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是十部被废止的法律里最短命的一部。
2023 年 10 月修订,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到 2026 年 8 月 15 日被法典取代——
它只施行了两年七个月半。
比固废法还短三年。
但它不是一部薄的法律。九章一百二十四条,在十部法里排第四(大气 129、固废 126、海洋 124、水 103)。
到法典里,它变成五章六十条——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三十四条到第三百九十三条。
少了一半还多。
这一篇要拆的,就是这六十条之外那六十四条去了哪里——以及为什么其中的十二条,没有留在污染防治编。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旧法九章 124 条 → 法典五章 60 条(第三百三十四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
- 原样率 16.9%,原样 21 条,十部法里排第二(噪声 28、固废 21、海洋 21、土壤 16)。
- 四个污染防治章 47 条对 47 条:陆源 15/15、废弃物倾倒 8/8、船舶 14/14,工程 10/9。
- 监督管理章 21 条,8 条上提第一编总则,9 条留在海洋分编——留下的全是海上具体操作。
-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在法典里出现零次,旧法里它出现 12 次;「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从 0 次变成 16 次。
- 「海洋生态保护」章 13 条,12 条进了第三编生态保护,海洋分编里一条不剩。
- 这是十部法里唯一一次「污染防治法的生态保护专章整章跨编」。
- 旧法附则里的国际条约适用条,搬进了第三编海洋、海岛那一节的最后一条。
-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在法典全文出现零次——专门条并入了通用条。
一、九章对五章
先把两边的骨架摆在一起。
| 旧法章节 | 条数 | 法典对应 | 条数 |
|---|---|---|---|
| 第一章 总则 | 11 | 拆入第一编总则及海洋分编 | — |
|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 21 | 海洋分编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 13 |
|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 13 | 第三编生态保护(三章) | 12 |
|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 15 |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 15 |
|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 | 10 |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 9 |
| 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 | 8 |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 9 |
| 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 14 |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 14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27 | 第五编罚则 | 26 |
| 第九章 附则 | 5 | 散入各编 | — |
九章变五章。
减掉的四章:总则、生态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但减掉的方式,四种完全不同。
- 总则 11 条:六条上提第一编总则,两条留海洋分编,两条找不到落点,一条误配。
- 生态保护 13 条:十二条进第三编,一条拆到海洋分编和水污染分编。
- 法律责任 27 条:二十六条进第五编罚则。
- 附则 5 条:三条找不到落点,一条进罚则,一条进了第三编。
同是「减掉」,其实是四种完全不同的操作。
这一篇的重点,是第二种——那十二条进了第三编的。
二、海洋生态保护那一章,整章搬走了
旧法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到第四十五条,十三条。
在法典海洋分编的六十条里,这一章一条都没有。
不是打散了,是整章搬走。
搬到哪?第三编生态保护,而且不是一章,是三章。
| 旧条 | 讲什么 | 法典落点 | 所在章 | 相似度 |
|---|---|---|---|---|
| 33 | 海洋生态保护总纲、重点保护对象 | 734、737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89.2% |
| 34 | 纳入自然保护地 | 737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41.0% |
| 35 |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111 |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 — |
| 36 |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 738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70.4% |
| 37 | 海洋生态廊道 | 738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45.6% |
| 38 | 海岛保护 | 743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48.9% |
| 39 | 海洋自然岸线严格保护 | 739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99.3% |
