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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机械厂诉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13-06-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租厂家属区的房子做机械加工,乳化液废水直排、噪声扰民、环评手续从没办过——责令停产、限期补办、罚款5万,两级法院全部维持。

法院:居民区机械加工属环评分类管理范围,未办环评、未建环保设施即投产并有实际排放的,责令停产、限期补办并罚款于法有据

规则确立:生产经营单位租用生活区房屋从事机械加工仍属需环评项目,既未环评也未配套环保设施并有排放事实的,行政处罚应予支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机械加工类生产活动列入环评分类管理目录,在居民区从事该类生产应先办环评手续并配套环保设施后方可正式投产

有排放事实、无环保设施且居民多次投诉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于法有据

三、赵律师点评

家属区里的铁屑与噪声

某机械厂租用六安某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做铸铁金属件和金属制品加工。生产过程用乳化液给工件润滑降温,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一样不少——固体废物只做了简单堆放收集,其他污染一律不做处理,环境保护设施更是从没建过。附近居民不堪其扰,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立案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走完全部程序,作出处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5万。该厂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仍不服,起诉请求撤销限期补办决定和处罚决定。2013年4月11日,金安区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6月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评义务不因「租的房子」而豁免

二审的说理锚点是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机械加工类生产活动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这意味着三件事:第一,该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环评加治污设施是投产的前置条件,不是事后补救项。第二,限期补办决定并无不妥:环保局在查处污染过程中发现未办环评,履行法定程序后责令限期补办,属依法履职。第三,罚款5万于法有据:有证据证实存在排放污染的事实,又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停产加罚款两层处理都有事实与法律支撑。裁判要点把结论推到一般规则: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租来的场地,改变不了项目的环评义务。

给小加工厂、环保执法者和出租方的对表

对小加工厂:租厂房开机器之前先问一句「这个项目要环评吗」——「房子是租的不是我建的」在环评义务面前完全无效;选址居民区等于同时按下投诉与查处两个按钮,投产前的环评手续与环保设施投入是绕不开的两笔成本。对环保执法者:本案是「小案严程序」的样板——5万元的小额处罚同样走完立案、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的全流程,复议、诉讼两审全胜;未批先建又已投产的,责令限期补办与停产罚款可以并处,排放事实的证据固定是罚款合法性的底座。对出租房屋的厂矿企业:家属区房屋出租给加工户,环保违法的投诉、整治与声誉成本最终砸的是整个社区的生活环境——出租审核别只看租金,加工类项目的环保资质应作为租赁前提写入合同。

租来的房子,办不出来的环评豁免——家属区里的机械加工厂,废水噪声扰民多年,最终换来停产、补办、罚款三连。这起案件给所有小加工经营者的提醒很朴素:投产之前先环评,治污设施跟着上,租的场地也不例外。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机械厂租用六安某厂家属区房屋,从事安装机械设备、铸铁金属件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得许可。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伴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实际经营者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附近居民因此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反映该厂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立案后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及限期补办决定,责令某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5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上述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限期补办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某机械厂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机械加工类生产活动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某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在立案查处某机械厂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

另某机械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证据证实存在排放污染的事实,该厂又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5万元,于法有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3-001-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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