,在法典里可能不一样了。

举个具体的。旧法第七十四条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还是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幅度没变。 但同一部法典里,其他违法行为的幅度变了——这就是统一罚则的实际效果:不是所有罚款都涨,是有涨有平,涨的那些是因为要跟其他分编拉平。

办案时不能按旧法的幅度心算,要一条一条查。

再说旧第八十五条。这一条是唯一一条找不到落点的罚则: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三个概括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这三个词,在法典全文出现零次。

不是删了,是换了写法。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渎职」拆成了十项具体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 (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
  • (四)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依法查处;
  •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七)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 (八)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九)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依法移送;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三个词,变成十项行为。

而且处分档次写死了:一般情形记过、记大过、降级;造成严重后果撤职、开除。

这个改法的意义在于可操作性。 「滥用职权」是个评价性概念,认定要靠解释;「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是事实判断,有就有,没有就没有。

对代理被处罚人的律师来说,这是双向的:执法人员的责任边界清楚了,主张「程序违法」时的抓手也具体了。

顺带说一句第十项以后的第(五)项。「违法查封、扣押……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这六类标的,和法典第五十二条查封扣押条的标的完全一致。

查封扣押的权力扩了,滥用的责任也就跟着写进来了。 上一篇拆海洋法时说过第五十二条把标的从四类扩到六类,这里能看出配套:扩权的同时,把滥用这项权力的处分情形写进了总则的责任条。

十、十一条找不到家:逐条回查

九十条里,有十一条比对器给不出可靠落点:

类型条数旧条号
判为无对应41、17、85、90
判到别的分编(误配)713、21、24、37、38、88、89

逐条回查之前,先把判定要件摆出来。这五条是这几篇一路总结的,用来判断「真落点」和「误配」:

判定要件具体内容本次命中
要件一:落点分编是否匹配噪声条落到放射性、固废、水分编,先存疑13→604、21→530、24→286、38→513
要件二:句式模板是否唯一同一句式在多部分编重复出现,容易误配21→530(都是「编制规划应当征求意见」)
要件三:旧条是否被拆成多款一款进新条,另一款另找落点,整条相似度被拉低35→565+566、36→567+176
要件四:落点是否为罚则实体条罚则条误落到实体章,或反之83→596
要件五:专有名词是否整体消失词没了,制度也就没了,不是误配37「重点排污单位」零次

按这五条回查,结果是这样:

旧 1(立法目的)→ 判无对应,正确。 法典第一条是整部法典的立法目的,措辞全改,旧条不再单独存在。这类条不需要落点。

旧 17(标准定期评估)→ 判无对应,错。真落点是法典第七十四条。

旧条写「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法典第七十四条写「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废止」。

比对器没找到,是因为法典把「定期评估」的主语从「标准」换成了「标准的执行情况」,还加了「废止」。

这也解释了上一篇海洋法里的一个同类现象:海洋法旧 17 第二款(也是「标准定期评估」)同样被判无对应。两部法的同一个制度,落到了同一条新条上,比对器两次都没认出来。

旧 21(规划编制征求意见)→ 判到法典 530,误配。真落点是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旧条写「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法典第五百三十条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也有一句「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句式一模一样,这就是要件二说的「模板误配」。

真落点是第一百四十三条:「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范围扩大了,形式也规定了: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二选一。

旧 13(标准体系建设)→ 判到法典 604(放射性),误配。真落点是法典第七十条。

旧条讲「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法典第七十条讲「国务院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标准」。

「各自职责范围内」这个句式,是两条的连接点。 比对器把它对到了放射性分编的「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选错了。

旧 24(建设项目环评)→ 判到法典 286(水,泉域保护),误配。真落点是法典第八十三条。

旧条写「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典第八十三条写「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扩到「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扩得很宽。 一个建设项目只要对生态环境有影响,就要做环评,不再限于噪声。

旧 37(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判到法典 177,误配,而且真落点不存在。

这一条是本次回查里唯一一条「制度整体消失」的。前面第六节说过,「重点排污单位」在法典里零次。不是找不到落点,是这个制度没有了。

旧 38(自行监测)→ 判到法典 513(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监测),误配。真落点是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旧条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公开监测结果,噪声重点排污单位还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把「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列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第一百八十一条把监测要求写进许可证记载事项。