| 40 | 入海河口生态修复 | 935 | 第七章 生态修复 | 59.4% |
| 41 | 海岸防护设施、防护林 | 740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97.9% |
| 42 | 海洋生态修复 | 934 | 第七章 生态修复 | 89.8% |
| 43 | 海洋生态灾害预防 | 742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100% |
| 44 | 生态渔业 | 741 |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46.8% |
| 45 |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 343(+310) | 海洋分编、水污染分编 | 47.9% |
十三条,十二条进第三编,一条拆到两个分编。
进第三编的十二条,落在三章:
- 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的海洋、海岛一节: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十二个条号,一节
- 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111(旧 35 并入)
- 第七章「生态修复」:934(海洋生态修复)、935(入海河口修复)
一次「章级搬迁」,落成一个「节级建制」。
原来在海洋法里是独立一章的十三条,到法典里变成了生态保护编里的一节。节名是「海洋、海岛」。
这一节的位置,前面是「湿地」,后面是「江河湖泊」。 三个地理单元连着,海洋夹在中间。
这一节的提纲条,是法典新写的:
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是「国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两句话对比:旧法说「加强保护」加四个提升目标;法典换成「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四句话。
「陆海统筹」这四个字,在旧法海洋法里出现过,但不在这一章的总纲位置。 法典把它提到海洋生态保护的第一句——这是把海洋和陆地的关系,写成了生态保护的方法论。
紧接的第七百三十七条,才是具体保护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
这一条,与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基本一致,相似度 89.2%。
也就是说:旧法第三十三条的两款,分别对上了法典两条——第一款是改写后的总纲(734),第二款是基本保留的具体保护对象(737)。
一条变两条,一条改写、一条保留,分别放在这一节的开头和第三位。
这是十部被废止的法律里,唯一一次「污染防治法的生态保护专章整章跨编」。
其他九部法也有生态内容,但都是散条:
- 大气法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留在分编。
- 水法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留在分编。
- 土壤法有一条进第三编(旧 73 的基金条落 769),那是一条。
- 固废法有七条进第四编绿色低碳,但那是「资源化」内容,跨的是绿色低碳编,不是生态保护编。
只有海洋法,把一个完整的专章,十三条里十二条,整建制搬进了生态保护编。
为什么?
因为海洋生态保护这件事,管的不是「污染」,是「空间」。
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这八样东西,是八个地理单元。它们的保护,跟「排放污染物」不是同一套逻辑。
旧法把它们塞在污染防治法的一章里,是因为当时没有生态保护编可放。法典有了,就搬过去了。
这一搬,解决的是一个老问题:海洋生态保护长期「寄居」在污染防治法里,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三、四个污染防治章:四十七条对四十七条
搬走生态章之后,剩下四个污染防治章。
它们的去向,整齐得让人意外。
| 旧章 | 旧条数 | 法典章 | 新条数 |
|---|---|---|---|
|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 15 |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 15 |
|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 | 10 |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 9 |
| 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 | 8 |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 9 |
| 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 14 |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 14 |
| 合计 | 47 | — | 47 |
四十七条对四十七条。总数一条不差。
内部调了一条:工程建设从十条减到九条,废弃物倾倒从八条加到九条。
三条完全相等的:陆源 15/15、船舶 14/14、废弃物倾倒 8/8(口径上 8→9,是因为多了一条新增)。
再看原样条(相似度 98% 以上)的分布:
| 旧章 | 条数 | 原样条数 | 原样率 |
|---|---|---|---|
| 废弃物倾倒 | 8 | 5 | 62.5% |
| 船舶及作业 | 14 | 5 | 35.7% |
| 陆源污染物 | 15 | 3 | 20.0% |
| 工程建设项目 | 10 | 3 | 30.0% |
| 海洋生态保护 | 13 | 2 | 15.4% |
|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 21 | 1 | 4.8% |
| 总则 | 11 | 0 | 0 |
| 法律责任 | 27 | 1 | 3.7% |
| 附则 | 5 | 0 | 0 |
原样率最高的是废弃物倾倒章,62.5%。
八条里五条一字不改:旧 71→法典 371、72→372、74→374、75→375、76→376。
这一章为什么能原样搬?
