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能不能追回?要分情形判断: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不能追回;不构成的,可以主张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只要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另行请求赔偿损失。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处分需全体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

② 善意取得阻却追回——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 不构成善意取得可追回——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合理对价、已登记等要件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追回;

④ 损失可另诉赔偿——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 看登记与占有状态——房屋是否已过户、买受人是否知情,是判断能否追回的关键事实。

一、共有房屋的处分规则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以自己的名义把共有房屋卖给他人的,属于对共有物的无权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并不当然等于"买卖行为一律无效"。房屋能否实际追回,重点在于买受人一侧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可参阅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二、能否追回:关键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房屋通常无法追回:

要准备的材料
  • 善意——买受人在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存在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情形;
  • 支付合理对价——成交价格与同类房屋的正常市场价值大致相当,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一般难以认定为合理对价;
  •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权利外观上已经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反过来,如果买受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仅有一方同意,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或者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则通常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

三、不能追回时的救济:请求赔偿损失

房屋被善意取得、无法追回,并不意味着擅自处分的一方没有责任。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赔偿请求,通常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所得价款如果仍在,一般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价款被一方占用、挥霍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多分或者请求赔偿。房屋分割的一般规则,可参阅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四、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真实案例

- 已经过户给不知情的买受人——买受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房屋一般不能追回,另一方转而主张赔偿损失;

- 尚未过户,或买受人知情——交易尚未完成登记,或者买受人与出卖方存在关联、明知共有人不同意,另一方通常可以主张追回;

- 以明显低价出售——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难以认定为"合理对价",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

- 房款被一方拿走——擅自出售后所得价款被一方隐匿、转移的,另一方可主张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分割。

五、主张权利时的实务提示

无论主张追回房屋还是请求赔偿损失,事实与证据都围绕"是否同意""是否善意""对价是否合理""是否已登记"展开。实践中,房屋登记信息、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屋当时的市场参考价格等材料,往往决定了主张能否成立。争议发生在离婚诉讼中的,一般随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离婚后才发现的,可另行主张。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问题

一方擅自把共有房屋卖给亲戚,另一方可以追回吗?

要视情况而定。若受让人与出卖方关系密切、明知共有人不同意,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通常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主张追回;反之,符合善意、合理对价、已登记条件的,一般难以追回。

房屋已经过户,还能要回来吗?

若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追回;此时另一方可主张由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或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主张相应权利。

追回房屋与请求赔偿,能不能同时主张?

二者通常择一。能够追回时主张追回;因善意取得无法追回时,转而主张赔偿损失或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主张多分。

赔偿损失必须在离婚时提出吗?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明确的是"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若离婚后才发现相关事实,仍可依法另行主张,具体方式需结合案情判断。

怎么判断买受人是不是"善意"?

主要看交易时买受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是否存在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情形,结合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已经登记等事实综合判断。

一句话总结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能不能追回,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可以主张追回。无论能否追回,擅自处分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均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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