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快递包装减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里唯一一条直接点名行业的包装条款,写在第九百七十四条,只有两句话:一句给企业,一句给监管部门。它看着单薄,背后却是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整整五款被拆散重排的结果——设计制造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七十三条,标准制定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强制回收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七十七条,消费者绿色包装那一款去了第九百九十六条,只剩电商、快递、外卖这一款留在第九百七十四条。拆条之后,每一款的罚则落点也变了,其中一款甚至没有罚则。这才是这三条(第九百七十四条至第九百七十六条)真正的技术难点。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九百七十四条是“拆条”的产物,不是新制度:它承接的是已废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文字几乎照抄,只调整了语序——旧法“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法典改为“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把减量提到优先位置。
- 这一条本身没有专属罚则:法典法律责任编第十三节里,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管的是“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管的是“一次性塑料制品”,都不管“包装物减量”。所以“减少包装物的使用”是一句没有罚则的义务,只能靠标准、补贴和平台规则去推。
- 第九百七十六条加了两样最难处理的废物: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列举“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法典加了磷石膏和赤泥。这两种是磷化工与氧化铝行业的大宗强碱性废渣,长期堆存、利用率低,是本轮立法最实的加法之一。
- 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也加了“废水、废液”:旧法第三十二条只写“余热、余压”,法典扩为“余热、余压、废水、废液”,把水的梯级利用拉进综合利用口径。
- 义务主体从“企业”变成分层的两类:第一款是“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技术义务),第二款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利用”(结果义务加国家规定的前置)。两款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
- 第九百七十五条是体系建设条,没有对应义务主体:它讲“国家推进……体系建设”,是典型的政策宣示型条款,不能作为对企业主张权利的依据。
- 罚则的三步查法:先查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有没有对应罚则;没有的,依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都没有的,这一条就是无罚则义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条的位置值得注意:它们都在第四编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第三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开头(第九百七十四条实际是第二节「清洁生产」的末条,第三节从第九百七十五条起)。这个位置安排不是随意的——第九百七十四条讲的是“包装物”这一种特定废弃物在三个特定行业的处理,第九百七十五条把视角拉到整个体系,第九百七十六条落到企业内部的生产性废弃物。
二、第九百七十四条:一条被拆出来的条款
2.1 拆条前后的对照
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一共五款,是一个“总→分”结构的完整条款。法典没有保留这个结构,而是按内容拆到四处:
| 旧法第六十八条的款 | 内容 | 法典落点 |
|---|---|---|
| 第一款前半 |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 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绿色设计) |
| 第一款后半 | 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 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标准制定义务) |
| 第二款 |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 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 |
| 第三款 | 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企业应当回收 | 第九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
| 第四款 | 电商、快递、外卖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 第九百七十四条 |
| 第五款 |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 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
拆条的好处是每一类主体、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落点,找法条不用再翻一款套一款。坏处是原来依附在第六十八条上的罚则体系被打散了——旧法第一百零六条针对第六十八条设的处罚,在法典里没有一一对应地重建。
2.2 语序调整是有意义的
