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修复费用,谁来出?谁污染谁出,判了刑也要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以及调查鉴定评估费、服务功能损失等。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认罪认罚」当成「赔钱可以打折」——修复责任是民事赔偿,不因刑罚轻重而消失。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先看谁被起诉:单位实施污染行为的,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个人实施的,由个人承担。
② 再看费用范围:不止「清污费」。还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鉴定评估费、防止损害扩大的合理费用。
③ 最后看能不能少:积极履行修复责任可以从宽处罚;修复到位、情节轻微的,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空间,但该赔的钱仍要赔。
现在该做的步骤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先算清基数 | 委托评估机构测算修复工程量、费用区间,形成书面测算报告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 2 | 主动提出修复方案 | 向办案机关与检察机关提交方案,争取由其监督实施 | 修复从宽 |
| 3 | 保留全部票据 | 施工合同、监理记录、验收报告、付款凭证一一对应 | 证明已履行 |
| 4 | 区分赔偿与罚金 | 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财产不足时先赔被害人 | 刑法第三十六条 |
| 5 | 关注执行风险 | 未履行的可能被强制执行,并影响从宽幅度 | 执行程序 |
三个不要:① 不要只签修复合同不施工;② 不要用「捐赠」代替修复,标的与路径都对不上;③ 不要在执行阶段转移资产,可能涉拒执。
往下深一层
| 费用项目 | 具体内容 | 依据 |
|---|---|---|
| 服务功能丧失损失 | 损害发生至修复完成期间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 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 | 无法恢复部分的损失 | 同上 |
| 调查、鉴定评估费 | 检测、鉴定、评估支出 | 同上 |
| 清除污染、修复费用 | 施工、处置、验收 | 同上 |
| 防止损害扩大费用 | 应急拦截、转移处置等 | 同上 |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1.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遵循合法、自愿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组织调解。其中,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股东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关于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可以运用现金赔偿结合分期付款,在合理范围内以提标改造措施开展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裁判要旨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侵权人分别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法院应当着重对方案的生态修复效果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采纳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的方案。
两条要旨给「谁来出钱」之外的第二个问题——「钱怎么出」——提供了参考答案:南京某科案里股东自愿连带、分期付款、提标改造替代修复都进了调解方案,说明修复责任的履行方式可以谈,但谈的是「怎么修、怎么付」,不是「修不修」;刘某斌案则提醒被告方:自己委托机构出方案是权利,但方案要经得起修复效果这一把尺子,法院两案对比择优。
常见疑问
问:人已经判刑坐牢了,还要赔吗? 答:要。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是两种责任,判刑不免除修复费用;服刑期间仍要履行,未履行的会被强制执行。
问:公司没钱,能不能让股东出? 答:原则上不能。修复责任由侵权主体承担;股东仅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人格混同等法定情形下承担相应责任。
问:修复费用是谁来主张? 答: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问:先赔修复费还是先交罚金? 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句话收拢
坐牢是刑罚,修复是赔偿;单位的账单位还,个人的账个人还,先赔后罚,赖不掉。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