因为它管的是「倾倒许可证」这一件事:谁能倾倒、倾倒什么、倾倒多少、在哪里倾倒、怎么记录。一套行政许可的完整流程,环环相扣,改一个字就影响发证。
这就是「行政许可型条文」的特点:它不表达价值判断,只规定程序,所以最搬得动。
对比之下,总则 11 条原样零条,监督管理 21 条原样 1 条——这两章全是「体制」和「原则」,每一条都要重写。
四、偏移量恒定 +300:搬运的指纹
把旧条和法典条号一对,会发现一段极其稳定的区间。
旧 47 到 92,四十六条,落点是法典 348 到 393。
逐条算偏移(法典条号减旧法条号):
| 旧条区间 | 法典条区间 | 偏移 |
|---|---|---|
| 47–61 | 348–362 | +301 |
| 62 | 162 | (上提通则) |
| 63 | 363 | +300 |
| 64 | 776 | (进生态编) |
| 65–76 | 365–376 | +300 |
| 77–78 | 379 / 377 | +302 / +299 |
| 79–88 | 380–389 | +301 |
| 89–91 | 391–393 | +302 |
| 92 | 390 | +298 |
三百、三百零一、三百零二——三个数,来回跳。
这不是随机。每一次跳动,都对得上一次具体的插入或移出。
- 旧 62 被上提到二编通则(法典 162),后面的条整体前移一位,偏移从 +301 掉到 +300。
- 旧 63 之后插入了法典 364(新增条),偏移又回到 +301。
- 旧 64 被搬去第三编(776),后面的条再前移一位,所以旧 65 的偏移还是 +300。
- 旧 77、78 的落点是 379、377——这两个条号不连续,说明中间有插入和重排。
公式很简单:偏移 = 基线 − 移出 + 插入。
基线是 +301。移出一条,减一;插入一条,加一。
看到偏移跳变,就一定能找到一条对应的立法操作。 这是上一篇拆固废法时总结出来的方法,在海洋法上同样好用——而且海洋法的偏移更规整,因为它的四个污染防治章几乎是整体搬运,没有固废法那种「拆散重组」。
五、监督管理那二十一条,十四条上了总则
旧法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到第三十二条,二十一条。
这一章的去向最散:
| 去向 | 条数 |
|---|---|
| 第一编总则 | 8 |
| 海洋分编 | 9 |
| 二编一分编通则 | 3 |
| 判错(落到放射性分编) | 1 |
十四条离开了海洋分编,八条上提第一编总则。
上提的八条是旧 12、13、15、16、17、20、30、31。这八条正好是海洋法里那一批「制度条」:陆海统筹、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质量标准、标准制定程序、重点海域、查封扣押、域外效力。
它们在法典里全都有了全国版本。
往下看,能看出立法者删「海洋」两个字的四种手法。
手法一:直接删
旧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九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整个状语被删了,「海洋」两个字也删了。
新条第一款只剩一个主干: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但旧第十六条还有第三款:
国家鼓励开展海洋环境基准研究。
这一款没进第六十九条。它搬到了第七十五条,而且从一句话变成了两句话:
从「鼓励开展研究」一句宣示,变成「鼓励、支持研究」加「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两项内容。
宣示变成了制度。
于是旧 16 一条拆成两处:前两款进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进第七十五条。比对器给第六十九条打 80.1%,丢掉的那两成就在第七十五条里。
拆条,这个上一篇拆固废法时见过的盲区,在海洋法上又出现一次。
同一批上提的条里,也有一条几乎原样搬的。
旧第二十条与法典第四十五条,相似度 95.4%,四处改动全在部门名称和动词上:
| 旧海洋法第二十条 | 法典第四十五条 |
|---|---|
| 渔业 | 渔业渔政 |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住房城乡建设 |
| (无) | 增列林业草原 |
| 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 拟订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
前两处是 2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的规范名称。第三处是把林业草原部门补进会同名单。第四处「制定」改「拟订」——因为后面还跟着一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部门拟订、国务院批准,权责更清楚。
四处改动,没有一处碰到实体规则。 这就是九成五相似度的样子。
手法二:换词
这一处最干脆,可以直接数。
| 术语 | 旧海洋法 | 法典 |
|---|---|---|
|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 12 次 | 0 次 |
|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 0 次 | 16 次 |
| 管辖海域 | 14 次 | 8 次 |
| 陆海统筹 | 2 次 | 3 次 |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这个词,在旧海洋法里出现十二次,在法典里一次都没有。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旧海洋法里一次都没有,在法典里出现十六次。
十二次归零,十六次从零起。 这是整部海洋法里被替换得最彻底的一个术语——不是改两个字,是整个词换了,配套的那十来条全部重写。
