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8 至 2020-04-12,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二手生产设备,销售方属于设备转让,并不是专业经营二手设备,这种情况下购买方… 2. 业务描述:一,兼职平台揽到业务后,发布到兼职平台,兼职平台注册人员(实名认证,报酬支出公对私… 3. 我公司收到包工头提供一张其他劳务公司开来的一张劳务发票,包公头要求直接付款给他,可以付吗,如… 4. 张某以个人名义与A企业签订租车合同,张某为B公司法人,张某能以个人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5. 你好,接上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 6.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废纸收购的单位,我单位是否可以领用收购发票进行废纸的收购 7. 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勾选吗? 8. 19年12月份我们去邮局代开了一张发票,现在村里说这个不能是私人报税,不能用需要去邮局作废,… 9. 本人近期从个人手中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一套,因提取公积金需要购房发票,咨询当地政务大厅均说没有… 10. 想咨询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要盖公章还是财务章还是发票章? 11. "我是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商用电器批发零售及安装、维修、配送服务。现在有一笔临时… 12. 我司收到一些供应商开错发票之后,将发票退回给对方,对方不作废,也不红冲,有的甚至把发票撕毁,… 13. 我在阿里巴巴购买了一批货物,然后过了一段时间后我需要用发票,找卖家索要发票,卖家表示需要我支… 14. 请问临增专票需要什么手续 15.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商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由于对方急需现金,经双方协商我公司改为… 16. 新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报销吗? 17. 您好,房子原业主为张三,开发商备案给张三也开具发票了。现法院拍卖给了李四,有法院的裁定书及合… 18. 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税号为三证合一后新税号,而发票专用章盖的却是三证合一前的老税号… 19. 个人的挖掘机转让,原始发票丢失,现在转让,个税按照财产转让缴纳,怎么减原始价,核定原始价格,… 20. 我公司从法院拍得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发票该由谁开具呢?政策依据是什么?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二手生产设备,销售方属于设备转让,并不是专业经营二手设备,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能否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
业务描述:一,兼职平台揽到业务后,发布到兼职平台,兼职平台注册人员(实名认证,报酬支出公对私银行转账)根据要求完成工作,兼职平台根据每个注册人员的业务量支付酬金。由于没有和这些兼职人员签订雇佣用工合同,兼职平台无法按照工资支出列支费用,而兼职人员又不是在同一地区,要求他们到所属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邮寄给兼职平台在现实中执行又难。请问,网络兼职平台能否替税务机关代征代缴税款,汇总开具发票作为费用列支?如果不行,目前兼职平台应该如何对这样的支出进行财务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第二章……第一节……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有关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执行。另外,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您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取得相关扣除凭证,则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收到包工头提供一张其他劳务公司开来的一张劳务发票,包公头要求直接付款给他,可以付吗,如果付给包工头我们公司要承担什么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发票的开具。
张某以个人名义与A企业签订租车合同,张某为B公司法人,张某能以个人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材料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你好,接上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对象不管是付款方或者是付款方指定的第三方都可以?盼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付款方并非指定的第三方,发票应如实开具。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废纸收购的单位,我单位是否可以领用收购发票进行废纸的收购?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收购单位支付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税人款项时,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勾选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19年12月份我们去邮局代开了一张发票,现在村里说这个不能是私人报税,不能用需要去邮局作废,拿着发票去找邮局办理,结果邮局说需要当时办理的一张打印小票,那个小票没有不给退,这个要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建议您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处理。
本人近期从个人手中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一套,因提取公积金需要购房发票,咨询当地政务大厅均说没有开过这个,我在网上查了,大多说的是: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如果卖房人是个人,尽管其本人不能开发票,但只要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之后,购房人就可以到当地税务局开具全额发票或者不动产发票。现在想借贵平台咨询一下,购买二手房到底给不给开购房发票?如果开的话在哪里开?收不收费?希望尽快回复,非常?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由销售方开具发票,购买方不得代替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缴纳相关税费。
想咨询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要盖公章还是财务章还是发票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特殊情况下需要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的,参照原要求盖财务专用章。
"我是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商用电器批发零售及安装、维修、配送服务。现在有一笔临时业务,内用;《品牌推广服务费,促销服务费》请问我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带来税收风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发票开具的原则为据实开具,如您发生了相关的业务即可开具相应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收到一些供应商开错发票之后,将发票退回给对方,对方不作废,也不红冲,有的甚至把发票撕毁,导致我们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很多长期滞留票,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影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我在阿里巴巴购买了一批货物,然后过了一段时间后我需要用发票,找卖家索要发票,卖家表示需要我支付10%的税票钱是合理的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提供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需加价才开具发票,则该行为是违法的。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或坚持加价后才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请问临增专票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需携带资料如下: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 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商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由于对方急需现金,经双方协商我公司改为现金支付,但是要扣除付款额的2%,例如,应付对方10万元承兑汇票,改为支付对方9.8万现金。请问,我公司的2%的扣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并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新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报销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第三条规定,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 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房子原业主为张三,开发商备案给张三也开具发票了。现法院拍卖给了李四,有法院的裁定书及合同备案表。这种情况李四要怎么去交契税?开发商要怎么配合李四办理契税缴纳?开发商和李四没有之间没有签署合同?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办理契税申报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全额)原件查验后退回 ;4.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个人有效身份证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享受契税优惠: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如有特殊情行,具体征管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税号为三证合一后新税号,而发票专用章盖的却是三证合一前的老税号,即发票专用章没有更新为三证合一后的新税号,请问该张发票有效么?旧的发票专用章有效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5)290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的“三证合一”换证户,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国税机关在鉴定、验看加盖有该发票专用章的票证时,承认其法律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个人的挖掘机转让,原始发票丢失,现在转让,个税按照财产转让缴纳,怎么减原始价,核定原始价格,找哪里核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我公司从法院拍得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发票该由谁开具呢?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8 至 2020-04-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8 至 2020-04-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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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8 至 2020-04-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