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四条,十一条。这一节最反常的地方是:十一条里没有一个罚则,也不可能有一个。

⁠​‌​‌​​‌​‌‌‌​‌​‌​​‌‌​​​‌‌​​​‌​​​​‌​‌‌‌​‌​‌​‌​‌‌​​⁠

原因很简单——这一节管的不是企业,是政府。

前面第二章第一节讲谁管(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三条),第二节讲怎么管住这些「谁」。管企业的条文在分则,管政府的条文在这里。企业的违法行为有罚款、有停产、有拘留;政府履职不到位,靠的是另外六条绳子:考核、督察、人大监督、审计、监察、司法。

分清这一层,很多实务困惑就解开了。 比如企业被督察组点名,慌着找律师想起诉督察组——起诉不了,督察的对象不是企业;企业真正要应对的是督察之后转过来的那纸处罚决定。又比如地方政府被约谈,能不能说这是行政处罚——不是,约谈是督察的一种方式,不走处罚程序。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二十四条定管控方法: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地上地下统筹、陆海统筹、区域联动,规划标准监测三项制度衔接。
  • 第二十六条是政策环评的雏形,但只要求「充分考虑」和「听取意见」,没有环评文件、没有审批、没有公众参与程序,也没有法律后果。
  • 第二十七条把「力戒形式主义」写进了法律,并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八条确立两级督察体制:中央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 第二十九条给被督察对象定了三款义务:配合、编制整改方案、接受追责问责;整改方案要逐项明确五个要素,其中包括验收单位。
  • 第三十条是人大监督:每年报告一次,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 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把司法机关拉进来:专业化审判、检察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四机关案件移送与信息共享。
  • 第三十四条是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走的时候要算账。
  • 全节零罚则。 十一条里唯一带后果的是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追责问责」,而且写明「按照国家规定」。

一、为什么这一节一条罚则都没有

法律责任的分配有一条基本逻辑:罚则跟着义务主体走。 义务主体是企业,罚则是罚款、停产、关闭;义务主体是政府,罚则就不可能是罚款——政府不能被自己罚,罚款只是财政资金左右口袋的移动。

所以对政府的约束,只能靠别的机制。法典在这一节布了六条:

绳子条文谁拉后果
考核27上级政府考核结果、排名、公开
督察28、29中央、省级督察机构反馈意见、整改、追责问责
人大监督30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专题询问、质询
审计34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移送处理
监察33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司法31、32、33法院、检察院判决、检察建议、公益诉讼

六条绳子,拉的都不是企业的脖子。 企业在这些机制里的位置是「问题源」,不是「被约束对象」。督察发现问题,最终落到企业身上,走的是行政处罚这条线,依据在分则。

这个认识在实务中很重要:企业面对督察时,防御的重心不在督察程序,而在后续的行政处罚程序。 督察阶段能做的,是配合、说明、提供材料、把事实澄清在前面;真正能争的,是处罚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

二、第二十四条: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法条依据

三个词定方法: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分区域」是对空间的分割,对应的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把国土空间划成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单元,每类单元给一套准入清单。「差异化」是对政策的分层,不同区域不同要求,不再一刀切。「精准管控」是对手段的要求,从粗放转向靶向。

「地上地下」四个字,指向的是土壤与地下水一体化监管。 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互为因果,过去分头管,出现「土治好了、水还在污」的情况。「陆海统筹」指向入海排污口、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的联动,对应海洋环境保护。「区域联动」接第二十一条的跨区域协调机制。

最后一句话是技术条款:加强规划、标准、监测三项制度的衔接协调。 这三项分别在第五十六条以下、第六十八条以下、第七十六条以下。三者不衔接会出什么事?举一个具体例子:规划确定了一个工业园区,标准按工业区定了排放限值,监测点位却布在居住区——规划、标准、监测三者错位,数据再好也说明不了问题。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就是不让这种错位发生。

