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电子公司诉原山东省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搬到现成的旧厂房当天就投产——「这里原来批过环评」的抗辩没守住:地点变了、项目性质变了、工艺变了,环评要重新报批,处罚维持。
法院:建设项目地点发生变化且原项目性质、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则确立:搬入他人已获批环评的厂房投产,不能承继原项目的环评效力;未重新报批擅自投产的依法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原厂址项目的环评批复不能覆盖新迁入项目,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
生产性质与工艺变化导致环境影响相应变化的,建设单位负有重新报批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现成的环评」与当日投产
2012年12月27日,某电子公司把厂子从威海某镇搬到某路,当天就开工生产打印机硒鼓。底气来自一个看似合理的判断:新厂房原是另一家公司为汽车线束项目建的,那个项目的环评早就批下来了——「搬迁前我们也做过环评,标准没问题」。投资部门批复同意了经营范围和地址变更。但环保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在现址没有办过任何环评审批。环保局的处罚随之而来: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投产。公司起诉,一审、二审全败。
环评效力的「项目绑定」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
二审判决把公司「现成环评」的算盘拆得干净:环评批复绑定的不是厂房这个「壳」,而是具体的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本案三个变量全动了:其一,地点变化——从原镇址迁到新址;其二,项目性质变化——原项目是汽车线束生产,现在做打印机硒鼓,产品、污染物类别完全不同;其三,生产工艺重大变化。裁判规则由此立起:「当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原线束项目的环评批复对新项目没有半点效力,「搬迁前做过环评」的说法也覆盖不了新址新工艺的新影响。程序层面环保局无懈可击:调查、告知、听证、送达齐全。处罚维持。
给搬迁企业、园区招商方和环保审批部门的对表
对搬迁企业:租厂房、买厂房之前先问三句——原环评是什么项目、我的项目算不算重大变动、要不要重新报批;「搬进去就能生产」的惯性思维在环评制度面前行不通,本案当日投产换来的是一场处罚诉讼。对园区招商方:推介现成厂房时把「原环评不可承继」讲在前面——帮入驻企业走完重新报批流程,比事后陪着吃罚单划算。对环保审批部门:搬迁投产类案件的审查要点就是「重大变动」三问(地点、性质、工艺),本案判决书可直接作为对企业的普法材料;对批复同意地址变更的其他部门,环保信息共享能更早拦截此类违法。
搬进一座环评批过的厂房,当天开机生产——三个月后等来的不是订单,是「未批先产」的处罚。这起案件把环评的绑定关系说透:批文跟的是项目不是房子,项目换了,环评就归零重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12月27日,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公司由山东省威海市某区某镇搬迁至某路,并于当日投产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区投资贸易局批复同意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之后,区投资贸易局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产,并依法对公司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拍照存证。公司人员证实公司搬迁至现址时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原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某公司调查的事实、拟处罚决定及依据、听证权利。原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某公司迁至厂房原系另一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威环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维持原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威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案中,某公司搬迁并于当日开始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某公司称其搬迁前进行过环评,且环评结果符合法定标准。某公司现厂址原为另一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建设项目所建,该项目取得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某公司搬迁至此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变化,且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某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投产,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组织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后并依法送达,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环境影响评价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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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威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3-0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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