「管辖海域」少了六次。少掉的那部分,是被「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这个更长、更完整的领土表述替掉了。这就是第三种手法。
手法三:扩范围
旧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五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句式一个字没动。「管辖海域」出现两次,两处全换成了「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相似度 75.6%,丢掉的四分之一,全是这一处替换造成的。
但这一处替换分量不轻。 管辖海域指的是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领域指的是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两个概念有重叠,但不等。 一起在专属经济区外的排放,如果飘进了领海,旧条能不能管,要看对「管辖海域」怎么解释;法典没有这个解释空间——领海就是领水,领水就是领域,明文在内。
范围是往宽的方向扩的。
手法四:拆开
旧 12 是「陆海统筹」那一条,两款,拆成了两处。
第一款进法典第二十四条,删掉「海洋」,前面插进了两句限定:
国家坚持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实施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
第二款进法典第二十五条,就是那个「能力建设」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旧条写的是「科技化、信息化」,法典改成「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两个词变三个词,删掉「科技化」,加上「数字化」和「智能化」。 改动很小,但说明一件事:立法者不是机械搬运,是在 2026 年的语境下重写了一遍。
旧 17 也是拆的。
第一款进第七十二条,加了一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
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旧条是把「专家」列在征求意见的名单里,法典把专家提出来,单设一道审查论证程序。 从「也听听专家的」变成「专家先审一遍」,这是程序上的加码。
第二款按内容比对,对应第七十四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废止。
旧条只要求「评估后适时修订」,法典加了「废止」。 标准不只是修,也可以废——这是一个新增的出口。
旧 25 拆得最散。
第一款讲智能化综合信息系统,第二款讲综合监测、协同监测。比对器把这一条判到了放射性分编第六百零七条,相似度 23.8%——判错了。 第六百零七条讲的是放射性污染监测网络,跟旧 25 没有关系。
旧 25 第二款的真落点是第七十六条,那里有一句「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还加了「常态化」。
第一款呢?
「综合信息系统」这五个字,在法典里出现零次。
它被第一编总则第二十三条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取代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三条
-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共享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共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上传生态环境信息并动态更新。
从「一个智能化的综合信息系统」,变成「一套信息共享机制加一个信息共享平台」。
旧条讲的是工具,法典讲的是制度。这是两种立法思路——工具会过时,制度不会。
收紧的一条
上面八条,七条是放宽或者平移。只有旧 30 是收紧的。
旧第三十条是海洋法里的一条专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四处变化,一处比一处要紧:
| 变化点 | 旧海洋法第三十条 | 法典第五十二条 |
|---|---|---|
| 前提要件 | 无 | 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 主体 |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 |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标的 | 船舶、设施、设备、物品(四类) | 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六类) |
| 适用面 | 仅海洋 | 全国 |
第一处最要紧:法典加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这个前提。
旧条不问合法违法。只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就可以查封扣押。法典要求先有违法行为。
这是实打实的收紧。 一家企业即便排污后果严重,只要手续齐全、排放达标,法典第五十二条就用不上,执法机关得另找依据。
但标的从四类扩到六类,加了「场所」和「工具」。 场所能封,意味着可以封车间、封码头、封堆场——这在旧海洋法下做不到,旧条只列了船、设施、设备和物品。工具能扣,意味着运输车辆、装卸机械也在范围内。
一紧一松,两个方向。 代理被查封的企业,第一步看要件(有没有违法行为),第二步看标的(封的东西在不在六类之内)。前者是法典新加的,后者是法典新扩的,两头都是新的争点。
留在海洋分编的九条
上提的八条是制度,留下的九条是什么?
