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边界:哪些事谁说了算——先给结论:记住一组对照就够——「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这类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经理」这类执行与经营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再记住一个关键区分:董事会只能「制订方案」,股东会才能「作出决议」——例如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董事会负责「制订」,股东会负责「决议」。最后一点: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文把两边的职权逐项列清,并讲清越权的后果。

一、结论先行:一组对照看清两条线

结论:股东会管「重大事项与选举」,董事会管「执行与经营」;两者不是谁大谁小,而是分工不同。

公司治理里最常见的困惑,是「这件事该谁拍板」。其实法律已经把两条线画得很清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管重大事项和选举;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管经营和执行。前者决定「公司往哪走、谁来做主」,后者负责「怎么走、谁来干活」。

下面用两部分把两类职权逐项列清。列完之后,您会发现一个反复出现的规律:很多事项,董事会是「制订方案」,股东会是「作出决议」。这个「制订」与「决议」的差别,是本文最容易被忽略、也最有实务价值的一点。

二、股东会的职权:重大事项与选举

结论:从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与监事会报告,到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章程,都属于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清单如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款九项可以分成三组。第一组是「人与报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二组是「钱与方案的批准」: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三组是「重大结构性事项」: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最后一项是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款是一条特别授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三款则是一条便利规则: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开会直接决定——这对股东人数少、关系紧密的小公司尤其实用。

三、董事会的职权:执行与经营

结论:从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到决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制订各项方案、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任经理,都属于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这边,清单更长,因为它管的是日常执行与经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十项也可以分组:第一组是「对股东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第二组是「制订方案」——制订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三组是「经营决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解聘经理等人员及其报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最后一项是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破混淆:「制订方案」与「作出决议」不是一回事

结论:同一件事,董事会负责「制订」,股东会负责「决议」——把两者混为一谈,就容易出现越权。

把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对照着读,规律就出来了。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为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说,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说,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属于董事会。同样的配合方式,也出现在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上。

这说明什么?董事会可以「提方案」,但「拍板」的权力在股东会。方案制订出来,要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才成为公司的最终决定。实务中常见的越权,正是把「制订方案」直接当成「作出决议」——董事会开个会通过一套方案,就直接执行了,跳过了股东会这一环。这样的做法,很可能因为超越职权而产生效力争议。

那么,如果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实质上是修改章程,会怎样?修改公司章程是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保留给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如果实质上是修改章程、处理本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可以被依法撤销的。也就是说,不能靠把「修改章程」换一个名字,就绕开股东会。具体到某一项决议究竟属于谁的职权,要看它处理的实质内容,而不是看它被贴了什么标签。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8-2-270-002 · 案号 (2019)沪02民终4260号

裁判规则在审查封闭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时,如果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出决议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则相关决议应属股东会而非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应予撤销。

给你的启示这条给了「董事会越权」一个很实在的抓手:如果董事会决议干的其实是修改章程这种事,那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可以请求撤销。开会之前先对照章程把「谁说了算」理清,比事后打官司省事得多。

五、章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结论: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七条最后还有一句看似不起眼、实则很重要的话: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句话管的是「对外」的情形。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董事会能做什么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主要在公司与董事会之间起作用;当董事会代表公司对外与第三人交易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章程有这项限制(也就是「善意相对人」),公司不能拿章程的这条限制去否定交易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否则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用「章程有内部限制」来推翻对外交易。

对公司的提醒是:章程限制管得住内部,管不住不知情的交易对手。要真正约束代表公司行事的人,还要靠内部管理、授权制度等一整套安排,而不是只靠章程一句话。

六、两个真实处境:越权与不开会

结论:把「制订」当「决议」会出问题;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开会直接决定。

场景一:董事会自己定了增资方案还直接执行。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了一项「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并直接对外办理了相关手续,没有提交股东会决议。对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与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增资的「方案」由董事会制订,但「作出决议」的权力在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决议」并执行,属于超越职权,相关决议存在被质疑、被撤销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后再执行。

场景二:三个股东的小公司,要不要正经开一次会。某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三名股东,需要决定一项属于股东会职权的事项。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股东人数少、意见一致的公司,用书面一致同意也能完成决定,省去开会程序——前提是「一致同意」且「全体签名或盖章」,不能少一个人。至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怎么区分、决议程序违法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可参阅文末内链。

给公司几条实用建议:第一,先分清事项性质,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就不要由董事会「一拍脑袋」直接决定;第二,抓住「制订」与「决议」的分工,让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作决议;第三,把书面决议与会议记录做好留痕,包括签名、盖章与时间;第四,别指望章程限制能挡住善意第三人,内部约束要靠制度落实。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要承担什么责任,也可参阅文末内链。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股东会管「重大事项与选举」、董事会管「执行与经营」;「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只负责先行「制订方案」——「制订」不等于「决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相关阅读可参阅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怎么区分、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与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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