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安全事故,最先被追问的往往是「谁是第一责任人」。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这类检索的人,多半正站在事故现场或者事故调查的会议室里。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给的答案很干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句话有两个作用——对内确定了第一责任人,对外划出了追责的落点。而第二十一条把「全面负责」拆成了七项具体职责,这也正是事故调查时逐项核对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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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第一责任人只有一个:第五条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只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七项职责可逐项核对:第二十一条列举了七项——全员责任制与标准化、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投入、双重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 未履职的后果落在个人: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七项职责与对应后果对照

职责要件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未履职的后果
责任制与标准化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二万至五万罚款;逾期未改五万至十万并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上
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同上(教育培训另有第九十七条的专门罚则)
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九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另有专门罚则
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事故报告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一百一十条: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的,降级撤职并处罚款,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同样处罚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一责任人与全员责任制的关系。

第五条确立的是「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双层结构。与之配套的是第四条要求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覆盖到每一个岗位,而主要负责人对这个体系的建立与落实负责。这一层的关键在于:全员责任制不等于把责任稀释掉,主要负责人依然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承担的是分工范围内的责任,不能替代第一责任人的全面责任。

第四条第二款还特别提到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这一款回应了新业态的责任归属问题。

第二层:七项职责是逐项核对的清单。

第二十一条的七项职责,既是日常履职的指引,也是事故调查时的核对表。实务上最有区分度的是第四项与第五项: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应第九十三条的专门罚则——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应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项的专门罚则。

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第八十三条有更细的要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层:责任落到个人身上的三种形态。

第九十四条给了三层后果。第一层是行政罚款与整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层是事故后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层是任职资格限制: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还按事故等级给了罚款比例: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较大事故百分之六十;重大事故百分之八十;特别重大事故百分之一百。这一条把罚款与事故等级、个人收入直接挂钩,是本法的特色设计。

第四层:其他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另算。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则列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其中第六项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是安全管理人员最直接的一项现场权力。

第二十七条还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五层:主要负责人现场义务与事故后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一百一十条对应给了罚则: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第九十四条针对的是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适用第九十六条,两者罚款区间不同(二万至五万 vs 一万至三万)。
  • 不适用之二:第九十五条的按收入比例罚款,以「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前提;未导致事故的按第九十四条处理。
  • 边界提示:第九十三条针对的是资金投入不足——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边界提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应当提请关闭的四种情形,其中包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被关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 边界提示: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五、实操建议:主要负责人怎么把责任做实

  1. 对着第二十一条逐项留痕——七项职责都要有书面文件与执行记录,尤其是教育培训计划与投入台账;
  2. 投入要能证明——第二十三条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保留提取与使用凭证;
  3. 隐患闭环要有记录——第四十一条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4. 事故后先救人、再如实报告——第五十条与第八十三条的义务是并行的,隐瞒迟报按第一百一十条加重处理;
  5. 注意任职限制的时间起算——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五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算,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站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培训不能上岗》《安全投入不能省:费用提取与投入不足的后果》对相关义务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把这份责任拆成七项可核对的职责;未履职的按第九十四条罚款、停产停业整顿乃至撤职,导致事故的按第九十五条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一百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任职,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岗位职责、履职记录与事故调查结论,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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