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8 至 2020-05-25,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芜湖徽香十里(融汇锦江店)吃饭商家不愿给冲值的顾客开发票,请监管部门监管下 2. 我公司A与东莞某公司B为关联企业,我公司通过东莞某公司向母公司香港公司C借款。因为是通过双向… 3. 公司出售自用的货车给个人,可以开什么发票,要交多少税? 4. 您好,我公司租了一个仓库,对方是个人,出租仓库给我公司,约定一个1万元一年,个人一次性开发票… 5. 请问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礼品送客户,取得普通发票,要不要代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我公司是贵州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经批准在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7. 房地产企业销售车位,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使用权的期限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发票开具… 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这边有一辆车,雇了一个驾驶员开车,对方单位需要我们这边开发票,这个去税… 9. 问题一:2019年12月领取了25张发票,2020年1-3月没有领取,当月没有领取的没作废了… 10. 根据税总函〔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第… 11. 武汉多顺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强制收取租户每天1元卫生清理费,合计一年365元,租户退租后以各种是… 12. 供应商拖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货款一早已经付给对方公账,多次追问,也未能收到发票,发票… 13. 单位车辆经过收费站时,收到的过路费发票存在大量印压印的情况,请问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14. 收到河北通用手工发票,在税务局官网上查询到,发票状态:正常填开,发票的验旧日期早于开票日期,… 15. 您好,请问个人销售使用过的设备是否可以到税务窗口代开发票?原来购买设备的发票已丢失的个税如何… 16. 汽车行业有豪车税征收法,但是很多车企通过低开发票到150以下,原票应该200多万,逃避了豪车… 17. 我司促销员在超市工作,超市给促销员制作一批胸卡,收取制作胸卡的手续费,请问开票的时候大类开哪… 18. 同一张发票,只退回其中一种货物,账务处理怎么弄?需要开红字发票吗? 19. 这个离线开票限额数额很小。每次只能开几十张发票。我们每个月要开的票数多金额大。每天都要盯着电… 20. 请问江西省通用手工发票是否仍有效?关于通用手工发票,截止目前全国哪些省份已经取消,哪些省份仍…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芜湖徽香十里(融汇锦江店)吃饭商家不愿给冲值的顾客开发票,请监管部门监管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企业拒绝向您开具发票的,您可在线举报,也可联系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我公司A与东莞某公司B为关联企业,我公司通过东莞某公司向母公司香港公司C借款。因为是通过双向资金池调拨的,东莞公司B为主账户,我公司A为成员企业,在每季度还利息给香港母公司C的时候,同样也是通过双向资金池转入东莞公司B,东莞公司B再汇入香港公司C,故请问东莞公司B需要给我公司A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因我公司A与东莞公司B走的是双向资金池,根据双向资金池的定义来说只是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调拨,不属于借贷关系,故产生疑问。由于未找到相应的文件,故请贵局给予解答,十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您所述情形,B公司属于为A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司出售自用的货车给个人,可以开什么发票,要交多少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应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其他税(费)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如纳税人性质),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您好,我公司租了一个仓库,对方是个人,出租仓库给我公司,约定一个1万元一年,个人一次性开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付租金给个人。请问个人开发票给我公司后,我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规定:“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礼品送客户,取得普通发票,要不要代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是贵州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经批准在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还本。请问每年支付的债券利息能否在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我公司支付利息时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我公司能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企业销售车位,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使用权的期限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发票开具的是销售“不动产*车位”的发票,这样是否需要按租赁业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这边有一辆车,雇了一个驾驶员开车,对方单位需要我们这边开发票,这个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话应该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问题一:2019年12月领取了25张发票,2020年1-3月没有领取,当月没有领取的没作废了吗?问题二:2020.4初领取了25张,4.19办理了长期增量5张,4.21领取了30张,5.19只能领取5张是怎么回事?当地税务局告诉我两个月为一个周期,4月领取了55张,5月就只能领取5张,是这样吗?我这个月又办理了增量5张,那这个月能领取几张,下个月领取几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四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 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数量可控制在1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印制数量可控制在不超过1年发票用量范围内。 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记录的纳税人,一年内每次领用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发票种类、金额版位和数量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即时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税总函〔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之规定: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问:1、税务机关应该依据哪个文件确定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等级?2、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中的纳税人,按需或正常供应发票;此文件只是规定按应该给纳税人供应发票,并没有明确税务机关的发售发票的流程。办税服务大厅在受理纳税人申请调高发票使用量后,是否需要流转到管理分局进行确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2.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 1.2.1.1发票领用……(三)注意事项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2.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1)、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2)、市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3.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4.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购新、严格限量供应。……1.2.1.2普通发票核定 ……(二)办理环节 ……受理:纳税服务部门;……(三)注意事项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领用。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1.2.1.3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二)办理环节……受理:纳税服务部门……确认:税源管理部门……(三)注意事项……2.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正常纳税人,首次核定发票用量时,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结。3.税务机关为纳税信用等级为C、M级的正常纳税人办理发票首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按照规定即时办结。4.上述纳税信用等级为A、B、C、M级的正常纳税人是指尚未发现存在风险疑点的纳税人。……1.2.1.4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 ……(三)注意事项…… 因此,1.建议您参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以确定您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及税收风险。2. 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办理哪类发票票种调整,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指南”中查看相关发票核定调整办理流程。具体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武汉多顺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强制收取租户每天1元卫生清理费,合计一年365元,租户退租后以各种是非理由耍无赖不退押金,每年租金部分不给开发票,收据也没有,偷税漏税,望政府部门还武汉租赁市场一片蓝天,严厉打击黑中介!?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供应商拖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货款一早已经付给对方公账,多次追问,也未能收到发票,发票应如何追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单位车辆经过收费站时,收到的过路费发票存在大量印压印的情况,请问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您取得印压印的发票能否使用,建议您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收到河北通用手工发票,在税务局官网上查询到,发票状态:正常填开,发票的验旧日期早于开票日期,这样的手工发票还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您好,请问个人销售使用过的设备是否可以到税务窗口代开发票?原来购买设备的发票已丢失的个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根据您所述情况,可到税务局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您亦可通过支付宝(搜索发票管家)或者微信(支付-城市服务-政务综合-税务-福建发票代开业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相关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行业有豪车税征收法,但是很多车企通过低开发票到150以下,原票应该200多万,逃避了豪车税20多万,以奔驰G63居多,希望税务督查部门切实重视国家税收征收工作,不要玩忽职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不实)、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促销员在超市工作,超市给促销员制作一批胸卡,收取制作胸卡的手续费,请问开票的时候大类开哪个?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一张发票,只退回其中一种货物,账务处理怎么弄?需要开红字发票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建议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个离线开票限额数额很小。每次只能开几十张发票。我们每个月要开的票数多金额大。每天都要盯着电脑开。都不怕开不完。以前没有这个限额的时候,就很方便。把纳税人的开票方式限制住了。我们属于A级别的企业。其实流水较大。希望能把这个开票限额放宽一点。希望税局每次升级更加便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限统一设置。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请问江西省通用手工发票是否仍有效?关于通用手工发票,截止目前全国哪些省份已经取消,哪些省份仍在使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广东省税务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广东省税务局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税务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涉及江西省的税收征管问题,建议您选择咨询对象为江西省税务局进行咨询了解。此外,您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江西省12366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8 至 2020-05-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8 至 2020-05-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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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8 至 2020-05-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