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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02民终983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11-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娱乐公司把项目承包给丁某经营,承包费每月六十七万元;丁某长期拖欠承包费及各项运营费用累计三百五十余万元,公司通知解除协议并要求交还场所,丁某认账解除却赖着不搬,理由是款项争议没结清。

法院先行判决:确认协议解除、丁某交还经营场所——先行判决三条件齐备:相关事实已经清楚(解除有效、交还义务明确)、诉请可分(与欠款结算、账册返还互不影响)、有必要(场所被占损失每日扩大)。

二审维持。规则确立:对付「欠着钱就是不搬」的占场者,不必等全案算清总账——事实清楚的部分先判先行,场所先收回,欠款慢慢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包括: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所涉事实已经查明、该部分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存在先行判决以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性。

承包经营协议解除后,承包人继续占用经营场所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可先行判决其恢复原状交还场所,欠款结算与违约责任等争议另行继续审理,两部分裁判结果互不影响。

三、赵律师点评

每月六十七万的「钉子户」

先看这个局有多难受。二〇二一年五月,某娱乐公司与丁某签订承包合作协议:项目交丁某承包经营,承包费每月六十七万元,运营成本自担;付款逾期超过三十日或累计逾期超过三次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丁某接手经营后长期拖欠承包费、水电费、推广费等,到二〇二二年三月累计欠款三百五十余万元。公司依约发函解除协议,要求交还场所、支付欠款——协议解除丁某认,场所却死活不还:他继续在场地里经营,理由是双方款项争议未清,「返还条件尚未成熟」。公司一面继续向场地出租方支付高额租金,一面看着项目被占无法自用也无法转租,损失每天滚动。一诉进去,款项结算与违约责任的争议又大又慢——若等全案查清再判,场所不知道要被占到哪年。

先行判决的三块试金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给出了出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把适用条件拆成了三块试金石,每块都写得清清楚楚。第一块,事实清楚: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一致确认协议已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解除;按约定解除时丁某应恢复原状交还场地;丁某自己也认可继续占用没有依据——交还义务的事实全部查明。第二块,可分性:先行判决的诉请(确认解除、返还场所)与未决诉请(欠款支付、违约金、账册与支付工具返还)能相互分离、独立裁判,结果互不影响。第三块,必要性:场所被占期间公司损失持续扩大,租金照付、项目停摆,而款项争议需进一步补证、短期内无法全案判决——等待全案必然诉讼迟延。三块齐备,先行判决准许:确认解除、限期交还。二审维持。

「你不还钱我就不走」为什么不成立

丁某的 抗辩思路在实务里极为常见:欠款有争议,所以我占着场所有理。本案从法律上把这个逻辑拆穿了。其一,合同解除权与费用结算义务是两个独立层面:协议已依约解除,交还场地的义务来自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明确约定,不以待付款项结清为前提——这不是同时履行抗辩的场景。其二,占用的状态定性:解除后继续占用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公司作为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返还;占有人以「另有纠纷」为由拖延返还,反而构成不诚信,扩大自身的违约责任。其三,损失的公平归位:公司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无法使用损失,都可以在后续程序中向占有人主张——拖着不走,账只会越欠越多。给遇到同类局面的出租方、发包方:诉请设计时分两条线走——返还场所的诉请证据固定(解除通知、催告、占用事实),欠款与违约的诉请慢慢打磨,然后主动申请先行判决。

先行判决的申请时机与写法

把本案的实操要点收进一份使用说明。何时申请:解除事实已经固定(对方已认可解除或解除通知已生效)、场地占用状态明确、而款项争议需鉴定或大量补证时——正是「一半清楚一半糊涂」的典型窗口。怎么写:申请书围绕三要件组织——逐项列明已查明的相关事实(附双方无争议的自认)、论证诉请与其他诉请的可分性(权利义务性质不同、证据体系独立)、重点渲染必要性(持续损失、第三方租金压力、市场机会流失)。判决后怎么办:先行判决对返还部分即发生效力,可先行申请执行;未决部分继续审理,互不牵制。给被告方的对称提醒:本案说明「拖」字诀在程序工具面前失效——与其被动挨打,不如就返还不持异议、把战场收缩到款项争议,还能落个诚信姿态。时间在谁手里,诉讼策略就该向谁倾斜——先行判决就是让守约方把时间抢回来的规则工具。