旧 14(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1(环境保护税与倾倒费)、22(科技研发与落后工艺淘汰)、23(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状况公报)、24(公报资料提供)、26(海洋辐射环境监测)、27(事故应急与报告)、28(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9(现场检查与巡航监视)。
规划、税费、科技、监测、公报、辐射、应急、检查、巡航。
一条比一条具体,一条都不抽象。
制度上提,操作下沉。 这是法典编纂最基本的一条线,海洋法这一章是全书最干净的一个样本——二十一条里,凡是能抽成全国通则的,一条不留全上去了;凡是只在海上才成立的,一条不动全留下了。
旧 13 的第三款去哪了
顺带说一处不在这一章结论里、但办案会踩到的地方。
旧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
这一款在法典第六十条里没有。 第六十条只有三款,讲红线划定、红线内开发限制、红线内人为活动监管。
但它没消失。 它被第一编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划环评通则吸收了。法典第八十六条明确列了对象:「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从「沿海地方的一项特别要求」,变成「全国规划环评的一类对象」。
「海域」两个字还在,只是从主语变成了宾语。
这就是上提的代价和收益:单独立条时的针对性没了,通用条文里的覆盖面出来了。 一个沿海省份的规划没做环评,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要引的是法典第八十六条,不是旧海洋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但反过来,一个内陆省份的流域规划没做环评,旧法管不着,法典管得着。
六、附则里的国际条约条,搬进了生态保护编
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在附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相似度 93.8%。只改了一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但位置变了。从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搬到了第三编第五章的海洋、海岛一节。
而且它成了那一节的最后一条。
这是这一篇里最值得琢磨的一处。
国际条约适用条款,一般在附则——因为它管的是「本法跟国际条约冲突怎么办」,是整部法的效力问题,不是实体规则。
法典把它挪到实体章节的末尾,说明立法者认为:这一条只管海洋生态保护这一节,不管整部法典。
这个理解对不对,可以讨论。 但从体例上看,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典没有一条统一的「国际条约优先」条款。 海洋这一条,是唯一一条写在实体章里的国际条约适用条款。
实务上要留意: 一个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国际条约争议,可以直接引第七百四十五条;但一个涉及大气、水、土壤的国际条约争议,法典里没有对应条款,要回到条约本身和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去找。
「有一条」和「没有一条」,办案路径完全不同。
七、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到「海洋污染」
旧法第一百二十条是附则里的定义条,九项定义。
第一项: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 本法所称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生态环境质量的现象。
四个改动:
| 旧法 | 法典 | |
|---|---|---|
| 名称 |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 海洋污染 |
| 引入对象 | 引入海洋环境 | 引入海洋 |
| 连接词 | 产生……等有害影响 | 导致……的现象 |
| 落脚 | 减损环境质量 | 减损生态环境质量 |
最关键的是第二处和第四处。
「污染损害」改成「污染」。 旧法的定义,落脚在「损害」——要有损害,才构成「污染损害」。法典的定义,落脚在「污染」——只要有引入行为并且造成列举的几种情形之一,就是污染,不需要另外证明「损害」。
「产生……等有害影响」改成「导致……的现象」。 旧法要求一个「有害影响」的评价结果;法典说这是一个「现象」。
这两处合起来,是把一个「结果犯」的定义,改成了一个「行为加后果」的定义。
实务上的差别:旧法时代,主张存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要证明引入行为、要证明具体的损害;法典时代,认定「海洋污染」,只要证明引入行为造成了列举情形之一——而「损害海水使用素质」这一项,本身就是可以用监测数据直接证明的,不需要评估损害后果。
门槛低了。 这是定义修改带来的实质变化,比对器看不出来——它只看到 335 是「新增」,因为旧 120 整条被判成「无对应」。
旧 120 那九项定义,散到了法典的七条里。 跟固废法旧 124 一样,附则定义条被拆开了。
八、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专门条并入了通用条
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这一条,在法典里找不到专门对应。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这七个字,在法典全文出现零次。
比对器把它判到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49.8%),但那一条讲的是「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配错了。
真实去向是第三编第六章的统一补偿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
旧法的「转移支付、产业扶持」两种方式,被并进了「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三种机制,再加「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六种方式。
