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快递包装减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里唯一一条直接点名行业的包装条款,写在第九百七十四条,只有两句话:一句给企业,一句给监管部门。它看着单薄,背后却是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整整五款被拆散重排的结果——设计制造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七十三条,标准制定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强制回收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七十七条,消费者绿色包装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九十六条,只剩电商、快递、外卖这一款留在第九百七十四条。拆条之后,每一款的罚则落点也变了,其中一款甚至没有罚则。这才是这三条(第九百七十四条至第九百七十六条)真正的技术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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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第九百七十四条是“拆条”的产物,不是新制度:它承接的是已废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文字几乎照抄,只调整了语序——旧法“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法典改为“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把减量提到优先位置。
  • 这一条本身没有专属罚则:法典法律责任编第十三节里,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管的是“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管的是“一次性塑料制品”,都不管“包装物减量”。所以“减少包装物的使用”是一句没有罚则的义务,只能靠标准、补贴和平台规则去推。
  • 第九百七十六条加了两样最难处理的废物: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列举“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法典加了磷石膏和赤泥。这两种是磷化工与氧化铝行业的大宗强碱性废渣,长期堆存、利用率低,是本轮立法最实的加法之一。
  • 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也加了“废水、废液”:旧法第三十二条只写“余热、余压”,法典扩为“余热、余压、废水、废液”,把水的梯级利用拉进综合利用口径。
  • 义务主体从“企业”变成分层的两类:第一款是“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技术义务),第二款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利用”(结果义务加国家规定的前置)。两款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
  • 第九百七十五条是体系建设条,没有对应义务主体:它讲“国家推进……体系建设”,是典型的政策宣示型条款,不能作为对企业主张权利的依据。
  • 罚则的三步查法:先查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有没有对应罚则;没有的,依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都没有的,这一条就是无罚则义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条的位置值得注意:它们都在第四编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第三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开头(第九百七十四条实际是第二节「清洁生产」的末条,第三节从第九百七十五条起)。这个位置安排不是随意的——第九百七十四条讲的是“包装物”这一种特定废弃物在三个特定行业的处理,第九百七十五条把视角拉到整个体系,第九百七十六条落到企业内部的生产性废弃物。

二、第九百七十四条:一条被拆出来的条款

2.1 拆条前后的对照

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一共五款,是一个“总→分”结构的完整条款。法典没有保留这个结构,而是按内容拆到四处:

旧法第六十八条的款内容法典落点
第一款前半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绿色设计)
第一款后半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标准制定义务)
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
第三款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企业应当回收第九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款电商、快递、外卖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第九百七十四条
第五款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拆条的好处是每一类主体、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落点,找法条不用再翻一款套一款。坏处是原来依附在第六十八条上的罚则体系被打散了——旧法第一百零六条针对第六十八条设的处罚,在法典里没有一一对应地重建。

2.2 语序调整是有意义的

旧法说“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逻辑是“先选材质、再优结构、最后减量”。法典把顺序倒过来,先说“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再说“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这个调整把减量放在了材质替代之前。实务上的差别在于:过去企业做包装合规,最容易的路径是“用可降解材料替换塑料”,材料换了,用量一点没少,甚至因为可降解材料强度低而用得更厚。法典把减量提到第一位,等于宣告“换材料不算完成任务,先减量”。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废止后的政策走向一致——旧法讲“从源头削减污染”,法典讲“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重心从“污”移到“量”。

2.3 监管主体写的是“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旧法写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法典加了“管理”二字,变成“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这一改动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也纳进来了——因为包装减量涉及商品流通(商务)、寄递(邮政管理)、过度包装标准(市场监管)、循环经济综合协调(发展改革)四条线。

实务提示:主张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被告的确定要看具体是哪一项义务没落实。包装物减量的日常监管在商务与邮政管理部门;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包装物回收体系的建设在商务部门与供销系统。三件事,三个被告,不能混。

2.4 这一条没有专属罚则

这是本条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翻遍法典法律责任编第十三节,与包装有关的罚则只有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管的是“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对应的是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的义务,不是第九百七十四条的“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那么第九百七十四条能不能通过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写的是:

转引的对象是这四部法律。而《循环经济促进法》里没有“电商快递外卖包装减量”的对应罚则(该法制定于 2008 年,当时还没有这个行业概念),《节约能源法》《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更不涉及包装。

结论:第九百七十四条是一项无罚则义务。 违反它不产生行政处罚,但可能产生三种其他后果:一是平台规则层面的违约(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通常把包装合规写进入驻条件);二是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的认证后果;三是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评价中的扣分。

三、第九百七十五条:体系建设条怎么用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含三个动词:“推进”“促进”“提升”,主语都是“国家”。它没有给任何企业设义务,也没有给任何部门设可诉的作为义务。

它的实际作用在解释论上,不在请求权上。 三个用法:

第一,作为体系解释的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范畴,可以回到这一条的三段表述——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比如废玻璃的回收,属于“有效回收”;废玻璃再生成玻璃纤维,属于“高效利用”;而把废玻璃运到外地填埋,三段都不符合。

