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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超、倪某喜危险作业案

案号:(2023)浙72刑初7号宁波海事法院 · 危险作业罪 · 一审 · 2023-10-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船东李某超的运输船舶因超核定航区航行、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被海事部门责令整改;他拒不执行,还关闭船舶自动识别设备,指使船长倪某喜装载约四千五百吨砂子出海非法运输,途中船舶进水沉没,四名船员弃船跳水后全部获救。

因未造成人员伤亡,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但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关闭安全设备、不适航运输,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主犯判九个月缓一年六个月,从犯船长判六个月缓一年。

规则确立:沉了船但没死人,不是无罪的理由——「现实危险」独立入罪,责令整改拒不执行就是最响的警报。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海上运输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导致发生船舶沉没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可以认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船舶实际控制人与船长明知船舶存在超核定航区、配员不足等隐患仍共同实施违规运输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按指令行事的船长可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宣告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关掉识别灯的夜航船

把事故前的每一个隐患点摆出来,就明白沉没只是时间问题。李某超是一艘民用运输船舶的实际控制人,倪某喜是船长。这艘船此前已因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被责令整改——两个隐患都是海事部门的正式文书确认过的。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李某超为谋利,在明知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仍关闭船舶自动识别设备(该设备用于船舶定位、避碰与被识别,关闭后成为「隐身船」),指使倪某喜驾船到福建福鼎附近海域非法装载约四千五百吨砂子。倪某喜明知船舶不适航,仍按指令开航。六月十日下午,船行至浙江象山北渔山岛附近海域时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大量进水,抽水无效;船员穿救生衣弃船跳水,该船沉没——所幸四名船员全部获救,没有死人。经海事部门认定,二人是事故直接责任人。

没死人为何还构成犯罪

本案的罪名选择是关键一课。传统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船沉了、货没了,但四人获救、无伤亡,结果要件不满足。二〇二一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补上了这个空档: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实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入罪——危险状态本身就是处罚对象。本案的危险性证据链完整: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该条第一项的直接对应情形)、关闭安全设备、超航区、配员不足、超载运输——每一个都是海上事故的经典诱因,叠加起来就是教科书式的「现实危险」。沉船事故的发生反而成了危险现实化的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是差一点带走四条人命的。给船东的话很直白:海事部门的整改文书不是废纸,拒不执行直接点亮刑事风险。

主从之分与缓刑之度

量刑层面同样有可读的细节。共同犯罪里,李某超是实际控制人,出船、指挥、牟利归属都在他,认定主犯,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倪某喜虽是船长、直接驾船,但系按船东指令行事,起次要作用,认定从犯,判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缓刑的宣告平衡了惩罚与挽救。这个分层给海上作业的从业者提了个醒:船长不是「只是开船的」——接到明知违规的指令时,拒绝并留痕是从犯与无责的分界线;执行了,就要分担刑事评价。给船员:本案四人获救靠的是救生衣与弃船决断,但每次违规航行都可能等不来这个运气。认罪认罚加坦白的从宽路径在危害安全生产类案件里同样畅通,到案后如实陈述是最经济的止损方式。

海上非法运输的刑事风险清单

把本案展开成一张风险清单。给船舶实际控制人:超核定航区、配员不足、关闭自动识别设备、被责令整改后仍运营——这四项中任何一项单独存在都是行政违法,叠加出现就是危险作业罪的画像;砂石运输是近年海上安全整治的重点领域,内河船涉海运输、无证船参与海砂运输的案件高发。给船长与船员:对指令的违法性有判断义务,重大隐患下开航的命令可以拒绝;配备足额救生设备并演练弃船程序,是最后的安全垫。给执法与司法的观察者:危险作业罪在海事领域的适用把治理关口前移——不必等到死人再追责,整改文书的拒不执行加上现实危险即可立案,这对长期灰色运转的小型运输船队是结构性震慑。海上的安全账从来不便宜,但比起沉船、比起四条人命,合规的成本永远是最便宜的那一笔。

整改文书不执行、识别设备一关、四千五百吨砂子出海——船沉了,四名船员命大获救,两名责任人换来了缓刑。没有死人不等于没有犯罪:危险作业罪专治「差一点就出大事」。海上的侥幸,抵不过一次沉没的代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李某超系某民用运输船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倪某喜系该船船长。2022年6月8日,李某超为谋取利益,明知该船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AIS设备,指使倪某喜驾驶该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岛附近海域非法运输砂子。倪某喜明知该船存在以上安全隐患、处于不适航状态,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驾驶该船至七星岛水域装载约4500吨砂子开航。同月10日13时30分左右,该船途经浙江省象山县北渔山岛附近海域时,倪某喜发现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已大量进水,遂安排船员采用潜水泵排水。15时左右,该船船头不断下沉,海水即将浸过船首甲板,倪某喜向李某超报告情况后,通知船员穿救生衣弃船跳水。15时30分许该船沉没,17时15分船上4名船员全部获救。经海事部门认定,李某喜、倪某超系本起事故直接责任人。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浙7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超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某喜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超系涉案船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倪某喜系该船船长,该船因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情形而被责令整改,李某超、倪某喜拒不执行,仍违反有关海上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AIS设备,使用涉案船舶非法运输砂子,导致发生船舶及货物沉没、人员落水事故,二人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系共同犯罪。李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倪某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在海洋运输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导致发生船舶沉没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案号:(2023)浙72刑初7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05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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