海洋作为「特定区域」的身份,在这条里没有了。
这是「专门条被通用条吸收」的典型:内容升级了,专属性消失了。
对律师的实际影响: 一个沿海地方主张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旧法可以直接引第三十五条;法典时代要引第一百一十一条,然后论证「海洋生态保护」属于该条所说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形。
多了一步论证。
这一步,是「法典化」用体系性换来的代价——统一规则更整齐,但特定领域的针对性表述消失了。
九、海水养殖:一条拆到两个分编
旧法第四十五条,是海水养殖条,四款:
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环境,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比对器把它判到法典第三百一十条(水污染分编,47.9%)。
但它的主落点在海洋分编:第三百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
-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科学划定海水养殖限养区和养殖区,建立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
- 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 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 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投饲海水养殖规模。
四处改动:
- 新增第一款: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限养区养殖区划定、禁养区清理退出机制。这一款旧法没有。
- 删掉半句:旧法「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法典删掉了「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整段——注意,这一整句都没了,只保留「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
- 加「投饲」:旧法「投饵、投肥」,法典「投饵、投肥、投饲」。
- 条序调整:旧法的「禁止」款在第二款,法典挪到第四款。
「正确使用药物」这一句被删,值得留意。 海水养殖用药(抗生素、消毒剂)是海洋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旧法明文要求「正确使用药物」,法典删了。
它没有消失——应该是在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里。但从法律条文里删掉一句明文的养殖用药要求,对执法是有影响的:原来可以直接引海洋法第四十五条,现在要引行政法规。
这是「上位法删条款、下位法补位」的常见现象,但每一次都要具体查。
十、罚则二十七条:二十六条进第五编
旧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到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十七条。
二十六条进第五编罚则。一条没进。
原样条只有一条:旧 105 → 法典 1151(100%),经费类的处罚条,一字不改。
其余二十六条,全部重构。
这是十部法的共同规律:罚则一律重构,几乎不保留原文。 因为法典罚则要统一体例——同一种违法行为,在九个分编里用同一套表述。
但重构不等于放松。看一条对比:
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海洋工程违法)→ 法典 1157(87.6%)。相似度不低,说明罚则里也有一批是「原文照搬、只改指引」的。
所以罚则的情况要分开看: 判到五编罚则的二十七条里,一条 100%、三条 85% 以上(共四条高度保留),其余二十三条大幅重构。
高度保留的那四条,都是「罚则里夹着实体规则」的条文——比如处罚的同时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关闭」这类措施。这些措施性内容,条文结构稳定,搬得动。
纯处罚条款,一条都搬不动。
十一、六条「无对应」逐条回查
相似度低于 35% 的,十二条:旧 8、9、10、25、46、99、115、118、120、121、124,以及旧 1。
其中完全找不到落点的(返回 None),六条:1、10、118、120、121、124。
逐条回查,四条能找到家:
| 判定要件 | 具体标准 | 处理方式 |
|---|---|---|
| 落点分编一致 | 旧法所属领域与法典落点分编相同 | 直接采信 |
| 落点分编不符 | 海洋的条落到噪声、放射性的条上 | 一定是句式模板误配 |
| 篇幅明显缩短 | 新条字数不足旧条一半 | 查是否被拆散到多条 |
| 旧条为附则定义条 | 旧法附则里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 查各条是否前移到章首 |
| 旧条为施行日期条 | 「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 一律并入法典施行条 |
五个要件,前两个先过一遍,后三个是排雷。
按这五条筛下来:
| 旧条 | 讲什么 | 真正落点 | 怎么判错的 |
|---|---|---|---|
| 1 | 立法目的 | 法典 1 | 通名化,删「海洋」 |
| 10 | 科技支撑、国际交流 | 法典 11 | 通名化 |
| 118 | 监督管理人员渎职处分 | 法典 1072 | 罚则重构 |
| 120 | 九项定义 | 法典 335、346、349、359、371 等 | 定义条拆散 |
| 121 | 部门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无 | 真没了 |
| 124 | 施行日期(2024-01-01) | 法典 1242 | 并入法典施行条 |
十二条里,只有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是真没了。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这一条的作用,是把「部门职权划分」这个难题授权给国务院和地方省级政府去定。
法典里没有这一条。
