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者营业的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它不是“整改通知”,也不是“临时措施”,而是对经营能力的直接限制,法律效果远重于同额罚款。作出这类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它与责令关闭的区别是期限:停产停业是临时的、有期限的,责令关闭是永久的、终局的。

构成要件

一、属于法定处罚种类,位列第九条第四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并列为行为罚。这意味着它必须依照处罚程序作出: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当事人要求时)、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作决定书、送达、执行。任何以“通知”“告知书”“整改指令”形式要求停业而不走处罚程序的,都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二、必须由有该处罚权的机关作出,且通常与原许可机关相关。 责令停产停业多数规定在行业法律法规里,比如食品安全、药品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作出机关一般是该行业的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没有该项处罚权的机关,比如街道办、派出所,不能作出停产停业决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须有省级政府的决定。

三、期限由单行法规定,没有统一上限。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种类,没有规定停产停业的期限。《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的规章规定停业整顿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六个月。所以第一步永远是查本行业的单行法与该机关的裁量基准。

四、与责令关闭的区别是“临时”与“终局”。 停产停业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期满可以恢复;责令关闭是永久性终止,涉及主体资格的存续。两者的法律后果差别巨大,文书上写错一个字,性质完全不同。当事人看到“关闭”二字,必须按最严重的情形应对。

五、与责令改正的区别是有没有惩戒性。 责令改正是要求恢复到合法状态,不具有惩戒性,不属处罚;停产停业是在要求整改之外,额外剥夺一段时间的经营能力,具有明确的惩戒性。实务中常写成“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是内容,停业是处罚,两者并存但性质不同。

六、与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区别在目的。 查封场所、扣押设备是为了固定证据、防止危害扩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短、可解除;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期限长、需处罚程序。两者可以并用,但文书必须分开,救济途径也不同。

七、作出前必须告知听证权,这是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未告知听证权,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撤销。听证权的完整规则见行政处罚听证。

八、听证的期限与程序是法定的,不能压缩。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流程见行政处罚听证全流程。

九、决定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这一条很关键:不是“参考”笔录,而是“根据”笔录。听证中提出的证据、质证意见没有在决定里回应的,属于说理不足。

十、经过听证的案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审核人员中初次从事该工作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十一、治安领域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样要告知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这一条把“责令停业整顿”明确纳入听证范围。

十二、不停止执行是原则,但可以争取例外。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停止执行。停产停业一旦执行,损失按天累积,所以要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同时,书面申请停止执行,说明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是否准许由机关或者法院裁量,但申请本身必须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行政拘留;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责令改正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件
性质行政处罚(行为罚)行政处罚(行为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资格罚)
期限有期限,期满可恢复永久,终局限期改正短,随案件进展有期限
是否告知听证应当告知应当告知不需要不需要应当告知
法律后果停业期间无经营收入主体终止不影响经营财产不能处分不能从事特定活动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可申请停止执行同上一般不单独可诉可复议、诉讼复议、诉讼
常见误区与整改通知混同与停产停业混同以为也是处罚以为就是停产以为等于吊销

停产停业与责令关闭,是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与最后一张。 很多法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这意味着停产停业往往不是终点,如果整改不到位,后续会升级为吊证或者关闭。当事人的应对必须考虑这条升级链条:既要争取撤销停产停业,也要同时推进整改,避免被顺理成章地升级。

停产停业与责令改正,实务中经常写在同一份文书里。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这个表述,包含了两个成分:停业是处罚,整顿是要求。对停业部分不服可以复议、诉讼;对整顿要求不服,一般不单独可诉。所以在写申辩书或者起诉状时,要精确指明针对的是哪一部分,不要把两者捆在一起说。

停产停业与查封扣押,动作相似但性质不同。 查封生产车间、扣押生产设备,从外观上看都是让生产停下来了,但查封扣押是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证据灭失或者危害扩大,期限短、条件解除即恢复;停产停业是处罚,期限由决定书载明。分辨的关键是看文书名称与所依据的条款。

停产停业与暂扣许可证件,一个限制活动一个限制资格。 暂扣许可证件是让证件暂时失效,效果上也会导致不能经营,但性质属于资格罚,指向的是“证”;停产停业指向的是“经营活动”,证件可能仍然有效。有些行业两者可以并用,有些只能择一,要看单行法的表述。

实操指引

第一步,确认文书性质与依据条款。 看标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指令”。前者是处罚,可以复议、诉讼;后者性质不同,一般不单独可诉。同时抄下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第二步,核对作出机关有没有该项处罚权。 停产停业多数规定在行业法律法规里,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许可机关作出。跨领域、跨层级作出的,先打主体不适格。

第三步,检查是否告知听证权。 这是本类处罚最关键的程序节点。文书中没有“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字样的,直接构成程序违法。有告知但你没在五日内提出的,视为放弃。

第四步,决定是否申请听证,五日内提出。 听证是唯一能在决定作出前正面质证的程序,价值远高于事后复议。申请书要写明争议焦点、拟提交的证据、拟申请回避的主持人(如有)。写法参见行政处罚听证怎么申请。

第五步,听证中重点质证三件事。 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停产停业的程度、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整改、消除后果、首次违法等)。同时要求调查人员出示完整证据链,特别是现场笔录与检测报告的原件。

第六步,要求法制审核并在决定中回应听证意见。 经过听证的案件必须法制审核。如果决定书对听证中提出的证据一字未提,属于说理不足,可以作为撤销理由。

第七步,同步申请停止执行,减少损失。 停产停业一旦执行,损失按天累积。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同时,书面申请停止执行,附财务数据说明损失难以弥补。是否准许由机关或者法院裁量,但申请必须做,也为后续主张赔偿留下基础。

第八步,评估升级风险并推进整改。 停产停业常常是吊证、关闭的前置。要同步推进实质整改,保留整改证据(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第三方检测),防止被以“拒不改正”为由升级处罚。救济途径的整体框架见行政处罚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案涉及环境行政处罚,可作参照,见该案分析。

常见问题

问:收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这是处罚吗?

答:要拆开看。“停产停业”是处罚,“整顿”是要求。如果文书写明依据处罚条款、告知救济途径,就是处罚决定;如果只是要求限期整改、没有处罚要素,性质上是行政命令。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引用处罚条款、有没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问:停产停业有没有期限上限?

答:《行政处罚法》没规定统一上限,由单行法和裁量基准确定。有的规定一个月、三个月,有的写“直至吊销许可证”。决定书必须载明停业期限,没写期限的决定本身就有瑕疵。

问:机关没告诉我可以要求听证,直接下了决定,怎么办?

答:这是明确的程序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第六十三条要求“应当告知”,未告知即剥夺了听证权。实务中还要看这个瑕疵是否“重大且明显”,多数法院会认定为可撤销的程序违法。

问:我已经停业了,还能申请听证吗?

答:听证是在决定作出前进行的。决定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只能走复议或者诉讼。但如果决定是分批作出、后续还有吊证等环节,后续环节仍应告知听证权。

问:停业期间员工工资要不要发?房租要不要付?

答: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不因行政处罚而自动解除或者中止。停业期间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者依法处理(如安排年休假、协商变更),房租按合同约定支付。这部分损失可以在复议、诉讼胜诉后主张赔偿,但不能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问:能不能一边停业一边偷偷生产?

答:不能。擅自恢复生产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其他责任,甚至影响后续从轻处理。真要恢复,必须先拿到撤销决定、停止执行裁定或者期满解除的通知。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停产停业的期限、适用条件散见于食品安全、药品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单行法与部门规章,差异较大,适用时须逐条核对。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收到停产停业决定后请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