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22 至 2021-04-27,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工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承包的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实操中去税… 2. 我公司成立后,因无实际业务,一直没有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现因业务需要,公司需要对外开增值税专用… 3. 请问购买方为有统一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4. 我公司(非房地产企业)以我公司土地使用权与另一家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过户需要… 5. 问一下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项目地址只写了望京东路两侧,但是没有写廊坊市广阳区,这样可以吗 6. 请问河北地区还能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吗 7.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直到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以后才取得发票,请问是在费用… 8. 假设企业年会支出45万元(含税),其中场地租金5万,专业公司布置会场5万,购买奖品10万取得… 9.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非房地产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被投资公司为新设公司(非… 10. 我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去银行借款,然后又以同利率借给公司,没有赚取利息差价,股东去大厅代开发票… 11. 你好,广东惠州旧企业能办理专用发票电子化吗? 12.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的商贸企业,没有住宿之类等经营范围,但客户到我们公司产生的食宿费,我们能… 13. 领导你好,我很多发票已经长了很多了,如何去参与抽奖。在支付宝和微信上总是提醒参与不了 14. 文件说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永级别管理,那这样可… 15. 为单位代开专用发票,已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加盖税务局代开专用章 16. 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楼项目已竣工验收,已售… 17. 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哪些情况需要收回原发票? 18. 以股东名义给公司借款,再按银行利率借给公司,合同约定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因为没有赚取利… 19. 电子发票的开票方要打印记账联出来做账吗?还是有电子税务局下载的汇总表就可以了? 20. 税务老师,你好,我们有个四川项目,是做平台直播的,收入是用户打赏的金额,成本是分成给个人主播…
二、官方答复汇编
1、工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承包的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实操中去税务居代开发票只有包工包料才可以算经营所得;工程清包要求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依据是什么?2、国税【1996】127号,第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适用这条吗?还是这条已经失效了?3、能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和第(十)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 因此,由税务机关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看您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还是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
我公司成立后,因无实际业务,一直没有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现因业务需要,公司需要对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亿元。在电子税局进行增值税发票核定申请时,持票数量最高只能填25、且最高开票限额是10万元版的,不能满足业务需求。请问,对于初次核定票种但对发票需求量较大的情况,如何能申请到更多数量,更大面额的发票。(我公司想申请达到满足每月能领百万元版专用发票100份的需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第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第三条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三、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2.1.6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经办人身份证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如您单位发票数量及限额不够用,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业务。上述业务可通过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另外,您也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中查看上述业务详细办理流程。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购买方为有统一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6】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非房地产企业)以我公司土地使用权与另一家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应缴增值税,应该给新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问一下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项目地址只写了望京东路两侧,但是没有写廊坊市广阳区,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请问河北地区还能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附件:2.河北普通发票票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直到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以后才取得发票,请问是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在取得发票年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假设企业年会支出45万元(含税),其中场地租金5万,专业公司布置会场5万,购买奖品1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歌手演出费用5万,取得收据;购买酒水等2万元,取得普通发票;餐饮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支出奖金10万元。怎么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啊?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第六条规定,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您描述的业务,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请参照上述规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非房地产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被投资公司为新设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确认为实收资本,请问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在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之内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去银行借款,然后又以同利率借给公司,没有赚取利息差价,股东去大厅代开发票的时候,发票备注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有股东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上约定股东以相同利率转借给公司,因为股东没有利息所得,支付利息的时候,公司是否要按0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第二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你好,广东惠州旧企业能办理专用发票电子化吗?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杭州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的商贸企业,没有住宿之类等经营范围,但客户到我们公司产生的食宿费,我们能否按收取的费用分别给他们开具住宿费发票(专用发票)和餐饮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如您实际提供了住宿服务及餐饮服务,应据实开具发票。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变更,建议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领导你好,我很多发票已经长了很多了,如何去参与抽奖。在支付宝和微信上总是提醒参与不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 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红字普通发票;(2)代开的普通发票;(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5)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6)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9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参与行业范围暂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消费者取得以上行业纳税人开具且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有奖发票摇奖。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可对行业范围进行调整。第四条“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搜索“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小程序,点击进入进行摇奖。(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因此,符合实施范围的发票,可以通过微信“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和支付宝“发票管家”参与发票摇奖。关于微信、支付宝摇奖的问题,目前没有接到停止发票摇奖的通知。
文件说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永级别管理,那这样可以帮D级纳税人领取超过25份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为单位代开专用发票,已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加盖税务局代开专用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节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楼项目已竣工验收,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80%,已售面积预收房款应确认2020年度收入的实现,但是项目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2020年底预付工程款30%,2021年4月10日,甲、乙双方确认了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决算。取得了工程增值税发票,支付工程款60%,到4月10日止累计支付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90%。目前我公司正准备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对2020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在2021年4月份已实际支付的2020年度确认收入实现的已售面积应负担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成本费用,我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哪些情况需要收回原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以股东名义给公司借款,再按银行利率借给公司,合同约定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因为没有赚取利率差,这样股东是否不用按利息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电子发票的开票方要打印记账联出来做账吗?还是有电子税务局下载的汇总表就可以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税务老师,你好,我们有个四川项目,是做平台直播的,收入是用户打赏的金额,成本是分成给个人主播的费用。目前公司全部代扣代缴个税。只有超过10万的,让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超过10万的,暂时未让对方开票。我们现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开票的部分要不要做纳税调增?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22 至 2021-04-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22 至 2021-04-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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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22 至 2021-04-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