旧法说“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逻辑是“先选材质、再优结构、最后减量”。法典把顺序倒过来,先说“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再说“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这个调整把减量放在了材质替代之前。实务上的差别在于:过去企业做包装合规,最容易的路径是“用可降解材料替换塑料”,材料换了,用量一点没少,甚至因为可降解材料强度低而用得更厚。法典把减量提到第一位,等于宣告“换材料不算完成任务,先减量”。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废止后的政策走向一致——旧法讲“从源头削减污染”,法典讲“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重心从“污”移到“量”。
2.3 监管主体写的是“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旧法写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法典加了“管理”二字,变成“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这一改动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也纳进来了——因为包装减量涉及商品流通(商务)、寄递(邮政管理)、过度包装标准(市场监管)、循环经济综合协调(发展改革)四条线。
实务提示:主张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被告的确定要看具体是哪一项义务没落实。包装物减量的日常监管在商务与邮政管理部门;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包装物回收体系的建设在商务部门与供销系统。三件事,三个被告,不能混。
2.4 这一条没有专属罚则
这是本条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翻遍法典法律责任编第十三节,与包装有关的罚则只有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管的是“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对应的是第九百七十三条第四款的义务,不是第九百七十四条的“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那么第九百七十四条能不能通过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写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 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转引的对象是这四部法律。而《循环经济促进法》里没有“电商快递外卖包装减量”的对应罚则(该法制定于 2008 年,当时还没有这个行业概念),《节约能源法》《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更不涉及包装。
结论:第九百七十四条是一项无罚则义务。 违反它不产生行政处罚,但可能产生三种其他后果:一是平台规则层面的违约(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通常把包装合规写进入驻条件);二是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的认证后果;三是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评价中的扣分。
三、第九百七十五条:体系建设条怎么用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含三个动词:“推进”“促进”“提升”,主语都是“国家”。它没有给任何企业设义务,也没有给任何部门设可诉的作为义务。
它的实际作用在解释论上,不在请求权上。 三个用法:
第一,作为体系解释的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范畴,可以回到这一条的三段表述——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比如废玻璃的回收,属于“有效回收”;废玻璃再生成玻璃纤维,属于“高效利用”;而把废玻璃运到外地填埋,三段都不符合。
第二,作为规划与政策合法性的参照。地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规划、废弃物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方案时,这一条是上位法依据。
第三,作为相邻条款的统摄。第九百七十六条至第九百九十一条全部在这一条的框架下展开——第九百七十六条管工业废弃物、第九百八十一条管农业废弃物、第九百八十二条管建筑垃圾、第九百八十三条至第九百八十五条管生活垃圾与废旧物资、第九百八十六条至第九百九十条管再生金属、拆解、再制造与再生材料。
对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法典把“鼓励和推进”改成“推进”,删掉“鼓励”,语气变硬,但仍然是国家行为条款。
四、第九百七十六条:两款的义务结构完全不同
4.1 第一款是技术义务,第二款是结果义务
第一款:“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两款的差别在举证责任:
| 要件(条款) | 义务性质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第一款(余热余压废水废液) | 技术义务 | 是否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参照行业推荐技术目录 | 企业举证已采用;监管部门举证技术不适用 |
| 第二款(工业废弃物) | 结果义务,但以“国家规定”为限 | 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综合利用;国家规定指目录、标准、办法 | 企业举证已按国家规定利用;监管部门举证未利用或利用不合规 |
第一款的义务是“过程性”的——只要用了先进适用的技术,哪怕综合利用量不高,也算履行。第二款是“结果性”的——要真的利用了才行,但“国家规定”这四个字给了一个口径:没有国家规定的废弃物,就不产生第二款的义务。
这是本批最重要的一个技术点。 磷石膏、赤泥虽然被写进法条,但如果没有对应的“国家规定”(利用标准、产品目录、处置规范),第二款的义务实际上处于待激活状态。目前磷石膏有《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赤泥的国家层面利用标准相对薄弱,这就形成了同一款里两种废弃物的执行力差异。
4.2 两份清单的逐项对照
| 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表述 | 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表述 | 变化 |
