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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0)沪02行终18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20-10-2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冷藏室夜间噪声超标1分贝,罚款8000元——二审把罚款改成4000元:裁量基准里有专门裁定表不用,却去够兜底条款,属于逸脱裁量。

法院: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应按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测定是否超标

规则确立:对案涉违法行为有明确罚款幅度裁定表时适用其他违法行为兜底条款的,属适用裁量规定不当;可直接判决变更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

二、裁判要点提炼

楼上楼下同建筑物的噪声传播属边界噪声特殊情况,应按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测定

超标幅度小、配合调查、按期整改的,应适用专门裁量表从轻量罚

三、赵律师点评

1分贝的超标与8000元罚单

2019年6月,上海某区生态环境局接举报后对某电子商务公司立案:其经营场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在同一栋楼里,楼上楼下。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冷藏室夜间500赫兹倍频带声压级30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1分贝。超标坐实,责令改正加罚款8000元。公司认超标但不认罚:就超1分贝,怎么罚到区间中段?复议维持,一审驳回,二审改了。

裁量基准的「专门条款优先」与变更判决的实质解纷

二审的改判建立在两个支点上。第一支点,超标的测定方法:噪声排放源在敏感建筑物内、噪声经建筑结构传播,属边界噪声的特殊情况——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4.2条测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这一支点反而确认了超标的认定合法——检测机构有资质、方法对路,定性无误。第二支点,量罚的裁量路径错了:上海对商业经营活动噪声超标有专门的罚款幅度裁定表(3000元至3万元),但区生态环境局没有适用这张表,「却选择适用了上述裁量基准规定中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兜底条款」——专门条款躺着不用去够兜底条款,「显然属于适用裁量规定不当」。叠加本案的从轻情节——超标仅1分贝、幅度小、配合调查、按期整改——8000元罚重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罚款8000元直接变更为4000元,撤销复议决定。裁判要点还送了方法论:逸脱裁量基准不具合法合理性的,个案中无需责令重作的,法院可直接变更,「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

给临街商户、生态环境执法者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对表

对临街楼宇商户:与居民楼同建筑的冷藏、空调、新风设备是噪声投诉高发源——选址布局时做减振降噪处理,比超标后整改省钱;本案超标1分贝也构成违法,标准之下没有「差不多」。对生态环境执法者:适用裁量基准先查「有没有专门裁定表」——专门条款与兜底条款的关系是特别优于一般,拿兜底条款罚专门事项就是「逸脱裁量」;超标幅度、整改情况要进量罚说理。对行政复议机关: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不当处罚,最终被一并撤销——复议审查不能只核对事实定性,量罚路径的合法性同样要过一遍。

1分贝的超标,8000元的罚单,二审改成了4000元——差价背后是一张被晾在一边的裁量裁定表。这起案件给执法裁量立了条规矩:专门条款就是为这类行为定的,绕开它去够兜底条款,法庭不会答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6月3日,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对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立案调查,经检测后于同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延吉中路某室生产经营场所冷藏室夜间500Hz倍频带声压级的室内噪声排放值为30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标准1dB。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1、责令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改正边界噪声超标的行为;

2、罚款8000元。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沪0106行初99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沪02行终185号行政判决: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行初994号行政判决;

2.变更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罚款8000元为罚款4000元;

3.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是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系在同一建筑物内,属于楼上楼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4.2条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的测量、认定方法的情形。因此,上海市某区环境监测站作为有资质的专业环境检测机构,经其检测,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噪声排放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限值。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以《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为判定依据,认定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边界噪声超标,适用《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本案所涉噪声污染处罚幅度的确定问题,《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幅度。本市环境保护部门针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制定了《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对本案所涉商业经营活动噪声超标违法行为有明确罚款幅度裁定表的情况下,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却选择适用了上述裁量基准规定中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兜底条款,显然属于适用裁量规定不当。鉴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噪声排放值经检测超标1dB,超标幅度较小,且在行政程序中配合调查,并已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适用的裁量规定不当,处罚过重,复议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亦存在不当之处。原审判决驳回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撤销。

1.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时,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属于边界噪声的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定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来确定是否超出噪声排放标准。

2.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经司法审查合法有效后应当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逸脱裁量基准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根据个案情况无需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判决,以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

案号:(2020)沪02行终18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1-01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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