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这一章的第一条原则是“节约优先”,而它在法典里的位置很有意思:不是放在能源章的第一条(第一千零二条的第二项),而是排在“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四项之前。这个排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三条“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的表述不完全一致——能源法把“多元保障”放在“节约优先”之前,法典把节约提到第一位。一字之差的顺序,反映的是两部法不同的立法重心:能源法管能源安全,法典管绿色转型。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零一条删掉了旧法的新旧企业界限: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分两款,第一款对所有服务性企业讲一般义务,第二款专门要求“本法施行后新建的”服务性企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设备和设施。法典合并为一款,不再区分新建与既有,所有服务性企业一体适用。
- 第一千零二条的五原则不完全是《能源法》第三条的复制:《能源法》第三条是“节约优先、绿色发展”,法典是“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五项。“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是法典的表述,其中“有序转型”与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呼应。
- 第一千零三条几乎照抄《能源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只把“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改成“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 但《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没有进法典:“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这是本批最重的一处减法——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法律依据,只能回《能源法》。
- 第一千零四条在《能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基础上加了一句:“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能源法没有这一句,法典加了,把价格工具写进节能条款。
- 四条的罚则都要转引: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这两部法都有罚则,但都针对具体行为(淘汰设备、能效标识、节能审查),不对应“未采用节能设备”“未提供绿色低碳产品”这类概括义务。
- 第一千零一条的“应当”是本条唯一的硬义务,但罚则同样缺位。服务性企业不采用节能设备,目前没有直接的处罚依据。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提供绿色低碳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 国家推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二、第一千零一条:服务业的绿色义务
2.1 新旧对照
| 比较项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 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 变化 |
|---|---|---|---|
| 主体范围 | 第一款: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第二款:本法施行后新建的上述企业 |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 | 删掉“本法施行后新建的”区分 |
| 义务内容一 | 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 | 按国家规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 从“产品”扩到“技术、设备和设施” |
| 义务内容二 | 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 提供绿色低碳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 新增“提供绿色低碳产品” |
| 前置条件 | 无 | “按照国家规定” | 新增前置条件 |
三处变化,两个方向:
加法一,义务范围扩大:从“采用产品”扩到“采用技术、设备和设施”,从“减少使用”加到“提供绿色低碳产品”。后者是一项积极义务——不只是少用坏东西,还要主动提供好东西。
加法二,主体一体适用:旧法给既有企业留了口子(只有新建企业才必须采用技术设备设施),法典取消了这一区分。一家 2005 年开业的老酒店,与 2026 年开业的新酒店,适用同一条义务。
减法一,加了“按照国家规定”:义务的履行标准交给国家规定。这既是弹性,也是限制——没有国家规定时,义务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2.2 “按照国家规定”指向什么
目前可供参照的国家规定有四个层次:
| 层次 | 具体文件类型 | 主要内容 |
|---|---|---|
| 绿色建筑标准 | 宾馆、餐饮建筑适用的节能设计标准 | 围护结构、空调系统、照明功率密度 |
| 能效水效标准 | 空调、冰箱、洗衣机、燃气灶、水嘴、坐便器的能效水效限值 | 采购设备时的准入要求 |
| 绿色饭店评价 | 行业性的绿色饭店、绿色餐饮评价标准 | 综合性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
| 限塑与一次性用品规定 | 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一次性用品不主动提供 | 消费品管理 |
注意“绿色饭店”是评价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 通过评价获得等级,是市场行为;未通过评价,不构成违法。真正构成违法的是违反强制性标准(如采购了淘汰型空调、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3 三项义务的可执行性
第一项,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可执行性较高,因为有能效水效标准作判断依据。酒店采购三级能效空调、使用淘汰型燃气锅炉,可以按《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罚。
第二项,提供绿色低碳产品。 可执行性低。“绿色低碳产品”没有法定定义,也没有强制目录。除非涉及具体的认证产品(如绿色产品认证),否则难以判断是否履行。
