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利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马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description": "利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马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基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当事船舶的,该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争议的诉讼管辖…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利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马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保全,仲裁协议,诉前调解", "datePublished": "2023-12-14",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chuanbo-maimai-kouchuan-zhongcai-tiaojie/"}},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利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马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item": "/anli/shiwu/chuanbo-maimai-kouchuan-zhongcai-tiaojie/"}]}]

参考案例利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马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鲁72诉前调确319号青岛海事法院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2023-12-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利某公司向马某公司购买一艘印度尼西亚籍船舶,约定争议适用英国法律、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付了定金对方却不交船;利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在威海船厂的该轮——海事请求保全不受仲裁协议约束,法院裁定扣船。

扣船后法院没有止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对纠纷本不当然有管辖权,但被扣船舶在等待仲裁期间维持费用巨大且存在安全隐患;法官释明中国法律裁判规则,引导双方撤回外国仲裁申请、合意选择海事法院管辖,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已全部履行。

规则确立:扣船不问仲裁协议,管辖可以合意变更——把船扣住只是手段,把纠纷化掉才是目的。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基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当事船舶的,该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争议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案涉财产位于中国领域内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享有属地管辖权。

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海事法院扣船后对案涉纠纷不当然享有管辖权;但为避免被扣船舶在等待仲裁过程中产生巨额维持费用并减轻当事人诉累,海事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双方合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共同选择海事法院审理,通过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促成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三、赵律师点评

买了船不交船,先扣再说

交易的僵局从违约开始。利某公司作为买方,与马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艘印度尼西亚籍的「某」轮,付了定金;马某公司却未按约交船。买方手里的牌不少:合同约定争议适用英国法律、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按部就班的路是去新加坡启动仲裁,可仲裁动辄经年,而那艘船就停泊在威海的船厂里,随时可能开走或被转卖。利某公司选择了更直接的一步: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当事船舶。法律依据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又明确列入可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清单。法院裁定准许,船被扣在港内。这条「扣船独立于仲裁协议」的规则是国际海事通行做法,给了债权人在全球船舶流动格局里抓住实物的抓手。

扣了船,纠纷归谁管

扣船只是保全,纠纷的实体解决仍按约定走——利某公司随即向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此时出现一个实务难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规定,扣船后当事人就同一海事请求可向扣船的海事法院起诉,「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即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并不当然取得管辖权。等待仲裁的代价却摆在眼前:被扣船舶每天产生停泊、维护、配员的巨额维持费用,船况 恶化与安全隐患逐日累积,将来仲裁赢了还要面临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链条又长又贵。青岛海事法院没有机械等待,而是主动搭桥: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中国法律对同类纠纷的裁判规则,讲清诉前调解的便捷高效。双方权衡后撤回新加坡仲裁申请,共同约定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合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权的取得由此水到渠成。

从扣船到履行完毕的四步棋

本案的化解路径可以拆成四步,堪称海事纠纷处置的示范局。第一步,扣船锁物:在对方处置船舶之前抓住实物,谈判地位立刻逆转——船舶是高价值动产,扣押本身就是最强的履约担保。第二步,释明变道:法院不越权揽案,而是把两条路的成本算给双方看——外国仲裁的时间金钱成本、船舶维持费用、裁决承认执行的不可控性,对比中国法院审理加调解的效率,当事人自会算账。第三步,诉前调解加司法确认:法官会同特邀调解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予以司法确认——协议一经确认即具强制执行力,省去诉讼的漫长程序。第四步,全面履行: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案结事了。给涉外海事交易当事人的启示:合同里约定外国法律与外国仲裁不等于放弃了在中国的救济通道,船舶在中国港口,扣船与调解的组合拳随时可打;对法院系统,本案展示的「引导合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是涉外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样板动作。

涉外仲裁条款下的中国方案

把本案的制度价值再拉高一层。涉外船舶买卖、租船合同普遍约定伦敦、新加坡等地仲裁——中国法院在其中的角色长期停留在「扣船辅助」:扣了船,案子还是别人的。本案走出的第三条路,是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不强制否定仲裁协议)的前提下,用成本对比引导当事人自愿变更,再以调解加司法确认闭环落地——既守住了仲裁自治的边界,又让纠纷的实际解决留在了财产所在地。给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三条实操建议:一,扣船申请要快,船舶动态变化莫测,保全裁定与实施以小时计;二,扣船后的三十日期限内评估和解窗口,维持费用每天都在加码双方的和解意愿;三,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务必做成书面协议并由法院确认,避免二次争议。船可以买自海外,纠纷不必都送给外国仲裁庭——青岛的这次调解,把「东方海事司法」的经验与底气写在了案卷里。

定金付了船不交,一纸扣船令把僵局按停在威海的码头;一场引导式的调解让双方撤回外国仲裁、握手履行。扣船不问仲裁协议,管辖可以从合意中来——海事纠纷的最优解,常常不在合同里写明的那家仲裁院。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利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作为买方,与马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印度尼西亚籍“N”轮,并约定有关争议或索赔均适用英国法律、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利某公司支付定金后,马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船舶。利某公司遂以马某公司违约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现停泊在中国威海市某船厂的“N”轮予以扣押。

青岛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准许利某公司的申请,对“N”轮予以扣押。利某公司在扣船后向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在等待外国仲裁过程中,青岛海事法院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中国法律关于同类纠纷的裁判规则,打消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中国法律的顾虑,双方当事人遂撤回在新加坡的仲裁申请,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案涉纠纷。青岛海事法院法官会同特邀调解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青岛海事法院出具(2023)鲁72诉前调确319号民事裁定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境外且约定产生争议时由外国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我国海事法院能否受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二是海事法院在扣船后是否取得对案涉纠纷的管辖权。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产生争议时由外国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我国海事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据此,海事请求人将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提交国外仲裁,但案涉相关财产在中国领域内的,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请求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享有属地管辖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基于该纠纷享有的海事请求,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且不受双方仲裁协议关于“产生争议时由外国仲裁院仲裁裁决”的约束。故利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符合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应予以受理并审查。

二、关于海事法院在扣船后是否取得对案涉纠纷的管辖权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据此,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海事法院在扣船后对案涉纠纷并不当然享有管辖权。但实践中,被扣船舶在等待仲裁过程中将产生巨额维持费用且存在安全隐患,后续还会引发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为解决这一问题并减轻当事人诉累,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可以依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积极引导、促成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共同选择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予以审理。

本案中,青岛海事法院主动搭建沟通桥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中国法律对同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以及诉前调解的便捷高效。双方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自行撤回外国仲裁申请,并共同协议变更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纠纷,使得案涉纠纷得到快速、妥善化解。协议的全面履行让纠纷案结事了,节省了双方通过外国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成本,也避免了后续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环节。

1.当事人基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当事船舶的,该扣船申请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争议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2.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海事法院在扣船后对案涉纠纷并不当然享有管辖权。但为避免被扣船舶在等待仲裁过程中产生巨额维持费用等系列问题,并减轻当事人诉累,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共同选择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予以审理,促成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

案号:(2023)鲁72诉前调确319号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0-2-23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