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先给结论:可以,但要看是哪种"违法"。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如果根本没开会、没表决,那属于决议不成立,走的又是另一条路。
先说结论
决议有瑕疵,先分清是哪一类:
① 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始无效,随时可主张;
② 决议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六十日内起诉;
③ 决议不成立——没开会、没表决、表决权数不够等,直接主张不成立;
④ 有一道但书——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法院不支持撤销。
一、三种瑕疵,三条不同的路
《公司法》(2023 年修订)把决议效力瑕疵分成三类,对应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务必不要搞混。
| 瑕疵类型 | 具体情形 | 法律效果 | 法条 |
|---|---|---|---|
| 决议无效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自始无效 | 第二十五条 |
| 决议可撤销 |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 | 撤销前有效,需起诉撤销 | 第二十六条 |
| 决议不成立 | 未开会、未表决、表决权数不足等 | 视为不存在 | 第二十七条 |
你问的"程序违法能不能撤销",正对应第二十六条。关键区分:违法的是内容本身,属于无效;只有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这类程序问题,才是"可撤销"。
二、什么算"程序违法"
第二十六条列举了两类程序瑕疵:
第一,会议召集程序违法。 常见的有: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通知方式不符合要求;应由董事会召集却由他人召集;通知的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不明确等。
第二,表决方式违法。 常见的有:表决权计算错误;本应逐项表决的事项合并表决;章程要求特别多数通过却按普通多数通过;限制或剥夺部分股东表决权等。
此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同样属于可撤销情形——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决议内容与章程抵触也会被撤销。
三、六十日:撤销权的时间红线
这是撤销之诉最容易踩的坑——时间是"除斥期间",过了就没了。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六十日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不因你不知道而顺延。
但如果属于没有被通知参会的股东,法律给了更合理的安排: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正常情形: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起诉;
- 未被通知的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 60 日内起诉;
- 绝对上限: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超过则撤销权消灭;
- 这 60 日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实务提示:发现决议可能有问题时,别急着谈判拖时间,要分别固定"决议作出日"和"自己知悉日"的证据,必要时先起诉再谈。
四、谁能告、告谁
原告必须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请求撤销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权已全部转让、不再具备股东身份的,通常无权再提撤销之诉。
被告是公司。 《公司法解释四》第三条规定,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诉请申请参加诉讼的,可列为共同原告。此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表述为"股东"可请求撤销,而确认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提起。
五、轻微瑕疵不撤销
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撤销。《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设了但书: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作了同样规定:股东请求撤销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关键在"实质影响":例如通知比章程期限晚了半天,但所有股东都实际参会、表决结果不受影响,通常属轻微瑕疵;反之,漏通知某位股东致其无法参会表达意见、可能改变表决结果的,就属于有实质影响,应当撤销。
六、撤销之后会怎样
撤销判决生效后有两方面后果。
对内,公司要"善后"。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对外,善意相对人受保护。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均规定: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决议被成功撤销,公司此前与不知情第三人办理的交易通常不会因此当然无效——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小提示:《公司法解释四》条文中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 2023 年修订之前的旧条号,对应现行《公司法》应理解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点提醒:① 六十日是除斥期间,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且一般不中断、不延长,发现程序问题要尽早起诉;② 程序违法才是"撤销",内容违法是"无效",请求权基础和期限完全不同,别告错;③ 撤销不必然"翻盘"对外交易——善意相对人基于决议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撤销的意义主要在内部关系和登记处理。
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八、一句话总结
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未被通知的股东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最长不超过决议作出后一年。仅程序有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法院不予撤销。若违法的是决议内容,则属于无效;根本没开会、没表决的,属于决议不成立。撤销不以推翻对外善意交易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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