|---|---|---|
| 第三十二条:余热、余压 | 第一款:余热、余压、废水、废液 | 加两项 |
| 第三十条: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 | 第二款: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 | 加两项 |
加的四项各有背景:
废水、废液进第一款,是把水的梯级利用纳入“综合利用”口径。这一改动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形成互补——过去水的重复利用单独一条,现在被并入综合利用的技术义务。
磷石膏是湿法磷酸生产的副产物,每生产一吨磷酸约产生五吨磷石膏,长期堆存带来渗漏与扬尘问题,长江流域尤为集中。赤泥是氧化铝生产的废渣,强碱性,每生产一吨氧化铝产生一到两吨赤泥,综合利用率长期偏低。
把这两种写进法条,意味着它们从“企业自己想办法处理的废渣”变成“法律要求综合利用的工业废弃物”。但如上一节所说,义务能否落地,取决于“国家规定”是否到位。
4.3 与两部法律的交叉
第九百七十六条对企业的要求,同时受两部法律约束: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该法未被废止,条文继续有效。法典与它的关系是“一般规定加具体规定”,法典写义务,旧法写细则与罚则。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已被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废止,其关于“综合利用”的条文(旧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附近)整体失效。所以引用旧清洁生产法讲综合利用的,一律要改引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一个常见的引条错误: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法律意见,先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已在废止清单里,2026 年 8 月 15 日起失效。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义务现在在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转移要求则在法典第二编固体废物部分。两部混引,等于引一部死法加一部活法。
五、这三条合起来看:一个拆条、一个宣示、一个加法
把三条放在一张表里,结构就清楚了:
| 条 | 类型 | 义务主体 | 对应罚则 | 实务价值 |
|---|---|---|---|---|
| 第九百七十四条 | 行业专项义务 | 电商、快递、外卖企业 | 无专属罚则(1224 管过度包装标准,不管减量;1227 转引的四部法也无对应条款) | 平台规则、绿色供应链评价、政府采购扣分 |
| 第九百七十五条 | 国家行为条款 | 国家 | 无 | 体系解释、规划依据 |
| 第九百七十六条 | 企业义务(两款) | 产生工业废弃物的企业 | 1222(淘汰名录设备工艺);具体综合利用违规依 1227 转引循环经济促进法 | 有实际执法可能的条款,尤其在磷石膏、赤泥集中区 |
六、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三个争议点
6.1 “综合利用”与“处置”的界线
综合利用是把废弃物变成可用物,处置是把废弃物消灭或封存。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对“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允许“无害化处置”。这意味着综合利用优先,处置兜底。
实践中争议在于:把粉煤灰掺入水泥算综合利用,把粉煤灰用于矿井回填算不算?把磷石膏做成石膏板算综合利用,做成筑路材料算不算?判断标准不在法典里,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目录、以及各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律师办案时的做法:先查该种废弃物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里,再看企业实际工艺是否落在目录列举的技术范围内。目录之外的自创工艺,即使客观上实现了资源化,也可能不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从而影响税收优惠的适用——这是一个“税法认定倒推环保认定”的实务现象。
6.2 跨企业协同的责任分配
第九百八十条规定:“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这是把“没有条件”的企业从综合利用义务中部分解放出来,但换来一项新义务——提供。
问题在于:提供之后,如果接收方违法倾倒,提供方要不要担责?
法典没有直接回答。可参照的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则(原固废法确立、现由法典第二编承继的“产生者责任”原则):产生者将废物交由无资质主体处置的,承担连带责任;交由有资质主体但对方违法处置的,产生者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已尽审查义务。
建议的合同安排:在工业固废委托利用合同中,明确写入三项——接收方的利用资质与技术能力、废弃物的最终去向与可追溯要求、违法处置时的责任承担与追偿。这三项在第九百八十条的语境下,是提供方证明自己“依法提供”的关键证据。
6.3 罚则的实际落点
第九百七十六条本身没有专属罚则。可能的处罚路径有三条:
路径一,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如果企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或者采用禁止淘汰的技术、工艺,则适用该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注意该条新增了“将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类型,这比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多了转让环节。
路径二,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循环经济促进法》。 但该法第六章并没有针对“未进行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罚则——它的罚则集中在淘汰名录、燃油锅炉、矿山三率、粘土砖、电网收购、再利用标识六类行为。所以路径二在本条上基本走不通。