三、第二十五条:能力建设,三个「化」

法条依据

一句话,两个层次:能力建设是总要求,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是具体方向。

这三个词是递进的,不是并列的。 信息化是把纸变成电子数据;数字化是把业务流程搬到系统上,让数据能流转;智能化是在数据基础上做判断、做预警、做辅助决策。

落到实务上,这条义务会以什么形式出现? 三个地方:一是执法方式的变化——在线监测、用电监控、无人机巡查、遥感筛查,这些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处罚案件里越来越常见;二是证据规则的适配——自动监测数据能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要看法定计量检定和有效性审核;三是企业端的对接义务——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联网,都是「智能化」的另一面。

企业要注意的一点:执法智能化意味着违法被发现概率上升。 靠人巡查时,偷排有侥幸空间;靠数据比对,异常排口会被自动识别。这不是法律问题,是环境变了。

四、第二十六条:政策环评的雏形,缺了三样东西

法条依据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但它是整部法典里最值得琢磨的条文之一。

中国环评制度长期缺一层:政策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法管的是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两层,政策层面没有法定环评要求。经济政策、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出台前要不要评估环境影响,过去靠国务院文件、靠部门自觉,没有法律义务。

第二十六条把这个义务写进来了: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应当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但它缺三样东西,缺的每一样都决定了它的强度。

第一,缺环评文件。 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编制主体、有内容要求、有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只要求「充分考虑」,没有要求形成任何书面文件。没有文件,就没有可审查的对象,也就没有留下痕迹。

第二,缺审批环节。 规划环评有审查,建设项目环评有审批,审批不过不能开工。第二十六条没有审批,政策该出还是出。

第三,缺公众参与。 只要求「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注意,是「有关方面和专家」,没有「公众」。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都有法定的公众参与程序(第一百条以下),第二十六条没有。

三样都缺,剩下的是什么? 剩下一个程序性义务:制定政策时要考虑、要听意见。这个义务有实际意义,但意义在事后追责和决策质量,不在事前把关。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在于:政策变了,不能主张程序违法。 假设某地出台一项产业政策,限制某类项目落地,企业认为这项政策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影响、没有听取意见,能不能据此主张政策无效或者要求赔偿?很难。因为第二十六条没有规定违反的程序后果,也没有赋予相对人请求权。这类争议通常走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个案救济,不是直接挑战政策本身。

反过来说,这一条对政府部门是有约束力的。 制定政策时的论证材料、专家意见、会议记录,都是履职证据。督察、审计、行政公益诉讼都可能调取这些材料,问一句:你们当时考虑环境影响了吗,有记录吗?

五、第二十七条:目标责任制与「力戒形式主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七条
  • 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句话,三层内容:定制度、定要求、定公开。

第一句,目标责任制加考核评价制度。 这套制度的源头是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有责任就要有考核,有考核就要有目标。目标怎么定?通常由上级政府下达,包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地表水断面水质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等指标。

第二句,「力戒形式主义」写进法律,很少见。 法律的表述一般是权利义务,用这种批评性、告诫性的语言不多。写进来的背景是过去考核中的实际问题:重痕迹轻实效、重报表轻现场、层层加码、一刀切。法典把这句话写进条文,等于给考核本身定了质量标准——考核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这一句在实务里能不能用? 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但可以作为论证资源。比如某地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对企业实施一律停产、无差别限产,企业主张这种措施超出必要限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句可以作为「考核不得形式主义、不得层层加码」的规范依据之一,配合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一起用。

第三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这是硬要求。公开的内容通常包括各市、县的目标完成情况、排名、存在问题。公开的意义有两个:一是社会监督,二是给企业提供决策信息——一个地方考核连续垫底,往往意味着下一轮环保力度会加大。

注意「向社会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区别。 考核结果应当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企业申请公开更细的考核数据(比如某个指标的具体计算过程),要看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不一定能拿到。

