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标准这一条是理解整个节能制度的关键。第一千零八条只有一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有四款,第一款讲组织制定标准,第二款讲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三款讲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四款讲地方标准严于国标需报国务院批准。法典只承接了第一款。这意味着:强制性节能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地方标准加严这三项制度的法律依据,现在只在《节约能源法》里。上一批讨论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删掉“能耗超限额”那一类时,没有把这一层说透——能耗限额标准本身在法典里就没有依据,法典自然无法把它写成审核的触发条件。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零八条只承接《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组织制定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款(强制性标准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三款(企业标准自我加严)、第四款(地方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全部未承接。
- 这个减法有连锁后果:能耗限额标准是节能管理的核心工具——超过限额用能要限期治理(《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情节严重可停业关闭(第七十二条)。法典没有承接标准制定条款,等于把这个工具的法源留在了旧法。
- 第一千零六条对《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九条做了大幅删减:删掉“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四项原则,删掉农业与科技部门的推广义务,删掉沼气、小型水电、节能型农村住宅与炉灶、能源植物、薪炭林五项具体列举,删掉“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 第一千零五条是加法:在《能源法》第五十七条基础上加了第二款,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供应数字化智能化、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 第一千零七条几乎照抄《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只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改称“节能主管部门”,体制没有实质变化。
- 四条的罚则都靠转引: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节约能源法》,该法有完整的罚则体系(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但都针对具体行为,不对应“未制定标准”“未加强农村节能工作”这类概括义务。
- 立法技术的规律:法典第四编对“国家行为条款”普遍做压缩,保留方向、删掉细则,把细则留给单行法。读这一章要随时准备翻《节约能源法》与《能源法》。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 国家鼓励、支持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能源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 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 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第一千零五条:一款加法
2.1 与《能源法》第五十七条的对照
| 能源法第五十七条 | 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
|---|---|
| 第一款: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 第一款:删掉“能源资源勘探开发”与“氢能开发利用”,其余相同;“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保留 |
| 无 | 第二款: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
减法:法典第一款删掉了“能源资源勘探开发”与“氢能开发利用”两项。氢能是能源法明确列举的能源种类(第二条把氢能列入能源定义),法典在这一条把它从科技创新支持范围里拿掉了。
这个减法可能是技术性的——氢能的技术研发支持在其他条款或者政策里;也可能是取向性的——氢能的定位在立法过程中有争论。无论原因,引用时要注意:支持氢能技术研发的法源在《能源法》第五十七条,不在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加法:第二款是全新的。三个内容——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应用、能源生产供应数字化智能化、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是综合能源系统的法律表述,与第一千零四条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呼应。这一款为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综合能源服务提供了法条支撑。
2.2 科技创新的三项支持
第一款列的六类技术领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储能、节约能源(以及被删掉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氢能)。
对应的支持方式: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发展三个环节,加上纳入科技规划重点支持领域。
实务提示:这一条是政策支持条款,企业不能据此直接主张补贴。申请科技专项资金、首台套保险补偿、绿色技术推广目录,依据的是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与目录文件,这一条只作上位法依据。
三、第一千零六条:农村节能的四处删减
3.1 逐款对照
|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九条 | 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 变化 |
|---|---|---|
| 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 删四项原则 |
| 第二款: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 未承接 | 整款删除 |
| 第三款前半: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 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 五项具体列举压缩为三项概括 |
3.2 删掉的五项具体内容
| 被删内容 | 为什么重要 |
|---|---|
| 沼气 | 农村能源的传统主力,户用沼气与大型沼气工程是两条不同路径 |
| 小型水力发电 | 有明确的开发原则(科学规划、有序开发),涉及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政策依据 |
| 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 | 农村建筑节能与改炕改灶的政策依据 |
| 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 | 生物质原料种植的用地政策依据 |
| 薪炭林等能源林 | 林业生物质能源的政策依据 |
这五项都是“有具体抓手”的政策依据。 删掉之后,相关政策的法条依据只能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九条——而该法没有废止,条文仍然有效。
所以这不是失效,是位置转移。 法典做的是概括,具体列举留在旧法。
3.3 删掉四项原则的影响
“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四项原则,在旧法里是农村节能的指导思想。删掉之后:
- “因地制宜”仍在第二款出现(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但适用范围从“农村节能工作”缩到“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
- “多能互补”移到第一千零四条(分布式能源与多能互补综合能源服务),从农村专用变成普遍适用;
- “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消失。
这个变化的实务影响在项目论证:过去论证农村能源项目,可以引“多能互补、综合利用”作为项目符合政策导向的依据;现在要从第一千零六条第二款(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与第一千零四条(多能互补)分开引。
3.4 农村能源项目当前的合规框架
法条之外,农村能源项目的实际依据是政策体系:
| 项目类型 | 主要依据 | 合规要点 |
|---|---|---|
| 户用光伏 | 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并网规定 | 备案、并网、消纳 |
| 分散式风电 |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 核准或备案、用地 |
| 生物质发电 | 可再生能源法、电价政策 | 资源来源、环保排放 |
| 沼气工程 | 沼气工程相关标准、畜禽粪污资源化要求 | 安全生产、沼液消纳 |
| 农村清洁取暖 | 地方清洁取暖政策 | 补贴、设备标准 |
法条的作用在这里很有限。 农村能源项目的成败取决于并网条件、补贴政策、用地性质,不取决于第一千零六条。这一条的价值是给“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提供上位法依据——申请财政支持时可以作为依据之一。
四、第一千零七条:体制照搬
4.1 与《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的对照
| 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 法典第一千零七条 |