从「法律直接规定监测义务」,变成「许可证记载监测义务」。 义务还在,但载体从法条换成了证。

旧 88(定义条)→ 判到法典 557,只对上了第四项。

前面第七节说过,四项定义散到三处,还有一项消失。比对器只抓到了「交通干线」那一项,所以给了 0.392。

旧 89(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判到法典 1034(碳达峰行动方案),误配,真落点不存在。

旧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法典里没有对应的授权条。

但这不是漏洞。 立法法本来就允许地方在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需要法典再授权一次。旧法写这一条,是单行法的习惯;法典不写,是编纂体的习惯。

旧 90(施行日期)→ 判无对应,正确。 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统一规定施行日期,并废止十部法律。

十一条回查下来:三条判对了(旧 1、旧 90、旧 37),八条判错了。

八条里,五条能找回真落点(17、21、13、24、38),三条找不到(37、89,加上旧 85 的近似落点 1062)。

这个比例说明一件事:比对器能解决「八成」,剩下两成必须人工逐条看。 而这两成,往往正是最有信息量的部分——因为落点异常的地方,通常就是立法者动了手的地方。

十一、这些结论在什么情况下用不上

三个边界,先说清楚。

第一,时间边界。 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旧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日废止。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发生的噪声违法行为,适用旧法;之后发生的,适用法典。 跨期的连续行为,按行为终了时施行的法律处理,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

第二,条号边界。 这一篇给的所有新旧对应,都是文字对应,不是效力对应。旧第七十四条和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文字基本一致,但两者不是同一条法律的延续——旧条随旧法废止而失效,新条的效力来自法典。 引用时不能写「依据原噪声法第七十四条,现为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只能写「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第三,地方立法边界。 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废止的是十部法律,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省的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各市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规定,不因法典施行而自动失效,但要按法典和《立法法》做清理——与法典抵触的条款失效,不抵触的继续有效。

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 地方条例里如果规定了「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这个制度在法典里没有了,地方条例这一条就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应当清理;如果规定了「夜间施工许可」,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保留了这项制度,地方条例可以继续适用。

这一条判断标准很重要,因为实务中大量噪声案件的第一手依据是地方条例,不是法律。

最后照例声明:以上分析基于公开的法典文本与旧法文本的逐条比对,属于研究方法层面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和办案机关的意见为准。

十二、实务三点

第一,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的噪声案件,先查「有没有许可证」,再查「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

后一个概念在法典里没有了。「重点排污单位」四个字出现零次,与之配套的名录制度、自动监测设备强制安装义务、监测结果强制公开义务,全部改从排污许可证出。

办案时的第一个动作,是调取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 证上没写的监测义务,不能用旧法的名录制度去推定。

第二,夜间施工的案件,引第五百七十二条,不要引附则。

「夜间」的定义搬进了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而且写法是「本条第一款所称夜间」——它只在这条里有效。 一个社会生活噪声的案件要主张「夜间」,法典里没有通用定义可用,得回到地方条例或者国家标准。

这是法典编纂带来的一个新问题:同一个词,在不同分编里可能没有统一定义。 遇到这种情况,先看那一编有没有就地定义,没有就找地方规定。

第三,处罚幅度的比对要做全表,不能只比一条。

旧噪声法的罚则十七条,到法典里散在第五编的十几个条文里,相似度从 0.44 到 1.00 都有。条文相似不等于幅度相同——统一罚则的过程中,有的涨了,有的没动。

做从旧兼从轻的辩护时,必须把旧条和新条各自的幅度都查出来,逐项比。 只看条号对应,会漏掉涨罚的那些。

十三、一句话收束

噪声法是十部法里最年轻的一部,也是被搬得最多的一部——因为它的分则四章写的全是技术规范,技术不变,法条就不用变。

而它的前三章一条都留不下,因为那三十三条写的是制度,制度要统一,统一就得重写。

同一部法律,一半是搬的,一半是重写的,分界线清清楚楚地落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之间。

十四、接着看

这一篇拆的是噪声法。十部被废止的法律,已经拆了六部:

剩下四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其中最有意思的一对,是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

两部法都被写进了法典的绿色低碳编,但一部被废止、一部没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十条,一条原样,二十一条被判在新法里找不到对应;循环经济促进法五十八条,照搬率同样只有一成,但它活着。

一个废了、一个留着,照搬率却一样——这一对怎么解释,是接下来最值得写的一篇。

如果这篇对你有用,这几处可能也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