路径三,按污染环境行为处罚。 如果企业把磷石膏、赤泥违规堆存造成污染,走的不是“未综合利用”,而是“违法贮存、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依据在法典第二编固体废物部分与法律责任编相应条款,罚款幅度远高于循环经济条款。
这个三层结构的实务意义:想通过“未综合利用”去处罚企业,几乎走不通;能走通的都是“违法贮存处置”或者“使用淘汰设备”。所以执法实践中,磷石膏、赤泥的问题最终会以污染环境的名义处理,而不是以循环经济的名义处理。
七、要件与举证
| 要件(第九百七十四条)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属于电商、快递、外卖行业 | 经营范围、平台备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监管部门举证主体身份;企业可举证业务性质不属于该三行业 |
| 未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 对比行业标准、包装层数、空隙率、单位商品包装用量 | 企业举证已减量;监管部门以抽检、称重、比对同类商品举证 |
| 未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 材质可回收性、是否纳入回收体系 | 企业举证材质可回收;监管部门举证使用了难回收复合材料 |
| 未积极回收利用 | 是否有回收渠道、回收量记录 | 企业举证回收台账;监管部门举证无回收行为 |
| 要件(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有余热、余压、废水、废液产生 | 工艺流程图、能耗水耗数据 | 企业举证产生量;监管部门可申请技术鉴定 |
| 未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 | 对照行业推荐技术目录、同类企业水平 | 企业举证已采用;监管部门举证技术明显落后 |
| 未进行综合利用 | 综合利用量、利用率 | 企业举证利用记录;监管部门举证直排、直弃 |
| 要件(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属于列举的工业废弃物 | 废物属性鉴别、产生环节 | 企业举证废物种类;监管部门可委托鉴别 |
| 有对应“国家规定” | 是否有国家标准、目录、办法 | 双方均可举证;无国家规定则不产生该款义务 |
| 未按国家规定综合利用 | 利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路线 | 企业举证合规利用;监管部门举证违规利用 |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九百七十四条不适用于非电商、快递、外卖行业。 商场超市的包装、餐饮堂食的餐具包装、生产企业的运输包装,都不在本条范围内。它们的落点是第九百七十三条(包装物的一般义务)与第九百九十八条(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二,第九百七十四条不产生行政处罚。 这是本条最需要说清的一点。遇到企业被以“违反第九百七十四条”为由处罚的,首先要看处罚决定书引的到底是哪一条罚则;如果只引第九百七十四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义务以“国家规定”为前提。 没有国家规定的废弃物,不产生该款义务。这是本款最重要的抗辩点,但要注意:抗辩成功只意味着不违反本款,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堆存——违法堆存仍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处理。
第四,第九百七十六条不适用于生活源废弃物。 居民生活产生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适用第九百八十三条至第九百八十五条,不适用本条。企业的办公垃圾如果与生产垃圾混同,按产生环节区分,不按物理性质区分。
第五,第九百七十五条不能作为行政不作为之诉的依据。 它是国家行为条款,没有具体的作为义务、没有履行期限、没有可执行的标的。以“未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起诉行政机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六,本条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并存但不冲突。 两部法的表述高度重合,适用时以法典为主、旧法为辅;旧法的价值在于它的罚则和配套办法,不在于义务本身。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包装合规先看标准,不看条文。 第九百七十四条讲的是方向(减量优先),能不能罚、罚多少,看的是《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层数、空隙率、成本比三项指标,落点是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写意见时把标准编号、具体指标、检测方法一并写进去,只引法条等于没写。
第二句,工业废弃物先查目录,再谈义务。 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义务以“国家规定”为开关。先查该种废弃物有没有对应的利用标准、产品目录、技术规范;有,义务成立;没有,义务未激活。磷石膏、赤泥这两项新增废弃物的国家规定还在补,办案时要把查目录这一步写进工作记录。
第三句,罚则永远去法律责任编找,不在第四编。 第四编从第九百三十八条到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没有一条罚则,全部罚则在法律责任编第十三节(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与各分编的罚则条款里。只读第四编会得出“没有罚则”的错误结论——清洁生产那一批就犯过这个错,第九百六十九条的罚则其实在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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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至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以及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引用前请核对最新文本。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与地方执行口径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