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两级督察与整改五要素

督察是这一节分量最重的制度,用了两条。

法条依据

两级体制:中央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沿革值得说清:2015 年 12 月河北试点,2016 年到 2017 年完成首轮全覆盖,2018 年开展「回头看」,2019 年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之后进入常态化。督察对象是省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会下沉到地市。注意督察对象是「党委和政府」,不只是政府——这是「党政同责」的体现,也是督察区别于一般行政监督的地方。

省级督察是中央督察的下沉。 2016 年以后各省陆续建立省级环保督察制度,督察对象是地市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法典把两级体制写实,意味着省级督察不再是可选项。

「对有关方面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全面」两个字,指的是督察内容不限于污染防治,还包括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责任落实、制度建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九条
  •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
  • 被督察对象收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
  • 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追责问责。

三款,三层义务。

第一款,配合义务。 主体是「被督察对象」,也就是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是企业。企业在这里的角色是提供材料、接受询问、配合核查——这不是法定条款给企业设的义务,而是督察工作的事实需要。

第二款,整改方案的五要素。 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验收单位。

前四个要素是常规的项目管理要求,第五个「验收单位」是本条的关键。 要求写明谁验收,等于要求整改必须闭环——不能自己说自己改好了。这一条把过去督察整改中「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的空间压掉了一块。

实务中这一款还有一层用处:整改方案是公开的。 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通常都会在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企业要判断某个区域未来的执法重点,读整改方案比读政策文件更直接——方案里点名的问题,就是下一轮执法的靶心。

第三款,追责问责。 注意两个限定:一是对象限于「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不是所有问题;二是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也就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类文件,不是法典直接规定后果。

追责问责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是企业。 企业在这一款里没有位置。

七、第三十条:一年一次向人大报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两款内容合在一句里:常规报告加应急报告。

常规报告:每年一次,对象是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内容是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这项制度在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就有,法典延续并明确了报告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急报告: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一句是新增的强化——重大事件不能只在政府内部流转,必须进人大。

这项制度的实际作用,取决于人大怎么用。 报告之后可以审议、可以提出询问、可以组织专题询问、可以质询、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这些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给权力机关的武器。在环境领域,专题询问用得比较多。

对企业有没有直接影响? 间接有。政府向人大报告的内容会公开,报告里点出的问题区域、问题行业,往往对应下一阶段的整治重点。做合规预判时,这是一份低成本高价值的信息源。

八、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司法保障与四机关协同

三条,把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拉进生态环境治理。

第三十一条,司法保障建设。 三款: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人民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专业化审判机制」指的是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到 2026 年,全国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已经形成体系,最高法院有环境资源审判庭,多地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三合一的意义在于:同一个污染行为可能同时引发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归口一个审判庭能避免裁判冲突。

「强化检察监督」包括三块: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行政检察(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监督)、刑事检察。

第三十二条,两项制度并列。

法条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两套不同的制度,容易被混为一谈:

比较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提起主体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加法典
程序磋商优先,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直接起诉
赔偿归属国库或专项账户,用于修复一般用于修复或上缴
目标填补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

两条线的分野在主体:一个是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一个是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作为公益代表人。 同一损害事实可能两条线都启动,这时候要处理重复索赔问题——通常按已经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扣减。

第三十三条,四机关协同。

法条依据

四类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入列,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格局。

机制是两项:案件移送、信息共享。

案件移送是实务中最关键的一环,几个方向都要通:

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立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要行政处罚的,反向移送行政机关;法院判决后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移送监察机关。

这个闭环里最容易断的是「反向移送」——刑事程序走完,行政责任没人追。法典要求建立机制,具体操作靠各部门的衔接办法。

「信息共享」在环境领域的具体化,就是企业的违法记录。 一次行政处罚,会进入信用记录,影响信贷、上市、招投标。这套联动不写在法典里,写在信用管理规定和地方联合惩戒办法里,但源头是第三十三条的协同要求。

九、第三十四条:离任审计

法条依据

一句话,两个对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这条制度的沿革: 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15 年中办国办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2017 年《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出台,2018 年起全面推开。