第三项,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部分可执行——涉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按第九百九十八条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处理;涉及一次性用品的,按第九百九十七条处理(无罚则);其他消费品(过度包装的洗漱用品、豪华包装的礼品)没有具体标准。
结论:这三项义务的实际执法落点,最终都回到其他条款与标准,第一千零一条本身很难单独作为处罚依据。
2.4 服务业的三个合规要点
要点一,设备采购环节。 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照明,逐项核对能效水效等级。这是最容易被查出问题的环节,因为设备铭牌一目了然。
要点二,一次性用品环节。 客房不主动提供牙刷、梳子、拖鞋、小瓶洗护用品,餐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前者依第九百九十七条,后者依第九百九十八条与限塑政策。
要点三,能耗计量环节。 重点用能单位(按《节约能源法》标准认定)需要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酒店、大型餐饮企业达到标准的,落入《节约能源法》的管理范围。
三、第一千零二条:五原则的顺序
3.1 五原则的各自含义
节约优先:能源发展的第一顺位是节约,不是开发。这与《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致。
集约高效:单位能源产出最大化,反对粗放用能。
创新驱动:靠技术进步而非靠规模扩张。
保障安全:能源安全是底线。这一项在能源法里是“多元保障”,法典改为“保障安全”,表述更直接。
有序转型:转型要有节奏,不能一刀切。这一项与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第九百四十一条的“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呼应。“有序”是法典在能源转型问题上反复使用的限定词,五年内出现三次,值得注意。
3.2 与《能源法》第三条的对照
| 能源法第三条 | 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
|---|---|
| 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 | 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 |
差异有实质意义:
- 能源法把“立足国内、多元保障”放在前面,是能源安全导向;
- 法典把“节约优先”放在前面,是资源效率导向;
- 能源法的“绿色发展”是目标,法典把它拆成“集约高效、创新驱动、有序转型”三个手段。
这个差异在解释上有用:涉及能源项目的争议,如果争点是“该不该建”,能源法支持从安全保障角度论证;如果争点是“该怎么用”,法典支持从节约优先角度论证。
3.3 “有序转型”的规范意义
“有序”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它的作用是在转型与稳定之间留出裁量空间。
对企业的意义:不能用“转型”为名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或者立即改造,必须给合理过渡期。
对政府的意义:不能以“有序”为名拖延转型,需要有路线图与时间表。
这一项在司法审查中的价值,主要是程序性的——审查转型政策的制定是否经过合理期限、是否听取相关方意见、是否设置过渡安排。
四、第一千零三条与未被承接的第二款
4.1 逐字对照
| 能源法第五条 | 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
|---|---|
| 第一款: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
| 第二款: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 未承接 |
两处差异:
差异一,删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这一句在能源法第五条第一款末尾,法典没有承接。能源利用效率的内容在第一千零四条讲,所以不算实质删减,是位置调整。
差异二,“清洁低碳”改“绿色低碳”。 用语统一,“绿色”的范围比“清洁”更宽(包含生态影响)。
4.2 未承接的第二款为什么重要
《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是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法律依据:
“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这一句的分量在于:过去地方考核看的是能耗强度与总量(吨标准煤),现在要转向看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吨二氧化碳)。考核指标的改变,直接改变地方政府的项目取舍与企业的新增用能审批。
法典没有承接这一款。这意味着:
- 能耗双控转碳排放双控的法律依据,仍然只在《能源法》;
- 引用时必须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不能引法典;
- 地方在制定碳排放双控实施方案时,上位法依据是能源法加国务院的文件,不是法典。
这是一个典型的“并存但分工”的例子:法典管绿色转型的方向,能源法管能源管理的具体制度。两部法都在,谁管什么,要看条文覆盖范围。
4.3 “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落地
供应结构优化,落地为三个动作: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油气与可再生能源融合(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消费结构优化,落地为:终端电气化、节约用能(第一千零四条)、绿色电力消费(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这些内容在后面的条文里逐一展开,第一千零三条是提纲。
五、第一千零四条:节能条款里的一句新增
5.1 与《能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对照
| 能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
|---|---|
|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 增加了“推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新增“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 |
新增的那一句是关键:把价格工具写进节能条款。
过去讲节能,主要是三套工具——标准(能效标准)、管理(重点用能单位)、技术(节能改造)。价格工具(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峰谷电价)虽然一直在用,但法律依据是价格法与国家发改委的价格政策,不是节能法。
法典把“阶梯价格、分时价格”写进节能条款,等于承认价格是节能的政策工具之一,并且明确了它的作用机制——“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
这个机制描述很准确:价格不改总量,改的是“什么时候用、怎么用、用多少”。分时电价把用电从高峰挪到低谷,总用电量可能不变,但峰谷差减小,发电装机需求下降,间接节能。