第二,作为规划与政策合法性的参照。地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规划、废弃物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方案时,这一条是上位法依据。

第三,作为相邻条款的统摄。第九百七十六条至第九百九十一条全部在这一条的框架下展开——第九百七十六条管工业废弃物、第九百八十一条管农业废弃物、第九百八十二条管建筑垃圾、第九百八十三条至第九百八十五条管生活垃圾与废旧物资、第九百八十六条至第九百九十条管再生金属、拆解、再制造与再生材料。

对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法典把“鼓励和推进”改成“推进”,删掉“鼓励”,语气变硬,但仍然是国家行为条款。

四、第九百七十六条:两款的义务结构完全不同

4.1 第一款是技术义务,第二款是结果义务

第一款:“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两款的差别在举证责任:

要件(条款)义务性质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第一款(余热余压废水废液)技术义务是否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参照行业推荐技术目录企业举证已采用;监管部门举证技术不适用
第二款(工业废弃物)结果义务,但以“国家规定”为限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综合利用;国家规定指目录、标准、办法企业举证已按国家规定利用;监管部门举证未利用或利用不合规

第一款的义务是“过程性”的——只要用了先进适用的技术,哪怕综合利用量不高,也算履行。第二款是“结果性”的——要真的利用了才行,但“国家规定”这四个字给了一个口径:没有国家规定的废弃物,就不产生第二款的义务。

这是本批最重要的一个技术点。 磷石膏、赤泥虽然被写进法条,但如果没有对应的“国家规定”(利用标准、产品目录、处置规范),第二款的义务实际上处于待激活状态。目前磷石膏有《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赤泥的国家层面利用标准相对薄弱,这就形成了同一款里两种废弃物的执行力差异。

4.2 两份清单的逐项对照

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表述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表述变化
第三十二条:余热、余压第一款:余热、余压、废水、废液加两项
第三十条: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第二款: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加两项

加的四项各有背景:

废水、废液进第一款,是把水的梯级利用纳入“综合利用”口径。这一改动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形成互补——过去水的重复利用单独一条,现在被并入综合利用的技术义务。

磷石膏是湿法磷酸生产的副产物,每生产一吨磷酸约产生五吨磷石膏,长期堆存带来渗漏与扬尘问题,长江流域尤为集中。赤泥是氧化铝生产的废渣,强碱性,每生产一吨氧化铝产生一到两吨赤泥,综合利用率长期偏低。

把这两种写进法条,意味着它们从“企业自己想办法处理的废渣”变成“法律要求综合利用的工业废弃物”。但如上一节所说,义务能否落地,取决于“国家规定”是否到位。

4.3 与两部法律的交叉

第九百七十六条对企业的要求,同时受两部法律约束: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该法未被废止,条文继续有效。法典与它的关系是“一般规定加具体规定”,法典写义务,旧法写细则与罚则。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已被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废止,其关于“综合利用”的条文(旧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附近)整体失效。所以引用旧清洁生产法讲综合利用的,一律要改引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一个常见的引条错误: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法律意见,先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已在废止清单里,2026 年 8 月 15 日起失效。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义务现在在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转移要求则在法典第二编固体废物部分。两部混引,等于引一部死法加一部活法。

五、这三条合起来看:一个拆条、一个宣示、一个加法

把三条放在一张表里,结构就清楚了:

条类型义务主体对应罚则实务价值
第九百七十四条行业专项义务电商、快递、外卖企业无专属罚则(1224 管过度包装标准,不管减量;1227 转引的四部法也无对应条款)平台规则、绿色供应链评价、政府采购扣分
第九百七十五条国家行为条款国家无体系解释、规划依据
第九百七十六条企业义务(两款)产生工业废弃物的企业1222(淘汰名录设备工艺);具体综合利用违规依 1227 转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实际执法可能的条款,尤其在磷石膏、赤泥集中区

六、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三个争议点

6.1 “综合利用”与“处置”的界线

综合利用是把废弃物变成可用物,处置是把废弃物消灭或封存。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对“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允许“无害化处置”。这意味着综合利用优先,处置兜底。

实践中争议在于:把粉煤灰掺入水泥算综合利用,把粉煤灰用于矿井回填算不算?把磷石膏做成石膏板算综合利用,做成筑路材料算不算?判断标准不在法典里,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目录、以及各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律师办案时的做法:先查该种废弃物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里,再看企业实际工艺是否落在目录列举的技术范围内。目录之外的自创工艺,即使客观上实现了资源化,也可能不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从而影响税收优惠的适用——这是一个“税法认定倒推环保认定”的实务现象。

6.2 跨企业协同的责任分配

第九百八十条规定:“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这是把“没有条件”的企业从综合利用义务中部分解放出来,但换来一项新义务——提供。

问题在于:提供之后,如果接收方违法倾倒,提供方要不要担责?