审计什么? 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相关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审计结果怎么用? 三个方面: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离任」两个字是这项制度的关键。 审计发生在领导干部离开岗位时,意味着任期内的环境欠账要在离任时结算。这与第二十七条的目标责任制形成前后夹击:任期内有考核,离任时有审计。

对企业有没有关系? 有间接关系。离任审计会倒查任期内审批的重大项目、出让的自然资源、批准的规划调整。如果某个项目在审批环节有瑕疵,审计可能翻出来,进而影响项目的合法性。做尽职调查时,一个地区的领导干部刚经历离任审计,是值得注意的信号。

十、要件核对表

十一条摊成一张表,按监督手段对齐。这张表判断的是:遇到某个环节,该找哪条绳子。

条监督手段监督对象触发要件法律后果
24管控方法国家与地方规划、标准、监测三项制度需衔接无直接后果,制度设计条款
25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能力不足无直接后果,纳入考核
26政策审查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无程序后果,但形成履职证据
27目标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排名、向社会公开
28督察省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省级以下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反馈意见、整改要求
29Ⅰ督察配合被督察对象督察进行中不配合按督察工作规定处理
29Ⅱ整改被督察对象收到反馈意见必须编制整改方案,明确五要素
29Ⅲ追责问责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失职失责按国家规定追责问责
30人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每年一次;重大事件发生时审议、询问、质询
31司法保障法院、检察院环境案件审理与检察监督需要专业化审判、检察建议、抗诉
32赔偿与公益诉讼政府、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受损磋商、起诉、判决修复
33协同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案件需要跨机关流转移送、共享、追究法律责任
34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报告,作为任免奖惩依据

这张表的用法:先确定对象是政府还是企业。 对象是政府,走这十一条;对象是企业,去分则找罚则。两边混着用,程序一定出问题。

十一、边界:督察意见为什么不能起诉

第一种用不上的情形,把督察反馈意见当作可诉的行政行为。 督察的对象是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察反馈意见是督察机构向被督察对象提出的监督意见,不直接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企业不服督察反馈里关于自己的表述,不能对督察意见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的路径是等。 督察发现问题后,通常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复议、可以诉讼。可诉的是处罚决定,不是督察意见。

第二种用不上的情形,拿第二十六条要求撤销政策。 政策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影响、没有听取专家意见,不构成政策无效的理由。第二十六条没有规定程序违法的后果,也没有赋予相对人请求权。要挑战具体的行政行为(许可、处罚、规划许可),走各自的救济路径,不能越过具体行为直接打政策。

第三种用不上的情形,把考核结果当成行政处罚。 某地考核不合格、被约谈、被通报,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程序,也不能申请复议。这些是内部监督措施。

第四种用不上的情形,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法院必须受理某个案子。 这两条是国家对司法保障和制度完善的要求,不是当事人的起诉依据。起诉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受案条件;公益诉讼要符合起诉主体资格和公告前置等要求。

第五种用不上的情形,要求公开督察整改的全部过程材料。 整改方案公开,但督察过程中的个别谈话记录、案卷材料、内部讨论记录,属于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申请时要区分「整改方案」和「督察过程材料」,后者大概率拿不到。

十二、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节十一条没有一个罚则,因为它管的是政府。 对企业的处罚依据在分则,遇到督察、约谈、考核,要找的是后续的行政处罚程序,不是这一节。

第二句,第二十六条是政策环评的雏形,缺环评文件、缺审批、缺公众参与三样东西。 它是程序性义务,不能用来挑战政策效力,但会成为督察、审计、公益诉讼里的履职证据。

第三句,六条绳子捆政府:考核、督察、人大、审计、监察、司法。 企业读这一节的价值不在防御,在预判——考核垫底的地区、被督察点名的行业、整改方案里列出的问题,就是下一轮执法的方向。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督察的具体程序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各省督察办法为准,考核指标体系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为准,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