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和「隐患」在安全生产里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法律对两者的要求也不同。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类检索的人,往往把这两个词混着用,结果制度文本写成了两张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把「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进了总则,第四十一条则把它拆成两款:第一款管风险分级管控,第二款管隐患排查治理。分清这两件事,是做好这套制度的第一步。

⁠​‌​‌​​‌​‌‌‌​‌​‌​​​​‌‌​​​​​‌​​‌‌‌​‌​‌‌​‌​‌​‌​‌‌​​⁠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风险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记录、通报与报告: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两套制度对照

制度要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对象尚未失控的安全风险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状态或者行为
要求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频次按风险等级确定管控措施与频次及时发现、及时消除
记录要求——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有罚则)
通报要求——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报告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未建立制度或者未按分级采取管控措施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风险与隐患的区别,决定了两套制度的写法。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能性——某个岗位、某台设备、某种工艺本身携带的危险性,它可以通过分级管控把可能性与后果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隐患是已经出现的缺陷——设备失修、通道堵塞、人员违章、制度空转,它是风险的现实化。所以风险管控解决的是「分等级、配措施」,隐患排查解决的是「找出来、消掉」。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正是按这个逻辑写的:第一款要求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并按分级采取措施;第二款要求建立排查治理制度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条则从总则层面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第二层:风险分级管控的关键是「分级」。

第一款的表述是「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分级是前提,措施是结果——风险等级不同,管控措施的强度、频次、责任人应当不同。实务上常见的错误是只做了一张风险清单,却没有对应的分级管控措施,这样的制度在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下会被认定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要看这些标准。

第三层:隐患排查治理的三项程序要求。

第二款给了三项程序要求。其一,及时发现并消除——强调时效,不是「发现了记下来」而是「发现即消除」。其二,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和通报是并列的义务,通报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方式明确列举了三种。其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报告的对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两个都要。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列为处罚情形,与教育培训的规定同在第九十七条下。

第四层:政府侧的督办制度。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一款对应的是「挂牌督办」——重大隐患进系统、上清单,由部门跟踪督促消除。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还给了现场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层:未消除隐患的处罚阶梯。

第一百零二条是一条独立的阶梯: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项则是针对制度缺失: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两条的差别是:第一百零一条管「制度有没有、报告有没有」,第一百零二条管「隐患消没消」。

第六层:内部检查与越级报告通道。

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二款还给了越级通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也把「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列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项针对制度缺失与未按规定报告;隐患确实存在但单位已采取措施消除的,不适用。
  • 不适用之二:第一百零二条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前提,且第二档要「拒不执行」。
  • 边界提示: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还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同样处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隐患排查是相邻的两块。
  • 边界提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边界提示:第七十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拒不执行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履行(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 边界提示: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六条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实操建议:把双重预防做成闭环

  1. 先分级后管控——风险清单与分级管控措施要一一对应,别只做清单;
  2. 隐患台账要闭环——发现、评估、整改、验收、销号五步齐全,未整改的要有临时措施;
  3. 通报留痕——职工大会、职代会、公示栏三种方式任选其一但要留证据(照片、会议记录);
  4. 重大隐患双重报告——既要报监管部门,也要报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两个都不能少;
  5. 拒不整改后果重——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档是停产停业整顿加对个人处五万至十万罚款,还有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关闭风险。

站内《谁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批评检举控告与撤离权》对责任与权利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双重预防机制是两套制度——风险分级管控解决「分等级配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解决「找出来消掉」;排查治理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与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制度缺失按第一百零一条罚,未消除隐患按第一百零二条罚,拒不执行的可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个人处五万至十万元。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风险清单、隐患台账与整改记录,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