欠着三百五十万赖在场地里不走,等来的是一份先行判决:合同解除有效、场所限期交还,欠款慢慢算。事实清楚的部分先判先行——对付占场的老赖,法律不再陪他等全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娱乐公司)诉称:2021年5月23日,某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署《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丁某承包经营某娱乐公司项目,承包费人民币67万元(币种下同)/月,丁某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费用。协议签署后,某娱乐公司按约将项目交给丁某运营,但丁某长期拖延支付承包费以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等运营费用。2022年3月10日,某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案涉协议于同年3月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返还经营场所、支付欠款,但丁某均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被告丁某向原告某娱乐公司交还财务账簿、财务U盾以及经营场所;

2.被告丁某向原告某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并承担违约金等。

被告丁某辩称:认可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不同意返还经营场所。丁某目前仍在该场所经营,虽然继续使用该场所没有相应依据,但由于双方对款项支付存在争议,故认为返还经营场所的条件尚未成熟。此外,丁某不同意返还财务账簿和U盾,认为某娱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其交付丁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3日,某娱乐公司、丁某在双方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中约定:某娱乐公司项目承包给丁某管理运营,期限至2023年12月23日。丁某应向某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67万元/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单次付款逾期超过30日或逾期付款超过3次的,某娱乐公司有权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丁某自行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成本、管理费用等。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丁某应当将项目公章、材料、场地、设备等恢复原状交还某娱乐公司。

嗣后,某娱乐公司项目由丁某实际承包,在某广场二层、三层经营。该场所系某娱乐公司从上海某运管理有限公司处租赁。

2021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21日,某娱乐公司多次催促丁某支付承包费、租金、推广费、水电费等。2022年3月10日,某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再次致函丁某表示其拖欠的费用总额高达353万余元,已逾期远超30日,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约定,某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将经营场所恢复原状后连同公司证照、公章、财务资料等于2022年3月18日一并返还,并支付欠付款项。

审理中,某娱乐公司提出先行判决的申请。某娱乐公司认为,丁某无理占用经营场所长达一年有余,致使某娱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场所,亦未收到承包费,还要向场地出租方支付高额租金,损失不断扩大。现租赁期限将至,若丁某不能尽早返还,将对洽谈续租事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某娱乐公司迫切希望收回该经营场所。而本案其他诉请涉及费用结算和违约责任认定,双方分歧较大且需进一步补证。基于此,某娱乐公司请求法院先行判决:1.某娱乐公司与丁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

2.丁某立即向某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就某娱乐公司账户、U盾的使用、控制情况、保底费是否需另行支付等事项,表示需要进一步举证或者核实情况。

对某娱乐公司先行判决的申请,丁某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事实尚未查清,案涉协议效力存疑,整案所涉金额也未确定,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1849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某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宣判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沪02民终98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娱乐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某娱乐公司据此申请就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交还经营场所等事项先行判决。丁某则认为本案事实尚未查清,亦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经查,本案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当事人诉请要求先行判决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在诉请所涉事实已经清楚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承包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审理中,某娱乐公司、丁某一致确认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根据双方约定,协议解除时,丁某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交还某娱乐公司。丁某亦认可其目前仍在该场地经营没有依据。因此,就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所涉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

其二,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先行判决的本质是针对案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判决,先行判决所涉及的诉请与其他未予判决的诉请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分离、独立裁判,先行判决结果不受未予判决部分的影响,先行判决的处理亦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继续审理。本案中,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系关于确认案涉合同解除、返还经营场所,而其他诉请则为款项支付,以及财务账册、U盾的返还等。两者能够分离成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主张,分别裁判,结果互不影响。

其三,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先行判决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部分权利义务关系、部分争议结束不确定状态,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承包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的情况下,丁某继续占用案涉场所,对某娱乐公司而言,这必将导致经济损失不断扩大,因为某娱乐公司既无法自用案涉场所或承包给他人,又需继续向上海某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而对丁某而言,这显属不诚信行为,必将破坏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利于构建依法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鉴于某娱乐公司和丁某就各自是否存在违约、欠付款项金额等仍有较大分歧,需双方进一步补证,相关情况的查明需较长时间,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如若待全案事实查明后一并处理必将导致诉讼迟延。因此,就解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返还经营场所的诉请作出先行判决,有其必要性。

综上,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所涉事实已经清楚,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和其余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且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满足先行判决的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迟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先行判决:一是先行判决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二是先行判决相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三是等待全案判决需要较长时间,而部分诉请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

案号:(2023)沪02民终983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25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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