为什么可以没有? 因为法典第一编总则已经有一整套「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部门职责由「三定」规定和单行法律法规确定。这一条授权,功能上被总则吸收了。
但严格说,它不是被「吸收」,是被「省略」——总则没有一条明文说「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无对应」里最需要区分的一类:不是内容被替代,而是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再授权。
旧 121 这一条,对办案的影响是: 遇到两个部门都说「不归我管」的海洋案子,旧法可以直接引第一百二十一条要求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确定;法典时代要回到总则的职责条、三定方案和机构改革文件去找。
路径长了。
这张表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写到这里,说清楚这张对照表不能干什么。
第一种,看条文去向,不看法律效果。
表上能看出旧 45 搬到了法典 343,但看不出「正确使用药物」这半句被删了带来什么后果。条文去向是事实,法律效果是判断。
第二种,涉及授权性条款的,「无对应」不等于「权力没了」。
旧 121 在表上是「无对应」,但部门职权划分的权力一直在,只是不再由海洋法授权。跟固废法旧 59 是同一类问题。
第三种,涉及跨编搬迁的,一张表装不下全貌。
海洋生态保护章十二条进了第三编,但第三编同时吸收了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的内容。单看海洋法这一张表,看不出第三编第五章那一节里,哪几条来自海洋法、哪几条来自海岛保护法。
第四种,涉及国际条约适用的,表上没有。
第七百四十五条只管海洋生态保护这一节。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冲突怎么处理,法典没有统一条款,这张表也不回答。
以上是这张表的边界。它不给结论,只给线索。具体案件怎么适用,要结合案情单独判断,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十二、实务三点
第一点,海洋生态保护的依据,从「一部法的一章」变成了「一编的一节」。
办一个红树林被破坏、海岛被违规开发、海草床被工程损毁的案子,旧法时代翻海洋法第三章;法典时代翻第三编第五章海洋、海岛那一节(734–745),还要看第六章补偿(111)和第七章修复(934、935)。
从「一章」到「一节加两章」,检索面变宽了,但规则也更细了。 比如 934 条专门规定「海洋生态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旧法没有这句,这是新增的修复原则。
第二点,海洋污染的认定门槛,比旧法低。
第三百三十五条把「污染损害」改成「污染」,把「产生有害影响」改成「导致……的现象」。
主张海洋污染的一方,举证负担轻了。 只要证明有引入行为,且出现「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妨害渔业」等情形之一,不必再单独论证「损害后果」。
反过来,被主张污染的一方要抗辩,也不能再打「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这张牌——因为条文不要求「损害」,只要求「现象」。
第三点,海水养殖的合规要求,要分两层查。
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保留了「养殖尾水排放达标」「自行监测」这些义务,但删掉了「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
养殖规模和密度的要求,现在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里(343 条第一款要求编制规划、划定限养区养殖区);用药的要求,在兽药管理条例和水产养殖相关规定里。
办案时不能只看法典,要往下查一层。
十三、一句话收束
海洋法一百二十四条,去向是一句话能说清的:
污染防治的四章,四十七条,原样平移,一条不差。
生态保护的一章,十三条,十二条进了生态保护编。
监督管理的二十一条,十四条上了总则。
剩下的罚则二十七条,二十六条进了第五编。
唯一的问题是:那一章搬走之后,海洋分编里就再也没有「生态」两个字了。
四十一条讲污染的条文,和零条讲生态的条文,组成了一部叫「海洋污染防治」的分编。
十四、接着看
这一篇是十部法逐条对照的第五篇。前四篇:
- 十部法八百八十一条搬进法典:一百零五条原样照搬,一百三十二条找不到位置
- 大气法五十四条措施条一条不差搬进法典,前三章却从三十一条压到十四条
- 土壤法三十四条修复章一条不差进法典,全法照搬率五成九居十部之首
- 水法一百零三条搬进法典:八章减到四章,饮用水水源那一章十三条整章平移
- 固废法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两章原样搬走十七条,建筑垃圾章被拆去绿色低碳编
下一篇写噪声污染防治法。那部法 90 条,原样 27 条——十部法里照搬率最高的一部,原样率 30%。
一部 2021 年才施行的新法,为什么反而最容易搬? 这是整组里最反直觉的一处。
想按条文查具体规定的,可以到生态环境法典全文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对照着看。
办海洋环境案子需要找行政处罚应对思路的,行政处罚应对指南和行政处罚申辩书模板可以直接用;要算复议和诉讼期限的,诉讼期限与时效计算器能框出三个时间节点。
涉及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环境侵权证据清单可以对着准备;要走举报途径的,环境违法举报流程有步骤说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看污染环境罪,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线不在同一个条文里。
几个真实的案子: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单位犯罪案、海上危险作业致沉船案、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认定案。
合同范本可以到合同范本库按类找。
相关术语看环境污染责任;行政诉讼立案的实务问题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清单;行政处罚常见问题在行政处罚问答;标签聚合看生态环境法典和行政类专题;更多同类深读在法条深读栏目;条文与规范的对照说明在法典与旧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