|---|---|
|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
唯一的实质变化: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明确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这个明确很重要——过去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不统一,有的在发改,有的在工信,有的在能源局。法典明确国家层面是发改部门,地方层面用“节能主管部门”这个弹性表述。
实务提示: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要看地方政府的三定方案与职责分工文件,不能一律认为是发改部门。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时很关键。
4.2 双指导关系的含义
两款都写了“并接受……指导”。这个“指导”不是领导,是业务指导关系。
含义有二:一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直接指挥;二是节能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指南、培训等方式统一口径。
在复议与诉讼中的意义:如果两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作出处理,要看谁的职权范围覆盖该事项。比如工业企业的节能监管,可能是工信部门;公共机构的节能,可能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五、第一千零八条:三款未承接的后果
5.1 完整对照
| 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 | 法典第一千零八条 |
|---|---|
| 第一款: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 承接,但删掉“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
| 第二款: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未承接 |
| 第三款: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 未承接 |
| 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承接 |
5.2 三款未承接的实际影响
影响一,强制性标准的法源只剩旧法。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是节能管理的基础工具。没有它,“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就无从认定,随之:
-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限期治理失去判断标准;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的停业关闭失去前提;
- 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里的“能耗超限额”那一类(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已随该法废止)本就已删,现在连标准依据也要回旧法。
这个连锁关系值得完整写出来:
旧清洁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三类 → 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删掉“能耗超限额”这一类 → 理由是能耗监管另有体系 → 但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法典里也没有承接 → 所以整条链条的法源都在单行法。
结论:能耗限额管理,从标准制定到限期治理到停业关闭,全部依《节约能源法》,法典只提供“节约优先”的原则支撑。
影响二,地方标准加严的程序依据消失。
《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要求地方制定严于国标的节能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法典没有承接,地方加严的程序要求只能回旧法。这在实务中会出现一个尴尬:地方制定了严于国标的标准,企业质疑其合法性,双方都要回《节约能源法》找依据。
影响三,企业标准自我加严的鼓励消失。
这一项影响较小,因为鼓励性条款本身没有强制力。
5.3 为什么法典要做这样的减法
三种可能的解释:
解释一,体系分工。 节能标准属于标准化法与传统节能管理的范畴,法典只管绿色转型的方向,标准体系留给《标准化法》与《节约能源法》。
解释二,避免重复。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在《标准化法》里有统一规定,法典不必重复。
解释三,立法技术。 第四编整体采取“压缩国家行为条款”的技术,把细则留给单行法。
无论哪种解释,实务结论是一样的:节能标准的法律依据要引《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法典第一千零八条只能作为辅助。
六、四条的罚则路径
| 条 | 义务性质 | 罚则 | 可执行性 |
|---|---|---|---|
| 1005 | 国家鼓励、支持 | 无 | 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
| 1006 | 政府义务(应当加强、增加投入) | 无专属罚则;不履行属行政不作为 | 可通过复议、诉讼主张,但难量化 |
| 1007 | 体制条款 | 无 | 用于确定职权主体 |
| 1008 | 国家行为 | 无 | 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
第一千零六条是四条里唯一有“应当”给政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增加资金投入。这为行政不作为之诉提供了可能,但“加强”“增加”没有量化标准,胜诉难度大。可行的做法是结合预算文件——如果某年度农业农村节能资金为零或者大幅削减,可以据此主张未履行本条义务。
七、要件与举证
| 要件(1006 农村节能政府义务)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行政区划 | 申请人举证 |
| 未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 | 有无工作方案、有无项目、有无考核 | 政府举证已开展工作;申请人举证未开展 |
| 未增加资金投入 | 预算文件、专项资金安排、年度对比 | 申请人举证预算为零或下降 |
| 要件(1008 节能标准适用)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存在适用的节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标准文本、标准号 | 主张方举证标准存在 |
| 企业产品或者用能未达标准 | 检测报告、能效标识、能耗数据 | 执法机关举证不达标 |
| 标准属于强制性还是推荐性 | 标准编号(GB 为强制,GB/T 为推荐) | 双方均可举证 |
| 要件(1005 科技支持)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技术属于支持领域 | 技术领域对照、目录 | 申请方举证 |
| 符合具体资金或者项目条件 | 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 | 申请方举证 |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一千零五条不是补贴请求权基础。 它是“国家鼓励、支持”,具体支持要靠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
第二,第一千零六条不产生对农户的义务。 义务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农户。农户不用沼气、不改炉灶,不违法。
第三,第一千零七条不是职权划分的完整依据。 部门具体职责要看三定方案与地方职责分工文件。这一条只确定“节能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四,第一千零八条不能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依据。 它只讲“组织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讲强制性。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据在《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标准化法》。
第五,这四条都不适用于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的标准由《节约能源法》第十四条与建筑节能专门标准规定,法典这一节没有涉及。
第六,能耗限额标准不是法典概念。 法典全文没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表述。讨论这一制度时必须引《节约能源法》。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节能标准引旧法,别引法典。 强制性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地方标准加严,三项的法源都在《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法典第一千零八条只有一款,覆盖不了这三项。
第二句,能耗超限额的整条链条都在旧法。 从标准制定(十三条二款)到限期治理(十六条二款)到停业关闭(七十二条),一路引《节约能源法》。法典只给“节约优先”的原则支撑。
第三句,农村能源项目看政策,不看第一千零六条。 并网、补贴、用地,三项决定项目成败,依据全在部门文件与地方政策。第一千零六条只能用来论证政府应当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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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至第一千零八条、第九百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十七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节能标准的具体文本与强制性属性请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与地方执行口径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