5.2 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地位与实务风险
第一千零四条明确“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这是法典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正面表态。
合同能源管理(EMC)的基本结构: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用节省的能源费用回收投资并获利,合同期满设备归用能单位。
实务风险集中在三处:
| 风险点 | 表现 | 防范 |
|---|---|---|
| 节能量基准 | 基准期能耗数据不实、产量变化导致节能量争议 | 合同里明确基准期、基准调整规则、测量与验证方法 |
| 用能单位违约 | 不按期支付节能效益、擅自改动设备 | 约定违约金、设备所有权保留、远程监控 |
| 节能量不达预期 | 技术方案不适用、运行管理不到位 | 约定最低节能量保证与补足责任 |
节能量争议是这类合同的核心。 常见争法:用能单位说“产量下降了,所以能耗自然降了,不是你节能的功劳”;节能服务公司说“产量变化已经按合同调整过基准”。解决靠两条——合同里写清基准调整公式,以及约定第三方测量与验证机构。
5.3 综合能源服务与分布式能源
“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三个概念:
分布式能源:靠近用户侧建设的小型发电设施(屋顶光伏、燃气三联供、小型风电)。
多能互补:多种能源形式互相配合(风光储一体化、电热气协同)。
多能联供:同时供应电、热、冷等多种能源产品(区域能源站、热电冷三联供)。
这三类业务的合规重点在接入与许可:分布式电源并网需要电网企业出具接入方案;燃气三联供涉及燃气经营许可与特种设备;区域能源站涉及供热许可。法条鼓励,不等于免于许可。
六、四条的罚则路径
| 条 | 义务性质 | 罚则路径 | 现实可执行性 |
|---|---|---|---|
| 1001 | 企业义务(应当) | 1227 转引《节约能源法》——如使用淘汰设备(第七十一条)、违反能效标识(第七十三条) | 中,须落到具体行为 |
| 1002 | 原则条款 | 无 | 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
| 1003 | 国家行为 | 无 | 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
| 1004 | 国家行为加鼓励 | 无(合同能源管理纠纷走民事) | 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
这一节的结构很清楚:一条企业义务(1001)、三条国家行为或原则(1002 至 1004)。真正的执法抓手在《节约能源法》与《能源法》里,法典这一节的作用是定方向。
七、要件与举证
| 要件(1001 服务性企业)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属于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 | 执法机关举证 |
| 未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设备设施 | 对照能效水效标准、设备铭牌 | 执法机关举证设备不符合标准 |
| 未提供绿色低碳产品 | 有无绿色产品认证、有无替代方案 | 企业举证已提供;执法机关举证未提供 |
| 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 是否属于禁限目录、是否一次性塑料制品 | 执法机关举证 |
| 要件(合同能源管理争议)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合同成立且有效 | 合同文本、签字盖章 | 主张方举证 |
| 节能量是否达到约定 | 基准期数据、测量与验证报告 | 节能服务公司举证达到;用能单位举证基准不实 |
| 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 合同约定、实际节省金额 | 主张方举证计算依据 |
| 是否存在违约 | 付款记录、设备状态、运行记录 | 各方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一千零二条不是行为规范。 它是原则条款,不能作为认定违法或者支持请求的依据。以“违反节约优先原则”起诉,法院不会受理这样的独立请求。
第二,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不产生企业义务。 主语都是“国家”,动词是“完善”“推动”“鼓励”“推广”。企业不能据此被处罚,也不能据此要求补贴。
第三,第一千零一条的“按照国家规定”是前置条件。 没有对应的国家规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不明确。这一点在应诉时是有用的抗辩——执法机关需要指出具体违反了哪一项国家规定。
第四,能源双控转碳排放双控的依据不在法典。 必须引《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这是本批最容易引错的一处。
第五,第一千零一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适用第九百七十六条(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一千零九条(节能审查)、第一千零一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服务性企业与工业企业的义务体系不同。
第六,这四条都不适用于居民生活用能。 居民用电、用气适用第九百九十三条的价格政策与阶梯定价,不适用第一千零一条。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服务业绿色合规看三张单子。 设备能效水效清单、一次性用品与塑料制品清单、能耗计量与报送清单。三张单子齐了,第一千零一条的合规基本成立;缺哪张补哪张,比研究法条有用。
第二句,能耗双控转碳排放双控,只能引《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 法典没有承接这一款。写意见、做合规方案时引错法源,会被人一眼看出没读原文。
第三句,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条款是节能量基准与验证方法。 法条只说“积极推广”,不解决争议。合同里把基准期、调整公式、第三方验证机构、最低节能量保证四项写死,纠纷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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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至第一千零四条、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能源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与法典并存适用,引用时请注意区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与地方执行口径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