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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12-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中山某知识产权公司在没有任何技术研发、未提供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委托广州某知产服务公司「构造发明」:对方凭空编造三百七十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并办理申请,双方还约定授权专利转让分成。委托方付五万定金后拒付尾款三十二万元被诉,反诉要求返还。

最高法二审改判:申请专利应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虚构编造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违反诚实信用、扰乱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涉案合同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双方基于无效合同的主张均不予支持,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

规则确立:编造出来的「发明」不是专利制度的燃料,而是它的毒药——为编造专利服务的合同,一纸无效,两端空手。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当事人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并申请专利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双方基于该合同的主张不应获得司法救济。

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交易的两端(委托方与代理方)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理。

三、赵律师点评

三百七十件「发明」的流水线

这份合同的内容在专利行业里并不罕见,罕见的是被完整写进了判决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中山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与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签订合作代理协议,约定:中山公司委托广州公司「进行发明构造及撰写」,后者负责起草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直至取得授权或驳回;中山公司按每件一千元支付撰写服务费,授权后再按每件五千五百元付费,双方还可转让授权专利按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中山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技术研发、没有提供任何技术交底资料,广州公司照样凭空构造出三百七十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山公司付了五万元定金,尾款三十二万元未付——广州公司起诉追款,中山公司反诉解约退款。一审支持了广州公司的三十二万元诉请;二审打到最高法,画风彻底反转。

合同为什么无效

最高法的分析从专利法第一条的目的条款切入: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真实发明创造、鼓励创新而设——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为依据。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三重违法叠加:违反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对此均系明知——委托方没技术交底仍委托,代理方没收到交底仍编造——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合同无效。无效的后果一句话:双方基于无效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广州公司的三十二万元要不回来,中山公司的五万元也退不回来。一审的判付被整体撤销,双方请求全部驳回。

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业背景

本案背后是一条曾经规模可观的灰色产业:为满足高新认定、政府资助、职称评审、上市包装等对专利数量的需求,一些机构提供「包授权」服务——不问技术、批量编造,一年出几百件「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二〇二一年起持续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行动,批量编造、明显抄袭、拼凑实验数据等被列为重点情形,涉及主体面临通报、费用减缴资格取消、代理资质处理等后果。本案的判决价值在于从民事端补上最后一环:行政处理之外,为编造专利服务过的合同一分钱都拿不回——交易的经济学基础被司法彻底抽空。给有专利需求的企业:申请数量撑不起质量,虚假的专利池在高新复审、IPO问询、质押融资评估中反而是负债;给代理机构:接单前审查技术交底的真实性,编造委托接了就是共谋,本案的移送线索就是给行业的信号。

无效合同的双手空空与行政后续

从裁判技术角度再看两个细节。其一,合同无效的认定绕不开「恶意串通」与「公共利益」两个要件——本案370件全部虚构、双方明知、约定转让分成的商业闭环,让要件的证明一气呵成;对律师,代理同类案件时虚构事实的规模性、明知性证据(无交底记录、模板化申请文件、批量委托合同)是攻防焦点。其二,法院在驳回双方请求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民事判决的尾巴接上行政处理,治理闭环完整。给卷入类似安排的企业退出建议:主动解除合作、留存对方编造的证据、评估自身的行政风险面,比等着被对方起诉要好——本案委托方若不是先赖尾款,或许还不会被司法把整条链条照得透亮。专利制度的天平只认真实的创造:编造得再多,授权书上的每一行字都是要还的债。

没有技术交底,凭空造出三百七十件发明专利申请——合同无效、诉请全驳、线索移送,交易两端双手空空。专利制度的入口写着「真实发明创造」五个字,编造者从这里进来,只能从无效条款里出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称: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委托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发明专利构造及撰写服务,服务费1000元/件,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申请专利通知书6个月内付清。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依约完成370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服务,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除支付5万元定金外,余款32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2万元。

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反诉称: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未经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同意撤回部分专利申请,未按约定在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后补交相应数量的技术方案,构成违约。故请求解除合同,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5万元等。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知识产权合作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发明构造及撰写”,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减缓、答复审查意见等申请审查中的事务处理等,直到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驳回为止;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专利通知书6个月内按1000元/件支付服务费,获得授权通知书180天内按每件5500元支付服务费;如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新免费补充相应数量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双方均可转让授权后的专利并就转让款按比例分成。

涉案合同签订后,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5万元,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共交付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370件专利申请文件。另查明,涉案370件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且双方对此均系明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知识产权合作代理协议》;二、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撰写服务费32万元;三、驳回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涉案370件专利申请文件涉及的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涉案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同时,将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合同为专利代理合同,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除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需考察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故当事人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为依据。申请人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既违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专利法关于鼓励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在没有进行任何技术研发、未提供任何技术交底资料的情况下,委托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虚构、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并申请专利;

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收到任何技术交底资料的情况下,明知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没有研发成果,仍接受其委托虚构、编造370件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事项,并与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约定转让授权后的专利进行利益分成。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不应当给予司法救济。在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同时,应当依法将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

对于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并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4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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