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超、倪某喜危险作业案
一、案情速览
船东李某超的运输船舶因超核定航区航行、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被海事部门责令整改;他拒不执行,还关闭船舶自动识别设备,指使船长倪某喜装载约四千五百吨砂子出海非法运输,途中船舶进水沉没,四名船员弃船跳水后全部获救。
因未造成人员伤亡,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但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关闭安全设备、不适航运输,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主犯判九个月缓一年六个月,从犯船长判六个月缓一年。
规则确立:沉了船但没死人,不是无罪的理由——「现实危险」独立入罪,责令整改拒不执行就是最响的警报。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海上运输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导致发生船舶沉没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可以认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船舶实际控制人与船长明知船舶存在超核定航区、配员不足等隐患仍共同实施违规运输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按指令行事的船长可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宣告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关掉识别灯的夜航船
把事故前的每一个隐患点摆出来,就明白沉没只是时间问题。李某超是一艘民用运输船舶的实际控制人,倪某喜是船长。这艘船此前已因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被责令整改——两个隐患都是海事部门的正式文书确认过的。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李某超为谋利,在明知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仍关闭船舶自动识别设备(该设备用于船舶定位、避碰与被识别,关闭后成为「隐身船」),指使倪某喜驾船到福建福鼎附近海域非法装载约四千五百吨砂子。倪某喜明知船舶不适航,仍按指令开航。六月十日下午,船行至浙江象山北渔山岛附近海域时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大量进水,抽水无效;船员穿救生衣弃船跳水,该船沉没——所幸四名船员全部获救,没有死人。经海事部门认定,二人是事故直接责任人。
没死人为何还构成犯罪
本案的罪名选择是关键一课。传统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船沉了、货没了,但四人获救、无伤亡,结果要件不满足。二〇二一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补上了这个空档: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实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入罪——危险状态本身就是处罚对象。本案的危险性证据链完整: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该条第一项的直接对应情形)、关闭安全设备、超航区、配员不足、超载运输——每一个都是海上事故的经典诱因,叠加起来就是教科书式的「现实危险」。沉船事故的发生反而成了危险现实化的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是差一点带走四条人命的。给船东的话很直白:海事部门的整改文书不是废纸,拒不执行直接点亮刑事风险。
主从之分与缓刑之度
量刑层面同样有可读的细节。共同犯罪里,李某超是实际控制人,出船、指挥、牟利归属都在他,认定主犯,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倪某喜虽是船长、直接驾船,但系按船东指令行事,起次要作用,认定从犯,判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缓刑的宣告平衡了惩罚与挽救。这个分层给海上作业的从业者提了个醒:船长不是「只是开船的」——接到明知违规的指令时,拒绝并留痕是从犯与无责的分界线;执行了,就要分担刑事评价。给船员:本案四人获救靠的是救生衣与弃船决断,但每次违规航行都可能等不来这个运气。认罪认罚加坦白的从宽路径在危害安全生产类案件里同样畅通,到案后如实陈述是最经济的止损方式。
海上非法运输的刑事风险清单
把本案展开成一张风险清单。给船舶实际控制人:超核定航区、配员不足、关闭自动识别设备、被责令整改后仍运营——这四项中任何一项单独存在都是行政违法,叠加出现就是危险作业罪的画像;砂石运输是近年海上安全整治的重点领域,内河船涉海运输、无证船参与海砂运输的案件高发。给船长与船员:对指令的违法性有判断义务,重大隐患下开航的命令可以拒绝;配备足额救生设备并演练弃船程序,是最后的安全垫。给执法与司法的观察者:危险作业罪在海事领域的适用把治理关口前移——不必等到死人再追责,整改文书的拒不执行加上现实危险即可立案,这对长期灰色运转的小型运输船队是结构性震慑。海上的安全账从来不便宜,但比起沉船、比起四条人命,合规的成本永远是最便宜的那一笔。
整改文书不执行、识别设备一关、四千五百吨砂子出海——船沉了,四名船员命大获救,两名责任人换来了缓刑。没有死人不等于没有犯罪:危险作业罪专治「差一点就出大事」。海上的侥幸,抵不过一次沉没的代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李某超系某民用运输船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倪某喜系该船船长。2022年6月8日,李某超为谋取利益,明知该船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AIS设备,指使倪某喜驾驶该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岛附近海域非法运输砂子。倪某喜明知该船存在以上安全隐患、处于不适航状态,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驾驶该船至七星岛水域装载约4500吨砂子开航。同月10日13时30分左右,该船途经浙江省象山县北渔山岛附近海域时,倪某喜发现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已大量进水,遂安排船员采用潜水泵排水。15时左右,该船船头不断下沉,海水即将浸过船首甲板,倪某喜向李某超报告情况后,通知船员穿救生衣弃船跳水。15时30分许该船沉没,17时15分船上4名船员全部获救。经海事部门认定,李某喜、倪某超系本起事故直接责任人。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浙7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超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某喜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超系涉案船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倪某喜系该船船长,该船因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情形而被责令整改,李某超、倪某喜拒不执行,仍违反有关海上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AIS设备,使用涉案船舶非法运输砂子,导致发生船舶及货物沉没、人员落水事故,二人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系共同犯罪。李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倪某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在海洋运输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导致发生船舶沉没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相关案例
- 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专利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 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23)沪02民终9839号)
- 利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马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船舶买卖合同纠纷|(2023)鲁72诉前调确319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浙72刑初7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05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