法典没有直接回答。可参照的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则(原固废法确立、现由法典第二编承继的“产生者责任”原则):产生者将废物交由无资质主体处置的,承担连带责任;交由有资质主体但对方违法处置的,产生者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已尽审查义务。

建议的合同安排:在工业固废委托利用合同中,明确写入三项——接收方的利用资质与技术能力、废弃物的最终去向与可追溯要求、违法处置时的责任承担与追偿。这三项在第九百八十条的语境下,是提供方证明自己“依法提供”的关键证据。

6.3 罚则的实际落点

第九百七十六条本身没有专属罚则。可能的处罚路径有三条:

路径一,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如果企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或者采用禁止淘汰的技术、工艺,则适用该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注意该条新增了“将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类型,这比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多了转让环节。

路径二,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循环经济促进法》。 但该法第六章并没有针对“未进行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罚则——它的罚则集中在淘汰名录、燃油锅炉、矿山三率、粘土砖、电网收购、再利用标识六类行为。所以路径二在本条上基本走不通。

路径三,按污染环境行为处罚。 如果企业把磷石膏、赤泥违规堆存造成污染,走的不是“未综合利用”,而是“违法贮存、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依据在法典第二编固体废物部分与法律责任编相应条款,罚款幅度远高于循环经济条款。

这个三层结构的实务意义:想通过“未综合利用”去处罚企业,几乎走不通;能走通的都是“违法贮存处置”或者“使用淘汰设备”。所以执法实践中,磷石膏、赤泥的问题最终会以污染环境的名义处理,而不是以循环经济的名义处理。

七、要件与举证

要件(第九百七十四条)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主体属于电商、快递、外卖行业经营范围、平台备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监管部门举证主体身份;企业可举证业务性质不属于该三行业
未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对比行业标准、包装层数、空隙率、单位商品包装用量企业举证已减量;监管部门以抽检、称重、比对同类商品举证
未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材质可回收性、是否纳入回收体系企业举证材质可回收;监管部门举证使用了难回收复合材料
未积极回收利用是否有回收渠道、回收量记录企业举证回收台账;监管部门举证无回收行为
要件(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有余热、余压、废水、废液产生工艺流程图、能耗水耗数据企业举证产生量;监管部门可申请技术鉴定
未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照行业推荐技术目录、同类企业水平企业举证已采用;监管部门举证技术明显落后
未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量、利用率企业举证利用记录;监管部门举证直排、直弃
要件(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属于列举的工业废弃物废物属性鉴别、产生环节企业举证废物种类;监管部门可委托鉴别
有对应“国家规定”是否有国家标准、目录、办法双方均可举证;无国家规定则不产生该款义务
未按国家规定综合利用利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路线企业举证合规利用;监管部门举证违规利用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九百七十四条不适用于非电商、快递、外卖行业。 商场超市的包装、餐饮堂食的餐具包装、生产企业的运输包装,都不在本条范围内。它们的落点是第九百七十三条(包装物的一般义务)与第九百九十八条(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二,第九百七十四条不产生行政处罚。 这是本条最需要说清的一点。遇到企业被以“违反第九百七十四条”为由处罚的,首先要看处罚决定书引的到底是哪一条罚则;如果只引第九百七十四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义务以“国家规定”为前提。 没有国家规定的废弃物,不产生该款义务。这是本款最重要的抗辩点,但要注意:抗辩成功只意味着不违反本款,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堆存——违法堆存仍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处理。

第四,第九百七十六条不适用于生活源废弃物。 居民生活产生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适用第九百八十三条至第九百八十五条,不适用本条。企业的办公垃圾如果与生产垃圾混同,按产生环节区分,不按物理性质区分。

第五,第九百七十五条不能作为行政不作为之诉的依据。 它是国家行为条款,没有具体的作为义务、没有履行期限、没有可执行的标的。以“未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起诉行政机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六,本条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并存但不冲突。 两部法的表述高度重合,适用时以法典为主、旧法为辅;旧法的价值在于它的罚则和配套办法,不在于义务本身。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包装合规先看标准,不看条文。 第九百七十四条讲的是方向(减量优先),能不能罚、罚多少,看的是《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层数、空隙率、成本比三项指标,落点是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写意见时把标准编号、具体指标、检测方法一并写进去,只引法条等于没写。

第二句,工业废弃物先查目录,再谈义务。 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义务以“国家规定”为开关。先查该种废弃物有没有对应的利用标准、产品目录、技术规范;有,义务成立;没有,义务未激活。磷石膏、赤泥这两项新增废弃物的国家规定还在补,办案时要把查目录这一步写进工作记录。

第三句,罚则永远去法律责任编找,不在第四编。 第四编从第九百三十八条到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没有一条罚则,全部罚则在法律责任编第十三节(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与各分编的罚则条款里。只读第四编会得出“没有罚则”的错误结论——清洁生产那一批就犯过这个错,第九百六十九条的罚则其实在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至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以及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引用前请核对最新文本。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与地方执行口径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