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善意取得?一句话说:不知情的受让人按合理价格买入、并且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就能合法取得原本属于别人的财产所有权。 它是《民法典》物权编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买方只要同时满足"善意、付了合理价款、完成交付或登记",即使卖方没有处分权也能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权追回,只能向无权处分的人索赔。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先说结论
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① 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② 合理价格——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或者明显低价转让不成立;
③ 交付或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动产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一、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在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动产已交付或不动产已登记的,取得所有权。三个要件如下:
| 要件 | 具体含义 | 判断标准 |
|---|---|---|
| 善意 | 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 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 |
| 合理价格 | 价格与其实际价值大体相当 | 参考标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交易地市场价格综合认定 |
| 交付/登记 | 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动产以交付为准 |
其中"善意"指的是受让时的状态。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十七条,判断的时间点就是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事后知情,不影响善意的成立。
二、"善意"和"合理价格"怎么认定
先说善意。 法律不要求买方主动查清对方是否有权处分,只要他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就构成善意;出现明显异常信号,则会被认定"应当知道"。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十五条,登记簿上有有效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同意、已记载查封或限制不动产权利事项、知道登记簿权利主体错误或者他人已享有物权的,应认定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第十六条规定,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难以主张善意。合理价格方面,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要结合标的物性质、数量、付款方式,参考交易地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综合认定;明显偏离市场价、无偿赠与的,通常不构成合理价格。
三、哪些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一,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被转让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遗失物即便被善意买走,权利人原则上仍可在两年内要求返还。
第二,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第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例如违禁品、法律限制转让的特定财产,本身不能合法流转,自然谈不上善意取得。
四、原权利人怎么救济
其一,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其二,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限于遗失物)。 权利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请求返还;但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支付后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另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原有权利消灭。)
五、常见问题
我买二手车、二手机,对方不是真正的车主,会不会被要求还车?
只要受让时善意、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已经交付,原则上构成善意取得。但汽车属特殊动产,还要看是否办理登记、交易是否异常。
买到别人遗失的手机,失主找上门怎么办?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失主原则上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要求返还;如果你是通过正规经营者或拍卖购得的,返还时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你所付的费用。
只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付了钱,但没办过户,能善意取得吗?
通常不能。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善意取得要求完成登记。没过户的,一般只能依据合同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六、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点提醒:① 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买了也未必保得住,二手交易务必留好来源凭证;②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场所和时机异常的,很难被认定为善意;③ 不动产要看登记,光签合同、交钱没过户,不构成善意取得。
一句话总结
善意取得,就是不知情的买受人以合理价格买入、且动产已交付或不动产已登记,从而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追回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交易安全。构成要件有三个:善意、合理价格、完成交付或登记,缺一不可。"善意"以交付或登记之时判断;"合理价格"要结合市场价和交易习惯综合认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可在两年内要求返还;无法追回时,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延伸阅读: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效力?预告登记有什么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吗?、什么是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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