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进厂,单位能拒绝吗?能要求看证件吗?被查封扣押的设备什么时候能拿回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权与配合义务」这类检索背后,通常是两种焦虑:一种是单位刚接到检查通知,不知道会被查到什么程度;另一种是已经被责令停产停业,想知道这个决定有没有边界、能不能救济。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把监督检查的职权写成了一份清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给了配合义务与不配合的后果,第六十四条则从另一侧划了线——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购买。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四项职权:进场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责令排除隐患,重大隐患可责令撤人、暂时停产停业;对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违法危险物品查封扣押。
- 两条配合义务: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拒绝、阻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两条对单位的保护: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品牌或指定单位的产品;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职权与义务对照
| 职权要件 | 权力内容 | 触发条件 | 依据 |
|---|---|---|---|
| 进场检查权 | 进入单位检查,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 当场处置权 | 对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 隐患处置权 | 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 |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 撤人与停产权 |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 恢复生产审查权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已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 查封扣押权 | 查封扣押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危险物品;查封违法作业场所,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标准或属违法危险物品 |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 配合义务 |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第六十六条 |
| 不配合后果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第一百零八条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一项职权是「进门」,范围包括资料和人。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给的权力是「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这三件事是并列的:进场、调资料、问人。实务中单位最容易在第三件事上出错——认为「员工可以不回答」。条文的表述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象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不限于企业负责人。
对应地,单位应当准备的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档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等。这些材料中的大部分本身就是法定义务的产物(例如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层:第二项职权区分「当场纠正」与「处罚决定」。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两句,处理的对象都是「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手段不同:第一句是「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属于即时处置;第二句是「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正式处罚。区分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要罚款,有些只要求改正。
这里还有一个与第一百一十二条相连的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责令改正」这个动作本身是有后续后果的起算点。
第三层:第三项职权最有分量,它分了两档。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先给一般情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注意是「责令立即排除」,不是「责令限期排除」——一般隐患的处理要求是立即。
然后是重大隐患情形,条件写得非常具体:「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后果是三项并列的措施: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这三项不是三选一,是可以一并作出的。
这一项还有一句收尾很关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这句话的实际含义是: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单位,隐患排除后不能自行恢复生产,必须经审查同意。自行恢复生产是独立的违法情形。
第四层:第四项职权是查封扣押,条件是「有根据认为」。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查封扣押对象有两类:一是「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二是「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此外还可以「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这一项的条件「有根据认为」是一个相对低的标准,不要求已经完成鉴定。条文同时要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不是终局处理,后面必须有处理决定。对单位来说,这条的实际意义是:查封扣押期间要主动跟进处理决定的作出,不要等。
第五层:第六十五条最后一句是对单位的保护。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句话常被忽略,但它是可以主张的。如果检查的时间安排、方式或范围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可以据此提出意见。当然,这一句不能对抗前述四项职权——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不属于「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层:配合义务的边界在于「依法」。
第六十六条的表述是: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里的限定词是「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义务对应的是依法的执行行为。
与之配套的是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也就是说,出示证件是检查人员的义务,保密也是检查人员的义务。第六十八条还要求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告。
第七层:拒绝、阻碍的后果是分层的。
第一百零八条给了三层:第一层是责令改正;第二层是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层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这里的双罚结构——单位罚与个人罚并行,个人罚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只是法定代表人。
第八层:不得收费、不得指定购买,是两条硬边界。
第六十四条写得很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违反的后果在第九十一条: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两条对单位很有用:遇到「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审查要收费」的要求,第六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就是明确依据。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讲的是第六十五条的四项职权,不是第七十条的强制措施。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等决定后拒不执行、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这是第七十条的内容,本文不展开。
第二,查封扣押不是终局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要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后的处理决定才是实体结论。
第三,配合义务对应的是「依法」的执行行为。 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必须出示),单位的应对方式应当是通过提出意见、记录、后续反映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现场对抗——第一百零八条的后果是实实在在的。
第四,「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对抗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决定。 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属于职权行使的正常结果。
第五,本文不覆盖举报与公益诉讼机制。 第七十三条(举报制度)、第七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举报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第七十五条(居委会村委会报告义务)、第七十六条(有功人员奖励)属于另一条线索,本文不作展开。
第六,审查批准与验收的实体条件不在本文范围。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审查批准与验收的条件与撤销批准的情形,属于许可制度的内容,本文只涉及第六十四条的收费与指定购买禁止。
五、实务清单
单位接到检查时应当做的六件事:其一,核对检查人员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七条);其二,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调阅资料与了解情况(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其三,对检查记录逐项核对后签字,有异议的在记录上注明,不要以拒签表达异议(第六十八条);其四,收到责令改正或责令排除隐患的决定后,按要求的时限完成并留存证据;其五,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隐患排除后必须报请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不得自行恢复(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其六,遇「指定品牌」「审查收费」要求,依据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一条处理。
检查后需要跟进的三件事:查封扣押的处理决定何时作出;责令改正是否触发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按日连续处罚风险(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信息是否被记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通报(第七十八条)。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员工可以拒绝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明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误解二:隐患排除后就能自行恢复生产。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要求「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误解三:查封扣押就等于没收。 第四项要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是过程性措施。
误解四:配合义务没有边界,什么要求都要接受。 第六十四条禁止收费与指定购买,第六十七条要求出示证件并保密,第六十八条要求书面记录。
误解五:拒绝检查只罚单位。 第一百零八条是双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